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修订版)精选.doc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凤芹、屹兰、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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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作者:苏义飞时间:2015-10-10浏览量 13926评论0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xx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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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标准GAT-1193-2014进行编写。
本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法官、律师、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 误工期评价方法2.1 误工期定义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所能从事的正常工作或活动受到阻碍或暂停的时间。
2.2 误工期评价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误工期。
2.3 误工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误工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误工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误工期进行修正。
3. 护理期评价方法3.1 护理期定义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他人照料、支持的时间。
3.2 护理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护理期。
3.3 护理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护理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护理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护理期进行修正。
4. 营养期评价方法4.1 营养期定义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增加营养摄入、调整饮食习惯的时间。
4.2 营养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求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营养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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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本文件规定了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律师、保险公司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评估工作。
1. 术语和定义1.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时间。
1.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进行生活护理的时间。
1.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2. 评估方法2.1 误工期评估误工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2 护理期评估护理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3 营养期评估营养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营养需求、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 评估要求3.1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2 评估依据评估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
3.3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4. 附录4.1 参考文献本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4.2 相关表格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的参考表格,供评估时填写使用。
---以上是关于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的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本标准进行操作。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 nursing period,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本文档旨在介绍GAT-1193-2014规范中有关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内容。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简要概述:误工期评定GAT-1193-2014规范中对误工期的评定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方法。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受限的时间段。
根据该规范,评定误工期应考虑以下因素:- 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 恢复期的预计时间- 受伤人员的职业和工作环境- 相关医疗证明和专业意见根据这些因素,评定人员可以确定合理的误工期,并在赔偿或索赔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患者需要得到照料和护理的时间段。
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护理期评定方法。
评定护理期应考虑以下方面:- 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和类型- 患者的康复需求- 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根据这些因素,评定人员可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并在相关赔偿和索赔中予以考虑。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患者需要特殊营养或饮食调整的时间段。
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一套评定营养期的方法。
评定营养期应考虑以下因素:- 患者的饮食需求- 营养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人身损害对患者饮食的影响评定人员可以根据这些因素确定合理的营养期,并在赔偿或索赔过程中予以考虑。
总结GAT-1193-2014规范提供了评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一套标准化方法。
评定人员应根据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康复预计时间、医疗专业人员意见等因素进行评定。
这些评定结果在赔偿、索赔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
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GAT-1193-2014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和阐述GAT-1193-2014规范在评定人身损害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方面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该规范是为了确保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GAT-1193-2014规范概述GAT-1193-2014规范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全称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该规范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评定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3. 误工期评定3.1 误工期的定义误工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学习和家务等活动的时间。
3.2 评定原则误工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3.3 评定方法评定误工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职业、工作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4. 护理期评定4.1 护理期的定义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他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帮助的时间。
4.2 评定原则护理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4.3 评定方法评定护理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5. 营养期评定5.1 营养期的定义营养期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需要增加营养摄入以促进康复的时间。
5.2 评定原则营养期的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5.3 评定方法评定营养期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损害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6. 结论GAT-1193-2014规范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提供了明确、科学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定,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
期的规范。
以下是评估的几个重要方面:
误工期评估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暂时无法从事原有工
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时间段。
- 误工期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
录进行评估。
- 评估误工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市场情况
等因素。
护理期评估
- 护理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
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护理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病情、康复进程和护理需求等因素。
营养期评估
- 营养期是指人身损害事件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补充营养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进行。
- 评估营养期时,应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摄入能力和康复进程等因素。
评估规范
- 评估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医学证据和专业判断,不应受到外界干扰或偏见影响。
-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提供给相关方作为参考依据。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评估人身损害事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规范。
评估应由医生或专业人员进行,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医学记录,并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评估结果应客观、准确,并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相关方。
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定(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评定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工作场所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
3. 评定机构人身伤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4. 评定程序4.1 受伤者或者其代理人向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3 评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出具评定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4 评定机构应当将评定意见书面告知受伤者或者其代理人。
5. 评定标准5.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家务活动的时间。
误工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5.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护理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5.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伤导致受伤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营养期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方法、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6. 监督管理6.1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6.2 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 法律责任7.1 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作者:苏义飞时间:2015-10-10浏览量 13926 评论020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ﻫ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得规则起草。
ﻫ请注意本文件得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得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得责任。
ﻫ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ﻫ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ﻫ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ﻫ营养期评定规范1ﻫ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
ﻫ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ﻫ护理期与营养期评定。
2术语与定义ﻫ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ﻫ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ﻫ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
2ﻫ、3ﻫ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ﻫ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ﻫ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与营养期(2、3)得过程。
2ﻫ、5ﻫ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与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得综合性判断。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
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人身伤害评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定(GAT-1193-2014)》的内容。
该规定对于评估人身伤害的误工期(即伤者因伤势而无法工作的期限)、护理期(即伤者需要接受护理的期限)以及营养期(即伤者需要特殊饮食满足的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误工期的规定根据《GAT-1193-2014》,误工期的规定如下:-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伤害导致伤者无法从事工作的期限。
- 误工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康复进展进行评估。
- 误工期的评估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他们会考虑伤者的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和康复情况等因素。
- 误工期的评估结果应尽可能客观和准确,以确保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
3. 护理期的规定《GAT-1193-2014》中对护理期的规定如下:- 护理期是指伤者需要接受护理的期限,包括医疗、康复和日常生活护理等方面的需求。
- 护理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评估确定。
- 护理期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伤者的伤势、康复进展和日常生活需求等因素。
- 护理期的评估结果应以伤者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护理和照顾。
4. 营养期的规定根据《GAT-1193-2014》,营养期的规定如下:- 营养期是指伤者因人身伤害而需要特殊饮食满足的期限。
- 营养期的计算一般从伤者发生伤害之日起开始,并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评估确定。
- 营养期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伤者的伤势、康复进展和营养需求等因素。
- 营养期的评估结果应以伤者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确保其能够获得适当的营养支持和满足。
5. 结论根据《GAT-1193-2014》的规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估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以确保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护理和营养支持。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伤者的权益,提供公正和准确的评估依据。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
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 nursing period,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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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精心整理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5.1.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精心整理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5.2.1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