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议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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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议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

摘要:现实中,行政机关藉口雅脱履行法定职责的做法屡禁不绝,其问,隐蔽性、周延性使然,藉民事诉讼以推脱行政职责的手法居多。并引发显著不适影响及诸多问罪,日益成为非议焦点。本文以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为议,叙述其惯见表现,披露其不适影响,揭示其实质,分析其成因,进而行遏制思考。

关键词:推脱;行政职责;行政不作为

笔者在代理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尽责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中,常遇行政机关如此做法,即是:一些行政机关遇棘手、复杂之类案件,或碍于利害关系,或为规避自身过错责任等因素。调解不成之余,便对案件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而一直鼓动、劝诱、反复强调、甚至责斥当事人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藉此推脱履行其法定职责。简概之,行政机关这种做法可谓“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现实中,该做法具隐蔽性、周延性、消极性、违法性,引发不适影响颇为显凸,并造就一定的危害。以致非议不得不发。

一、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惯见表现

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做法有三种常习表现:

1、行政机关恃强横态度,故意刁难或训斥当事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论法、论理基本是行不通的,再多、再合法、再整正当、再合理的言辞、依据、请求,根本拗不过行政机关那生硬搪塞之语——“别跟我说这些,你们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解决就对了”。最后,当事人慑于“民不与官争”、“胳膊扭不过大腿”而敢怒不敢言,一口闷气肚里吞,悻然无奈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行政机关坦陈难为之情,并和颜悦色反复好言相劝,要求当事人给行政机关—个面子,高抬贵手免其窘,把纠纷交由法院进行民事判决,甚至承诺“只要法院判决了,行政机关定当鼎力配合执行”。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章范。而是说情论理,使得当事人纵理由万千,但碍于父母官的“难处”,不得已退而求其次,勉强纳行政机关之谏,步人民事诉讼。

3、行政机关不亢不卑、不苟言笑,冷漠式公事公办,隔三岔五把各方当事人召集过去,而后晾晒一旁,让当事人自己协调去,办案人员则喑然“独善其身”,不作任何表态。这种情形下,纠纷是当事人的,热闹是当事人的,凡事当事人自己协调,行政机关什么都没有,只充当集结角色。几番下来,往往把当事人折腾

得筋疲力尽。但又不得其所。倘有当事人耐熬不住而前去催促、质疑的,办案人员势必适机进言“这事让我们处理,只有调解,能接受就慢慢调,如不接受调解或一定要有个明晰说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是最好的方式,你们看着办”。如此,常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或实在耗不起时间,遂郁闷无比地采顺从行政机关的思路一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一旦当事人纳言弃行政救济而循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纠纷及要求便不再作理会。

二、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不适影响

择执业切身体会而谈,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所引发的不适影响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依法行政的不适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与法定职责是紧密不分的,甚至可以说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职权即职责。再有,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基此,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就必须相应即时履行其法定职责。

而在职责处理范围内的纠纷面前,行政机关置之不理或久拖不作裁断,却鼓动、劝诱、反复强调、甚至责斥当事人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实是将当事人的纷争移转至民事诉讼中解决,以达其全身而退之效,免却不必要的麻烦、尴尬或掩饰自身过错等。此举于行政机关而言,确是“省事”、“保身”良策,但不得不提的是,身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不依法、依规尽责解决纠纷,反而推脱行政职责,其做法着实有悖依法行政,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与信誉,若久存不除,势必削弱依法治国的成效。

(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适

当事人循行政途径救济,一方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亦是寄望高效便民的行政功能,及时依法解决纠纷。如此,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做法,常使得当事人左右犯难、叫苦不堪。

因为循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往往需要一定时日,且大多情形下,既得受证据的制约,又得受管辖、审理程序的拖曳,难以做到及时、高效维权。实务中,民事诉讼有时实属远水解不了近渴,常有当事人几番周折终在民事诉讼中胜诉了,但纠纷却因为贻误时机而失去解决的意义,如此,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不得不提的是,即便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做法而提行政诉讼,终会导致纠纷未平,“民告官”又起,这与当事人寻求行政途径救济的初衷完全相背,且鉴于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对行政机关的该做法缺乏明确定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该做法提起行政诉讼,亦难有胜诉把握,即便侥幸胜诉了,则法院顶多判决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至此,纠纷已久被搁置,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长时间受损。

(三)对律师执业的不适

于律师而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业最直接、最根本的职责。基此,律师势必要对行政机关的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做法进行质疑与理论,甚而据理力争,或不得不代理当事人四处奔走反映、投诉。如此,常有“省事”与“尽责”发生撞击,不乏律师被行政机关训教的情形发生,不仅法律尊严遭创,律师的颜面亦扫尽。苟若律师低头顺应行政机关的做法,则又常有当事人因不满结局而事后投诉律师不尽责,引发律师被查处。

面对此,律师在执业中,有时确实相当困惑:到底是依法尽责办案而与行政机关抗争、挨行政机关训教,亦或是冒被投诉的风险而屈服行政机关的专行?

三、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实质

笔者拙见,现行立法对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做法虽未有明确定性,但援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及其特征、构成要件权衡评判,则行政机关藉民事诉讼推脱行政职责的做法之实质应是行政不作为。

综合我国行政法学界的观点,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其特征为:

1、具有消极性,即:主观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职权的放弃,客观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

2、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放弃对国家所负法定职责,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负法定职责,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本质上有必然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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