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案件管理工作管辖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
它涉及到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案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够在最适宜、最公正的法院得到审理。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被告时,部分被告也可能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接下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里的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在应诉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但受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理由包括地域管辖错误,比如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等。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另一种是听证审查,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收藏: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分析
收藏: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分析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王臻单位: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纪检机关之间各自受理和审查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笔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确定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作一浅析。
依据《规则》等党内法规,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一般分为常规管辖和特殊管辖两大类。
常规管辖对党组织违纪问题的管辖。
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规则》第六条关于分级负责制的规定,也规定中央、地方各级纪委各自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基层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因此,党组织违反党纪的问题,应由该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审查,再上一级纪委也可以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进行审查,基层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统一由基层纪委管辖,未设纪委的,由基层党委管辖。
对党员违纪问题的管辖。
其一,依党组织隶属关系管辖。
是指按照党员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来确定由哪个地方或部门的纪检机关受理和审查该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
通俗地讲,党的组织关系在哪里,就由哪里的纪检机关进行监督执纪,未设立纪委的基层党委,由该基层党委负责监督执纪。
由于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关系隶属地可能会随着时间和职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确定管辖属地时,应以该党员现时隶属关系为准,不以违纪问题发生时的隶属关系为准。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本次调研对管辖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调研报告如下: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管辖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获取案件相关数据和现场情况。
2. 分析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管辖和协作的情况。
3. 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三、调研结果1. 管辖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等领域。
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协作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3. 部分地区存在着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不彻底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4. 目前司法系统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执行困难。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1.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对于案件办理规范和程序的培训和宣传,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制意识。
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总结本次调研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希望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类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都会发生变化,对于管辖案件的处理和协作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致谢在此,感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次调研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也感谢所有参与调研的人员对调研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
望各单位认真阅读本次调研报告,并按照建议和要求积极落实,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办案能力,共同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工作的稳步发展。
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集中管辖调研报告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本分散的相关案件归并到同一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
集中管辖的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统一判决标准,减少司法资源和时间的浪费,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集中管辖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肯定。
本次调研报告将对集中管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集中管辖的实施情况分析1.案件数量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到司法领域的纠纷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为解决案件繁多、分散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2.审判效率提高:集中管辖将相关案件归并到同一法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据统计,集中管辖后的案件审理时间平均缩短了30%以上。
3.统一判决标准:原本分散审理的相关案件容易导致判决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
集中管辖能够统一判决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4.法官素质提升:集中管辖需要法官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承受压力的能力、专业知识的储备等。
实施集中管辖,有助于促进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
二、集中管辖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法官数量不足: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数量相对有限,导致集中管辖下的审判压力增大。
因此,需要加大法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确保司法资源的充足。
2.相关案件归并难度大:不同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背景知识,要将其归并到同一法院进行审理并不容易。
需要建立健全案件归并的操作细则和指南,提高归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司法人员合作与沟通:集中管辖要求不同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但由于地理位置、管理方式差异等原因,司法人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加强司法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协同,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建议和改进措施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增加法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和工作效率,以满足集中管辖下的审判需要。
2.建立健全的案件归并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操作细则和指南,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案件归并的准确性和效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2024年变更管辖问题研究》范文
《变更管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前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的复杂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需要变更管辖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变更管辖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从概念界定、原因分析、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变更管辖的概念及意义变更管辖,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管辖法院无法继续审理案件时,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变更管辖的原因分析1. 地域管辖问题:由于地域划分不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原管辖法院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2. 级别管辖问题: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等与原管辖法院的级别不符,需要移送至更高级别的法院或更低级别的法院。
3. 利益关系变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管辖法院与案件的关联性减弱。
4. 其他特殊情况:如原管辖法院因故无法继续审理案件等。
四、当前变更管辖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现行法律对变更管辖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程序繁琐:申请变更管辖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进程。
3. 司法资源浪费:频繁的变更管辖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
4.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变更管辖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障,将影响司法公正。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变更管辖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程序:优化申请变更管辖的程序,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变更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处理变更管辖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5.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解决变更管辖问题。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_概述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指定管辖案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其他途径,将一个案件由原来应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地方或国家转至自己所在的地方或国家进行审理。
然而,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就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以及解决这些难点的建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由引言、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案例分析和结论五个部分组成。
首先,在引言中,我们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其次,在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部分,我们将重点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司法管辖权争议以及跨国诉讼带来的挑战。
对于这些难点,我们将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然后,在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和措施。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增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推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
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些建议的原因和可能的实施路径。
接下来,在案例分析部分,我们将通过分享国内跨省指定管辖案件的实践经验、探讨跨国指定管辖案件的处理策略,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指定管辖案件应对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指定管辖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并展望未来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发展的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剖析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并基于此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促进指定管辖案件处理工作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进步与完善。
2. 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2.1 法律适用问题在指定管辖案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法律体系。
跨国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每个司法管辖区域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因此,当面临指定管辖案件时,必须确定应该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我国立法机关曾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管辖权方面之前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对涉外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虽然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涉外事务,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理论存在缺陷等等。
这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并尽快予以完善,只从而确保我国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一、现阶段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分为两个模式:一是单轨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共同使用一部法律,不对其进行明确区分;二是双规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要分别立法,要对其国内和涉外这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的区分。
而我国自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以来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直采用双轨制,但是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后更加偏向单轨制,在国内管辖中纳入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但是涉外三类经济合同的专属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的管辖仍然保留在涉外编中。
对于这种模式,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首先,在管辖权的分配方面,涉外管辖权不同于国内管辖权。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国家与国家之间行使管辖权的分配性原则是涉外管辖权规范的实质,因此国内不同级别、地域以及类型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则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
其次,行使涉外民事訴讼管辖权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因素与行使国内管辖权所要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在行使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过程中只需要对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家内部如何分配进行考虑即可,而到底由哪一家法院具体来行使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并无关系。
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最为重要的就是由哪一个主权国家来行使具体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其更多的是强调一个主权国家捍卫自己的司法主权。
由此来衡量我国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其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由双轨制逐渐向单轨制转变是存在很大风险部的,特别是该法第34条所规定的协议管辖权:“……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综合来看第34条规定涉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大范围内选择我国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我国法院而是选择与争议相关的外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我国针对这种情况又该怎样进行处理,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法院认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类似案件,并且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不予承认,那么就又与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权处分原则相违背,同时这种立法也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外国法院也很有可能对此不予承认,更不会加以执行,最终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引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将同一或相同事项发生的多个行政案件由特定法院进行统一的审理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旨在提高行政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本报告旨在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背景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传统的分散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司法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情况1. 法律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为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2. 管辖范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适用于具有相同或类似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案件,特别是多起行政案件集中涉及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况。
3. 管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庭或专门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负责集中审理行政案件。
4. 应诉程序: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裁决的原则,减少了案件的分散审理环节,提高了效率。
5. 协调机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需要各级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了跨级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案件的顺利移送和审理。
四、效果评估1. 提高效率: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减少了审理环节和程序,简化了案件移送和受理流程,提高了审理效率。
据统计,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传统审理模式缩短了30%以上。
2. 保障公正: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通过统一的审理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对同类案件的一视同仁,避免了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3. 节约成本: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减少了重复的审理环节和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存在问题1. 应用不均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在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应用不均衡,一些地区和法院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推广程度不够,导致集中管辖的案件数量较少。
2. 专业能力不足:行政案件涉及广泛的行政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一些法院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中的专业能力不足,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一些思考和观点。
一、问题现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足,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很难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地区法院的差异。
我国的地区法院在判决管辖权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很难在不同地区获得一致的法律适用。
3. 异议处理不及时。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速度较慢,导致案件进展受阻,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完善。
二、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进行完善:1. 加强司法解释。
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法律适用不一导致的差异,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加快异议处理速度。
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机构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异议处理的时效管理,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避免因为异议处理不及时导致案件进展受阻。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可以通过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以确保案件管辖权的统一和透明。
三、总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
管理社区数码世界 P.92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王伟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一、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由来说到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大家都很陌生,虽然大家都知道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之分,但大家很少知道《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的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就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之中的一种。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实际做出规定,明确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五类区域和场所,其中第四类“监狱、劳教场所: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收押人犯在5000人以上的监狱,劳教场所或监狱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
”之所以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由监所派出检察院履行派出它的检察院部分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一项既传统又崭新的工作。
在全国关于刑事执行派出的检察院有80多个,山西只有省院派出的检察院4个,没有设区市派出的检察院。
山西省有四个省级派出检察院是执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分别是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办案程序这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这个规定很好的解释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洁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案件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系统性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既是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案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天河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区域检察业务特点、体现执法办案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增强了办案监督管理,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了天河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察工作案件管理发展办案监督作者简介:张洁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3-02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的基本情况天河区检察院立足实际,通过对传统管理模式利弊的剖析,探索建立了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于2011年4月,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案件管理中心,下设公诉、侦监民行、统计和送案四个小组。
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评价”五项职能,基本情况如下:(一)案件受理、分派、结案审查案管中心将原先侦监、公诉、民行办案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实行网上受理、分案,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案卷材料及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统一审查输入系统后方送达公安、法院或者上级检察机关。
(二)流程监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修订后的《规则》,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归口案管部门的侦监、公诉、民行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避免超期办案、违法办案现象发生。
如案管中心在受理工作中发现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迅速与公诉部门及时沟通,由公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法律监督。
又如,对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案管中心能补正的帮其补正,不能补正的,口头提醒督促。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研究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研究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研究引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我国不断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并将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制定为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基本情况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指将同一时间、同一事项、同一原因、同一对象或相同法律关系的环境资源案件交由特定的法院或法官进行统一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庞大、诉讼程序复杂的问题,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效果1. 解决案件数量庞大的问题:环境资源案件在我国呈现高发态势,实施集中管辖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庞大案件数量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困难。
可以减轻各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负担,并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2. 统一操作标准和判决结果:集中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由专门的法院或法官负责,能够形成一套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判决结果,提高司法公正和规范度。
这对于确保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实施后,可以更好地协调各地环境资源管理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和公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行政效力与司法效力的冲突: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通常具有行政效力。
集中管辖制度将这些处罚决定推送到司法程序中,容易引发行政效力与司法效力的冲突。
此时,应加强行政和司法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两者的决定在合理范围内互相配合。
2. 非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困难: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建立的同时,其他一些环境资源案件仍需要由基层法院审理。
由于资源有限以及基层法院的法律判断能力和审理水平存在差异,出现了非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困难。
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案管工作是指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和社会化管理等环节的综合工作,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长期发展中,案管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当前司法系统中,由于资源有限以及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在人力资源方面,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导致案件处理速度缓慢、积压严重;同时还出现了不同地区间优待政策存在差异、干警间待遇差距较大等情况。
此外,在物质资源方面,尽管国家对司法改革给予了大力支持,但清楚地认识到仍有一些基层单位条件艰苦、设备简陋甚至缺乏必备设施,并影响到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因此,需要通过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使司法资源能够更加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地区。
2. 司法执法不严案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不严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够认真、不够专业,导致了办案质量低下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刑事立案、取证以及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也存在着对相关程序的不规范操作和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这种司法执法不严表明了一些办案人员素质水平较低,可能涉及到培养机制或考核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3. 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科技手段的进步,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各行业发展和提升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在案管工作中,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于其他行业。
首先是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数据难以整合,导致案件处理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的目标困难。
其次是信息处理效率低下。
一些地方由于信息化工作力度不够,导致案件文件和数据仍然以纸质形式存储和传递,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刑诉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科学规范管理案件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大多数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20年版)》第11.7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四项内容,要求案卷材料齐备、装订符合要求,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案,另外在参考业务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的工作模式。
2020年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受理范围与标准也给予了明确的要求。
伴随着新系统的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配套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每一类案件的受理标准。
推进了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新系统中关于案件受理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主要是涉及案件管辖、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涉案款物及证据等随案移送情况、案卷齐备及规范程度这四个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既为案件受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也对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依据及职责划分不明案件受理审查要进行的第一步就是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那么案件受理员是根据法律文书还是案卷对管辖权作出判断?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又应当如何划分职责范围?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7条规定案管部门应当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对于不需要查看卷宗材料、根据起诉意见书就可以初步、直接进行判断的案件,或对于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属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决定。
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今天我整理了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一、根本情况20xx年,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试行案件管理工作初具雏形,采取的是与控申科合署办公的模式,功能较单一,主要是负责收送案工作。
20xx年底,该院案管办正式成立,20xx年7月案管办经正式批文核准为内设机构,20xx年9月案管办受理中心建立完成,并制定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方法》、《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接待、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行规定》等工作制度,律师接待模式是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混合接待。
20xx年律师接待统一在案件管理办公室,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以及数据统计工作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
二、存在的问题阅卷方式存在的细节问题。
律师现在的阅卷方式根本都是采取拍照的方式,回律所后自行打印,这种拍照的方式简单、便捷,但是存在的隐患也不小。
20xx年以来,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接待的申请阅卷的律师中,数人提出用手机或PAD等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对案卷进展拍照,我们考虑到网络泄密的可能性比较大,提出更换拍照工具。
另外拍照、复印等方式可能导致未成年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的根本情况外泄,与刑诉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相冲突。
涉案款物管理存在的细节问题。
作为基层检察院,必定会有案件第 1 页共4 页移送市院审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涉案款物的移送,按照标准模式,案件移送的同时涉案款物也要随案移送至市院,而公诉开庭时,一般又是在犯罪嫌疑人关押地开庭,那么涉案款物又要再送至基层法院,在这往来的过程中,长途运输的颠簸、天气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可能导致涉案款物的遗失或性状的改变,从而影响款物的证明力。
案件风险评估存在的细节问题。
个别案件根据规定应当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案件,但是承办人在开展案件风险评估时并未指出其具有风险性,而案件管理部门并不直接与当事人等接触,因此并不清楚案件是否有风险,就可能导致个别有风险的案件被当做无风险案件同样处理,甚至可能由于重视不够导致矛盾最终激化,风险等级提升。
案管问题线索处置调研报告
案管问题线索处置调研报告案管问题线索处置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为了更好地解决案件线索的处置问题,提升办案效率,我们展开了案管问题线索处置调研。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别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调研范围涵盖了各地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
三、调研结果分析调研结果显示,案管问题线索处置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线索收集不及时部分调查对象反映,案件线索在收集上存在较大的滞后,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主要原因是现有的线索收集手段和技术手段不够先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2. 线索审核不尽职一些调查对象反映,在线索审核过程中,存在审查不到位、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这导致合理的线索被误判或忽视,给案件破案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 线索保存不规范部分调查对象表示,对案件线索的保存和归类工作不够规范,给案件推进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线索保存和管理制度,提高线索利用效率。
4. 多部门合作不够高效从调查对象的回答来看,案件线索处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在协同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需要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更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建议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1. 建立完善线索收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线索的收集效率。
同时,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提高线索的来源多样性。
2. 加强线索审核工作制定统一的线索审核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建立规范的线索保存和归档制度制定详细的线索保存和归档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线索的分类管理,提高线索利用率。
4. 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的共享和交流平台,提高信息流动效率。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案管问题线索处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线索收集、审核、保存和协作机制,可以提升办案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案件管理制度的意义
案件管理制度的意义案件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案件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等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和指导案件管理工作。
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案件管理制度是指对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审理程序、调解方式、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案件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级法院、执法部门的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权。
明确了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哪个法院、哪个执法部门管辖,以避免案件管辖权纠纷,保证案件的顺利受理和审理。
2. 立案标准: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明确了哪些案件可以受理并立案,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这样可以提高案件的受理质量和效率,避免无效立案和重复立案。
3. 审理程序: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时间限制,包括开庭、听证、调查取证、辩论等程序,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开、公平审理,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4. 调解方式: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案件的调解方式和调解程序,鼓励当事人自愿调解,促进案件的和解,减轻司法负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执行方式: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案件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保证法院判决、裁定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案件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案件管理制度规范了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徇私舞弊、随意裁量的情况发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程序和时限,强调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办案时间和成本。
3. 保护当事人权益:案件管理制度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了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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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案件管理工作管辖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因管辖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可谓不多。
在侦查阶段,各地司法机关推诿、争抢案件的情况经常出现,甚至出现了越权管辖的情况。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因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大幅下降。
在审判阶段,因管辖权异议产生的问题更是比比皆是。
本文结合笔者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实践,在罗列出各种管辖异议问题的同时,提出了解决管辖异议问题要遵循的几条原则,同时提出要确立检察机关管辖优先的原则并予以论证,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管辖异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二章规定了管辖,共有十个条文,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法院的管辖范围,仅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管辖范围。
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关于管辖的条文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二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地域、不同等级、不同职能的法院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问题。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类刑事案件情况纷繁、案情复杂,《刑事诉讼法》对于三个机关之间的管辖问题规定并不尽详细,尤其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内部的管辖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加之各机关对案件事实、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危险性上的不同认识,极易产生管辖权争议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存在争议,经常出现一个案件在数个侦查单位之间流转,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最终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种现象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司法效能。
因此,有效的解决三个机关之间立案管辖之间的矛盾,解决公安机关、检察院内部之间的管辖矛盾,对于健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案管辖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诉讼管辖冲突概述
(一)刑事诉讼管辖概念
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刑事诉讼管辖解决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自受理什么类型的案件及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力划分问题。
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一般将刑事诉讼管辖划分为审判管辖与立案管辖两大类,案件管辖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各自分工,审判管辖又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对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进行了详细划分。
(二)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1.依据公、检、法的职权划分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而刑事管辖也在此原则下,依照职能配置。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决定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故此直接受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能是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2.依据案件的性质划分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据此可以得知,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普通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类
型。
(三)刑事诉讼管辖冲突的类型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理论上的分类,刑事诉讼管辖争议可也分为立案管辖争议与审判管辖争议。
立案管辖争议即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件争议;审判管辖争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应当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一审审理而产生的纠纷。
此外,在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内部,应当由哪一个、哪一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立案管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由于审判管辖已有诸多法律法规予以详细规定解释,故此不再赘述。
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管辖争议
前文中已经述及,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的规定并不详细,由其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新兴工作,对案管工作的规定更是模糊不清,造成了案件受理过程中无章可循,并出现了种种问题。
1.上级公安部门指定管辖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证实颁布之前,对于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应该移送哪一个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各地公安部门做法各异。
因为没有相关规定,有的直接移送主要犯罪地检察机关,有的则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逮捕,为此,公安部门需要多方沟通,协调关系,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新的诉讼规则颁布实施后,对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统一规定为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2.主要犯罪地疑难案件: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在多个犯罪地点犯罪的案件,有多个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当地公安机关不明确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或者多起案件立案侦查,此时,究竟以哪个地点作为主要犯罪地,具体由哪个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是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对审判管辖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对侦查阶段的管辖及检察阶段的管辖规定不够明确,也是造成此种争议的根源。
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如发现本地并非主要作案地,应当选择移送适宜管辖地,确因各种原因未能移送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到审判机关再自行移交。
3.未成年案件争议:自执行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以来,公诉部门与未检部门案件归属的争议大为减少,但其中部分问题仍然存在。
如未检科办案的案件,追捕或追诉的嫌疑人为成年人的,该成年犯罪嫌疑人应由哪个部门办理为妥?笔者以为,追捕或追诉毕竟为少数情况,且未检部门对此嫌疑人各项情况更为了解,如按照正常情况归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办理,难免有考虑不周到或定性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办理,故此,由未检部门办理更为妥当。
三、解决管辖异议的建议
解决刑事诉讼管辖争议问题,在兼顾公安、检察、法院的职能划分和相互联系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并建立相关的权利保障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管辖问题受到侵害。
1.健全相关救济制度:对于公安机关经侦查不予立案的案件,立案后又撤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及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难免会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决定不服。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核,或进行申诉。
但是复议复核制及申诉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规定不够细致、走过场等种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
对于复议、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公安、检察机关也要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每一级单元遵照执行,以求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利益。
2.建立管辖异议制度:当事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动的一方,与强大的公、检、法机关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因此,应赋予案件当事人对职能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权对立案机关的管辖权错误提出不同意见,显得很有必要。
在规定当事人有异议权的同时,应当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异议,同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异议成立的,须及时纠正;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并明确指出当事人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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