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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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5篇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车主提供在意外事件中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这种保险合同通常适用于私人车辆或企业车辆等非商业用途的汽车。

在面对突发的事故或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约定向车主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尽快恢复受损车辆。

一般来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保险金额及赔偿范围。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上限,即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同时,保险合同也会详细规定哪些损失可以被保险公司赔偿,比如车辆碰撞、火灾、爆炸、盗窃等情况。

其次,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

保险费率是指车主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车辆价值。

保险费率的高低会影响到保险费用的支出,对车主的经济负担也会有一定影响。

另外,保险合同还会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再次,免赔额及免赔条款。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只有超出免赔额的损失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免赔条款则是对哪些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进行约定,比如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

最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车主义务。

保险合同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范围,以及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履行的义务,比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案、提供证据等。

综上所述,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赔偿保障的重要方式。

通过签订这种保险合同,车主可以在意外事件中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损失带来的负担。

同时,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也要认真查看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各项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大家在保险购买时能够谨慎选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为自己的车辆安全提供保障。

篇2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以保障车辆在意外情况下受到损失时的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是车主可以选择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保障车辆在意外事故中受损的风险。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5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就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甲方投保的汽车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1. 甲方车辆的保险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具体金额见保险单。

2. 车辆的保险价值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结合车辆实际价值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车辆的有效使用期限。

五、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雨等)、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时,应当依据保险金额及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核算。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车辆型号、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应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4. 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车辆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2)甲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3)自然灾害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

非营业用汽车保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保险条款

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4H01Z03090923总则第一条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是对甲方名下的汽车,包括车身及车上财产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意外损失”是指未被甲方所故意造成的损失。

1.2 意外损失包括:(1)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2)被盗、抢夺、抢劫、盗抢、抢夺袭击、劫持以及非法占有等行为导致车辆遭受损失;(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4)其他产生损失的原因。

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2.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保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驾驶,保障车辆安全,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2 乙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理赔,对符合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并处理。

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要求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应的费用,并对甲方的保险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要求对甲方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7.1 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法自愿订立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合同旨在对被保险人持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进行保险保障,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赔偿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对于车辆被盗、被抢、碰撞、自燃、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予赔偿。

2. 第三者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3. 附加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可以额外加入一些附加险责任,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划痕险等。

第三章保险费和期限第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价值、使用年限、车辆用途等因素的不同,由保险人根据风险评估而确定。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期满时终止。

第四章赔偿和理赔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人将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七条在赔偿方面,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报案、理赔申请以及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主要有修理、替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赔偿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如报案证明、行驶证、检验报告等,以便保险人进行核实和理赔。

第九条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说明。

第五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本合同自保险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1. 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 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4. 其他依法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承保范围为乙方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机动车和电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和助力车。

2. 本保险所保险的风险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车主购买保险开始,至保险期满为止。

2. 本保险期限内,如需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3个月内联系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将自动终止。

三、保险金额1. 保险的赔偿金额为车主所申报的车辆市场价值或其实际价值,以保险公司审核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2. 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私自装修的费用,如有赔偿需要,需要车主提供相关发票。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缴纳本保险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等事项,详见乙方购买时签订的《保险费用缴纳协议》。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保险责任限制和除外责任1. 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本保险不承担车辆因车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使用不符合车辆规定、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或承担过错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

4.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保险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经双方协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履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乙方拥有一辆非营业用汽车,为保障乙方的财产安全,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保险公司:(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保险人:(乙方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车辆信息)第二条各方身份(1)保险公司(甲方)是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保险经营资格。

(2)被保险人(乙方)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及其它权利。

第三条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范围:本合同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涵盖以下保险范围:a.火灾、爆炸、自燃;b.盗抢、抢劫;c.碰撞、倾覆、坠落;d.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因素;e.第三者责任险。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

(4)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缴纳保险费用,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

(5)免赔额: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案件中,按照合同规定并获得理赔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减去免赔额后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a.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b.在进行核定损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证据;c.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d.负责保险赔付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理赔程序。

(2)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a.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车辆和自身的安全;b.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时,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c.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定工作;d.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索赔,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等;e.配合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如加装防盗装置、维护车辆的正常状况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

(2)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并不予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车损及三者险条款

车损及三者险条款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非营业用汽车所有人,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的范围甲方申请保险的车辆: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购车日期:车架号: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非营业用汽车的失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

2.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市场价值:[保险金额]3.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须负责损失的额部分为:免赔额:[免赔额]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保险费用:[保险费用]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保险索赔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3. 甲方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会私自拖移车辆,应等待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的支付1. 在乙方确认事故责任后,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给甲方。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3. 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乙方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为:解除和终止条件:[解除和终止条件]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甲方承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同意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及形式1、本保险合同由保单、《个别约定》、《条款及附加约定》和《投保单》共同构成。

2、本保险合同为标准化保险合同。

3、标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编制标准保险条款。

二、保险标的1、保险标的为保险单约定的机动车。

2、机动车,是指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能够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摩托车。

三、保险责任1、本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车辆全损损失赔偿责任。

(2)车辆部分损失损失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应在出险日期后5日内赔付车辆全损损失保险金。

(4)保险公司应在查勘理算后3日内赔付部分损失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系投保人及保险公司共同认定。

2、保险金额包括车辆的购置价、车辆的实际价值和其他有关费用。

3、保险费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及有关费用确定。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用的缴纳1、保险期间为自约定的起保日期零时起至约定的终保日期零时止。

2、保险费根据本公司制定的费率计算,缴纳时可以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等期缴纳。

3、投保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4、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清之日零时起效力。

如果按约定支付,按约定的日期起效。

六、保险合同解除1、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1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解除:(1)投保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使用被保险车辆,要求解除合同。

(2)投保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的。

2、保险公司应按解除合同后的日期,将未到期保险费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后返还给投保人。

七、保险事故处理1、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派员核定损失。

2、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核定损失的资料后5日内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应按照投保人所提供的资料,核定车辆的损失,然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相关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等。

二、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3. 碰撞、倾覆;4.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等意外事故。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自定,具体金额请填写保险单。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金额请填写保险单。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价值等。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3. 在保险期间,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报案后,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勘察定损。

3.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七、保险赔偿1. 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甲方提供的资料,对保险事故进行勘察定损,并确定赔偿金额。

3.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

八、违约责任1. 甲方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因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车辆及投保人信息(一)保险车辆品牌型号:_________(二)车辆识别号码(VIN):_________(三)发动机号码:_________(四)投保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详见上文。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一)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抢劫等。

具体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身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损失、自燃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保险单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投保人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如车辆使用性质、价值等。

(二)甲方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事故查勘和理赔工作。

六、保险人义务(一)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乙方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查勘和处理。

(三)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事故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2023年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2023年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2023年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所持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进行损失保险,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乙方非营业用汽车的实际价值,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2. 保险金额不包括车辆自然磨损、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及其他日常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发生以下情况时的损失:(1)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损毁;(2)火灾、爆炸等原因引起的车辆损坏或损毁;(3)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车辆丢失;(4)其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2. 乙方须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三条保险期间1.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年,自然年度截止。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交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

2. 保险费用一经支付,不可退费。

第五条索赔程序1. 乙方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的索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理赔。

第六条附则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视为双方同意合作遵守合同的所有内容。

2.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除非两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否则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协助解决。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指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汽车,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二条责任中断1. 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2)投保人明知车辆有缺陷,或发生事故或抢劫或投保之日起未经整修或保养,或非被授权拖拉或征用;(3)被保险车辆在领土以外的地方、在车辆规定的非法路段和活动场所、被保险车辆试车、比赛和演示过程中,以及在操作津贴和违法行为中;(4)核保时,经本公司要求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法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2. 本公司核对有关材料会对以下情形中止赔偿:(1)被保险人蓄意假设抢劫者;(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3)被保险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以及受到诈骗的;(4)不符合有关责任所规定的范围的;(5)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安全险情的事故;(6)其他该条款所列之外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在合同解决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包括但不限于撞车、刮车等)、倾覆、自燃、爆炸、被盗、被抢、被砸、被恶意损害或由于无法找出加害方等其他有效证明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的情况,本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的损失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如被保险人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积极配合或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丧失本公司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以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依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至贰佰万元整不等,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保险金额的限制。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障自身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而购买的一项保险服务。

在汽车保险中,损失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保险,而对于非营业用车辆而言,损失险的保障更为必要。

本文将以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为主题,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二、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1.保险金额与标准保费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险来说,保险金额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来计算的。

同时,标准保费则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使用年限、优惠折扣等因素来综合测算的。

2.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在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都是比较重要的条款。

对于免赔额而言,是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的方式来降低的,而赔偿限额则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金额的最高限制,一旦超出赔偿限额,则车主需要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费用。

3.特别约定在签署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一些个性化的需求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一些简单的特别约定,如车辆装有高价值配件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等。

三、注意事项1.保险单号在签订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车主应该认真核对保险单号。

保险单号不仅可以用于备案,也是车主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的重要凭证。

2.委托代理人在购买保险时,车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代理人所签署的保险合同,车主同样需要仔细核对条款内容,防止出现误解和遗漏。

四、结语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购买保险时,车主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以便为自己和爱车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安全。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进行保险,旨在保障车辆本身在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等情况下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撞击等情况,造成车辆各个部分的损坏。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损坏。

3. 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偷盗、抢劫、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

4. 遗失、被盗:指车辆被盗或遗失导致车辆无法找回的情况。

5. 抢救车辆、运送车辆及其残骸:指在出险后进行车辆抢救、修复或运送车辆及其残骸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要进行选择,投保人须据实申报车辆价值。

2. 在保险合同期间,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保险人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免赔额的选择将影响保险费用的高低。

2.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在免赔额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2. 若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将不予退还保险费用。

第六条赔偿方式和金额1.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若投保人在事故中损失超出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均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规则驾驶造成保险事故;c) 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d)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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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一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 ×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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