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等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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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等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幸福湘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1996年)和《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潭政发〔2010〕19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禁止乱吐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等违规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经营户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点。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单位或经营户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依法依规对单位或业主每次罚款50元。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1、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2、随地吐痰、便溺的,每次罚款20元;
3、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的,每处(次)罚款50元;
4、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罚款20元;
5、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1个月以教育告诫为主,2012年2月1日起实行处罚。
201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