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1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第一篇民法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
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 (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6)第三章自然人 (11)第四章法人 (17)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9)第六章代理 (21)第七章失效和期间 (23)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
词有着多种含义,应注意区别:
1)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 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民 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
范所作的解释。 • (2)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
法规所作的解释。
• (3)学理解释
•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 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学理知识性和说明性的 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 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 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具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指平等 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第三,等价有偿。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界定: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 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该种社会关系不以直接经 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第一编民法总论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健康、名誉、 姓名、肖像、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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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监护权、 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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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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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 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二、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三、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五、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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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3: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公民的死亡、 残废赔偿金,是城镇居民的,以该地区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金额; 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地区上一年度农 村人均收入的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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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2、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 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4、在我国,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6)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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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是否违法诚信原则?
1、某商场的珠宝柜台,只表明“进口钻石戒 指”,但未表明是天然钻石或人造钻石。
2、某甲从深圳订购一批服装,包括运费每件 服装的成本是400元,但某甲不标价998元出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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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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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学习方法 1、理解、牢记民法的基本概念。 2、归纳每个章节的知识要点。 3、比较相关概念、规则的异同。 4、分析案件的焦点和性质,论证适用的法律。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 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 司法原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 当竞争。 •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P5)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 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 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 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 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 “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 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 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 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流转关系: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4. 自己责任原则 主要体现为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是独立 自主的,因而他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②他只对自己行为负责,对别人行为不负责,这 样就废除了封建的株连制度。 ③无行为无责任。这里的行为指的是自主行为。 因而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被强制所作出的行为, 行为人不负责。 ④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的特点 1. 个人本位的法 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经济活动主体,一切以个人 意思为出发点的法。 梅因:“我们可以说,直到现在,进步的、社会的发 展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2. 权利本位的法 近代民法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自主自愿原 则基础上,而封建社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身份之 上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 论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 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 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 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一、民法的产生及概念 1. 民法的语源: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与万民法 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优士丁尼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繤》、《 新律》) 2.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3. 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呈现出许多发展趋 势: (1)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凸显; (2)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 展; (3)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 (4)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建立; 德国通过判例建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5)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逐 渐产生。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 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
层含义: ➢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
律漏洞的功效。
➢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 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