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刖言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F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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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受害人治疗后的功能障碍及组织器官损害一般分为十级、最轻为十级,最重为一级。
那么,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三期具体指的是哪三期?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
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
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二、人身伤害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氾围木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木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告、道路交通爭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木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休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匚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丄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岛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目的木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H f营养1-7H ,无需护理。
4.1.2头皮闻中皮下血肿:休息7-15 0,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膛膜下血肿:休息15 —60日,营养7H ,护理1-7 00骨膜下血月中:休息7 — 30日,营养7 H,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 0,营养15 H.护理1 — 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 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 8cm :休息15-30日,营养1 — 7日护理1 — 7日。
撕脱面积< 20cm2 :休息15-30营养1 — 7日护理1 — 7日。
撕脫面积> 20cm2 :休息30一60日,营养7一15日,护理7-15 Ho撕脱面积2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 — 120 H ,营养60日护理30 — 90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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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xx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尸■、亠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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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日,营养I〜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疋;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 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5.1.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 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 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 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 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5.2.1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定。
522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疋;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 (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 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 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 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