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审批、核准、备案项目5月份目录pdf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98 行票据比照政府债券计入基金流动性资产 基金部函[2007]79号
管理事宜的复函
关于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后调整基金建仓期
99 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91号
关于将中央银行票据归类为国家债券请示
100 的复函
基金部函[2007]113号
关于 QDII 基金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有关问
101 题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
序号
部函名称
文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
1 项审核工作指引
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关于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的
2 若干要求
机构部部函[2005]576号
3 关于证券公司重组上市有关意见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6]286号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20 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21 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3有关问题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8]521号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贴钱“开空户”行
23 为,进一步加强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95 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44号
96 关于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56号
6
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97
基金部通知[2007]57号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
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中央银
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杭政函〔2015〕124号【适用区域】杭州市【发布时间】2015-08-14【生效时间】2015-10-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杭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杭政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清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除明确由市级核准和以下3类项目外,由市县核准的项目依据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内建设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国家和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和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名单 (截至2015年5月31日
水产品
46
3700/02790
青岛东方杰垦食品有限公 司
青岛即墨市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纬 二路6号
水产品
47 3700/02791 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1号
水产品
48 3700/02793 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镇西大洋村 水产品
49
3700/02795
青岛珍珍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 司
青岛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
水产品
企业地址:青岛城阳区流亭工业园
43 3700/02742 青岛凯扬水产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 水产品
事处九江路1号
44
3700/02743
青岛城阳光大水产有限公 司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 园
水产品
45 3700/02765 青岛嘉荣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双元路东侧
张氏(青岛)海产有限公 司
青岛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26号
水产品
84 3700/02A24 青岛源都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
水产品
85 3700/02A42 青岛海良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胶州市营海东营渔港
水产品
86
3700/02A60
青岛吉胜水产食品有限公 司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宿流社区
水产品
19
3700/02548
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
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
水产品
20 3700/02549 青岛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
水产品
21
3700/02555
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水产分公司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皖环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9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一、农业水利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改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7•【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根据安监总局2015年5月1日发布的第77号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 36号令)的部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项目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审批申请表
项目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审批申请表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项目编号:
厦门市XX单位文件
XX[2015]X号
XXX单位关于XX项目申请报告
市发改委:
我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__XX__(具体位置),于_XX__年_XX__月取得《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XX___,该地块用地面积为_XX_平方米,建筑面积_XX_平方米,建设性质_XX__,拟建___XX____(地块内建设的具体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项目预估总投资为__XX_万,资金来源为_XX__[企业自筹解决],项目拟于_XX_开工,计划竣工时间_XX__。
现申请办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冀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演示课件.ppt
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ilu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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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的备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 见》,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 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
③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
④国土资源部门正式用地手续。
发改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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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核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 制改革决定的意见》规定,对企业不使用 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且在 《核准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内的项 目,投资管理实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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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 按照《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需附送以下资料:
①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 增用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③环境保护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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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的决定》,“决定”的主要精神就是改革项目审 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 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 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 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 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 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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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一次性告知手册)
目录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5、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审批)
6、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7、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8、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9、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10、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1、权限内价格认证-涉税价格认定
1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事项一次性
告知单
权限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涉税价格认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窗口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项目备案文件样本
项目备案文件样本潭发改备〔××××〕××号关于××××项目备案的通知××××(单位):你单位《关于××××项目备案的请示/函》等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
一、备案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湘政发[2015]4号)和《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潭政发[2015]7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备案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业主:3、项目建设地点:4、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6、项目建设期限:7、如需对本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请据此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水务相关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手续。
9、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本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月××日抄送: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务中心, XXXX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印发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样本潭发改XX〔XXXX〕XX号关于XXXX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XXXX( 单位):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XXXX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函》及相关材料收悉。
2015年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
2015-4-27至2017-4-26
2015-4-27至2017-4-26
2015-4-27至2017-4-26 2015-6-1至2017-5-31
经济
会计
1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2015-8-18至2017-8-17
2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 会计
工程
经济
会计 2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会科学研究
新闻
出版
工程
26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济
会计
27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工程
经济
28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会计
工程
工程
研究
29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会计
经济
卫生(医)
工程
工程
社会科学研究
出版
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
图书资料
经济
会计
17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会计
18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工程
翻译
19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新闻
出版
20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 工程
卫生(副高)
研究
2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工程
经济
会计
经济
22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
工程
工程
经济
2015-9-14至2017-9-13
2015-9-14至2017-9-13 2015-9-23至2017-9-22 2015-9-23至2017-9-22 2015-9-29至2017-9-28 2015-11-16至2017-11-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兰政办发〔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前期进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4〕122号)精神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关于城建领域“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相关规定,现将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建项目的范畴。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范围内涉及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生态建设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
二、城建项目投资中包含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以上的项目,以政府投资行为按审批制管理。
三、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按《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实行核准制管理。
四、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城建项目,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按备案制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市政发〔2015〕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市政发〔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过3轮集中清理,确认市级部门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25项。
现将《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汇总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部门只能对《汇总目录》所列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作为过渡事项暂时保留的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主动服务转变。
三、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确需新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设立。
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汇总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监察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年版)(略)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公文相关附件:市政发13.gd——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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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份审批
月份审批、、核准项目目录
序
号
项目名称批准文号申请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批复日期
1关于山东港口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实训楼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36号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略2015.5.5 2关于金龙河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38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3关于蓁山路西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39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4关于通车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40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5关于世贸东路南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
烟发改审〔2015〕41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6关于竹林南路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
烟发改审〔2015〕4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7关于新石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44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4
8关于烟台市江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芝华
名第芝水小区C2地块项目核准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45号烟台市江翰置业有限公司略2015.5.6
9关于金滩南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46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12 10关于鲁玉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47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略2015.5.12
11关于海阳市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
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48号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略2015.5.15
12关于华电莱州风能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建
设华电莱州郭家店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
核准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49号华电莱州风能发电有限公司略2015.5.22
13关于烟台港西港区冷能加工区陆域形成
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烟发改审〔2015〕50号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略2015.5.25
14关于烟台港西港区冷链物流区陆域形成
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51号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略2015.5.25
15关于烟台市口腔医院门诊大楼改建项目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烟发改审〔2015〕52号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略20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