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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完整版)安全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浙江)

(完整版)安全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浙江)
2009.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21号
20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23号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0.08.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2011.06.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12〕13号
3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0.09.2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安〔2010〕392号
3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07.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
4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
2010.03.2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免费下载】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免费下载】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填报单位名称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重大危险源级别R值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是(园区名称)□否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类别UN编号生产用途生产工艺单个最大容器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临界量(t)物理状态操作温度(℃)操作压力(MPa)存量(t)124 57 8101113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规章制度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记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登总则第一章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第一条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第二条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第三条案工作。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第四条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五条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第六条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第七条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第八条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 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 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 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 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 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第六条 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保证工作质量, 并对所出具的报告、 证明负责。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 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以 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的大型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和省级重大危险源数 据库,定期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办 法和监管措施。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 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 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牌提出了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较大危险场所或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要求规定如下:一、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目的是将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危险物质、区域和危险性以及防护和应急处理等信息以标签或图示的形式表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状态下,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减少损失的目的。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或储存单位,其危险物质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单位均要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设置范围为前述单位的:(一)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二)贮存区。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3篇)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3篇)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1. 管理目标: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2. 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和备案落实。

3. 备案申请:项目经理在项目启动前,应提出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包括危险源的描述、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4. 备案审批:备案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评估、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5. 备案落实:备案审批通过后,项目经理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落实。

包括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7. 事故报告:项目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8. 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共享平台,将备案信息及时上传,供其他项目参考和借鉴。

9. 法律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按备案要求进行管理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1 目的和意义1.1为加强郑州分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1.2重大危险源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对提升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抓好事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和职能部门。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____]____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___)4 目标和任务4.1 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增强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一般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浙政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开

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

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标准-2017 A版/0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017-01-20 发布 2017—01—20 实施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西亚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文件与记录、附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的管理。

2 职责2。

1 安环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2.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管理.2.4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的管理。

2。

5 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3。

1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临界量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

2 辨识3.2。

1 安环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2。

2 根据国家(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辩识,公司的重大危险源:3。

2.3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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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4)、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6)、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7);(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对登记备案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容包括:(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三)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及有关图片;(四)检测及监控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单位地址;(四)联系方式;(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对发生变化的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5.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附件:填表说明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自有租赁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4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5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附表7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填表说明1.填报重大危险源登记表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重大危险源单位均须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和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7);另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3填报、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4填报、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5填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按表6填报。

表3、表4、表5、表6分别按重大危险源单元填报,每个重大危险源单元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单元,请填报单位另行复印相应表格填报。

3.单位代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4.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值、年总产值、年利润分别指企业上年度末的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值、年总产值、年利润。

5.隶属关系按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其他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港澳台商投资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填写。

7.重大危险源类别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填写。

8.重大危险源编号全省统一,编号规则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1位流水号。

如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存在一个重大危险源,则流水号为“0”;如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则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分别编号,流水号顺序增加,分别为“1”、“2”、……,以此类推。

例如假定有一家重大危险源单位,位于市西湖区,存在三个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必须对三个重大危险源分别编号: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30106(西湖区行政区划代码)+1、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30106+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30106+3。

9.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表3)中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时,如某危险化学品的q i/Q i≥0.05,必须填写相关信息,其余危险化学品视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10.重大危险源的详细地址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路(街)×××号填写。

11.重大危险源的经、纬度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厂区大门口的经、纬度填写。

1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等级在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之前,可暂不填写。

13.危险工艺: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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