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甘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清算工作,实施方案【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发﹝2008﹞23号【发文日期】2008-02-27【实施时间】2008-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提两抓”工作思路和“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挖掘税收潜力,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行业经济收益的作用,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从今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为: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
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转让房地产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清算中不仅要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行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要对销售房地产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并进行清算。
三、方法步骤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一)成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机构。
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性忠同志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涉外处、监察室、稽查局、直属局、发票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甘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遏制房地产过热甘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广网 11-02-17 10:19中广网兰州2月17日消息为合理利用土地,省政府决定自2月14日起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划分为五类10级征税。
其中,兰州市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由6元调至18元。
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向东表示,甘肃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对于打击囤地行为有一定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甘肃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
根据甘肃省日前下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3~7级)、小城市(5~8级)、县城(7~9级)和镇及工矿区(10级)五类征收。
其中,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有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
中等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有白银、武威市,三级—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6元。
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包含了省内其余10个市州,五级—八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4元。
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七级—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2元。
镇及工矿区: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使用税标准为1元。
(任聪)来源:西部商报责编:岳菲菲甘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时间:2011-02-17 10:38:16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进入论坛>>中国甘肃网02月17日讯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我省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按通知,我市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由以前的6元调至18元,较以前大幅提高。
这是记者2月16日从甘肃省政府获悉的。
新下发的通知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再次进行了明确。
按有关通知要求,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除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外,增加了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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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土地使用税征税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地税二﹝2003﹞46号
【发文日期】2003-07-02
【实施时间】2003-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地税﹝2003﹞47号)收悉。
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农村所属的土地处在市区,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昌市的市区和郊区的范围,应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一、三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因此,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处在市区或郊区范围内的,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取得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预征办法,预征清算【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发文日期】2006-05-26【实施时间】200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作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
(一)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能够一次性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暂不能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采取预征方式。
按单位房地产项目“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销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收入先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上述所称单位房地产项目包括单位房产项目和单位地产项目。
单位房产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单位地产项目以每一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甘政发〔2021〕78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为工矿区。
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四、各级政府及财税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组织收入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甘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甘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包括兰州市和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包括白银和武威市,三级至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12元、10元、8元、6元。
甘肃的城镇所拥有的经济水平往往也会同时带动其所在使用的土地价值,这对于在城镇拥有房屋以及土地的居民来说就相当于是可以在利用土地的同时能够增加潜在的财富,但在收益的同时也是需要给国家缴纳税费的。
那么,甘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一、甘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有关通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和镇及工矿区五类征收。
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包括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和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包括白银和武威市,三级至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12元、10元、8元、6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包括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等,五级至八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8元、6元、4元;属于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的七级至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4元、2元;镇及工矿区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元。
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0【实施日期】2020.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1年11月8日省政府令第85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54号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
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7年修正)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2•【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甘政发〔1987〕13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六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三元计征。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二元五角计征,山旱地按二元计征。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山旱地按每平方米一元计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占用城市(县级)郊区耕地可按上述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兰州市各区加征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4]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号2004年1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1989年,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政发〔1989〕46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各地城镇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一大批城镇正在兴起,土地资源不断增值,现行城镇土地适用税额偏低、级差过小,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资源的作用。
为此,省政府重新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
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政发〔198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见附件)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7〕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类别地区地区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兰州市(不包括红古区)、天水市一级18二级16三级14四级12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以上:白银市、武威市三级14四级12五级10六级8七级6小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五级10六级8七级6八级4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七级6八级4九级2镇及工矿区建制镇(非县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含甘肃矿区)十级1——结束——。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政办第16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办第16号1995年9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甘政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7]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在新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出台前,执行暂定税额标准(见附件)。
三、暂定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定税额标准表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定税额标准表┌───┬───────────────┬───────────┬─────────┐│ 类别│地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一级│6││类│├───────────┼─────────┤│城││二级│5││市│├───────────┼─────────┤│区││三级│4│││├───────────┼─────────┤│││四级│3│├───┼───────────────┼───────────┼─────────┤│二│兰州市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二级│5││类│秦城区、麦积区,白银市白银区、├───────────┼─────────┤│城│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三级│4││市│├───────────┼─────────┤│区││四级│3│││├───────────┼─────────┤│││五级│2│├───┼───────────────┼───────────┼─────────┤│三│兰州市红古区,白银市平川区,│三级│4││类│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城│武威市凉州区,平凉市崆峒区,│四级│3││市│庆阳市西峰区,定西市安定区,├───────────┼─────────┤│区│陇南市武都区,临夏州临夏市│五级│2│││├───────────┼─────────┤│││六级│ 1.6│├───┼───────────────┼───────────┼─────────┤│四│甘南州合作市,酒泉玉门市、敦煌│四级│3││类│市(包括七里镇)├───────────┼─────────┤│城││五级│2││市│├───────────┼─────────┤│区││六级│ 1.6│├───┼───────────────┼───────────┼─────────┤│ 县城│县城│七级│ 1.2│││├───────────┼─────────┤│││八级│1│├───┼───────────────┼───────────┼─────────┤│ 镇及│建制镇、工矿区(甘肃矿区)│九级│0.8││ 工矿│││││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甘政办发〔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调整完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完善方案》,抓紧对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方案务必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的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8日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各项规划目标,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目标为总控,坚持我省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26
•【字号】甘政函[1995]20号
•【施行日期】1995.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政函〔1995〕20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应根据《细则》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
在我省普通标准住
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尚未出台前,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及独院、独楼等豪华住宅外,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均按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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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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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7]80号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元至3元。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市区、郊区)、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定西市(安定区)为0.7元至1.5元。
(三)玉门市、敦煌市、临夏市、合作市为0.6元至1元。
(四)县城为0.5元至0.6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为0.4元(包括甘肃矿区)。
第四条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市和区所辖的建制镇,按市、区的税额执行;工矿区在市、区范围的单位,按市、区的税额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规定额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州、地)人民政府批准、省地税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
(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并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税额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