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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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实际,省科技厅拟将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列入“十二五”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抓实、抓好这项工作,促进我省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使园区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切实发挥园区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期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小康的战略举措,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建设好、发展好我省农业科技园区,还是发挥科技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和“三化”协调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要抓手。

第3条通过加强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力争把园区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促进农民增收的科技创业服务基地、培育现代农业企业的产业孵化基地、体制机制创新的科学发展试验基地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综合创新示范基地。

二、园区基本要求

第4条农业科技园区是技术、资金相对密集的经济实体,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二年以上(含二年);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功能分区,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产业链明晰,综合效益显著;

2、园区的发展定位应该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先行区和示范区,要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能够通过“核心区一示范区-辐射区”的技术传播和产业辐射模式,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

3、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能力,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支撑;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

4、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要在信息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5、园区经济效益指标要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县(区)20%以上,人均产值、人均利税高于所在县(区)平均水平;

6、园区生态效益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环境(水、气、土壤)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废弃物(废物、废水、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7、园区经营必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的

现代企业制度;

8、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已组建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园区专门管理机构,要有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金融、人才、企业等政策措施与管理规章。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5条成立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6条成立园区专家组,成员由园区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园区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园区及园区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7条申报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省辖市,要成立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组织本地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

第8条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灵活高效和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申报与审批

第9条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经市园区协调

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科技厅。

第10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2);

2、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3);

3、有关配套附件资料。

第11条省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第12条申报园区通过专家组评审并报省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以文件形式批复,并颁发“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标牌。

五、考核与管理

第13条省科技厅对批复挂牌的园区实行项目支持。凡批复挂牌的园区,可通过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14条项目资金以园区自筹为主,省科技厅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园区所在省辖市财政按50%进行匹配。园区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项帐户,专项管理。

第15条对园区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管理程序与其它科技项目相同。第16条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已批复挂牌的园区,每年12月底前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上报省园区办公室(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17条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对复评

不合格者取消“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18条对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实施的河南省高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园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园区办公室,由省园区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通过复评的,报经省园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逾期没有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者,取消“河南省高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园区”资格。

六、附则

第19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0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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