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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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6]17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3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上报及档案建立,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低保对象的增减或取消提出意见。
农村村民委员会配合审批管理机关做好受理低保申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我市暂定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以下。各县(市)区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财力情况及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可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障标准,并按对象进行分类保障。
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