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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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广州市设备材料送检取样指南

广州市设备材料送检取样指南
2、管件:同一组原料、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一批数量不超过2000件,如生产少,生产期10天,尚不足2000件,则以10天产量为一批。
从同一批中不同管上随机截取。
管材:同一批号抽6×1m。
管件:同一批中抽8个。
同一组捆绑一起,贴上样品编号,统一摆放。
行业、企业标准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从同一批中不同管上随机截取。
公称直径≤500mm,抽3×1m;
公称直径>500mm,抽2×1m;
同一组捆绑一起,贴上样品编号,统一摆放。
GB/T19472.1-2004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管件为一批,管材、管件DN/ID≤500mm时每批数量不超过60t。如生产7天仍不走60t,则以7天产量为一批;管材、管件DN/ID>500mm时,每批数量不超过300t。如生产30天仍不足300t则以30天产量为一批。
从同一批中不同管上随机截取。
公称直径≤500mm,抽3×1m;
公称直径>500mm,抽2×1m;
同一组捆绑一起,贴上样品编号,统一摆放。
GB/T19472.2-2004
★建筑外窗
(三性试验)
按每项工程的品种、规格抽检5%,抽检数不少于一组3樘。
按工程中用量最多窗型选取样品。
同一规格尺寸抽取1组3樘。
送检时提供试件的设计安装及试验图。
贴上试验编号,集中放置。
GB/T 15225-1994
GB/T 15226-1994
GB/T 15228-1994
GB/T 15227-1994
GB/T 18250-2000

广东市政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广东市政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广东省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建材的取样方式及送检标准建筑工程常用材料或构件检验指导意见书为规范我市建筑质量行为,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现将我国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中材料或构件检验的批量(验收批)要求摘录如下。

安装工程另发,较特殊的工程如预应力工程、网架工程、劲钢(管)混凝土工程、加固工程、防腐工程、高级装饰工程等详见相关规范。

1、钢材按每次进场的同一牌号、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直径)、同一交货状态,总重量不大于60吨为一批(不足60吨按一批计)注:其中冷拉钢筋每批数量不大于20吨。

冷拔低碳钢丝每批数量不大于5吨。

冷轧扭钢筋每批数量不大于10吨。

2、钢筋焊接2.1电弧焊:①.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②.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中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2.2闪光对焊: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3.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3、钢筋机械连接3.1钢筋锥螺纹连接:①同一施工条件下的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②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2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①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

②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4、型钢(钢板、工字、槽钢、角钢)焊接4.1凡以下情况应进行焊接工艺试验:①结构钢材系首次应用。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1. 引言材料进场检测是指在工程中,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工作。

检测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取样规则进行,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项目,同时明确材料取样规则,以帮助参与工程的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材料进场检测的相关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材料进场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节能。

” 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产品”。

另外,在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的相关规定还包括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规范等文件。

3. 检测项目材料进场检测的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材料质量材料质量是材料进场检测的一个重要内容。

常见的材料细分为水泥、混凝土、钢材、砖、砂、石料、沥青等等。

对于每种材料,都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测人员需要通过检测来确认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3.2 材料性能除了材料质量,材料的性能也要进行检测。

例如,混凝土需要进行强度、侵蚀、承载力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而钢材则需要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等方面的测试。

3.3 检验报告在进行检测后,检测机构需要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验项目及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报告编码、检验日期等信息,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取样规则在进行材料进场检测之前,需要进行样品取样。

样品取样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遵循以下规则:4.1 样品取样时间样品应在材料下达订单后,装运前进行取样。

4.2 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应根据材料性质、规格、产地等进行抽检。

4.3 取样地点和方向取样点应选择代表性的位置,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广东省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建材的取样方式及送检标准

广东省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建材的取样方式及送检标准

广东省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建材的取样方式及送检标准为规范我市建筑质量行为,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现将我国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中材料或构件检验的批量(验收批)要求摘录如下。

安装工程另发,较特殊的工程如预应力工程、网架工程、劲钢(管)混凝土工程、加固工程、防腐工程、高级装饰工程等详见相关规范。

1、钢材按每次进场的同一牌号、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直径)、同一交货状态,总重量不大于60吨为一批(不足60吨按一批计)注:其中冷拉钢筋每批数量不大于20吨。

冷拔低碳钢丝每批数量不大于5吨。

冷轧扭钢筋每批数量不大于10吨。

2、钢筋焊接2。

1电弧焊:①.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②.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中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2.2闪光对焊: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2。

3电渣压力焊: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3、钢筋机械连接3.1钢筋锥螺纹连接:①同一施工条件下的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②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3。

2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①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②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4、型钢(钢板、工字、槽钢、角钢)焊接4。

1凡以下情况应进行焊接工艺试验:①结构钢材系首次应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可实施。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一、背景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广州的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范围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验方法1.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形式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分为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方式。

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检验,以判断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抽样检验的比例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全面检验全面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每一个单位都要进行检验,以确保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全面检验适用于关键性建设工程材料,例如混凝土、钢筋等。

4. 检验机构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验标准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1. 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2.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并在检验过程中保证准确、全面、无误。

3. 检验数据记录检验数据必须准确记录,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必须对每一个进场检验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

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且要求检验单位将报告保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如果建设工程材料在进场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任必须追究。

按照国家的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进行进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如果发现存在不当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在建设工程中,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进场检验,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理规定? 穗建质[2021]1084第一条为我建立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立工程质量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立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政根底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组织施行本规定。

、区〔级〕建立行政主部门按照、区〔级〕分工负责所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视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受建立行政主部门委托对所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施行详细监视理。

第四条建立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进展检验。

、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后进展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展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构造平安、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展监视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或建立〕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展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通过检验出具检测的活动。

监视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监视员指挥、监视取样;〔二〕建立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库中的施行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建立承当监视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库。

入库的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库理细那么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从库中去除每两年对入库进展清理、。

第六条建立工程使用的建立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以及一年内由、会或有cal认证的地级以上的法定检验出具的质量检验〔个别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应当获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获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消费企业或其受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对于实行消费答应或强迫性认证的材料还应获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消费企业〕其信息可在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网站查询。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监督登记号
(监督站提供)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附件2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见证单位章)证件编号:
填写本记录日期:年月日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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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2.见证记录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现授权、、同志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建设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见证记录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见证记录:取样人签字:见证人签字:证件编号:填写本记录日期:年月日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年月日我站对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员(签字):见证人(签字):取样人(签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日期:年月日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3]45号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要求,我市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对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室内环境检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建设部关于承担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须通过计量认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规定,我委从今年开始对本市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实行动态的年度登记备案管理,并在有效期满时实行年度审查。

现将广州地区通过2003年度登记备案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名单,包括:空气污染物检测、五种相关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场检验和地基土壤氡浓度测定等三类业务的检测单位及具体检测项目予以公布(见附表)。

通过登记备案审查的单位凭本通知和收案回执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领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书》)。

二、凡属于《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范围、必须执行上述三类室内环境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由见证员填写见证记录并签名。

其中,土壤氡浓度测定和空气污染物检测的抽样由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受委托单位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操作。

三、承担室内环境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有效的《登记备案证书》。

凡未获得《登记备案证书》的检测单位不得在广州地区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取得《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与证书上所核定的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委托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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