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马工程民法合同法重点
马工程民法民法典重点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并且其目的是产生、修改或者终结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通过“马工程”这一案例来具体分析民法典的几个核心要素。
假设“马工程”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它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民法典中的首要环节。
在“马工程”案例中,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包括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对要约的明确且无条件的接受。
只有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合同详细列明了建筑材料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交付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且合同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涉及到合同的终止。
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
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合同也可能被解除。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4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34
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17
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5
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马工程民法学 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知识点
马工程民法学是一个涵盖了许多重要知识点的学科,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1. 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
它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3. 物权: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4. 合同:这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手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5. 侵权责任: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 民事权利的保护: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提供了多种保护方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以上知识点只是民法学中的一部分,要全面掌握民法学还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民法总论|法人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本章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之前民法法条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完全以新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后期会考虑补上)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AUT补充内容★法人 & 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⑴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属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⑵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辨析法人的概念⑴法人的主体不是人,是公司×①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能说是法人的主体②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⑵法人是公司的代表人×①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②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人⑶法人是个人团体,是法定代表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⑷法人是一个组织的负责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⑸法人是代行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人,代行公司的活动×①代行公司权利、义务的人不是法人,而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②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代行公司活动的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交易,满足个人社会生活的需要。
马工程民法学ppt课件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02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 调整对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等,使学生能够正 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 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运用这些民法基本理论妥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绪论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 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马工程民法学总结
马工程民法学总结
**《马工程民法学》总结**
《马工程民法学》是一本关于民法的教材,它系统地介绍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这本书,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合同、侵权、财产继承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指导着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本书详细介绍了民法的各个领域,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每个领域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则。
此外,本书还强调了民法的实践应用。
它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际问题的解决,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如何运用民法的规定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总的来说,《马工程民法学》是一本全面、系统、实用的民法教材。
它不仅提供了民法的理论知识,还强调了实践应用,对于学习和理解民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以上是我为你提供的关于《马工程民法学》的总结,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相应的片段。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PPT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5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民法学中合同法马工程笔记
民法学中民法典马工程笔记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础,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向对方表示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当事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义务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次要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
合同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三种情形。
自然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法定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合同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学马工程练习题
民法学马工程练习题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A. 人身关系B. 财产关系C. 行政关系D. 亲属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B. 国家、自然人、法人C. 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D. 自然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3. 下列哪种情况下,民事行为无效?A. 意思表示不真实B. 欺诈、胁迫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购房款。
下列哪项不属于该合同的内容?A. 甲将房屋过户给乙B. 乙支付购房款C. 甲保证房屋质量D. 乙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填空题1. 民法是调整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________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________和________的能力。
4.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的权利。
三、判断题1.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仅限于财产关系。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 未经登记,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4.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四、简答题1.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2.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4.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1.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但乙迟迟不支付购房款。
请根据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理由。
2.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在一年内还清。
到期后,乙未能按时还款。
请根据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理由。
马工程民法学总结
马工程民法学总结马工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操作机制,涉及到民法理论、立法、司法实践等方方面面。
马工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门类,对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马工程民法学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研究方向等方面作一综述。
一、主要内容马工程民法学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基本民事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责任制度。
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基础理论、民法各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法等。
还包括了法律条文的解释及案例分析、民事司法实践、刑法相关内容等。
二、基本特点1. 立足现实:马工程民法学紧密联系社会实践,倾向于在现实生活中取材、解决实际问题。
2. 实用性强:马工程民法学的研究内容,往往是围绕着人们日常生活和权益保护展开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3. 发展性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马工程民法学的理论和研究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研究方向1. 民法基础理论: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等相关基础理论的研究。
2. 物权法:研究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形式的物权关系。
3. 合同法:重点研究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合同法律关系。
4. 侵权责任法:主要研究各种损害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
5. 不当得利法:研究违法行为取得利益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马工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实用性和发展性使得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也为我们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律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马工程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将不断推陈出新,为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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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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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 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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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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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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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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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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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宪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作为国家根本 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另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法 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和宪法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宪法在本质上是公法, 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 有约束力,但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 并不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 要是针对民事主体, 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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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四)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而社会法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
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 第二,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
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第三,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 第四,民法的许多规则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体现满足社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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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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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节 民事主体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代理 第八节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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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概括性的了 解和认识,对民法有比较全面清晰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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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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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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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法典》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规 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 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包括如 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三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四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民法学(修订版)
(本教学课件根据《民法典》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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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教学重点:应放在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 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 与适用法律的能力。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指某个区 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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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七)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 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 第五,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
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社会法只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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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 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 的规则设;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 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 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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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典》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 如下几点: (一)保护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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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该原则包括如下几 方面内涵:
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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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 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绿色原则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二是保护环境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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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 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 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 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 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 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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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民法是实体法、属于私法;民事诉讼法是 程序法、属于公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的法律。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 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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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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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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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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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 “民法”一词, 皆由罗马法上的市民法(jus civile)转译而来。 中文 “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的。
“民法”一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我国2020年5 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