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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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案件之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重要的。

并且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之中又增加了一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且这条规定也得到了对应的落实,这也就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向于人性化,但是缺陷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却很少被提及,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害者自身的利益保护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还会进一步侵害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基于此本文先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出发,并在文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今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保护。

标签: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很多新的诉讼权利,如复议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抗诉申请权。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应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平正义的本质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而力求其相互间的权利达到平衡。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司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与差距。

具体表现如下:(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中存在的问题1.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86条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复议该如何补救。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对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情况下的起诉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不立案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他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假如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复议未被复议机关受理,或复议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却未被复议,或被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丧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果在检查机关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此时,公诉转为自诉案件。

但是,被害人自身的力量与检察机关的力量相比,就显得弱多了。

2.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的大法,并非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因而,在对被害人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当前,被害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如下四个方面问题:(1)欠缺告知程序;(2)告知事项不全面;(3)执行不力;(4)实施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作者:宫健荀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04期摘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实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够保障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参与,保证法律公平正义。

基于此,本文以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为研究对象,联系法律制度与司法实务,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期实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权利保护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点内容。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不断修订与完善,虽对被害人部分权利进行了规定与解释,但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效果。

对此,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构建法治强国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

一、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法律设置的根本在于:进行人权的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与权利的捍卫以及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

对此,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有必要尊重、维护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需求的满足。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中,和谐社会建设追求公平与正义。

对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其感知到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作为犯罪行为见证人的刑事被害人,能够积极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提升刑事公诉案件处理质量与效率。

对此,合理保护被害人权利,一方面能够实现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体现,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参与,使其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1]。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摘要]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尊重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给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求偿范围、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体系等途径,能够切实发挥法律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护;途径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通过何种途径,针对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健全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探索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来对我国的被害人保障机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的被害人保护机制能够切实发挥其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

一、尊重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1.法律规定中扩大被害人对案件诉讼的知情范围,保证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来。

作为案件中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有权利知道更多的诉讼信息。

被害人不仅在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而且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应当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2.司法实践中应保障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

凡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都是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既然是诉讼当事人,就应完全赋予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而不应该给予不同类型的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明显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

3.在制度上完善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的具体程序和程序性权利被侵害的救济途径。

为使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时地知悉有关的诉讼信息,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

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机关的告知程序,包括方式、手段;另一方面要创造一些有利条件便于被害人获取必要的诉讼信息,例如,可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定岗、定人专门负责被害人的接待及信息告知工作。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摘要]公诉案件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程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保障机制的缺位,往往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公诉;被害人;权益一、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享有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行提出上诉。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有抗诉采纳率等办案业务考核指标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提起抗诉。

这样导致公诉案件被害人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容易造成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满,甚至上访。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限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往往无从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和处理情况。

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无权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了解案情或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基于案件保密考虑不会向被害人透露具体案情。

在案件审判阶段,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也没有发言权。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危害更大,伤害更深,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作者:刘润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所注重的大问题,也是实现法治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价值的体现。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评价,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1]“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其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其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

[2]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本文所指被害人是狭义意义上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法系国家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社会的最初的形态的原始社会,存在血族的复仇制度,由被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惩罚的实施者。

在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被害人以原告的地位启动和主导刑事诉讼程序。

到了中世纪,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了对犯罪的镇压,被害人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程度。

但是,各国都仍然严格限制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

通过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一是从总体趋势上看,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是逐步降低的。

从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启动权和主导权到失去,直至主要扮演诉讼过程中的证人角色,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论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论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论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不断上升和恢复性司法观念的适用,2012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和解公诉程序。

和解公诉程序确实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但仍有缺陷。

文章主要探讨如何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阐述了实践中和解公诉程序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并根据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权利保护在我国“重刑轻民”、“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的传统观念下,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其民事权益更是被忽视。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到当事人的行列,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为关注的是民事权益,而不是犯罪人的刑罚问题。

其关注的民事权益主要是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两方面的问题。

相比传统程序,新增的和解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被害人的赔偿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该程序的实务操作中,仍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一、和解公诉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上的不足(一)被害人主观上的真实自愿性难以保障在和解公诉程序中,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的前提是真实自愿性,真实自愿是和解公诉的本质。

若是被害人根本不是出自内心对于被告人的宽恕而愿意和解的,那么,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缺乏了必要的前提,终究是不完善的。

实践中,被害人的真实自愿性容易受到两方面的消极影响:1.公权力机关。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本身负有权力,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

刑事和解为解决案件提供了便利,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诉讼资源,让公权力机关可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未解决的刑事案件中。

基于刑事和解种种的便利,公权力机关就可能出现劝说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向被害人传输一些观念:继续诉讼程序会花费大量的时间、钱财,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最后的判决不一定能达到被害人所期望的结果。

略论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保护

略论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保护

义务 , 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 并 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每一个法人都有其 自 的 身 整体利益 , 即使是机关法人也具有其局部利益 , 专 门的公诉机关不一定能反映其利益要求 , 因而 , 法 人的利益与 自 然人的权利应能获得同等保护 。作 为被害人 , 法人 的诉讼权利 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 使。 其他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 , 但有 自己的组 织机构和财产 , 当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 害 时, 也需要 给予法律保护。所 以, 赋予其他组织被 害人的资格属情 理之 中。其 他组织成为被 害人 后, 诉讼权利 由其负责人代为行使 。 ( 犯罪被害人的受害内容 三) 被害人哪些权益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才能 构成受害内容呢?一般而言,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可以成为受害内容 。人身 权 利具体包括公 民的生命 、 、 、 健康 人格 人身 自由、 婚姻 自由、 住宿不受侵犯和通讯 自由; 民主权利则 指公 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申诉、 控告 权、 批评监督权和宗教信仰 自由等。如果言论 、 出 版、 结社 、 游行 、 示威等政治 自由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 也可成为受害内容 。财产则包括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 , 具体的财产 内容有所有权 、 债权 、 知识 产权和继承权等几部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 以财产权利 为受害 内 容, 但其享有的人身权利 , 如名称权 、 名誉权、 荣誉 权以及著作权 、 专利权和商标权 中的身份权受到 犯罪行为侵害时 , 同样可以成为被害人。 二、 犯罪 被 害人 的诉讼地 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 的利害关系是对立 的, 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 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 内容 , 忽视双方中 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 不适 当的。新刑事诉讼 法在强化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 时, 对被害人 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 以了很大地 重视。原刑事诉讼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 害人作为 般诉讼参与人看待 , 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 事人 。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被害人保护的整体性和 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参与, 改变 了被害人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 中的被动地位 , 使被害人 从一个被“ 遗忘” 的角色转变为一个积极的、 主动 的参与主体 , 赋予 了被 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不依 附 于公诉人的诉讼 地位, 使被 害人拥有 了独立 的诉 讼主体资格 。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 由以犯 罪人为中心 , 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 平衡 , 并开 始强 调被 害人利 益与 国家利 益 的平 衡 [ ] 第一 , 害人在法庭上拥有 与其独立 的诉讼 被 地位相称的席位 。 法庭的席位设置 , 不应 当是控、 辩双方两大 阵营的对垒 , 而应 当是公诉 人 、 被害 人、 被告人三方不相隶属的三足鼎立 。第二 , 被害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轻忽、淡忘,随着发觉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增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确信和重视,但仍有不足的地方,应予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Discussion on the Position and Procedural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Abstract: The criminal victims had once been ignored in criminal litigation. After the Discovering victims movement, many countries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protection for the benefits of victims.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of China, the victim is one party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 These regulations are rational on the whole but some specific regulations need bettering.Key Words: criminal victim; criminal proceeding; proceduralrights; improvement一、前言被害人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相当重要的。

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专门是如何保证补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域形成了共识。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文·韩志清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权利的设定和诉讼程序的设置。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

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对此加以反思,进而对重新构建被害人诉讼地位做出大胆探索,以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更加科学合理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引言在长期的刑事法律关系“两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犯罪人和国家,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关注和保护,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其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于不平衡状态。

直至20世纪40、50年代,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和被害人学在世界各国的兴起,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安德鲁·卡曼在《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60到70年代,善意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被害人在制度上处于被遗弃的自生自灭状态,许多人承认,对被害人的制度性忽视已经有很多时间了,犯罪被害人应该得到更好的待遇开始成为共识。

最初的焦点是经济援助计划,随后不久就是增加其在司法制度内的权利的政治运动”。

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从具体法律规定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对等,被告人享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却不享有。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受长期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重视的传统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与特征(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从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摘要: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刑法规范下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本文在梳理被害人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发现,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有效和人性化。

关键词:刑法规范、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司法实践正文:一、被害人权利的概念和范围被害人权利,是指被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安全权、人身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知情权是指被害人有权知道案件的权利、被害人的情况、证据和判决结果等。

参与权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询问和辩护等。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较为薄弱,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被害人参与,或者只是形式上允许被害人参与。

此外,一些被害人的财产权被侵害,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判决力度不够,导致被害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也需要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给予被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2.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对被害人权利的认识和保障意识;3. 优化法律环境,加强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 推广社会救助机制,为被害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案例:2018年,广州某地铁站发生一起持刀袭击事件,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张宇飞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24期【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很多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的诉讼制度或是还很欠缺,或是存在着问题。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制度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确立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赋予了被害人与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的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上更偏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所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的诉讼制度还很欠缺,已有的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正是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是普通的诉讼参与人。

这是因为,被害人是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也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

所以,被害人对于涉嫌犯罪者的追诉具有着不同于普通诉讼参与人的强烈愿望,就此而言,被害人当然应与被告人一样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

既然被害人不是普通的诉讼参与人,其也就应具有更多的普通诉讼参与人所不具有的权利。

而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乃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在其中都是当事人。

只不过诉讼形式的不同,其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也不同,但这并不影响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具体诉讼权利: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和控告权、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权、回避申请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知情权、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诉讼参与权、抗诉请求权等。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作者:范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两大法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亦不同。

199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了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实际转换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分析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权利保护作者简介:范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法学硕士,讲师,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27-02随着被害人维权运动的兴起和蓬勃发展,至20世纪中叶,刑事法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被害人学诞生了。

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能否被充分有效地落实到实处,越来越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修订,虽然已经将被害人界定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同时在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也作出了多方努力,增加了多项条款,但总的来说仍存在些许不足与空白之处,对被害人相关理论的研究也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应有的水平。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刑事立法的不足,致使被害人的应有权利并没有落实到实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仍显薄弱。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一)弹劾式诉讼模式中被害人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在弹劾式中,国家权力对犯罪行为往往不实际干预,而是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即允许受害人以某种方式直接自我修复受损利益。

尽管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公权力的壮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了,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在很大程度上仍受被害人的牵制,其对犯罪拥有完整的追诉权和执行权。

但对于某些处于弱势的被害人来说,因受自身能力限制而收集不到充足的有罪证据,不仅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让罪犯逃脱法网。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建构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建构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e A dS c t S e
20. 0 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建构
张晓 湘
摘 要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在现有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缺失, 笔者建议从立法等多方面完善刑事被害人
的权 益保 障制度 。 关 键词 刑 事被 害人 中图分类号 : 90 D 2. 0
被害人因反复被害回忆而再次“ 被害人化” 的规定和措施几近空 白, 使 起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少被害人为了免受“ 二次伤害” 而被迫选择放弃追诉权 的行使。
( ) 二 被害人求偿权保 障不充分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必须以刑事案件为前提, 而且提起民
事诉讼赔偿 的范围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这样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
团体以及 自然和社会公益 。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直接或间接受 到犯罪行为侵害的 自然人。

( ) 一 立法对刑事被害人权 利的保障不够充分与健全
我国刑诉法虽然把被害人放在当事人的首要位置, 但是在权利的 赋予及保障方面, 更多的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等的权利, 却忽 视赋予被害人同等 的权利。主要是:对被害人 的诉讼参与权及其程

我 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人权意识的提高和司法制度 的不断完善, 因为侵犯法律秩序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不但
序, 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被害人起诉权 的行使, 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
限制: 在上诉权 问题上, 被害人与被告人 的权利不平衡 : 被害人对刑事
二、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建构 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 被害人是重要的诉讼主体, 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
重要的阶段 ; 人 民检察 院可对 立案、侦 查、审判和 生效裁判
( 一 )诉 讼 主体 的 界 定
当前关于刑事诉讼主体 的定义主 要有三种 学说 。 一类是 权利义务说 ,认为 “ 诉讼主体是指在 刑事诉讼 法律 关系中 ,
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 , 依照刑 事诉讼法 享有一定权利 , 履行
害人放 入此标准 , 便会 发现刑 事被 害人并不具 有 当然 的诉 讼主体地位 。 首先承认 , 刑事诉讼法赋予 了被害人 当事人 的
地位并赋 予其一 定的诉 讼职能。但作为当事人 , 被害人其实 并不能对诉讼过程 有直接 的决定作 用, 甚 至仅 仅是 “ 享有一
定权利 的局外人” 。 ( 二) 诉讼 主体 所享有 的权 利 ( 诉 讼主体权利及 地位 的
规 定
事诉讼公诉垄 断的趋势 , 两者虽在 被害人权 利具体规定方面
有所不 同, 但都会受到 国家追诉主义 的影响 , 被害人 的权利
是相对受 限的。
也就是说 两种 诉讼模 式下 , 被害人与被告人 ( 犯罪嫌疑 人 )相 比较 ,并没有较优势 的权利 ,当然谈不上完整 的诉讼 主体地位 。一 些国家会 为了保护被害,若 以该观 点界 定 ,被害人则
可以与控、辩、审三方一起纳入 “ 主体”行 列 , 但很 明显该
学说 泛化 了主 体的范围 , 被害人并没有 享有对其他主 体所对
收稿 日期 :2 0 1 6 一O 6 —0 4
的执行 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全程法律监督 ; 公安机关所 负责 的
范学 院法管 学院讲 师 , 硕士 , 研究方 向为诉讼法 学与刑 事侦
查学 。
影响 。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 人不仅 是辩护职能的行 使者 , 而且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如果⾃⼰因为犯罪嫌疑⼈、被告⼈的犯罪⾏为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追究⾏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赋予被害⼈刑事诉讼当事⼈地位,在法律规定的层⾯上⽆疑是提⾼了被害⼈的诉讼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提⾼被害⼈的诉讼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的权利,还是⼀个需要进⾏全⾯考察的⼤问题。

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次将被害⼈列为当事⼈。

对于这⼀规定,学者们看法不⼀,基本上有三种不同观点:⼀是基本肯定的观点。

认为这⼀规定是较为合理的,⼀⽅⾯照顾到了被害⼈个⼈权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基本⼀致中存在的差异,注重了对被害⼈正当权益的维护;另⼀⽅⾯⼜遵循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未赋予被害⼈独⽴当事⼈的地位,照顾到犯罪嫌疑⼈、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刑事诉讼公正的要求。

⼆是基本否定的观点。

认为“将被害⼈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虽然具有⼀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于利”,因此“应废除现⾏的被害⼈作为诉讼当事⼈的制度,在法律上确定被害⼈为⼀种特殊的诉讼参与⼈,给予较之⼀般诉讼参与⼈特殊的诉讼礼遇和诉讼关照”。

三是既肯定⼜否定的观点。

认为我国刑诉⽴法赋予被害⼈当事⼈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不妥和不⾜之处。

有学者从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被害⼈利益应当兼顾,国家追诉犯罪的权⼒与被害⼈控诉犯罪的权利应当互相制约;被害⼈与犯罪嫌疑⼈、被告⼈的地位应当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对称的⾓度,指出⽴法者在强调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虽然已经重视⼈权的保障,但在保护个体利益尤其是被害⼈的利益时,仍显得顾虑重重且对被害⼈权利的保护⼒度不如对被告⼈的保护,限制剥夺了被害⼈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从⽽使被害⼈当事⼈地位名实不符。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
从十五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犯罪逐渐被认为是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是第二位的,各国先后建立起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的公诉人制度。被害人丧失了对严重犯罪的起诉权,他不再是诉讼的直接当事人,而仅仅被当作一个诉讼客体,一个用来对罪犯定罪的证据,一个对付犯罪的工具。在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完全被忽视,而且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被害人还不得不再次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一直沿续到了本世纪中叶。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了被害人在诉讼中所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再度受到重视,人权运动的发展也要求在诉讼中不能只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也要充分肯定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于是被害人的地位又开始回升。
可见,被害人地位的变化是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色上升到当事人的地位,一改原来与证人相类似的地位,正是顺应了这一科学认识的结果。
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设计的一个指导思想是把犯罪追究与惩罚功能收归国家,认定被害人利益为国家所代表与保护。(注:左卫民、谢佑平:《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政法学刊》,1997年第1期。)“在以罪犯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 国家利益取代了被害人利益……,被害人被排除出局而成为旁观者。”(注: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08页。)因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了,丧失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原刑事诉讼法也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规定了被害人类似于证人的诉讼地位,忽视了其应有的独立诉讼地位。应当肯定,公诉人与被害人行使控诉权惩罚犯罪,其诉讼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还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行使其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权。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两者指控犯罪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公诉人从宏观的国家利益出发追诉犯罪,被害人则从具体的微观的个人利益出发控诉犯罪。虽然两者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但国家利益并不能全部包容个人利益。当公诉人不能完全维护被害人利益时,应当在法律上允许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付出努力。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认识到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其当事人的地位,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法是否把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赋予了被害人?被害人能否用该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完全维护自己的利益?笔者将围绕上述问题对被害人的起诉权作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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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
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公诉制度下,如何确保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一直为人们所关注。

笔者设想,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们就应当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在公诉制度下保障被害人诉讼地位及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现提出以下构想。

(一)建立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

如,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犯罪人是无力赔偿的,由于犯罪人不能赔偿,从而使被害人处于无限期的被害之中。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但从国外的立法看,我国建立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已势在必行。

当然,被害人要获得国家补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
法机关积极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身体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身体损害,如致残后生活不便,学习不能,工作无着;致死后的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学习等无人负担。

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

使受害者从政府、资助机构、社区捐助等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三)建立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人身、财产、精神等诸方面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建立与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应的司法援助制度,使那些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在精神和物质都深受重创的状态中,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

在公诉案件中,虽然案件不是被害人提起的,但被害人在诉讼中必须担负起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

但又因被害人受到身体的限制、文化的限制、法律知识的限制以及经济的限制不能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因此急待需要一个司法援助制度。

对被害人实行司法援助既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与效率,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受到盘问等引起第二次侵害。

也就是说,既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
害。

(四)完善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自诉权、申诉权和对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应当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为了方便被害人了解案件诉讼进展,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的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复议制度;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和撤销案件的申诉制度;对公安、检察人员在审案过程中的申请回避制度;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违反规定损害被害**益时的控告制度。

(五)应当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

法律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相应地,法律也同样应该赋予被害人这一权利。

因为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阶段的诸多活动之后,被害人对案件也应该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更深的理解,对诉讼结果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应当允许被害人获得这一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也有机会表达其对整个诉讼的评论。

(六)应当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予以了认可。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只是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案件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是否抗诉还由检察院决定。

从而使这条救济途径常留于虚设。

而实际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当赋予他们的上诉权。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仅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且能给予被害人精神上极大的慰籍。

如果被害人对判决不服而不能行使上诉权,那就于情于理都是对被害**利的再次伤害,其心理自然难以平衡,为其以后对不合法的冲突解决方法的选择埋下隐患,这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七)完善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

除现在已经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外,还要对被害人下列损失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而遭受的损失;2、因人格权被犯罪分子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失;3、因身体遭受犯罪分子侵害致残疾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把这些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犯罪人员的改造,更有利于受害人尽快息讼,实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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