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事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12号)。
二、许可范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三、审批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地春节期间零售点(包括室内长期零售专店和室外临时零售摊点)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辖区内布点数量的要求。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按照被赋予行政权力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上述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四、许可申请(一)申办。
企业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一)受理。
发证机关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或者要求经营者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三)决定。
发证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对申办申请(发证机关审批时限按照其承诺时限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总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批发经营许可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向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批发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仓储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批发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颁发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X年,到期前XX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零售许可证颁发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许可证实施办法
习题
6.甲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乙县一家具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 司,前往丙县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运回一批烟花爆竹,途经丁县。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次运输应当向( )公安局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A 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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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习题
45.【题干】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C.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作业 D.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节内容概述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规定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烟花爆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工商登记
(三)安全管理 1、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 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批发的企业,不得向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避免发生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许可制度。
本文将介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烟花爆竹的种类及数量,储存场所、销售场所的地址等相关资料;5.安全措施方案。
二、审批程序经营单位提交许可申请后,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需要现场考核,应当在10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并在30天内完成现场考核。
审批通过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三、许可证期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到期前,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四、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经营活动。
如果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五、安全措施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下列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2.确保烟花爆竹存放地点、运输工具以及销售场所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许可证的撤销与吊销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撤销或吊销:1.销售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数量;2.将烟花爆竹存放、销售场所转移至未经许可的地点;3.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七、总结在烟花爆竹管理中,许可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严格准入条件,不仅能有效地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还能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 “ 严格 许可条件 、严 格控制数 量” 的审批 原则 ;为 减 少烟花爆竹 经营活动 对城市特别 是居 民居住 场所 的影 响 , 规定 “ 批发 企业不得在 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 仓 库 ,严格控 制城市建成 区 内炯花爆 竹零售点 数量 ,烟花 爆 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 。 ( 二 )调整 炯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机关 ,明确各级 安
确 了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的属 地 监 管 原 则
( 第 五条 第一 款 ),将 除暂 扣 、 吊销 经 营许 可证 外 的行
政 处罚 权赋 予各 级安全 监管 部 门 ( 第 三 十九条 )。 ( 三 ) 严 格 了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 条件并调 整了许可证
法 ( 草案 )》逐步成熟 完善 ,9月 1 6日经 国家 安全监管总
局 局 长 办公 会 议 审议 通 过 。
有 效期 限。一 是在批 发企 业和零售 点的许可 条件 中,均增 加 了符合 布点规划 的要求 ( 第六 条第二项 、第 十六条第 一
项 )。二是 根据近年来 有关技术标 准 的新要 求 ,完善 了批 发企业基 础设施安全 条件和安全 管理制度要 求 ,增加 了监 控设施 、安 全警示标 志和标识牌 、流 向信 息化管理 等方面
施 机 关 ,将 批 发 许 可 证 的颁 发 和 管 理 实 施 机 关 由省 级 安 全监 管局 调 整为 设 区的 市级 安全 监 管局 ( 第 五 条第 四 款 ), 同时赋 予省 级安 全 监管 局制 定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和 统一 批 发许 可 编号 职责 ( 第 五 条第 三 款 )。二 是进 一 步 明确 县 级安 全监 管 局 的零售 经 营布 点规 划 职责 ( 第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烟 花爆 竹 经 营许 可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烟 花 爆竹 经 营 单位 安 全 条件 和 经营 行为 , 做 好 烟花 爆竹 经营许 可 证颁 发和 管 理 工作 , 加 强烟 花爆 竹 经营 安全 监 督管 理 , 根据( ( 烟花 爆 竹安 全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 可证 的 申请 、 审查 、 颁 发及 其监 督管 理 , 适用 本 办法 。 第 三条 从 事 烟 花爆 竹 批 发 的 企业 ( 以 下 简称 批 发 企业 ) 和 从事 烟 花爆 竹 零 售 的经 营者 ( 以 下 简称 零 售 经营者) 应 当按 照本 办法 的 规定 , 分别 取 得 烟花 爆 竹经 营 ( 批发 )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称批 发 许可证 ) 和( 《 烟花 爆 竹经营( 零售 ) 许 可 证》 ( 以下 简 称零 售许 可证 ) 。
5 : 3
第二 章 批 发许 可证 的 申请和 颁发
第 六 条 批 发企 业应 当符合 下列 条件 :
( 一) 具 备企 业 法人 条件 ; ( 二) 符合所 在 地省 级安 全监 管局 制 定的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 ( 三) 具 有 与 其 经 营规 模 和 产 品 相 适 应 的仓 储 设 施 。 仓 库 的 内外 部 安 全 距 离 、 库房布局 、 建筑结 构 、
第五 条 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实 行企 业 申请 、 分级 发 证 、 属地监 管 的原 则 。
国家安 全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局 ( 以下 简称 安 全 监管 总局 ) 负责 指导 、 监督 全 国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颁 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PPT 67页)4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 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 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 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 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 作业安全规程;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 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 全与质量》(GB10631)3个重要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订;
◆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AQ4101 ) 、 《 烟 花 爆 竹 流 向 登 记 通 用 规 范 》 (AQ4102)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共6条,比原《办法》本章增加3条。 ◆县级负责零售布点规划。 ◆严格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条件。 ◆明确了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调整了确定有效期限的机关。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 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 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 见。
◆第十条明确了批发许可审查中的重点、人员、 程序等要求,省级要明确哪些情况必须现场核查, 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必 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核查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2名工作人 员是指监管部门人员,不含专家。
◆第六条第八项:在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增加 了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方面规定。旨在贯彻落实 国办53号文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加 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近年来一系列具体工作部署。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PPT学习教案
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
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18页/共211页
第十九页,共211页。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 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 统称发证机关)负责(fùzé) 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 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工作。
第八页,共211页。
(三)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 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 的要求;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 全与质量》(GB10631)三个重要国家 标准(ɡuó jiā biāo 第8页/共211页 zhǔn)已经做 了重大修订,
第24页/共211页
第二十五页,共211页。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 管守卫(shǒuwèi)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 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 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 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 作业安全规程;
一、修订的背景
2006年8月,国家(guójiā)安 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法》(原国家(guójiā)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 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 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 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 (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六条第八项:在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中 增加了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方面规定。旨在贯彻 落实国办53号有关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精 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近年来一 系列具体工作部署。(我省主要还是执行266号省长令)
• (二)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权限进行了调整。
•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 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9〕52 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 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 (三)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 和完善。
• 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了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体现 了安全监管工作的总原则
• 第五条第三、四款
• 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 实工作部署,调整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 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安全 监管局;
• 赋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 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职责,旨在强化省级监 督管理和指导,确保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的经营布点总原则,防止许可权下放后出 现许可把关不严等问题。
•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 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 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 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第四条第二款:一是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 仓库远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 不得设立批发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区烟花爆 竹零售点数量。二是贯彻落实《消防法》有关 要求,规定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
福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福州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4-07-25 来源:安监局字体:【大】【中】【小】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2006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和要求更加严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以下简称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三是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
2022~2023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第141期
2022~2023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及答案1. 危(wei)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正确答案:正确2. 6 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住手吊装作业正确答案:正确3. 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结合,会暂时使其失去载氧能力,使身体各部份组织和细胞产生缺氧现象,引起窒息和血液中毒正确答案:正确4.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正确答案:正确5.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A.安全设施设计B.施工设计C.设计图D.范围正确答案:A6.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惟独部份路线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 以下不应小于()mA.1.0B.0.8C.0.5正确答案:A7. 烟花爆竹库区储存量超过()吨的为重大危(wei)险源5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造物内,但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正确答案:错误9. 下列不属于物理灭火方法的是( )A.化学抑制灭火法B.隔离灭火法C.冷却灭火法正确答案:A10. 加油站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对存在现实危(wei)险的,应当即将住手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A.3B.4C.2D.1正确答案:A11. 深孔爆破指炮孔直径小于或者等于 100mm, 深度小于或者等于 5m 的爆破作业正确答案:错误12.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m 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A.5B. 7C. 10正确答案:B13. 岩体的坚固性系数越大,其稳固性越好错误14. 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应即将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如果没有工具不能切断电源,救援者应迅速用左手把触电者拉离电源正确答案:错误1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承担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C.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正确答案:C16. 应急响应的第一步是()A.指挥与控制B.接警与通知C.警报和紧急公告正确答案:B17.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营业面积平方数及网点之间的最小距离分别是()米A.60,100B.50,100C.10,50D.20,30正确答案:C18.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A.必须齐全B.具有防辐射功能C.必须符合行业标准D.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正确答案:D19. 个体工商户可以生产销售剧毒化学品正确答案:错误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自 2022 年( )起施行A.10 月 1 日B.11 月 1 日C.12 月 1 日D.8 月 31 日正确答案:C21.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___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局令65号烟花爆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指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实施办法:
1. 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如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资金和人员等。
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 审查和评估: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4. 许可决定:烟花爆竹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5. 许可证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6. 监督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接受烟花爆竹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7. 处罚和撤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者,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一般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具体的内容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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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