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科协发组字[2005]2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5.03.24【实施日期】2005.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中国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大力加强与全国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特别是注意搞好同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科技人员的联系,并建立相关的科技工作者组织,积极推进非国有企业科协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科协六届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识加强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发展势头良好,建立了一批影响较大、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国有企业科协。
但是,已建非国有企业科协仅占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总数的1%多,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要深刻认识在非国有企业中建立科协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中国科协工作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各地科协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通则》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则》,做好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章程
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组成,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
195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1986.06.27【实施日期】198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协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会宗旨: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通过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下列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全国组织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科协发组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经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对《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7.02.09【实施日期】2007.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第七届全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九日附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为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完成中国科协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发挥好科协工作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科协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科协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科协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为努力完成“十一五”规划、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做好未来五年的科协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方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学会、 协会和商会运行机制浅析
学会、协会和商会运行机制浅析张晓军;左梁;姜天龙【摘要】学会、协会和商会是现代社会社团组织中的核心构成部分,无论是学会、协会或商会,都是以共同目的为纽带结成的社团组织.我国的学会、协会和商会虽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但在基本内涵上仍然缺乏清晰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会、协会和商会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本文试从三者在经费筹集机制、理事会遴选机制、内部监管机制上的差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厘清三者在现代社团改革中的主要方向和重点目标,为社团组织的改革和功能定位提供必要的前提.【期刊名称】《学会》【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5页(P15-19)【关键词】学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作者】张晓军;左梁;姜天龙【作者单位】吉林省科协, 吉林长春 130021;吉林省科协, 吉林长春 130021;吉林农业大学, 吉林长春 130118【正文语种】中文社团组织因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因此其运行机制具有自身的规则。
学会、协会和商会在运行机制上均应满足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然而就实际而言,它们的运行机制存在着若干差异。
一、学会、协会和商会在经费筹集机制上存在差异学会、协会和商会从理论上讲都是社团组织,经费应当完全自筹,但在事实上却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的学会多数都有支撑单位或部门,有的是大学或科研院所,有的是政府部门。
例如,中国农学会的支撑单位是农业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的支撑单位是中国农科院。
在未进行行业商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之前,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下发之前,中国农学会的经费完全纳入了政府的预算,在中国农学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经费、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业务工作、党组织管理等由农业部按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
”可见,这类学会基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会费有较大的财政保障,因此在中国农学会章程中关于经费的九项来源中,第一个来源就是国家财政拨款。
浅析科技社团助力科技自立自强的实践途径
浅析科技社团助力科技自立自强的实践途径作者:赵兴凯来源:《学会》2020年第11期[摘要]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以“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一重要论述为切入点,分析了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及科技社团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科技服务、科技奖励等方面助力提升创新能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作用,并以中国林学会为例,阐述科技社团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作用的实践途径,为全国学会提供了良好的经验示范。
[关键词]科技社团创新能力提升中国林学会[中图分类号]G322.25;G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596(2020)11-0026-04一、与时俱进认识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战略地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发展阶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性、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会议。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紧抓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从各个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创新性举措,对二〇三五年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描绘了国家未来发展蓝图,明确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
《建议》由15个部分构成,分为三大板块。
第二板块“分论”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内市场、深化改革、乡村振兴、区域发展、文化建设、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社会建设、安全发展、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思路和工作重点作出阐述,均与科技社团及其中心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建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与科技社团的使命契合,关联尤为紧密。
提升创新能力,實现科技自立自强,这是党编制五年规划建议历史上第一次将科技创新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1991.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5月27日通过)总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发组字[2009]3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09]3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学会和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中进行广泛宣传。
学会要按照《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对《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的条例(试行)
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的条例(试行)(中国科协 2000年12月14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五届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如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
如遇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先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议,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对会议期间的领导。
第四条学会理事会在任届期满前6个月,学会应和中国科协学会部会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换届方案。
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学会部报送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换届方案。
待得到中国科协学会部批复后,方可操作。
第五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请示内容:(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模,代表名额的分配,拟任理事产生的原则及方案。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拟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其简历,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第六条中国科协收到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国科协书记处。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议同意后,中国科协正式发文批复,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若以通信形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后,方能进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9]30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学会和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中进行广泛宣传。
学会要按照《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对《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办事机构常见知识问答题库答案大全汇总
办事机构常见知识问答题库答案大全汇总办事机构常见问题有哪些?我们经常去办事的时候遇到的阻碍有哪些?下面的办事机构常见知识问答题库答案大全汇总大家一起看看吧!112 什么是办事机构?有哪些职权?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办事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
办事机构一般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重要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2)负责学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学会各项决议、决定;(3)负责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4)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状况;(5)负责学会有关党、团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6)履行理事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113 设立办事机构须经什么会议决定?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因此全国学会设立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114 办事机构由哪些人员组成?怎样产生?办事机构一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人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115 什么是挂靠体制?什么是支撑单位?“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所依托的单位或部门被称为挂靠单位。
“挂靠体制”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色产物。
1958年,中国科协成立后,提出“挂、靠、并、动”的四字方针。
后来挂靠延用,就逐渐演变成了“挂靠体制”。
2022年,中国科协八大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首次提出“支撑单位”的概念,将“挂靠单位”改称为“支撑单位”。
116 支撑单位应为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哪些支持?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应对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117 支撑单位对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doc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关注经济建设,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普及,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于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研究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协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持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风尚,倡导奉献精神、创新、实事求是、合作,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开会。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祖国统一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做出贡献、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维护科学尊严,普及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1第九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二、入会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团,有加入中国科协的意愿,经理事—1 —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中国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2.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6.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团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意见;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中国科协的公函(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社团除外);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中国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三、权利和义务(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2 —1.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3.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4.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5.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
国内科技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联系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xx,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xx型xx。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工作者,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xx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协由同级学会、下一级科协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协贯彻xx科技工作自主创造xx、跨越xx、支持xx发展和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精神、创造xx、实事求是、合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
第五条中国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科技交流,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xx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技术创新xx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xx能力做出贡献。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作者:来源:《学会》2017年第03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7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申请业务主管第五条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全国学会发起者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加入团体会员第九条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千名以上;(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人会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二)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三)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四)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五)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脱离与退出第十三条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脱离。
第十四条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备案与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全国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备案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会员证、会徽;(五)中国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五)全国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六)中国科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全国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处罚第十九条全国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中国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条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科协将提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内部治理第一节会员第二十三条承认全国学会章程,符合全国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六条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条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三十一条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三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人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