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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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4]16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湘潭市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绿色湘潭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继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牢固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圆满完成我市城市绿荫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幸福湘潭。
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工程、林荫单位庭院小区建设工程、林荫停车场建设工程、立体绿化建设工程、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以及园林绿化功能不突出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湖湘特色城市。
力争到2015年,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初具规模的林荫道路系统,林荫道路的比例超过70%,林荫广场和停车场的比例超过60%,林荫小区和庭院的比例超过50%,立体绿化和江河湖岸绿化、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保护全面推进。全市县以上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园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0m2/人、36%和4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城市林荫道路系统。一是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等进行规划、设
计和施工。林荫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5%,人行道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林荫面积达到80%以上。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