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二、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7日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心脑血管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病3类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2种基础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精神卫生3类突出公共卫生问题(以下简称“323”健康问题),不断提升全省人民健康获得感,打造健康中国行动的“湖北样板”,根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实施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攻坚行动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实施早诊早治、构建医防协同体系为重点,以终点事件防降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健全综合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人群发病率、致死率和疾病负担明显下降,为健康湖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主要指标二、主要任务(一)坚持预防为主,推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传播机制,开展健康进万家活动,加强全人群健康知识普及,推广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形成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
将干部健康素养水平纳入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发挥省直机关模范带头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发[2014]5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治安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鄂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纾困资金。
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扩大信贷规模。
2022年,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鄂政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湖北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一)全面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1.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6号)精神。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建设,使我省审评审批能力和质量达到国内一流。
建立和完善药品研发创新提前介入服务机制。
对提前介入的品种,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动态掌握研发进展,为企业提供咨询、研究和决策参考,促进新药研发资料受理、研制现场核查、样品抽验、资料上报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组建审评和核查专业化队伍,推动审评业务能力迈入全国第一方阵。
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发,增强我省药品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引导和督促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临床应用、采购政策等方面在国家政策框架内予以倾斜,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未按规定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其药品批准文号不予再注册。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3.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为打造健康湖北和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
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省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可控。
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坚持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精神,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执业保险、医疗科技保险等。
加快发展我省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二)把握原则,统筹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丰富健康保障。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doc
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加快发展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群体保障需求的各类产品,,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服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中中医药服务需求、药品不良良反应等新型保险产品。
(二)发展商业保险健康管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险机构提供全过程健康管理理服务。
加强健康风险评估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们们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
通过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健等手段有效降低发病率,,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动医疗执业保保险发展。
扩大医疗责任任保险覆盖面,2017年年底基本覆盖全市二级以上上公立医疗机构。
探索发展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加加快发展医疗意外保险,降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执业风险。
鼓励通过商业保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和损害赔偿问题。
(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制。
坚持“政策引导、政政府推动、积极稳妥”的原原则,把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入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的总总体部署,全面开展9县((市、区)医疗责任保险统统保工作。
积极探索新形势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管理模式,建立医调会与保保险理赔对接机制,尽快形形成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赔偿新格局。
创新医院管理理与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切切实加快医疗责任保险推进进步伐,在2016年底前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五五)支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鄂政办发〔2019〕55•【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加快健康湖北建设,推进健康湖北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出问题,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中长期行动,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湖北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针对健康影响因素干预实施六大行动。
1.普及健康知识。
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7%和35%。
开展健康进万家活动,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
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鄂政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
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
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鄂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为推进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扩面征缴、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基金上解与拨付、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坚持维护公平。
市(州)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同等享受本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公平。
坚持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防止出现基金穿底,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下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四、重点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市(州)统筹区域内,按险种分别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统一各险种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鄂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服务“三农”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保险的发展,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湖北保监局作为全省保险业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科学规划全省“三农”保险的发展,坚持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刮风,不摊派,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严密防范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商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的意见(湖北保监局2006年4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充分发挥“三农”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器”、“助推器”的作用,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现就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三农”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省保险业在发展农村寿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办农业保险试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鄂政办发〔2020〕9•【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统筹制度,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促进公平。
各市(州)统筹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实现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二)坚持防范风险。
实行基金市(州)级统收统支,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坚持明确责任。
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压实主体责任,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三、主要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提升市(州)统筹区范围内政策制度决策层级,统筹考虑各县(市、区)政策差异,并做好与医疗救助等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市(州)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1.保障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缴费,促进应保尽保。
加强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参保人员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
2.筹资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筹资政策,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发改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及责任分工,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拟定了《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申报流程第三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附则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和《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以奖励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企业(单位)予以支持,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大健康产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审核批复专项绩效目标;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制定专项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州发改部门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提供经济补偿、安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4号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J],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J], ;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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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国办发文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2014-11-17为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出若干意见,提出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2014年举国关注保险,只不过是为了有尊严的活着对于保险业新“国十条”和《意见》的发布,上至政府层面、中至业界大佬、小至保险代理人甚至普通民众,都欢呼雀跃,认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必将乘着政策的东方扶摇直上!那么,2014年为何举国关注保险业?除却上述“国家需要”、“人民需要”的关键,为了人们有尊严的活着才是最真的本质!温家宝总理曾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事实上,人民受益不能只表现在工资上,还要看是否能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急有所济、亲有所奉、财有所承、幼有所护!而放眼四周,又有谁能担负如此重托?唯有保险!正如胡适先生所说: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没有重疾保障的父母,是在透支孩子的明天!没有意外保障的父母,是拿孩子幸福做赌注!没有养老保险的父母,是在増加孩子的负担!保险就是强制的储蓄,万一不幸是雪中送炭,一生健康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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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政 府相关部门应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 必要的信息共享。 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防 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全国性或区域 性健康保险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 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 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 以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为重点, 大力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通过网 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丰富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 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 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2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 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 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3 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精心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 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 受医疗保障待遇。发挥统一法人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开展异地转诊、就医结算服务。通过 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服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远 程医疗和健康服务平台优势,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配合“健 康湖北”全民行动,积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参与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与健康管理机构 加强合作,提高参保群众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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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 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等相 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 营诚信规范的湖北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更加丰富、 运行机 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争取到 2020 年, 投保人数大幅增加, 人均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达到 200 元左右, 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全省 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达到 5%左右;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 到 100%,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参保率达到 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 省医改办 要定期分析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 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 完善政策, 创新机制, 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发改委要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商务厅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健康服务业。省卫生计生 委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与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对医疗机构医疗 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价。省人社厅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税务、工
(三)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要根据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 发展目标,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目标达成。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和湖北保监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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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 进的工作格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定配套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及 时处理处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有序竞争。 湖北保监局要不断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管 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专业监管体系。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 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 序。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招投标、 理赔服务等制度。 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的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加大对泄露参保人员隐私、基金 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涉嫌构成 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把握原则,统筹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 丰富健康保障。 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 保险的根本出发点、 落脚点, 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 能,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 过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 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 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执业保险、医疗科技保险等。加快发展我 省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 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 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3 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 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医药高新技 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科技保险、贷款保证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内外贸信用保 险,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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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正向激励作用, 有效降低不合理的 医疗费用支出。 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增强医保基 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1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精算、风险管理、核保、理赔和数据 管理等制度。 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独立的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 加强独立 核算, 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 完善行业服务评价体系, 尽快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 记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 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各地政府应加大购买服务力 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 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经办 服务协议,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要综合考虑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 等因素,科学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费用标准,并建立与人力成本、物价涨跌等因 素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 落实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支持各种类型的专业 健康保险机构发展。
(三)建立健全机构设立和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在我省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总部,支 持我省各类专业健康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建立健全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激励机 制, 对我省从事健康保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贡献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对急需紧 缺人才给予住房、落户、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学以及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拓宽商业保险服务领域。
1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的 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 的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 加强健康风险评 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降低健康风险, 减少疾病损失。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的健康 保险产品。开发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 害导致的收入损失。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大力开展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 险产品,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开发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 康养老产品,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鼓励开设残疾人康复、 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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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支持
(一)引导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鼓励商业保险机 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 构,承接商业保险有关服务。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落实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医保 定点等方面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