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修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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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
的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第四届学生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的报告。
我校第四次学代会于2005年召开,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总结学生会多年的工作,发现现行章程不能完全适应我校学生工作形势的要求。
结合我校现阶段的发展目标,我们深刻体会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会的自身建设,使学生会工作能够向着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前进,充分发挥出学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为此,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全校学生代表意见及各代表团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现有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下面,我将按章程各章节的修改内容做具体说明。
一、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
和我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认为原章程中学生会基本任务应该将“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补充到学生会基本任务中。
二、在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进一步强调了全
体会员有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第三章“学生会的组织机构”中,规定“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简称“学生常委会”。
四、在第三章“学生会的组织机构”中增设了校学生会一节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校学生会的定位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同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共青团指导下,紧密团结广大学生,针对大学生特点,生动有效的开展适应广大同学成长特点和需求的思想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
五、在第三章“学生会的组织机构”中增设了“院系(部)学生会”一节内容,明确了院系(部)学生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同时规范统一了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换届时间。
六、另外此次修改后的新章程纠正了一些以往章程中表意不清晰的语句,使章程更加清楚明了,在此从略。
学生会章程(修订案)是在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校学生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
新的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学生会的体制,加强了学生会的自身建设,明确了各级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适应了时代的要求。
我们坚信,在学校党委的领
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全校学生干部和广大同学的共同努力下,我校学生会一定会更好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创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不断进步,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修订
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学生群众组织,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加强和改进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也是全校学生自我教育的组织者。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学生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共青团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学生,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学校“培育一流创新人才”的目
标,团结和带领全校学生全面发展、奋发成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做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和文化实践活动。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
加强与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各省市自治区兄弟院校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三条院系(部)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系(部)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在各院系(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在本校有学籍的本科学生,入学后如未特殊声明,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会内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与保护;
(六)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章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主席团和常设代表委员会(简称学生常委会)。
第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并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常委会;
(五)其他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若校学生会主席团一致认为有必要并经学生常委会表决通过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常委会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全体学生委员(简称学生常委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监督和审议全校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主席团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名额按各院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和学生常委会决定,所有代表应由其所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表决通过,按照现行的院编制组团。
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负责。
第十四条校学生代表大会对学生会工作有质询权。
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主席团和学生常委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学生常委会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
代表职责时,由所在院系(部)学生会根据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学生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院系(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立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院系(部)学生代表会议由各院系(部)的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与经选举产生的其他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权利等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规定。
第二节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第十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简称学生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行使校学生代表大会职责,是校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十九条学生常委会采用席位制,具体席位根据各院系(部)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席位方案需经大会表决批准,大会闭会期间,席位方案由学生常委会决定;其委员资格需经各院系(部)代表信任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生常委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学生常委会委员应在各院系(部)学生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院系(部)学生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学生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常委会的职权:
(一)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二)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委托主席团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三)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询;
(六)学生会闭会期间,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主席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学生常委会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院系(部)学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常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常委会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校学生会秘书长提名,并报学生常委会表决
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生常委会主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学生常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统筹和协调学生常委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校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代表校学生会对学生常委会负责,定期向学生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生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同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共青团指导下,紧密团结广大学生,针对大学生特点,生动有效的开展适应广大同学成长特点和需求的思想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立文明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加强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
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节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主席团由5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4人。
每年的11月份确定主席团候选人,次年3月份正式上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主席团成员每半年要向学生常委会做述职报告,经学生常委会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主席团、秘书长提名,并报学生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主席团的职权:
(一)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各部门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学生会对外开展工作;
(三)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的工作;
(四)批准或否决学生常委会提案或议案;
(五)负责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
(六)定期召开各院系(部)学生会主席会议;
(七)召集学生常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和审议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或接受学生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的监督、质询及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三)列席参加学生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四)有接受学生常委会委员监督和质询的义务;
(五)有向学生常委会进行述职的义务;
(六)其他由主席团委托行使的权利。
第五节学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各院系(部)学生会各自设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八条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会工作,并具体指导学生常委会工作。
院系(部)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院系(部)学生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并报学生常委会表决通过。
院系(部)学生会秘书长由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团聘请,并由院系(部)全体学生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性质,校学生会秘书长人选应为校党委推荐的校团委老师。
院系(部)学生会秘书长应为院系(部)党委(总支)推荐的院系(部)团委(总支)老师。
第四十一条秘书长对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常委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秘书长的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 有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咨询的义务;
(三) 有协调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常委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四) 其他由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常委会委托其行使的权利。
第五节院系(部)学生会
第四十四条院系(部)学生会在院系(部)党委(总支)、校学生会的领导和院系(部)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本院系(部)的具体情况开展各项工作。
主要针对本院系(部)学生特点,生动有效地开展学生普遍参与的、有专业特色的院系(部)学生教育类活动;同时,协同校学生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学校、院系(部)和班级,深入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院系(部)学生会在认真完成本院系(部)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完成院系(部)团组织、校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院系(部)团组织、校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院系(部)学生会有接受校学生会监督、质询的义务。
每月向校学生会提交工作总结。
校学生会每年定期开展优秀学生会及优秀学生会主席评选活动等。
第四十七条各院系(部)学生会的换届时间与校学生会换届时间规范一致,在每年的11月份确定候选人,次年3月份正式上任,任期一年。
各院系(部)学生会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院系(部)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学生常委会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
二零一零年三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
关于通过《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修订
案)》的决议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认
真听取并审议了第四届学生会关于《修订哈尔滨工业
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的报告,认真讨论和修改
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在全校代表和筹委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我校学生会
工作的发展形势,学生会工作的新思路以及代表的建议,修订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
大会认为:章程修订案能贯彻和体现全国学联和
山东省学联的工作精神,能适应当前学生工作的新形势,能反映我校学生会工作的自身特点。
对于保证与
促进学生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
和开创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章
程修订案可以作为新时期我校学生会工作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