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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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2]11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潭政办函〔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58570000;传真:58570001),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市内某条河流,5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5站以上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湘江、涓水、涟水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公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

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造成市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境内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市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5.造成市城区大范围的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市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在市内4.5级以上,或在市城区内4.0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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