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王利明)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和鼓励交易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3-24[关键词]合同法的目标,或称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乃是应贯彻于整个合同法中的精神。
关于目标问题,俩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大均认为,这是壹个和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联系于壹起的问题。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
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
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
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且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1〕由于合同法旨于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
于我国,合同法的目标于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体现,〔2〕这些规定具有壹个共同点,即强调合同法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尽管我国合同法因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具有不同于西方合同法的壹些特点,但因为我国合同法于本质上仍然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任务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维护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护功能外,仍具有另壹个重要的功能和目标,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这壹目标体当下多方面,诸如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且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实现,等等。
鼓励交易的功能和保护功能是密切联系于壹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
然而,鼓励交易的功能又不能为保护功能所替代。
因为鼓励交易不仅仅体当下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且体当下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评价上(如是否应宣告合同已经成立,或应否宣告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强调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常常且不能解决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体现鼓励交易的功能的问题。
论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通过各种规则和机制,鼓励和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以下是该原则的几个方面:1. 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
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和无效情形,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于符合要件的交易,合同法将予以保护和支持,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鼓励自主交易。
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自主交易。
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交易内容、方式、条件等,合同法将予以保护和支持。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
3. 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履行顺序、履行方式、变更和解除等规则,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对于符合实际履行条件的交易,合同法将予以保护和支持,这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应用中,合同法通过以下方式体现鼓励交易原则:1. 明确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法对合同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以便更好地调整不同类型的交易关系。
同时,合同法还通过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和无效情形,保障合法、正当的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2. 规定合同的履行顺序和方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顺序和方式,以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合同法还通过规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规则,为实际履行交易提供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3. 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自主交易。
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交易内容、方式、条件等,合同法将予以保护和支持。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
4. 维护合同自由和缔约目的。
合同法通过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以维护合同自由和缔约目的。
此外,合同法还通过规定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5.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
合同法通过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促进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王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在我国现有的民商立法里面,《合同法》比较全面和彻底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合同法》自始至终贯彻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下面就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及其对法官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时产生的影响稍作阐述。
一.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首先表现为《合同法》确认和坚持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规定在《合同法》第4条,表述为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首先,民事主体有订立合同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习惯上把它叫做缔约自由;第二,民事主体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民事主体要订立合同的话,他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第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也就是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最核心的内容;第四,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第五,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决定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
这五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最核心的内容。
在合同自由原则所包含的五项内容里面,其中的第三项内容,即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合同自由最重要的部分。
由这一项自由决定,就对法官适用《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这个影响集中表现为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对任意性规范或者叫补充性规范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合同法》上,很多法律条文的最后,都会有这样的一句话,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象这样的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任意性规范。
比如《合同法》“买卖合同”第133条就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的规定就肯定是一个任意性规范。
再比如“买卖合同”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以后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交易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鼓励交易在合同法中的体现2005年10月20日10:23 江苏法制报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体现在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合同法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一、从严认定合同无效。
过去的合同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过多的合同被宣告无效。
合同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继续有效也不可能,这样,将会带来不必要的返还费用,造成财产损失和浪费。
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
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
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
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需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从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五、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然而,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实质就是消灭一项交易,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论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
论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鼓励各方自愿达成合同,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法强调合同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得通过强制或欺骗等手段达成合同。
只有当合同当事人真实、明确地表达了达成合同的意愿,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也是鼓励交易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次,鼓励交易原则体现了合同的尊重原则。
合同是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合同一经成立,应当得到严格的尊重和执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也是经济合作的重要保障。
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强调了合同的尊重和执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经济关系,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此外,鼓励交易原则还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达成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
鼓励交易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旨在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构建和谐的合同关系。
最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还体现了合同的效率原则。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强调合同的合法合理,合同的履行应当高效、合理,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合同当事人应当合理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达到合同的目的,提高合同的效率和效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合同的自愿、尊重、公平和效率的特点。
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对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合理合法的达成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合理合法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义务,保障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合。
合同法的目标
合同法的目标3篇合同法的目标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为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介绍合同法的目标。
第一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第一个目标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充分的尊重。
例如,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条件,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能够自主选择,并确保对方的知情同意。
合同法还明确了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约的处理和补偿也有具体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合同法的第二个目标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主体通过合同进行交易,确保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
合同法规定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并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合同法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篇:促进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合同法通过各种条款和规定,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件,对于订立合同具有一定的要求,以防止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秉持诚实、信用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此外,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充分知情,并能够作出明智的决策。
通过推动公平交易,合同法保护了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目标包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
浅析《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2019年05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崔慧颖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0摘要:合同法即交易规则的一种体现形式,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础条件,进而为其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进行了以下限定:在规定合同的基础上构建制度以呈现鼓励交易精神;可撤销合同制度应以倡导变更为主,同时违法解除条件应进行严格限制。
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准则,该原则促进了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和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因此对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主要体现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230-01作者简介:崔慧颖(1993-),女,朝鲜族,吉林珲春人,延边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鼓励交易原则以合同法为基础进行阐述,是以具体制度为基础降低当事人交易成本的一项制度,其主要的指导思想便是减少交易障碍,促使当事人可以借助合同而保证交易的立法性质。
本文主要从鼓励交易原则的主要表现对其进行阐述,进而提出了一些正确把握鼓励交易原则的策略,谨供有关人员借鉴。
一、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一)合同订立通过订立合同体现鼓励交易原则,例如,遵循传统大陆法,需要保证要约、承诺内容的一致性,若存在更改、限制、添加要约条件的行为,都会导致要约被拒绝。
但目前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保证要约、承诺内容的一致性,往往会给合同订立造成阻滞作用,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合同可以成功订立,给予原则性基础上,合同法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第三十一条表示,承诺以非实质性内容变更要约,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而最终订立的合同需要保证与承诺内容的一致性。
(二)口头形式除一些需要登记审批、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之外,合同的成立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以传递鼓励交易精神。
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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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鼓励交易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精神在于促进市场交易的繁荣与发展。
这一原则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合同法中得以体现,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交易原则的内涵与价值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鼓励和促进交易行为,尽可能减少阻碍和限制交易的因素,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化交易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与活力。
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繁荣:鼓励交易原则的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市场交易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2. 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使市场主体能够放心进行交易活动。
3.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交易原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资源向更高效、更有价值的领域流动。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旨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市场势力滥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
在合同成立方面,合同法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合同法还确立了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法性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形式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交易习惯。
在合同生效方面,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形,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方面也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试论“鼓励交易”——民法总则合同编基本原则再思考
试论“鼓励交易”——民法总则合同编基本原则再思考陆思璇【摘要】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法学界对其相关基础理论尚未达成共识.2017年3月15日,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合同编的编纂再次引发我们对“鼓励交易是否应该写入合同法”的思考.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后,形势更加复杂也更具挑战和机遇,鼓励交易和高质量的交易是顺应经济发展新态势的要求.鼓励交易原则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双方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和社会资产的积累.现行《合同法》通过鼓励合同来促进交易,在完整的过程和广泛的范围内促使更多类型合同的成立;鼓励交易原则不仅适应合同法内一系列原则,达到了立法体系内的整体和谐,而且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趋势.因此,将鼓励交易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的合同编,确定其原则地位.【期刊名称】《红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6)005【总页数】4页(P105-108)【关键词】民法总则合同编;鼓励交易;CISG;内部和谐;基本原则【作者】陆思璇【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引言鼓励交易,意味着在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快速处理交易的可能,促进交易成功,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999年颁布第一部《合同法》时,并非将鼓励交易原则纳入《合同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随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
合同编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难度之大、面临诸多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编的基本原则成为立法工作者们最初面临的和最需要思考的根本问题。
鼓励交易这个一直存在但曾经被法律文本舍弃的原则,是否应该写入新的民法总则的合同编呢?笔者所持的观点是,应该给予鼓励交易原则以法律文本上的肯定。
鼓励交易原则,对于《合同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利明认为,鼓励交易理论应成为市场经济合同法的重要目标。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提要]合同法的目标,或称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乃是应贯彻于整个合同法中的精神。
关于目标问题,两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大都认为,这是一个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
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
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
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1〕由于合同法旨在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的目标在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体现,〔2〕这些规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尽管我国合同法因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具有不同于西方合同法的一些特点,但因为我国合同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任务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维护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和目标,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这一目标体现在多方面,诸如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实现,等等。
鼓励交易的功能与保护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
然而,鼓励交易的功能又不能为保护功能所替代。
因为鼓励交易不仅仅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且体现在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评价上(如是否应宣告合同已经成立,或应否宣告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强调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常常并不能解决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体现鼓励交易的功能的问题。
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案例
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案例下面就给你讲一个体现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的案例。
案例背景。
小张是个摄影爱好者,一直想入手一台高级单反相机。
小王呢,正好有这么一台闲置的高级单反相机想出售。
两人在一个摄影论坛上聊上了,然后就开始商量这相机的买卖事儿。
交易过程中的波折。
小张和小王刚开始谈价格的时候,那可真是“讨价还价”的激烈场面啊。
小王心里想卖8000元,小张觉得太贵了,就一直压价,说最多出6000元。
两人你来我往,差点就谈崩了。
这时候呢,如果按照那种很死板的做法,可能这交易就黄了。
但是呢,合同法里的鼓励交易原则在这就开始起作用啦。
他们俩虽然在价格上有分歧,但是都还想促成这笔交易。
于是,他们就开始商量相机的一些其他附属品,比如说额外的镜头、电池、相机包之类的。
小王说:“你看啊,我这相机虽然我想卖8000元,但是如果你能出7000元,我把我那个价值1000元的备用镜头也送给你,还有两个新电池和一个质量特别好的相机包呢。
”小张一听,觉得挺划算的,就说:“行吧,那咱们就这么定了。
”合同的重要性。
这时候呢,他们就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毕竟这相机也不是个小物件,他们决定还是写个简单的合同。
合同里写明了相机的型号、价格、附属品都有啥,还有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交货时间、地点等等。
比如说,后来小王发现那个备用镜头有点小刮痕,他担心小张会因为这个反悔。
但是呢,他就赶紧给小张打电话说:“小张啊,我刚发现那个镜头有点小刮痕,不过不影响使用,我再给你降200元吧,就当补偿了。
”小张觉得小王这人还挺实在的,就说:“行,没关系,咱们这交易还是按计划进行。
”最后的结果。
就这样,在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保驾护航”下,小张和小王顺利地完成了相机的交易。
小张得到了心仪的相机和一堆配件,小王也把闲置的相机换成了钱。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就是在买卖双方有交易意向的时候,即使中间出现一些小问题、小分歧,法律也会鼓励双方去协商解决,尽可能地让交易达成,而不是让一点点小阻碍就把整个交易给毁掉。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是指法律应该鼓励人们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在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自由意思原则。
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自主决定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自由意思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方式、价格等要素,从而实现交易的最大化效益。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了强者欺弱者的情况出现。
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平等地协商、讨论交易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的诚信和信任,促进了交易的稳定和可靠。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建立起互信的关系,从而实现交易的长期合作和共赢。
最后,合同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的公正和公平,避免了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建立起诚信的形象,从而实现交易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这一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信用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建立起诚信的形象,实现交易的长期合作和共赢。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促进 交易效率
合同解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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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阶段的效率促进
合同履行中的效率促进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救济阶段的效率促进
快速仲裁和诉讼:合同法规定快速仲裁和诉讼程序,减少纠纷解决的 时间和成本。
违约方财产保全:合同法规定违约方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违约方不 会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合同法对交易的鼓励
章节副标题
合同自由原则
定义:合同自由 原则是指合同双 方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自愿、平等地达 成协议,实现交
易。
鼓励交易:合同 法通过确认合同 自由原则,鼓励 了市场主体积极 参与交易活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
合同解释的限制:在解释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和精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漏洞的填补:如果合同存在漏洞,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惯例等方式进行填补。
合同解除的限制:在解除合同时,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 公共利益。
合同法对交易效率的促进
章节副标题
合同订立阶段的效率促进
合同形式的简化:电子合同等便捷的订立方式,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订立效率。
合同内容的标准化:通过制定合同范本,减少合同条款的协商和争议,加速合同的订立过 程。
合同订立的自动化:利用技术手段,如智能合约,实现合同的自动执行和纠纷解决,减少 人为干预和延误。
合同订立过程的监管:通过法律和监管手段,保障合同订立过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减 少欺诈和违约风险。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当事人的自主自愿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其订约目的。
所以,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关系约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本身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人强迫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失效都是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
由此可见,鼓励交易,从而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是符合交易当事人的意志的。
同时,也应当明确,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指的是鼓励合法的、正当的、自愿的交易。
鼓励交易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合同法严格限定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实质上是消灭一次交易,在许多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合同能够履行,且继续履行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以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交易的目的。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必须是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一方或双方,且必须有解除行为。
将法定解除限定在履行困难且显失公平是由法院裁决。
案情简介:2011年3月,张宗华(买受人)与中方投资公司(出卖人)签订了2002-1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交付房屋时面积误差比为5.35%,张宗华因此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张宗华、中方投资公司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税费及支付相应利息。
论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摘要: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
鼓励交易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
认真领会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对探求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正确适用合同法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效合同、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一定义十分重要,它意味着并非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的无效,只有在违反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合同无效。
同时,并非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均导致合同无效,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案例一、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个2000万元的债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根本不足以履行对丙的债务,但甲公司告诉乙公司说,你欠我的2000万元我不要了,这就导致甲公司欠丙的2000万元还不了。
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可能他们是恶意串通,损害丙的利益,这时《合同法》是不是让甲公司对乙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74条是给了一个撤销权,不是让合同无效。
案例二、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比如说是3000万元,结果它把这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作价100万元卖给了乙公司,而丙在法庭上完全有证据证明,乙公司跟甲公司恶意串通。
这个时候,我们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即使丙在法庭上证明甲公司跟乙公司做这样一个用100万元买2500万元的行为是恶意串通,丙只有撤销权,丙可以在丙债权额的幅度内请求法院允许丙撤销甲公司跟乙公司的这个交易。
《合同法》从来没有说这个时候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就无效。
合同法以规范和鼓励交易为真谛
合同法以规范和鼓励交易为真谛
合同法首先是一部规范和鼓励交易的法。
合同法定义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法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以鼓励交易(promoting trade)为其目标。
只要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认其效力。
合同法的总则是关于交易的一般规则,其分则是关于交易的特殊规则。
合同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交易关系而展开。
由于合同法主要是交易法,所以合同法也是创造财富的法。
因为它保障了交易的进行,而交易是使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途径。
合同法通过合同关系可以把静态的财产关系转变成人们相互之间的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在交换过程中实现财产的增长。
简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简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频繁,合同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鼓励交易原则是中国合同法的核心之一,它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权益、落实契约精神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以下文章中,我们将重点讨论鼓励交易原则在中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鼓励交易原则的定义。
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基础上,当事人应自主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并遵守所作出的承诺,合理地认定与自己有关的条款,并给予相应的履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在中国合同法中,自由意志原则是维护鼓励交易原则的基石。
自由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以自己的意愿为核心,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和约束力的原则。
这表明,当事人应该有权选择和决定与谁交易,交易内容以及条款等各个方面。
这个原则的遵守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趋向了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优先履约原则此外,鼓励交易原则还包括优先履约原则。
优先履约原则是对合同约定条款的保护措施,它强调合同的履约可以有效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那么,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当一方违背合同规定难以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应该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产生更大的经济争端。
公平原则在鼓励交易原则中,还应该充分遵守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种概念性的规定,指交易方的公正和公正性。
具体地说,交易双方应该在交易的基础上互惠互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获得应得的权利。
履行义务的原则最后,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履行合同的义务,努力履行自己合同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这一原则也是鼓励交易的基础。
总结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规定。
自由意志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方,条款等.优先履行原则保护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保证了交易方面的公正公平和合同的信守。
因此,在日常生产和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些原则的重要性,积极遵守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实现双赢的交易目标。
分析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的促进与保障
分析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的促进与保障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约束力、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合同事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合同法的出现和完善,对于促进合同自由和保障公平交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的促进与保障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法保障了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可以自主约定合同内容、签署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解除与效果等,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同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出现,使得合同成为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工具,有力地保障了合同自由的实现。
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租金、租期、放假履行等事项,这些约定在合同法的保障下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合同自由的实现。
其次,合同法强调了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交易,并且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合同法对于公平交易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如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保护了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串通、虚夸误导等不公平行为。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无理拒绝退货、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益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合同法的出现使得公平交易成为一种法律要求和道德底线,促使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更加注重平等和公正。
此外,合同法还通过完善约束机制,促进了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制度,加强了对合同的监管。
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一制度规定有效地减少了合同风险,增强了合同当事人的信心。
同时,合同法还设立了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些制度的健全使得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维护和促进。
在合同法的保障下,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得到了有效地促进与保障。
合同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使得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自主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法强调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公平交易的实现;完善的约束机制促进了合同的履行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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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提要]合同法的目标,或称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乃是应贯彻于整个合同法中的精神。
关于目标问题,两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大都认为,这是一个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在一起的问题。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
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
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
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1〕由于合同法旨在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的目标在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体现,〔2〕这些规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尽管我国合同法因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具有不同于西方合同法的一些特点,但因为我国合同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任务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维护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和目标,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这一目标体现在多方面,诸如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实现,等等。
鼓励交易的功能与保护功能是密切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
然而,鼓励交易的功能又不能为保护功能所替代。
因为鼓励交易不仅仅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且体现在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评价上(如是否应宣告合同已经成立,或应否宣告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强调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常常并不能解决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体现鼓励交易的功能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为什么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重要目标?这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所谓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乃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这些每时每刻发生的、纷纭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合同象一把“法锁”一样拘束着交易当事人。
合同的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典型的买卖活动是反映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但是商品交换过程并不只是纯粹买卖,还包括劳务的交换(诸如加工、承揽、劳动服务)以及信贷、租赁、技术转让等各种合同形式。
它们都是单个的交换,都要求表现为合同的形式。
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因为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3〕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
因为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也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市场活动,而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按照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必须借助于交易的方式。
只要通过自愿交换方式,各种资源的流向必然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
当各种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价值,就可以说它们得到最有效的使用。
美国学者波斯纳等人认为,最初的权利分配并不影响到它的最有效使用,交易自然导致财产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转移。
〔4〕假如A有一批货物,他认为对他仅值100元,而认为该批货物对他值150元,只要双方在100元至150元之间就该货物的买卖成交,则双方都会受益。
假如B在以125元购买以后,C认为该批货物对他值160元,如果C以150元购买该批货物,则C也将从交易中获利,并且通过交易使该批货物向最有效利用它的手中转移,资源也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
〔5〕尤其应当看到,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这种自愿的交易不仅使交易当事人受益,而且也将使社会从中受益。
因为,在A、B交易后,AA的财产从100元增值到 125元,增加了25元,而B也从交易中获得了25元的利益。
A、B之间通过交易使该批货物的价值增加了50元,这不仅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使社会财富也得到增长。
〔6〕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的交易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合同法律,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基本目标。
合同法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所以,法国学者Tony Weir指出,侵权之债的规则主要起保护财富的作用,合同之债的规则则应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
〔7〕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的自主自愿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自愿,则不是公平和公正的交易。
所以,按照西方合同法的经典理论,“合意是构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
〔8〕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或象罗马法所称的“良家父”),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其订约目的,所以,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关系拘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本身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任何第三人强迫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都是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
由此可见,鼓励交易,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实现,则是符合交易当事人的意志的。
应当指出的是,我们说鼓励交易,首先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够生效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合意不违背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此种合意才能够生效。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违背了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
则此种交易不仅不应当受到鼓励,而且应当追究交易当事人的责任。
其次,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是鼓励自愿的交易,也就是指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
基于欺诈、胁迫或其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而产生的交易,常常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会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对此种交易活动不应当予以鼓励,而应当通过可变更、可撤销等法律规则予以限制和调整。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规则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在现行立法中,许多规则不仅未能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到限制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现行合同立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过于宽泛。
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列举过宽,特别是将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都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将这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确实在客观上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的范围。
因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才能作出决定,局外人常常难以作出判断,即使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和胁迫,受害人若不主动提出请求,局外人也无从知道。
如果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使其当然无效,则在受害人不愿意使该合同失效,而自愿接受该合同的拘束时,现行立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则对受害人显得过于苛刻,同时,因为立法允许国家有关机关对无效合同加以干预,即应主动宣告这些合同无效,这就消灭了一些不应当消灭的交易,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因为有关合同法律和法规列举了各种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了12项必要条款,而经济合同法第12条也规定了5项主要条款),而立法者对这些条款的性质未能作出解释,这样就造成了一种误解,即认为任何购销合同或经济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
从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只要合同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要条款,就应当被宣告无效,从而造成了无效合同在实践中适用得十分宽泛的现象。
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立法对合同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也缺乏必要的限制。
例如,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这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不管此种不履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债权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没有对因违约而导致的解除权的行使作出限制,实际上是允许一方在迟延履行后,另一方可自由行使解除权,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
在实践中,许多法院据此而认为只要一方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可以宣告合同的解除,确实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而发生消灭。
我们认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实存在过宽地使用合同无效和解除制度、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和解除的现象。
此种现象与鼓励交易原则是完全背离的,因为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解除,则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
即使当事人希望使其再继续有效也不可能。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能起到保护交易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因其没有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因此是不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具体来说:第一,它不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手段,正如阿蒂亚所指出的,复杂的信贷经济的出现,意味着在财产流转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人们有必要比以前在更大范围内依赖于许诺和协议。
〔9〕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了一句名言,即“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
〔10〕如果将一些内容合法的但某些条款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当事人自愿接受,或存在轻微违约但未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合同均作为无效或应解除的合同对待,确实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二,它不利于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不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解除以后,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互返还财产不仅意味着当事人为履行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订约目的不能得到实现,而且因为这种相互返还,将会增加不必要的返还费用,从而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