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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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潭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区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不含行政处罚权)工作,分别由城市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维护、管理工作由两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起草城市容貌标准。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办公室),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闻媒体、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潭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为进一步深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基础治理成果,坚决打赢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17〕41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为目标,突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利用5年时间,综合采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日常管理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管理长效的管控机制,坚决防止“返黑返臭”,进一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坚持“共同缔造、精明增长、绿色低碳”理念,统筹政策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作用,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共建美好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安排部署,结合湘潭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一、优化规划设计。

实施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在单个社区范围内,将地理位置相邻、历史文化底蕴相近、产业发展相关的老旧小区合理划定片区改造单元,科学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按照“一片区一方案”要求,重点完善“水、电、路、气、网、梯、安、治”等基本功能,量力而行建设“菜、食、住、行、购”“教、科、文、卫、体”“老、幼、站、厕、园”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对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程序审批后纳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更新。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实施改造的,按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改造程序。

严格按照宣传发动、自愿申报、制定方案、小区公示、市区两级评审、依法招标、项目审批、施工建设、后续管理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潭政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美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湘潭,争创国家园林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充分挖掘湘潭伟人故里、历史名城的浓厚文化底蕴,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为目的,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园、游园、景观道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把我市建成绿地总量适宜、分布均衡、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创建目标2007年力争将湘潭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全面达到或超过各项创建指标,即建城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设计、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等指标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

三、主要任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中心城区为创建重点,突出抓好五大工程:(一)管理制度完善工程1.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潭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已经2012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力争2014年我市成功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精神,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力度,营造美丽、整洁、文明、有序、和谐的卫生城市。

二、工作目标力争2014年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三、工作重点(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将爱卫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完善爱卫工作管理办法。

2.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落实责任。

3.加强各级爱卫办建设,使之具备与其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卫工作人员,各企事业单位爱卫组织健全。

4.爱卫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5.市、区政府设立群众卫生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6日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充分发挥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服务功能,依法查处绿心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6〕31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总体规划》)和《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3年)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是指《绿心保护条例》和《绿心总体规划》划定的全市绿心地区范围,包括我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岳塘区荷塘街道,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和平街道,昭山示范区昭山镇等6个乡镇(街道)的有关区域。

第三条建立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由市两型办、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湘潭市生态绿心保护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市两型办规划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绿心地区日常巡查、重点督查、集中整治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绿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潭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残疾人保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7日湘潭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湘政办发〔2021〕24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建管并举”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到2025年,推动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氛围日益浓厚。

建设一批具有湘潭特色的无障碍公共场所、公园和旅游服务圈,无障碍设施覆盖率显著扩大,无障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公共服务的环境更舒适、更便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潭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2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2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25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为推进“两型社会”和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潭政发〔200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目标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新城和旅游文化名城的目标,健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实现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指挥高效、考核有力的大城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和奖惩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全市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组织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湘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设置如下:组长:谈文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第一副组长:罗正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执行副组长:张绪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副组长:李光泉市监察局局长喻湘市财政局局长苏和平市绩效考核办主任王振华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自君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朱松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胡步芳九华项目建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蒋谦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房产局市邮政局湘潭电业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城市管理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考评工作。

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

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

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湘潭,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量质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自然景观营造与乡土植物应用,突出湘潭特色。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三)将城市绿化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城市绿化的投入;(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宜生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日常绿化工作的组织以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潭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2010]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017]1709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范围本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包括河西城区和河东城区两个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河西城区北界—西界以《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湘潭九华片区规划(2010-—2030)》(2016年修订)中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线和《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7年修订)中确定的河西地区中心城区边界线为界,南界—东界以湘江左岸线为界,包括杨梅洲;河东城区西界—南界以湘江右岸线为界,东界以京珠高速公路—昭华路—湘潭/株洲行政区域分界线为界,北界以湘潭/长沙行政区域分界线为界。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潭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的通知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湘潭市绿色发展质量规范目录前言 (4)1 范围 (5)2 基本原则 (5)2.1 坚持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 (5)2.2 坚持质量第一的价值导向 (5)2.3 坚持以人为本的目标定位 (5)2.4 坚持改革创新的根本途径 (6)3 绿色发展质量目标 (6)3.1 宏观质量管理 (6)3.2 产品质量 (6)3.3 工程质量 (7)3.4 服务质量 (7)3.5 生态环境质量 (7)4 绿色发展质量基础要求 (8)4.1 质量管理 (8)4.2 质量文化 (8)4.3 标准化 (9)4.4 计量技术 (9)4.5 检验检测 (10)4.6 认证认可 (10)5 绿色发展质量监管要求 (10)5.1 监管机制 (11)5.2 主体责任 (11)5.3 诚信体系 (11)5.4 风险管控 (12)6 绿色发展质量提升要求 (12)6.1 发展绿色产品 (12)6.2 建造绿色工程 (12)6.3 提供绿色服务 (13)6.4 推进节能减排 (13)6.5 建设绿色城乡 (14)7 绿色发展质量评估要求 (14)7.1 质量政策措施评估 (14)7.2 质量量化指标评估 (15)7.3 质量基础水平评估 (15)7.4 质量发展能力评估 (15)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质量手段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湘潭市自然资源、产业基础、增长动力、人文环境等特点,在固化提炼“两型”社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规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管理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管理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
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2]72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12〕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的我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其保护管理范围包括我市“绿心”地区范围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134.82平方公里。

第三条“绿心”地区保护和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2]27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2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湘潭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含县城区,下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幸福湘潭,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加快环境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治理机制为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面貌,为湘潭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 坚持以县为主乡村实施的原则。

市负责考核指导,县市、乡镇、村作为本辖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卓有成效地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

2.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

在整治内容上,以垃圾分类处理、污水治理和马路市场取缔为重点,配套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和屋边、路边、水边绿化、全面改变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在地域上,以县域、国省道沿线、示范村、河道周边村和韶山市全境为重点进行突破,带动全境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3.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各地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统筹考虑、科学规划、扎实推进。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潭政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总体目标和要求:(一)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所有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2015年起其他公共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二)2015年底前,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三)2020年底前,市城区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潭政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健康湘潭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健康湘潭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健康湘潭建设取得良好进展。

到2030年,健康湘潭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干预。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前列。

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共同致力于健康湘潭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2006年省8件和市10件实事的实施意》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潭办发[2006]9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落实2006年省8件和市10件实事的实施意》的通知(潭办发〔2006〕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落实2006年省8件和市10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奋发有为,集中力量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省、市18件实事,努力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

附:1.湘潭市落实2006年省8件实事目标任务分解一览表(略)2.湘潭市2006年为民办10件实事目标任务分解一览表(略)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3月14日湘潭市落实2006年省8件和市10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继续分别为民办8件和10件实事的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为确保省、市18实事全面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一)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8件实事的目标任务。

1.积极扩大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工作。

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万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3.5万人,工伤保险新增参保人数3万人,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数3.2万人;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比上年增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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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4]16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绿色湘潭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继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牢固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圆满完成我市城市绿荫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幸福湘潭。

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工程、林荫单位庭院小区建设工程、林荫停车场建设工程、立体绿化建设工程、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以及园林绿化功能不突出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湖湘特色城市。

力争到2015年,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初具规模的林荫道路系统,林荫道路的比例超过70%,林荫广场和停车场的比例超过60%,林荫小区和庭院的比例超过50%,立体绿化和江河湖岸绿化、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保护全面推进。

全市县以上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园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0m2/人、36%和4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城市林荫道路系统。

一是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等进行规划、设
计和施工。

林荫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5%,人行道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林荫面积达到80%以上。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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