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您的辩护律师,特向您发出此份《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便您全面了解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要告知您的是,作为被害人,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您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侦查措施的执行情况、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等。
同时,您还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辨认和现场勘查等活动,以及对证人的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此外,您还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非法侵扰和泄露。
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您作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您需要如实提供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提供证人等,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犯罪责任。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妨碍案件的正常处理。
此外,您还应当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您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出庭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告知书并非对您的指导和建议,而是告知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其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此致敬礼!您的辩护律师。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口诀(改)
预中从过防初小,老(75周岁)未和病孕认唯一
预备/共犯中/从犯/防卫避险过当/主观恶意小又初犯/老人(75岁上)/未成年/生病不能自理/怀孕副乳/唯一抚养/一年以下或缓刑
2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被告人)共(共同侵害人)监(被告人的监护人)继(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被告有异议/有赔偿请求/无罪辩护
58.速裁转普通/简易
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注意与对量刑建议采纳的例外相区分)
不构成犯罪/不负刑责/违背意愿/否认犯罪事实/事实不清/其他不适用简易
59.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情形
异死抗
异议/死刑/抗诉
60.判处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三个发回(新事实,事实不清,违反程序)
生病/逃跑不在案/其他无法抗拒原因
51.终止审理的情形
时特告死
诉讼时效超时/特赦令/自诉撤诉/当事人死亡
52.自诉案件情形
亲告罪,轻微案,公转自
告诉才处理/公诉转自诉
53.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被告无异议
54.不适用简易的情形
盲聋哑,精神病,重大异议和无罪
实行犯罪/指认犯罪/身边发现证据
自杀/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流串多次结伙作案的嫌疑
22.拘留24小时内: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例外:国和恐,碍侦查)
23.拘留期限:
公安3+7,7+7,30+7(流多结)
流串/多次/结伙
检察院7+7+3,10+4(监察委移送)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义务: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受害人知情权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文将从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受害人知情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受害人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有限性:受害人知情权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3. 保障性: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4. 义务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有义务保障受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三、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6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自考-刑事诉讼法-简答题-复习重点
23 试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其权利主要是:(1)依法执 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 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 术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 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 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 见。(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 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 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 上诉的权利。(8)有要求公安司 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 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9)拒绝辩 护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1)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 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 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 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主人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 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 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 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 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 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 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 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 宣读。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作者:刘丕岐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内容。
如何确保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性、公平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成为我国现阶段法律完善的首要目标。
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真相,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我国法制化、民主化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针对这些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要明确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必须保证被害人在法律中的地位。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在财产或是身体上的伤害与损失,被害人有权对被告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与思维得到了重大的提高,但其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事件也时有发生。
如何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成为法律工作者下阶段的重要目标。
1 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对于刑事被害人这一概念,学术界目前分为三种分别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自然人所遭受侵害的权利即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侵害的一般仅指财产权利。
按照诉讼程序不同,可以将被害人分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被害人也是当事人,他们拥有控告权、语言文字使用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等其他诉讼权利。
1.控告权。
在刑事诉讼发生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请求。
当被害人向法院或是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时,有关机关要根据控告进行立案处理。
控告权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对其给予应当保护。
2.权申请回避。
当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案件调查人员、审判人员或是与此案件有关者,被害人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请其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二、破案、销案。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需要撤销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三、采用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权利义务告知手册
精心整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有权自行写亲笔证词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相当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交证人。
手印签字: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精心整理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民检察院提出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义务: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
被害⼈和受害⼈区别
我们都知道,在进⾏法律审判,是因为法律程序已经审理司法机关的不同,同⼀个⼈往往会被赋予不同的名称和义务,原告往往为受害⼈,被告往往为加害⼈⽽双⽅都可以同时作为证⼈,辩护⼈等等,那么被害⼈和受害⼈区别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被害⼈和受害⼈的区别
1、被害⼈是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为直接侵害的⼈。
诉讼参与⼈之⼀。
其诉讼地位,在⾃诉案件中是⾃诉⼈,处于诉讼当事⼈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中原告⼈的⼀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居原告地位,被害⼈不是诉讼当事⼈,只作为⼀般诉讼参与⼈参加诉讼,但⼜享有⽐其他诉讼参与⼈更多的诉讼权利。
2、受害⼈,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
实际上⼀般来说虽然并不是规定,但是被害⼈往往指刑事诉讼的当事⼈,受害⼈指民事诉讼的当事⼈。
当然其实没有太⼤的限制可以说这两个词在⼀定程度上并没有区别。
如果在这⽅⾯有着其他问题的建议咨询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7•【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和原则的法律,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份模拟的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供学习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C. 无罪推定D. 重刑轻判答案:D2.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从何时开始?A. 侦查阶段B. 起诉阶段C. 审判阶段D. 判决生效后答案:A3.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个机关不具有侦查权?A. 公安机关B. 检察院C. 人民法院D. 国家安全机关答案:C4. 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情形是?A. 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B. 证人担心受到威胁C. 证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D. 证人是案件的被害人答案:C5.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措施?A. 拘留B. 逮捕C. 取保候审D. 罚款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属于被害人的权利?A. 知情权B. 申诉权C. 委托代理人D. 要求赔偿答案:ABCD7.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属于被告人的义务?A. 遵守法庭纪律B.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C. 接受法庭的审判D. 主动认罪答案:ABC8.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属于检察院的职责?A. 监督刑事诉讼活动B. 决定是否提起公诉C. 直接参与审判D. 监督刑罚执行答案:AB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9.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10.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答案: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涉及个人权益,如轻微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c.承受强制措施和伪证责任
二、单位被害人
1.诉讼主体资格 2.参与刑事诉讼方式: a.应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
担诉讼义务;
b.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诉讼 代表人”身份
c.可以提起自诉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概述
一、定义 ——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
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二、类型 1.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
诉讼进程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与 案件终局有直接利害关系;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 利,对诉讼过程和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 大的影响。
第三节 被害人
一、定义 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
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
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3.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代理人
由法律规定的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四、证人
除当事人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 关作出陈述的人。
五、鉴定人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专门知识
或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 鉴定意见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 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定义 1.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
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2.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 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免于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免于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刑事免于起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免于起诉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免于起诉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①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②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免于起诉决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③要求赔偿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
(2)被害人的权利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起诉决定;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免于起诉决定,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③要求赔偿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
2. 对法律责任的影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若其行为构成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害人和证人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和证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2)提高司法公信力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3)促进法治建设免于起诉决定作出后,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结论刑事免于起诉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免于起诉决定应严格依法作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表达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文书。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侵害人身权益民事诉讼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制定的。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
2. 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
3. 事故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如损失的财物、伤残等情况。
4. 被害人提出的诉讼要求:如损害赔偿、治疗费用、被害人心理和生活上的损害等。
5. 法律依据:根据哪些法律法规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要求。
6. 诉讼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如有特殊要求则明确说明。
7.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害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程序等。
8. 其他:如有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也应该在这里明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招聘笔试题与参考答案(某大型集团公司)
招聘律师笔试题与参考答案(某大型集团公司)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以下哪种情况,律师可以拒绝代理案件?A.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B. 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用C. 律师认为案件难度过大D.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答案:A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代理的案件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如果律师经过尽职调查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案件,因为代理违法案件将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选项B中,虽然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可能影响律师的代理意愿,但这并不构成律师拒绝代理的法定理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依据合同约定解决费用问题。
选项C中,案件难度过大并非律师拒绝代理的法定理由,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代理风险。
选项D中,如果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律师应当主动回避并不得代理该案件,但这并非律师拒绝代理的常态情况,且需要具体评估亲属关系的程度和影响。
2、关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自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律师在法庭上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B. 律师的言论自由仅限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陈述C.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D. 律师的言论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法庭指定的范围内发言答案:C解析: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选项A中,“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侮辱、诽谤他人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选项B中,“仅限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缩小了律师言论自由的范围,律师在法庭上除了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外,还可以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辩护意见等。
选项C正确,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基本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
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
(五)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陈述。
(六)对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
请复议。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犯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隐匿犯罪证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四、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人身安全。
违法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对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对公安机关操作的四类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八、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违法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九、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依法接受继续盘问、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和检查、勘验、扣押、鉴定、检测等调查措施;
3、依法接受处罚,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