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革新与完善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革新与完善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违法犯 罪活动 日益呈现 到人们 的生 活 利益 。虽 然 随着 我 国公 民环保 意识 的不 断提 利用诉讼的方式实 现对环 境侵 权进行 追究 的案件 日渐增 出高科技化 、 隐蔽 化和侵犯 法益多元化等特点 的今天 , 司法鉴 高 ,
、
科学环境污损鉴定机构 的缺位 及其巨大 危害
18 【 由于历史 原 因 , 2 我们 的环保 理念相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 讼活 动 中, 鉴定 人 运用科 学技术 或者 骇人 听闻的 51 亿元 。 J
专 门知识对诉讼 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 断并提供鉴 对于西方发达 国家而 言起步很 晚 , 之加快 经济发 展是 当前 加 致 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 定是诉 讼活 动 中的一 项重要 内容 , 鉴 很长一段时间 内社会生 活 的主导性 话语 , 使许多 经济主体 定结论是协助 法官分析 、 断和 审查证 据材 料及 案件事 实 的 为了实现其 自身利益及效益 的最 大化而对 自然环境进行盲 目 判
案 难 、 损 难 以 及 犯 罪 行 为 人 责 任 认 定 难 等 问 题 。在 某 种 程 标准等问题的规范缺位 。 定
度上缺乏独立、 专业的环境 污损 司法鉴 定机 构在 很大程 度上
加剧 了环境犯 罪愈演愈烈 的社会 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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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 刑法的研究 者 , 笔者 特别 关注 的是环 境污损鉴 定相关规定的缺失 。毋庸 讳 言 , 国的环境 情势 已经极为严 我 峻 , 20 年一年全 国因环境 污染造成 的经济 损失就达到 了 仅 04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阻碍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本文将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鉴定标准不统一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存在着地区性、部门性的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专业性不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的案例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当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具备专业背景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程序不合规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不按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等,导致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和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案例经验,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规范鉴定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强化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存在着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性不足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改革,为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建立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的建立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可以避免鉴定结果被利益驱动或政治干扰等问题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为了确保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严格限制鉴定机构的权力。
二、确立鉴定标准与程序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除了依靠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外,还需要确立鉴定标准与程序。
为此,司法鉴定制度需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的鉴定标准、程序,以显化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
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种类,制定出不同的鉴定标准与程序,细化鉴定过程中的细节,确保鉴定结果更加准确。
三、完善鉴定人员培训机制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则是鉴定结论准确的关键。
因此,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还需要完善鉴定人员的培训机制。
比如,完善鉴定人员的资格评定制度,制定鉴定人员的考核标准,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员培训体系。
这样,可以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四、加强鉴定结果的监督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需要加强对鉴定结果的监督。
这包括:建立鉴定结果的quality control、制定鉴定结果的申诉程序、完善鉴定结果的复审机制等。
同时,为防止不合法的鉴定行为发生,应设立鉴定监管机构,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管和评估,保障司法鉴定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各方面不断的投入和努力。
通过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建立、确立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鉴定人员培训机制、加强鉴定结果的监督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步打造出更加完善、权威和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为社会正义的维护奠定基础。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损害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难题,我国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确保环境损害案件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司法鉴定。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环境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批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如环境保护部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
这些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团队,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服务。
随着科技的进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装备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得到了大幅提升,能够更加准确地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鉴定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争议较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但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广阔和环境污染案件的增多,这些机构还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一些地方缺乏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导致案件审理困难。
虽然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不断涌现,但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还是存在人才短缺的问题。
这些熟悉法律与环境科学的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1. 统一鉴定标准和程序为了保证环境损害案件的公正和科学,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环境损害鉴定标准和程序。
这样可以避免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结果差异,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法律制度,其完善在维护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环境治理、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律层面上,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标准等内容,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虽然逐渐增加,但在专业技术水平、鉴定标准统一性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训和监管力度,提高其专业能力和鉴定质量。
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还需要注重公众参与。
环境损害对公众的生活和健康有直接影响,因此公众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应有更多的参与权利。
可以通过公开鉴定报告、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并允许公众提出异议和申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需要加强与其他环境治理机制的衔接。
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环境治理机制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环保行政处罚、环境民事诉讼等机制的衔接机制,实现环境损害的全面治理。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的初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律层面、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公众参与和与其他环境治理机制的衔接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终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加速,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其中司法鉴定作为衡量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管理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法院依法依据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形成始于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该法规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损害鉴定规则,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2000年,环境保护部又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导则》和《环境损害案件鉴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例如《环境保护法》,《司法鉴定法》,《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导则》,《环境损害案件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层次逐渐提高。
另外,国家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如已推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虽然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
1. 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数量上虽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品质、能力、公正性等方面还有较大提高空间,部分鉴定机构质量不高,专家队伍不够专业,且长期往往存在利益关系。
这些问题都不能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鉴定标准和技术难以跟上实践需求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依据环境损害的程度、性质、原因、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的,而在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形式和情况常常是千变万化的。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对于环境损害的鉴定和司法赔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保护公民权益,推动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一、环境损害的鉴定制度建设环境损害的鉴定是环境损害案件的关键环节,是进行司法赔偿的基础。
为了确保环境损害的鉴定工作科学、准确,我国建立了环境损害的鉴定制度。
我国明确了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是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基础。
我国明确规定了由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环境保护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这些鉴定机构具有专业人员和设备,能够开展准确的环境损害鉴定工作。
我国健全了环境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需要有一套科学的程序和要求来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鉴定工作,包括鉴定申请的受理、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过程的监督等环节,并要求鉴定报告应当包括必要的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我国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质量评估机制。
环境损害鉴定的质量评估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鉴定机构应当接受质量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同时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我国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布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鉴定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告知当事人。
这个制度的建立保证了鉴定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我国加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作机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专业领域,需要进行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
我国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合作。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多事件涉及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处理环境损害事件,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管理制度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水平不同,操作规范性不足等问题。
1. 管理制度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够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水平不同,操作规范性不足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少,但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职称资质,操作规范性不足,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1. 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标准化建设应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化管理建设,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流程,规范鉴定操作流程,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明确监管对象,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缺陷。
应设立可信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优化机构结构,加强业务规范和技术培训和执业证书管理,提高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 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是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因此应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权威性,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稳固的证据基础。
结语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保障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针对上述问题和建议,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机制,不断探索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积极借鉴成熟经验,在科学、规范和透明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在此背景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就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和重要性所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等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专门的法律程序。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诉讼的关键程序之一,也是环境纠纷的判决依据。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关系到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对环境损害的维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保障环境公益的必要手段,对维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法律程序中起到了科学和公正的裁决作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逐渐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在该制度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三个环节:鉴定申请、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
其中,鉴定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鉴定过程是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过程,鉴定结论是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
(一)鉴定申请鉴定申请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第一步,其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请求书、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后,法院会依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
鉴定机构会依据鉴定申请材料、相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针对性的实验和分析,并就诉讼标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一份具有严谨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鉴定报告,是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依据。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完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推动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进行初探,旨在为相关部门的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1. 立法不健全我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真空。
虽然《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所规定,但是缺乏针对性的专门法律,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留下了隐患。
2. 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分散并且规模不一,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一些地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相关资质和专业鉴定人员,导致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3. 惩罚力度不够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很难对环境犯罪行为做出准确的鉴定和裁决,导致环境犯罪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惩罚,法律的震慑力不够。
二、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对策为了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相关立法应该立即出台一部单行法律,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做出详细的规范和具体的要求,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应该明确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人员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
3. 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应该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鉴定水平。
只有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保证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质量。
4. 加大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加大对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环境犯罪行为的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从而达到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结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环境问题也愈加凸显。
环境污染的加剧、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破坏等问题给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针对环境损害问题,我国不仅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也逐渐完善了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健全。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和鉴定程序,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
为了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专业性,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环境保护鉴定实验室等。
这些机构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环境鉴定人员,为环境损害的鉴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鉴定流程的规范化。
为了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标准化,我国明确了鉴定机构的组成和程序,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鉴定依据,还规范了鉴定报告的编制和鉴定结果的有效性认定。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也可以保证各方在司法鉴定中的权益。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鉴定费用的确定和补偿机制的建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常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和人力成本,因此鉴定费用较高。
为了确保环境损害案件的受害人能够承担得起鉴定费用,我国建立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并规定环境损害案件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可由被告方承担的规定。
这样一来,可以让环境损害受害人更容易获得鉴定赔偿。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不仅可以为环境损害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指对环境损害案件进行鉴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机制。
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的效果,也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就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鉴定权力的归属。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权力被分散在多个机构之间,导致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存在争议。
应当明确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工作,这样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鉴定人员是环境损害案件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
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对鉴定人员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保证案件裁决结果公正的重要一环。
应当建立一个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鉴定中的问题。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制度和鉴定技术,提高我国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水平。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鉴定权力的归属、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提高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效果,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
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的困境与发展建议
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的困境与发展建议摘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是一项帮助司法机关人员做好环境鉴定工作的活动。
这一损害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是将法律和科学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将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能够对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注入灵魂,同时能够帮助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获得公信力。
所以,建立一个适合的鉴定评估流程是当前开展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建议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及环境资源损害问题日益显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结论作为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量化结果,已经成为处理环境问题以及司法解决涉及环境案件的技术依据或定案根据。
文章在阐述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进展的基础上,分析了鉴定评估目前面临的问题:立法和方法研究滞后于现实需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亟待完善、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并对上述问题基础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1当前社会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管理困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环境鉴定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很大的空缺。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所建立的司法鉴定基础并不包含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管理工作。
当前的社会环境,并没有一家经过司法部门鉴定、符合环境损害鉴定标准的机构。
在中国的环保体系中,并没有制定出严谨的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评估机制,同时缺乏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以及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保障[1]。
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仍然要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从鉴定层面来看,当前鉴定部门还缺少较为特殊的损害领域辨别的能力。
鉴定评估技术手段上,并没有科学规范化的程序和技术,对环境损害鉴定的可比性较为缺乏,并没有很强的公信力度。
专业素养和能力上,没有一支较为专业的队伍,大多数的鉴定评估工作没有相关方面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管理层面上,没有科学系统的管理工作,因此不能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所参与的科研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并没有树立强烈的责任心意识,出现错误鉴定、错误检验并由此导致的重复鉴定状况出现概率增多。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司法鉴定质量阻碍着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关键靠制度。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因其自身缺点,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成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治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给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概念务和法律责任、成立鉴定人过错补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点(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标准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量过滥。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要紧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成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和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
另外,依照1996年3月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从头鉴定或对神经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这些鉴定机构或部门中,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确实是行政机关,于是,令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来判定鉴定结论效劳的大小与强弱的偏向。
在审判实践中,碰到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常常会显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效劳的强弱与取舍。
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证据采信的客观标准,必然致使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重视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轻忽鉴定结论内容是不是靠得住、准确,违抗大体的诉讼证据法理,严峻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标准,重复鉴定严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乃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非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损害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赔偿中,司法鉴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社会公正。
因此,我国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极为必要。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流程欠缺透明度。
常规鉴定机构流程缺乏公开透明,难以判断鉴定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2、鉴定人员缺乏专业性。
鉴定机构对于专业人才的聘请和培养开展不足,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3、鉴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鉴定机构标准不同,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性,缺乏司法公正性。
4、司法鉴定费用高昂。
在环境损害案件中,司法鉴定费用高昂,增加了当事人负担。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机构的管理。
建立健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诚信履约能力的考核。
3、加强鉴定机构对于专业人才的聘请和培养。
通过提出激励政策和培训机制,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保证鉴定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探索降低鉴定费用的方法。
对于一些生态特别严重的地区或者贡献越大的绿色企业,可以实行政府专项扶持或者免费鉴定政策。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逐渐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够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方,评估损失赔偿金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技术、法律、管理等层面,管理制度存在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件的成因、程度、后果等进行技术鉴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作出合法、公正的鉴定结论。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主要由司法鉴定法和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司法鉴定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主体、程序、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则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人员、管理、协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在实践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存在以下不足:1、资金不足。
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数量庞大、鉴定费用高昂,长期以来没有完全得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应有支持,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受到了一定限制。
2、鉴定机构不充分。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仍为政府职能部门,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缺乏专业的、权威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有些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鉴定,存在异议或申诉的当事人的申请未得到及时处理等问题。
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资金投入,支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持续发展,保障环境损害案件的快速处理。
2、完善鉴定机构建设。
需要建立各地域特点和需求环境的环保鉴定机构,带动鉴定行业规范发展。
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鉴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3、规范鉴定程序。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应当具有严谨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审查鉴定结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结果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权威性不足、程序不规范等。
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1. 环境损害鉴定的权威性不足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由环境科学研究单位或者环境工程公司来承担,其科学性和专业性较高。
由于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需要得到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环境科学研究单位或者环境工程公司可能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公正行为。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司法公正也无法得到确保。
我国的环境损害鉴定程序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委托鉴定、鉴定调查、数据采集、鉴定报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准则和规范的不完善,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的灵活度。
这就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差异,结果的可信度也无法保证。
3. 环境损害鉴定结果无法有效执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是环境污染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对鉴定结果进行质疑,导致案件的执行困难。
由于环境损害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
为了增强环境损害鉴定的权威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进。
加强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公正、科学。
完善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提高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强化对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指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题。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司法鉴定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这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我国应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执行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的约束力不够,司法鉴定结果和法院判决之间存在差异。
司法鉴定专家的任命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专家的鉴定水平不够高、缺乏独立性等。
我国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约束力,明确鉴定结果在法律上的约束力,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任命和管理,提高专家的素质和独立性。
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导致司法鉴定工作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足。
我国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统一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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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6期潍坊教育学院学报Vol.23No.6 2010年11月JO URNAL OF WEIFA NG ED UCA TION AL CO LLEGE Nov.2010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革新与完善安 然(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摘要:近年来,环境犯罪日益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环境污损鉴定是环境犯罪定损、立案和科刑的关键环节,但现行环境污损司法鉴定制度缺陷较多,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不力。
我国应建构一种由政府财政支持,具有公益性质的,并由同一行业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以更高效、准确地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公众的安全。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犯罪;环境污损;鉴定机构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80(2010)06-0015-02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产生的犯罪类型以其巨大的法益侵害性正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
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环境犯罪事件,使人们再一次沉浸在生存环境恶化的阴霾之下。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损鉴定机构地位不清、属性不明及鉴定资质良莠不齐等原因直接导致了环境犯罪案件立案难、定损难以及犯罪行为人责任认定难等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独立、专业的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环境犯罪愈演愈烈的社会现实。
一、科学环境污损鉴定机构的缺位及其巨大危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定结论是协助法官分析、判断和审查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量,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高科技化、隐蔽化和侵犯法益多元化等特点的今天,司法鉴定在许多诉讼活动中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在70年代末基本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
然而,自那之后20多年来,我国司法鉴定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在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 决定)出台之前,我国甚至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司法鉴定活动都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由于过于笼统而可操作性太差,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多头鉴定、久鉴不决、虚假鉴定等问题的发生[1],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重要技术性因素之一。
混乱的局面在 决定出台之后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不能令人满意,例如,该 决定确认的司法鉴定范围十分有限,仅仅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种,而对司法实践中亟需开展的如环境污损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鉴定活动缺乏明晰的规定,此外,该 规定对于法学界诟病日久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司法鉴定监督审查制度以及统一鉴定标准等问题的规范缺位。
作为环境刑法的研究者,笔者特别关注的是环境污损鉴定相关规定的缺失。
毋庸讳言,我国的环境情势已经极为严峻,仅2004年一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到了骇人听闻的5118亿元。
[2]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的环保理念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很晚,加之加快经济发展是当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生活的主导性话语,致使许多经济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及效益的最大化而对自然环境进行盲目开发和过度利用,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开始极大地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利益。
虽然随着我国公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用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环境侵权进行追究的案件日渐增多,但是多数环境案件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3]在环境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往往囿于专业知识的匮乏或缺少专业鉴定手段而很难准确确定加害者是谁以及准确估定自己所遭受的损害。
与此同时,环境犯罪的行为主体由于以工矿企业及其他法人、社会团体居多,因此,它们通常会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社会地位优势为后盾,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百般抵赖以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是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结果,因此,环境犯罪相关行为人往往会相互推诿,摆脱责任,这使得被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助的难度大大增加。
上述情形的综合作用往往使环境犯罪主体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使人们本收稿日期:2010-05-16作者简介:安然(1986-),男(汉族),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152010年第6期安 然: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革新与完善不稳固的环保意识更为淡薄。
要有效应对这种情势,完善污损责任的鉴定机构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和途径。
二、财政独立基础上的有监管的公益性独立组织!!!新鉴定机构的初步设想目前在我国的环境诉讼中,每当遇到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时候,法院往往指定各级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为鉴定机构。
环境监测站是根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 全国环境监测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的单位性质是肩负着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监测职责的政府机构,它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并自然地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职级关系。
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决定着现有的环境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职权的意味,很难避免来自诸如领导、同事及其他行政关系部门等环节盘根错节的压力和影响;各地普遍设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也直接导致了不同层级的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
而这些都与证据法客观、平等和求真的精神彻底背道而驰。
此外,由于在我国司法鉴定活动中还有大量其他环境检测机构也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的司法鉴定工作,[4]数量众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报告和说明的良莠不齐必然会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证性产生影响,不利于法律威信的建立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各不相同!!!法院要求科学权威、百姓期待公益服务、某些鉴定机构需要经济效益维续生存发展,因此,多元化的需求使鉴定经常会出现彼此矛盾和冲突,这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下降。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克服上述问题,首先要做的一个工作是规范司法鉴定主体的性质。
在笔者看来,司法鉴定主体首先必须是以国家财政加以支持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独立社团组织。
理由很简单,如不将司法鉴定机构定位于以国家财政加以支持的公益性质的非行政组织,鉴定机构就很难摆脱来自其他社会主体的干预、制衡与影响,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就难以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也只有在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鉴定活动才不会沦为某些利益主体的传声筒。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财政独立基础上的公益性组织的定位并不能完全解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存在的趋利妄断行为,但至少能极大地提高鉴定机构的抗社会干扰能力,可以促使它们从原有非正常因素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基本做到公平公正。
对于新鉴定机构财政来源与拨付,可以参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机制加以实现。
中消协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在2007年之前的23年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各项支出来源于差额拨款的财政制度,即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通过社会筹资的方法!!!授予某些经营单位3∀15标志等方式来筹集。
然而,自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事件后,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了桌面,3.15标志也随之寿终正寝。
随后,鉴于中消协对于公众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运营费用大约750万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此项决定的出台并没有引起舆论的非议,就是因为中消协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我国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
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无需赘言,其资金来源完全可以借鉴中消协的财政模式来加以解决。
在上述设计之下,新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就会自然而然成为一种全新的类事业单位机构。
这种机构与国家事业单位在均以公益性为目的和都由国家财政予以拨款等方面非常相似,与事业单位所不同的是,类事业单位并不是由国家设立的带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而是虽然接受国家指导,但完全是由非官方设立的、独立运行的非官方组织。
新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构建之后的监督问题是一个敏感而又不能回避的问题。
如果像原有鉴定机构那样进行监督管理,就会重新回到旧有体制的老路上去;新的体制由于将鉴定机构设计成了公益性独立社团组织,因此在客观上想回到过去那种将环境污损鉴定机构作为行政职能附庸来加以管理的作法也难以行得通了,因此,探索设计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就变得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鉴于鉴定行业的科学性特点,传统上的一般监督管理其实很难深入地对鉴定机构形成有力的规制,因此这种形式的监管只能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对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悖德偏私等鉴定行为,传统监管模式下的一般普通管理手段很难核查和界定。
因此,有必要研究借鉴其他类似行业内部的监管经验来为我们强化监督管理环境污损鉴定机构提供帮助。
由于对于技术服务领域,行业监管是被普遍认可的管理方式[5],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职业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实现对执业人员的有效监管,因此,可以考虑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来统一履行对于将来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
如前文所述,鉴定活动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对鉴定人员的科技技能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非常高。
尤其是面临环境犯罪的定损问题时,由于鉴定结果很可能会影响到行为人是否受到刑法的惩罚,这就对鉴定结果的精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作为具有30年发展历程的国家一级学会,作为我国环境学科最高学术团体和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环保科技社团组织,完全有能力为我们的环境污损鉴定工作提供科学、权威的保障,相比其他组织、单位,中国环科会在环境方面的专业优势是绝对无可比拟的。
此外,中国环科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行政机关的一些流弊。
当然,为防止在监管环节出现问题,应当构建鉴定结论社会公开制度并制定环境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
[6]可以将环境污损鉴定的鉴定人资质情况、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下转第19页)162010年第6期郭 斌,刘 宁:邹城煤区土地生态系统能值分析态下,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不可更新资源消耗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采煤等原因造成了环境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