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A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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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A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3A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

“开出”(departure) 就任何离开香港水域的船只而言,指该船只从任何泊位开出至海上或内河通航水域(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开出”(depart) 亦须据此解释;
“报告”(report) 指可凭呼叫信号“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识别以及可凭某船只的呼叫信号识别、而透过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由该船只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传送的信息;
“报知”(advice) 指由船只航行监察中心的获授权人员向船只传达的并可凭呼叫信号“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识别的报知;
“无线电规则”(Radio Regulations) 指附载于现行《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2000年第36第28条)
“领港员登船区”(pilot boarding station) 的涵义与《领港条例》(第84章)第10A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标准航海词汇”(standard marine navigation vocabulary) 指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所采用的现行《标准航海词汇》#;
“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指为展开某船只与船只航行监察中心的获授权人员之间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而以此形式传送的香港政府海事处的呼叫信号。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
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注: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
A ssembly”之译名。

#“《标准航海词汇》”乃“Standard Marine Navigation Vocabulary”之译名。

第313A章第4条适用范围
(1)除第6A条外,本部适用于─
(a)总吨超过300的船只,但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船只除外;
(b)属处长根据本条例第16条发出的指示的标的,并符合以下说明的船只─
(i)总吨为300或少于300;或
(ii)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c)被处长或船只航行监察中心的获授权人员规定参与船只航行监察服务,并符合以下说明的船只─
(i)总吨为300或少于300;或
(ii)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第6A条适用于任何吨位的船只(包括本条例第IV部适用的船只),但以下船只除外─
(a)按照根据本条例第IV部订立的规例领牌的船只;及
(b)《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2条所指的渡轮船只。

(3)如第(2)(a)或(b)款所提述的船只属处长根据本条例第16条发出的指示的标的,则第6A条适用于该船只。

(2002年第117号律公告)
第313A章第5条无线电话装备的管有
(1)所有船只均须于船上设有能在甚高频带内以附表1所指明的频道操作的无线电话装备。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2)该无线电话装备须时刻保持良好操作状况,并须设于船只的驾驶台上以供操作。

第313A章第6条无线电话通讯
(1)根据本部而须进行的任何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按照无线电规则进行传达。

(2)由船只的船长所进行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须以船只航行监察中心为传达对象,并凭“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的呼叫信号识别。

(3)由船只的船长在附表1第2栏所述的任何甚高频区段内进行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须以该附表第1栏该区段的对应位置上指明的甚高频频道传达。

(4)除按照《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0条进行通讯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内进行船与船之间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通讯。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第313A章第6A条为获允许进入香港水域而发出到达前的知会或报告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部适用的船只的拥有人或其本地代理人或船长─
(a)须在该船只拟从海上或内河通航水域(视属何情况而定)进入香港水域前不少于24小时;或
(b)在该船只拟进入香港水域前不足24小时离开上一个停靠港口的情况下,须在紧接该船只离开上述停靠港口后,藉知会向处长申请允许该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并在该知会内提供附表16所指明的资料。

(2)凡该船只的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因该船只的上一个停靠港口接近香港水域而无法以发出知会的方式遵从第(1)款的规定,则该船只的船长须在紧接该船只离开上一个停靠港口而循进入该水域的航向航行后,以该船只将进入该水域时所处的甚高频区段适用的甚高频频道,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附表16所指明的资料,并申请允许该船只进入该水域。

(3)处长收到根据本条而提出的申请后,可向作出申请的人就该船只进入香港水域而给予允许,并向该人提供处长认为适当的资料,或向他发出处长认为适当的指示(包括根据本条例第16条发出的指示)或指令(视属何情况而定),亦可拒绝给予该人该项允许。

(4)在遵从第(1)或(2)款的规定时,船只的船长须当作已遵从《领港条例》(第84章)第10E条的规定。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第313A章第7条初步报告
凡已根据第6A(3)条获给予允许进入香港水域,而与该项允许有关的船只已从海上或内河通航水域(视属何情况而定)循进入香港水域的航向航行,则该船只的船长须在该船只驶至船只航行监察服务范围的朝海界限附近时,以该船只将进入香港水域时所处的甚高频区段适用的甚高频频道,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下列资料─
(a)该船只的名称;
(b)该船只的呼叫信号;
(c)该船只所悬国旗;
(d)按照第6A条所提供资料的任何重大更改(如有的话);
(e)该船只现时的位置;及
(f)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第313A章第8条领港报告
当某船只让领港员上船或下船时(视属何情况而定),该船只的船长须以该船只现时在香港水域内所处的甚高频区段适用的甚高频频道,将上述的上船或下船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并须说明上船或下船的时间及该船只在该水域内的位置。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第313A章第8A条到达报告
当某船只到达香港水域时,该船只的船长须以该船只现时在该水域内所处的甚高频区段适用的甚高频频道,将到达一事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并须说明到达的时间及该船只的泊位或其他位置。

(1994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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