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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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对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应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项损害赔偿,而企业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各项损害金额。

误工期损失应用受害者本职工作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受害者因此损失的工作时间确定收入损失;护理期损失,是指因无法继续上班,而必须由他人提供特殊护理花费,损失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计算;营养期损失,是指受害者未能按时返回工作,继而无法按时完成强制之外的营养配给,损失金额则可计入因此而损失的营养津贴。

同时,作为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企业也应该在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定价上,按照法定标准行事。

根据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损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本身实际损失金额,而且要考虑受害者的健康、生活条件,并同时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方要准确理解和充分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的评定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该规范,评定误工期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评估:误工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资料收集: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职业和工作能力相关的资料,包括就业记录、工资单、医疗证明等。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同职业对误工期的影响,并结合医学、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评估。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的沟通,对误工期进行合理判断。

护理期的评定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他人照料的时间段。

以下是护理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护理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护理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护理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护理期进行合理判断。

营养期的评定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以下是营养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营养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营养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营养期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进行。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 1 93-201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 4年1 1月26日发布,201 4年1 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本标准按照GB/T 1.1-2022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一、误工期评定规范1.1 评定方法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误工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3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3-6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6个月以上。

1.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职业特殊,如演员、运动员等。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2.1 评定方法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护理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需要日常生活照料:受伤后1-3个月;- 需要较重生活照料:受伤后3-6个月;- 需要重度生活照料:受伤后6个月以上。

2.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护理期:- 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难以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3.1 评定方法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营养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2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2-4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4个月以上。

3.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营养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饮食需求特殊,需专业营养师指导。

四、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文档旨在为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和阐述GAT-1193-2014规范在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该规范是为了确保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GAT-1193-2014规范概述GAT-1193-2014规范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全称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该规范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评定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 误工期评定3.1 误工期的定义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学习和家务等活动的时间。

3.2 评定原则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3.3 评定方法评定误工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职业、工作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4. 护理期评定4.1 护理期的定义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他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帮助的时间。

4.2 评定原则护理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4.3 评定方法评定护理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5. 营养期评定5.1 营养期的定义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增加营养摄入以促进康复的时间。

5.2 评定原则营养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5.3 评定方法评定营养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6. 结论GAT-1193-2014规范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提供了明确、科学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定,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现行有效)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评估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可参考以下规范:
一、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
1. 正常伤残评定:根据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案及恢复进程,结合职业特征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误工期的长短。

2. 伤残等级评定:根据国家有关伤残评定标准,综合考虑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损伤后的自理能力等,评定出相应的伤残等级。

3. 误工期评定时效:误工期评定应在伤者康复达到稳定阶段后进行,确定伤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适应其伤残等级的工作的时间段。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
1. 医学评估: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综合考虑伤者的病情、康复状况等,评定其护理期。

2. 家庭护理能力评估:根据家庭环境、护理者的能力和资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长期护理及护理期的长短。

3. 护理期评定时效:护理期评定应在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康复进程稳定,不再需要专业护理时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
1. 营养需求评估:根据伤者的营养状态、病情和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营养需求评估。

2. 营养支持方案制定:根据营养需求评估结果,结合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制定适合伤者的营养支持方案。

3. 营养期评定时效:营养期评定应在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的营养状况达到稳定时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以上是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一般规范,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评定,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

在进行评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医疗专业人员等多方意见,确保评定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准确。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
期的规范。

以下是评估的几个重要方面:
误工期评估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暂时无法从事原有工
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时间段。

- 误工期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
录进行评估。

- 评估误工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市场情况
等因素。

护理期评估
- 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
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护理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病情、康复进程和护理需求等因素。

营养期评估
- 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补充营养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营养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摄入能力和康复进程等因素。

评估规范
- 评估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医学证据和专业判断,不应受到外界干扰或偏见影响。

-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提供给相关方作为参考依据。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规范。

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进行,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并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评估结果应客观、准确,并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相关方。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遭受到外界因素的侵害导致身体功能受损的情况。

当遭受人身损害后,需要进行参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以评估受损者需要多久来康复,需要多少的护理以及补充多少的营养。

因而规范化的评定标准势在必行,现就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如下说明:1. 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伤情较轻,可以在3-7日康复,误工期为1-3天。

(2)中度伤,伤情中等,可以在1-2周康复,误工期为4-7天。

(3)重度伤,伤情严重,需进行医疗操作,可以在2-3周内康复,误工期为7-10天以上。

2. 人身损害护理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只需要简单的治疗,不需要休息,无需护理。

(2)中度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护理期为1-2周。

(3)重度伤,需要进行复杂的医疗治疗和护理,护理期为3周以上。

3. 人身损害营养期评定标准:(1)轻微伤,不需要特别的饮食调养。

(2)中度和重度伤,需要加强营养补充,增加蛋白质和维生素的摄入量,营养期为1-2周。

总体来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标准,具体的情况会根据患者个体差异和伤情相应调整。

因此,在评估时需要准确、全面、细致的把握伤情,多方面考虑患者的身体情况,在医疗护理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

同时,患者也需要注意在康复期间保持愉悦心情,作息规律,均衡饮食,积极配合治疗,共同促进康复。

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存在的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评定标准不够细致: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虽然进行了规范化,但还没有进行到更细致的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评定标准还需进行小幅度的调整。

(2)标准难以适用于特定的人群:评定标准是建立在普通人群中的统计数据上的,对于特殊人群来说,如老人或孕妇,需要进行更细致的评估。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从而面临伤痛、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考验。

为了合理评估损害恢复的程度,保证护理期营养期的恢复效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特制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予以遵循。

一、定义1.误工期:指伤者在伤口造成前完成的工作,被伤口所限制的时间,旨在解决该伤者损害的补偿问题;2.护理期:指伤者治疗囚禁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3.营养期:指伤者治疗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

二、护理周期1.误工期:误工期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至伤口完成恢复期满;2.护理期:护理期从伤口完成恢复期满起,伤者处于完全治疗状态,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前,持续护理;3.营养期:营养期从护理期期满日起,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日,持续营养。

三、评定依据1.误工期:根据伤者损害程度和治疗周期,合理评定误工期的时长;2.护理期:该期由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的护理人员,根据伤者恢复情况,按时进行护理,完成护理指标;3.营养期:伤者应当按时进行营养指导,为伤者进行合理膳食服务,以促进伤者的身体恢复。

四、护理期营养期评定1.护理期:根据伤者伤情、护理程序和护理指标,请护理人员签字确认,期满时间或护理指标达成后,结束护理期;2.营养期:根据伤者的营养情况,营养师对营养指导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估,确认伤者营养状态,由专业医护人员评定营养期;3.营养改善:出现营养不良情况,应立即做出改善,按规定增加营养服务时间,促进伤者营养恢复。

五、职业能力评估1.伤者恢复期满,应由职业能力评估机构对伤者与原工作相关职位的能力进行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判断伤者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3.未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应完成技能培训,能够重新就业;4.职业能力评估报告需印加机构公章确认,评估结果有效期两年。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伤害伤者康复期的完整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将被判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伤害受伤人员歇息期.养分期.护理期评定尺度(试行)1 规模本尺度划定了人体毁伤后受伤人员歇息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办法和内容.本尺度实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变乱.工伤变乱.医疗胶葛案件等人身伤害补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歇息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2 界说本尺度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毁伤后受伤人员所需歇息.养分和护理的时光,分离称为歇息期.养分期和护理期.2.1 歇息期歇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歇息期),是指人体毁伤后,接收医疗及功效康复,不克不及介入一般工作.进修.活动的时光.2.2 养分期养分期(亦称养分抵偿期),是指人体毁伤后,须要填补必须的养分物资,以进步治疗质量或者加快毁伤康复的时光.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毁伤后,在医疗或者功效康复时代生涯不克不及自理,须要他人帮忙的时光.3 总则3.1 目标本尺度为人体毁伤后受伤人员的歇息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供给根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毁伤后,歇息.养分.护理刻日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毁伤及后果为根据,联合治疗办法及后果.个别年纪.身材状态等身分周全剖析,分解评定.4 头部毁伤4.1 头皮毁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歇息1-15日,养分 1-7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歇息7-15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歇息15-6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骨膜下血肿:歇息7-30日,养分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15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歇息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歇息15-60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歇息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撕脱面积≥25%伴掉血性休克: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30-90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4.2.1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15日.颅底骨折归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毁伤: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颅底骨折归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30-60日.4.3 脑毁伤4.3.1 脑震动(头部毁伤确证消失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动: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日.4.3.2 脑挫裂伤(包含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体系阳性体征: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脑挫裂伤伴随神经体系阳性体征: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4.3.3 颅内血肿(包含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体系阳性体征: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颅内血肿伴随神经体系阳性体征: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60-90日,护理30-90日.4.4 脑毁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轻微外伤性癫痫,药物不克不及掌握,大发生发火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发火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生发火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力活动性发生发火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三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大部分护理依附.外伤性癫痫,药物不克不及完整掌握,大发生发火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发火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生发火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力活动性发生发火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五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克不及完整掌握,大发生发火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发火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生发火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力活动性发生发火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七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克不及完整掌握,大发生发火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发火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生发火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力活动性发生发火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九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可以或许掌握,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转变(道路交通变乱伤残十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力障碍极端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力障碍,日常生涯完整不克不及自理(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一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同原毁伤的条目,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全体护理依附.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力障碍(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二级.三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同原毁伤的条目,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大部分护理依附.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力障碍,日常生涯才能轻微受限,间或须要帮忙(道路交通变乱伤残四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同原毁伤的条目,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部分护理依附.中度智力缺损或精力障碍,日常生涯才能显著受限,须要指点或者日常生涯才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涯须要帮忙(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五级.六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同原毁伤的条目,护理120-150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力障碍(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七级.八级.九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同原毁伤的条目,护理60-120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效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一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全体护理依附.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二级.三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治疗时代的护理同原毁伤,毕生大部分护理依附.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变乱伤残四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现实治疗情形肯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五级.六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变乱伤残七级):歇息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在原毁伤的条目基本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5 面部毁伤5.1 颌面部毁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毁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歇息1-15日,养分1-7日,无需护理.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歇息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歇息15-60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颌面部穿通伤:歇息20-60日,养分15日,护理1-7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15-30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日.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歇息30-180日,养分60日,护理15-30日.下颌骨骨折:歇息30-180日,养分60日,护理15-30日.上.下颌骨双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60-9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60-90日,护理30日.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随复视等: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克不及进食的:歇息30-180日,养分90-120日,护理30-60日.5.1.4 颞下颌关节毁伤颞下颌关节脱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15日.颞下颌关节强直: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15-30日.5.1.5 腮腺及导管毁伤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日,养分7-20日,护理7-15日.5.1.6 面神经毁伤面神经毁伤:歇息30-90日,养分7-30日,护理7-30日.面神经毁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毁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15-30日,养分15-30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30-60日,护理15-30日.5.2.2 牙齿毁伤牙齿挫伤或脱位:歇息1-15日,养分1-15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歇息7-30日,养分15-30日,护理1-7日.5.2.3 舌毁伤舌裂伤:歇息7-15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舌缺损或离断:歇息30-90日,养分30-90日,护理7-15日.5.3 眼部毁伤5.3.1 眼睑毁伤眼睑血肿:歇息7-15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歇息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歇息30日-90日,养分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歇息30日-90日,养分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睑表里翻:歇息30日-90日,养分7-15日,护理7-20日.5.3.2 泪器毁伤泪腺毁伤:歇息30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泪囊毁伤.泪小管毁伤.泪点毁伤.鼻泪管毁伤:歇息30-90日,养分1-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泪器毁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毁伤结膜擦挫伤:歇息1-7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结膜裂伤:歇息7-15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结膜毁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活动障碍: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30-45日.5.3.4 角膜毁伤角膜擦挫伤:歇息15-3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角膜扯破伤:歇息30-90日,养分20-45日,护理20-45日.角膜穿通伤:歇息60-120日,养分20-45日,护理20-45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5.3.5 虹膜睫状体毁伤虹膜毁伤致瞳孔变形: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虹睫炎: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虹膜根部离断: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无虹膜: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前房出血: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房角撤退退却: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睫状体离开:歇息60-120日,养分20-45日,护理20-45日.玻璃体积血:歇息60-120日,养分20-45日,护理20-45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歇息30-90日,养分7-15日,护理7-20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毁伤晶状体脱位:歇息30-90日,养分7日,护理7-20日.外伤性白内障:歇息60-120日,养分7-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7-15日,护理15-30日.5.3.7 玻璃体毁伤玻璃体离开:歇息30日,养分7日,护理7-15日.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玻璃体积血:歇息90-18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歇息60-180日,养分15-45日,护理15-45日.5.3.8 眼底毁伤视网膜震动: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视网膜出血: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日.视网膜离开:歇息6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出血:歇息60-12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脉络膜离开:歇息6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裂伤:歇息9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黄斑裂孔:歇息6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视神经毁伤:歇息9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毁伤后眼球即刻摘除: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20-30日.毁伤后经治疗摘除:歇息60-180日,养分15-30日,护理30-60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掏出:歇息60-12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眼内异物未掏出: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毁伤软组织毁伤:歇息15-30日,养分15日,护理7-15日.眼眶内异物: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30日.眼眶内出血: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30日.眼眶骨折: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15-30日.5.3.12 眼外肌毁伤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15-30日,护理30-60日.5.4 鼻部毁伤5.4.1 鼻毁伤鼻骨线形骨折:歇息15-3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鼻骨破碎摧毁性骨折:歇息15-6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鼻中隔毁伤:歇息15-60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鼻窦毁伤:歇息15-90日,养分15日,护理1-7日.5.5.1 外耳毁伤外耳软组织毁伤:歇息1-60日,养分1-15日,护理1-7日.耳廓缺损或离断: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7-15日.外耳道毁伤:歇息30-9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歇息6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歇息15-3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需手术修补:歇息30-9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5.5.3 听骨链毁伤听骨链毁伤:歇息30-12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5.5.4 内耳毁伤迷路震动:歇息60-120日,养分7-15日,护理7-30日.圆窗决裂:歇息30-90日,养分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15日,护理15-30日.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45日.6 四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逝世: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主干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30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9 尺骨.桡主干骨折尺骨或者桡骨骨折:歇息6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尺桡骨双骨折:歇息12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0 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60日.6.1.11 腕骨骨折舟状骨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月骨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经舟状骨月骨四周脱位:歇息12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其他骨折:歇息90-15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产生无菌性坏逝世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2 掌骨.指骨骨折掌骨骨折:歇息4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指骨骨折: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6.2 下肢骨折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非手术治疗:歇息240-360日,养分30-9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歇息180-360日,养分30-90日,护理90-150日.股骨颈骨折后产生股骨头坏逝世: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2 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180-270日,养分30-90日,护理120-180日.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3 股主干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歇息90-300日,养分30-90日,护理60-120日.6.2.4 股骨远端骨折股骨髁上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90日,护理60-120日.股骨髁间骨折:歇息120-270日,养分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日,养分30-90日,护理60-120日.6.2.5 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6.2.6 胫骨平台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产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7 胫骨.腓主干骨折胫骨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歇息3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歇息12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90日.凋谢性骨折:歇息150-180日,养分6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歇息150-180日,养分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分解征: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8 踝部骨折单踝骨折:歇息9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伴随韧带毁伤: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9 距骨骨折距骨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逝世: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10 跟骨骨折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歇息90-240日,养分3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歇息90-240日,养分30日,护理60-90日.6.2.11 足部骨折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趾骨骨折: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6.3 关节毁伤6.3.1 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6.3.2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6.3.3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90日.6.3.4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歇息3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歇息6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90日.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毁伤膝关节脱位.韧带毁伤:歇息90-27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6.3.6 膝关节半月板毁伤膝关节半月板毁伤: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7 骨盆及脊柱毁伤7.1 骨盆骨折稳固型骨折:歇息60-12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不稳固型骨折:歇息120-18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90日.7.2 脊柱毁伤7.2.1 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日,养分90日,护理60-90日.7.2.2 脊髓毁伤脊髓震动: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脊髓挫伤或者榨取:歇息150-360日,养分90日,护理120-180日.脊髓毁伤后遗留感到活动功效障碍等: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2.3 外伤性椎间盘凸起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90日.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日,养分90日,护理60-90日.8 四周神经.血管毁伤8.1 四周神经毁伤四周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毁伤:歇息90-180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养分30-60日,护理30-150日.8.2 四肢血管毁伤四肢重要血管毁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腘动脉等):歇息30-120日,养分7-30日,护理7-60日.血管毁伤后轻微沾染.肢体末尾缺血坏逝世: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3 肢体离断伤断肢: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30-90日.断指:歇息60-9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90日.断肢(指)再植: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装配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伸.8.4 肢体软组织毁伤软组织擦挫伤面积<6%:歇息1-15日,养分1-7日,无需护理.30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歇息15-30日,养分1-15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大于15cm:歇息15-60日,养分15-30日,护理1-15日.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效:歇息3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9 颈部.胸部毁伤9.1 颈部毁伤9.1.1 颈部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歇息15 -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歇息15-60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效:歇息90-18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毁伤甲状腺毁伤:歇息15-6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甲状软骨毁伤:歇息30-90日,养分15日,护理7-20日.甲状旁腺毁伤伴随功效减退: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甲状腺毁伤伴随喉返神经毁伤: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 胸部毁伤9.2.1 胸腹部软组织毁伤无需护理.软组织挫伤面积≥6%:歇息15-60日,养分7-30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歇息15-30日,养分1-15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歇息15-60日,养分15-30日,护理1-15日.9.2.2 肋骨骨折1-3根骨折:歇息3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7-15日.4-7根骨折:歇息90-120日,养分45日,护理15-20日.8-11根骨折:歇息120-150日,养分60日,护理20-30日.≥12根骨折:歇息150-180日,养分75日,护理30-40日.多根多处骨折:歇息60-180日,养分30-75日,护理15-40日.9.2.3 胸骨骨折闭合性骨折:歇息6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日.凋谢性骨折:歇息9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日.9.2.4 气胸小量气胸(肺紧缩1/3以下):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气胸(肺紧缩2/3以下):歇息6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大量气胸(肺紧缩2/3以上):歇息9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歇息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9.2.5 血胸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以下):歇息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歇息6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大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以上):歇息90-120日,养分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歇息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9.2.6 肺毁伤肺挫伤:歇息30-90日,养分15-20日,护理15-20日.肺裂伤:歇息60-150日,养分30-45日,护理20-30日.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5日.闭式胸腔引流:歇息60-90日,养分15-30日,护理15-30日.剖胸手术:歇息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9.2.7 气管.支气管毁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120日.9.2.8 食管毁伤机械性:歇息60-9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90日.化学性:歇息120-180日,养分120-180日,护理120-180日.食管毁伤后遗留狭小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9 心脏毁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日,养分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21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90日.遗留意功效障碍:根据现实治疗情形,个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0 胸导管毁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日,养分120-180日,护理120-180日.9.2.11 纵隔气肿.脓肿.沾染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日,养分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日,养分60日,护理60-90日.9.2.12 膈肌决裂膈疝形成: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60日.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日,养分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日,养分60日,护理60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一、背景介绍人身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伤害,往往需要一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来进行康复和治疗。

为了统一评定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制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误工期评定规范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工作能力受到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不同损伤的程度和对工作的影响,误工期可划分为轻微、中等和重度。

具体评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同一损伤,评定误工期应考虑年龄、职业和职位等因素。

2. 误工期评定需要借助医疗专家的意见,结合病情和康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误工期评定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受损者的权益。

三、护理期评定规范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需要接受护理照料的时间段。

不同的损伤可能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期,应根据以下准则评定: 1. 护理期评定应考虑损伤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并发症。

2.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护理期。

3. 护理期评定应注重家庭照料和专业护理相结合,以提高康复效果。

四、营养期评定规范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后需要调整饮食和补充营养物质的时间段。

合理的营养期评定有助于促进康复和恢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营养期评定应结合受损者的身体状况、食欲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饮食方案。

2. 对于需要特殊营养支持的情况,应寻求医疗专家的建议,合理调整饮食结构。

3. 营养期评定不仅关注热量和营养物质的摄入,还应考虑饮食习惯和食物偏好,尽量满足受损者的口味需求。

五、总结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制定有助于规范评定流程,提高评定质量,保障受损者的权益。

在评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尊重受损者的选择,确保评定结果合理公正。

希望该规范能够得到广泛应用,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xxxx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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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头皮创[]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头皮缺损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颅盖骨骨折[(颅骨开放性骨折S0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底骨折[]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S05]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泪器损伤[]: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结膜损伤[]: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角膜损伤[]: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虹膜睫状体损伤[]: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巩膜裂伤[]: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晶状体损伤[]: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玻璃体损伤[]: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视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眼球摘除[]: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眶壁骨折[]: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耳廓损伤[]: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鼓膜穿孔[]: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鼻部损伤[]鼻部皮肤创[]: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鼻骨骨折[(鼻骨开放性骨折)]: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鼻窦损伤[]: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颌面部皮肤创[]: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上、下颌骨骨折[、]: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颧骨、颧弓骨折[、]: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牙槽骨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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