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3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新乡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金融局 2016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乡市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新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两类机构监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类机构监管责任制,将防范、打击和处置两类机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监管的职责范围,负责对辖区内两类机构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开展监测、调查、报告、取缔、后期处置等工作,引导两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4日新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新乡市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2)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3)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7)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集中取款、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8)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新政办(2015)157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1日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房地产行业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和《河南省房地产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5〕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类企业是指在新乡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业一线把关职责。
第二章行业监管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主动配合职能部门,澄清行业风险底数,完善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工作,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第六条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有非法集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新政办〔2022〕 78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新乡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57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着眼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统筹构建全市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充分共享,持续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更好支持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不断丰富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高水平建设“信用新乡”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多方参与,协同联动。
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建立纵横协同、上下联动、高效务实的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全市融资信用服务新格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银行业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银行业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新政办[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银行业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推动银行业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新乡市推动银行业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业机构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切实支持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新乡银行业和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新乡市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和推动小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银行业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拓宽思路,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做好小企业服务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时度势,深化改革,积极作为,更需要商业银行强化小企业服务措施,建立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共同创造有利于小企业融资的整体环境。
各银行业机构要坚持银企双赢的和谐发展思路,积极推动小企业发展。
并注意做到两个结合:一是把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银监会、河南银监局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与支持全市小企业创新发展信贷计划相结合,二是把执行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与行业授信管理和服务措施紧密结合。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融资需求要树立优先扶持、优先发放的意识。
二、成立专门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明确规划,力争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各银行业机构不能单纯把为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看作是一项具体的银行业务,而应视为一项带有战略意义的变革来认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新政办(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84号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扶优限劣、提升质量、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和特色化发展定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扶贫等普惠领域的小额贷款业务,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对其他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
重点支持县(市)特别是贫困县设立直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市辖区设立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逐步做专做精、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我市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影响力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实现其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较快增长,每年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到2020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以上,形成25亿元以上的贷款能力,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行业格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新政[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2005年10月26日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市级各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7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和邮政部门。
二、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精神奖励为市政府通报表彰和记功、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物质奖励为拨付奖金。
三、对商业银行的考核(一)奖励条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综合积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考核程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新乡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意见,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商业银行的考核积分标准1.新增贷款额。
每新增贷款额1亿元,得1.5分。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与上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相比的增加额,每增加1亿元得0.5分。
最高得10分。
3.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
新增贷款额在全省系统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5分;排名第四;得4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的文件精神,为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结合新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金融的立业之本,服务实体经济是对金融的本质要求。
无还本续贷是银保监会落实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系列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银保监会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的贷款方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实现新老贷款无缝衔接,有效解决企业倒贷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要积极扩大无还本续贷的适用范围,使更多企业从中受益,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市金融局、人行、银监局、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尽快落地。
市金融办要做好协调工作。
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好信贷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企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引导,对于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无还本续贷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要进一步提高监管容忍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新政办[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新乡市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银行业机构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信用体系缺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银行自身发展和小企业发展的互利共赢,为中小企业搭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平台,开创诚信合作的新模式,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和督促我市银行业机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贯彻执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完善小企业授信的“六项机制”建设,引导小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共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良好环境。
二、总体工作思路根据我市银行业机构和小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建立一个纽带、打造三个平台、分别指导、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全面督促和指导全市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个纽带。
即建立新乡市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全面负责督促和指导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建立新乡市“小企业信息库”,沟通银企关系。
三个平台。
一是沟通协调平台,相关参与工作部门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小企业信息库”,为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争取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是信息交流平台。
建立银行、企业信息交流平台,相关部门根据业务职责,为银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达到信息对称。
三是经验交流平台。
定期举办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交流会、研讨会或促进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同时加强与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金融工作加强资金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金融工作加强资金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新政办[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金融工作加强资金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推动金融工作加强资金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新乡市推动金融工作加强资金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为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的目标是,围绕省政府“33155”行动计划,以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为工作着力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矛盾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把解决资金瓶颈制约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积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式,着力完善金融体系,繁荣金融市场主体,努力扩大信贷投放和资本市场融资,确保完成全年融资200亿元,为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一、突出重点,强化银企对接(一)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
分级建立政府、银行、企业(项目)三方对接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主管市领导为组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人行、银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银企合作领导小组,分领域、分行业系统开展银企对接。
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借鉴银团贷款模式,构建银行联合支持重点企业机制;推进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构建中小微企业封闭型互助融资机制;促进重点企业强强联合,构建封闭型互助合作机制。
完善融资对接服务机制,建立全市融资信息平台。
对确定对接的重点项目和企业,设专人跟踪负责。
组建融资专家服务团,帮助骨干企业制定融资方案,协调完善项目融资条件。
市级重点解决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基础设施融资,县级重点解决具体的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5日新乡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5〕96号),加快我市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豫政〔2015〕8号文件及豫政办〔2015〕96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各项部署,通过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形成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现代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地区,努力将试验区建成农村金融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试验区实施农村金融改革,率先建立“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2015—2020年涉农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村镇银行县域覆盖面;涉农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升,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缓解;农户信用信息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农村支付服务供给扩大,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新政文[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06]2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改善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对新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投资不足,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建设,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打造“信用新乡”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政府引导、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市场运作。
发展政府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混合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互助性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
加强和改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有序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新政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新政办〔2022〕 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9日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升规(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改股(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股上市(优质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挂牌公司),做大做强我市各类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方向,强化重点扶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和激励约束四个关键举措,畅通企业成长通道,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促进市场主体多起来、好起来、活起来、强起来,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做优做强,实现“个转企”加速,“小升规”提质,“规改股”“股上市”增效。
二是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通过部门联动、互动,形成精准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参照本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3]2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文【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玉民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张建东市政府副
1 / 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补偿程序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构建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暂定为29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负责筹措,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类企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 〔2021〕 4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三章评价奖励第四章附则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各市级驻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新乡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乡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新乡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分行、新乡农信办及浦发银行新乡支行等),在新开展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央驻新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审计局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评价分为“商业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评价”“金融监管部门评价”。
其中商业银行评价分为“经济贡献评价”和“改革创新评价”。
第五条经济贡献评价单项指标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经济贡献评价对各驻新市级商业银行定量评分,满分100分,其中信贷总量指标40分,信贷结构指标35分,税收贡献指标10分,配合市政府重点工作指标15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新政办 〔2021〕 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管理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开发企业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监督工作;(四)负责监督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履行监管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新政办[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优化信贷融资模式实施意见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逐步将现有的网状发散型互保链条梳理整合为环式封闭型互保链条,切实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借鉴银团贷款模式,构建银行联合支持重点企业机制按照“主办银行牵头、签署合作协议、合理确定额度、联合抵御风险”的原则,对经工信部门推荐、贷款银行不少于三家、对我市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由主办金融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贷款银行建立银企合作银团(以下简称银团)。
一是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
由银团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银行承诺确保重点企业授信额度内贷款足额支持,企业承诺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审慎互保,并在新增贷款和从其它金融机构融资时,提交签约银行共同认可,规避同业不公平竞争。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银团要根据企业整体实力,合理确定授信总额和综合融资成本,各成员贷款总额不超过期初核定总额,综合授信规模根据企业经营变化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三是增进信息沟通,强化银企互信。
企业应定期向市工信局和银团成员报送经营情况,并及时通报重要事项信息,并加强对互保、联保行为等或有负债相关联企业的监督。
银行要增加还后再贷信息透明度,对能够续贷的要提高续贷效率,支持企业利用政府转贷资金降低周转成本;对不再续贷的,需提前告知企业和其他银团成员,以便企业和其他银行提前做好准备,减少企业资金断裂风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办[2005]7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新政办[2005]71号)2005年5月8日,市政府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了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工作,明确提出了2005年的年度目标。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小额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2005年对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一)各县(市)、区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由本级政府确定。
市本级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商业银行承担,并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经办支行实行年度责任目标单列考核。
小额贷款各承办银行要保证按担保基金1:5落实放大,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年度责任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贷款,由担保机构负责核查担保,经办银行负责核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贴息。
(三)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贷款,按豫财金〔2004〕167号文件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五项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004年7月1日前的企业贷款按原程序办理),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核查放贷。
(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筹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具体任务另行下文。
三、实行奖惩激励机制。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凡通过再就业小额贷款实现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4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工作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9]101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现将《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
为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的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监管为基础,及时识别和预警,积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保障全市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
成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做好监管及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哪个县(市)、区管辖的,就由哪个县(市)、区承担监督管理和处置风险责任,属于哪个部门职能的,就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快速反应、各司其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营、公安、财政、银监、人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进行监管,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4.依法监管的原则。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监管机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风险防范和监管内容
(一)风险防范
1.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发生贷款业务风险的以下各种诱因:
(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
(2)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