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白玉玮高级管理人员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广使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广使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晋保监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广使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晋保监办〔2010〕67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2010年10月起,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监管报表按月通过新系统报送;通过新系统实现山西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集中管理,并可辅助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事项报告和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相关业务。
二、工作步骤(一)准备工作各机构向山西保监局备案新系统管理员,并领取机构用户初始密码。
各机构应按照我局发送的培训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熟悉各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
(二)通过系统录入机构及高管人员基本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2010年9月30日前,各机构须完成“保险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
各机构完成信息补录,并经我局确认后,即可通过新系统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变更事项报告和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相关业务。
各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时,将会使用新的机构编码。
(三)通过系统按月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2010年10月起,各机构须通过“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子系统”正式报送中介监管报表(以系统指定报表为准),报送截止时间为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
除系统报送外,各机构须每半年报送一次纸质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半年度及年度结束后的15日内,纸质报表要求直接由系统导出Excel表格打印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晋保监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3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的执行,我局制定了《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保险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三)违反听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第六条山西保监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山西保监局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核准陈静任职资格的请示》(泰康晋发〔2007〕第040号)收悉。
经审核,陈静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陈静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在对陈静正式任命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裴泽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裴泽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裴泽慧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裴泽慧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天保〔2007〕104号)收悉。
经审核,裴泽慧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对裴泽慧正式任命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白玉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白玉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1.22
•【字号】晋保监产[2007]148号
•【施行日期】200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白玉玮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7〕148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白玉玮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渤财人〔2007〕134号)收悉。
经审核,白玉玮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正式任命白玉玮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郭奋超等4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郭奋超等4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晋保监寿[2009]146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郭奋超等4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寿〔2009〕146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对郭奋超等4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人保寿险晋发〔2009〕117号)收悉。
经审核,郭奋超、欧阳文斌、张兴有、丁峰业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在正式任命郭奋超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欧阳文斌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兴有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丁峰业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于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于兵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号】晋保监产[2008]158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于兵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158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于兵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永晋字〔2008〕29号)收悉。
经审核,于兵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在正式任命于兵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田德明等3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田德明等3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田德明等3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田德明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太平寿〔2007〕112号)收悉。
经审核,田德明、吕凤和和徐轶等3人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核准田德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核准吕凤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徐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对田德明、吕凤和和徐轶等3人正式任命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蒋伟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蒋伟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晋保监寿[2008]35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蒋伟民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寿〔2008〕35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核准蒋伟民任职资格的请示》(泰康晋发[2008]第025号)收悉。
经审核,蒋伟民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在正式任命蒋伟民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宗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宗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14
•【字号】晋保监产[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马宗雨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37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马宗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渤财人〔2008〕43号)收悉。
经审核,马宗雨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正式任命马宗雨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卫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1.18
•【字号】晋保监产[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卫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10〕3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对韩卫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大地财保晋发〔2009〕254号)收悉。
经审核,韩卫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在正式任命韩卫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段田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段田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段田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你公司《对段田军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永保晋字[2007]65号)收悉。
经审核,段田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正式任命段田军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英豪等3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英豪等3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晋保监产[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陈英豪等3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08〕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英豪等三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人保财险函〔2008〕11号)收悉。
经审核,陈英豪、刘瑞祥、张小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在正式任命陈英豪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刘瑞祥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小平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之日起10日内,将职务任命及职责分工的决定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贝贝等10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贝贝等10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晋保监产[2012]5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韩贝贝等10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产〔2012〕5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对韩贝贝等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财险晋干〔2012〕1号)收悉。
经审核,韩贝贝、黄风斌、袁俊杰、石晨曦、邢民、石小梅、张蓬、郭爱军、牛海林、曲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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