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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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以下统称行使主体)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设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挂牌机构作为行使主体。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组织编制、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行使主体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使主体编制全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并对下级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权责清单实行“全区一单”,同一层级政府行政职权数量应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在横向不同区域、纵向不同层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应基本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特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特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3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6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工作
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由于自治区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对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
下:
刘慧主席领导自治区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财政和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和编委。

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袁家军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自治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工业经济、发展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参事室)、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外办(侨务办公室)、国资委、轻纺工业局(工业合作联社)、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物价局、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办公室、宁东管委会。

联系自治区政协、各民主党派、总工会、工商联、侨联,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中央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

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王玉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刘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李锐自治区副主席田明自治区主席助理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黑智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廷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人防办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李春阳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马力克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宁政办发〔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4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自治区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成立自治区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赵永清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杨培君自治区副主席马秀珍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王小成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吴涛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周万生自治区党委编办主任李郁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李秋玲自治区教育厅厅长田丰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守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晓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任永忠自治区医保局局长赵旭辉银川市市长郝春明永宁县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李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瑞军同志、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阮越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改革推进组、项目实施组(设两个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单位(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单独发文明确。

二、调整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和山自治区副主席刘可为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范锐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薛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一级巡视员马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滑志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厅长贺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成员: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改革办、网信办、编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乡村振兴局负责同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宁党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113号2009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现就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继续深化。

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稳定的形势仍很复杂,人民群众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政府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任何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宁政办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效能,自治区政府决定对现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2008年-2012年政府发文成立)进一步精简压缩,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一是凡承担一次性工作职责已经完成的;部门(单位)之间通过专题会议、厅级联席会议等形式能协调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成立,予以撤销。

二是原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幅度合并,凡职责相近、同属一位政府领导分管的,合并更名为一个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若干办公室,分设在相关职能厅局。

三是凡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涉及自治区政府多位领导分管、需要经常性协调决策的综合性重要工作;涉及跨分管领导的多个部门(单位)协调的重要工作;因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政府决定设立的,予以保留或新设。

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办公厅严格审核把关,分管主席审定后,报主席批准成立;重大或由主席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的,阶段性工作结束的,不再另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和撤销。

自治区政府将每年清理一次议事协调机构,防止出现反弹。

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合并的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慧自治区主席副主任:袁家军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白雪山自治区副主席委员:王紫云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张作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喜清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文宇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王政兼任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信 访 (

法制 、
机关事务 、
政 务 服务 ) 、
发 展 改
革 ( 内 陆 开 放 、 物 价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宁
东管 委 会 、
税务 、
统计 、
金融保险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行 政 学 院 、 各 民 主 党 派 、 中 央 驻 宁 新 闻
工 作 办 理 环 境 保 护 、 农 林 水扶贫 、
供销 、
农垦 、
农 业 科
技、
气象 、
地震 、
工会 、
团委 、
妇 联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
秘 书 二 处 服 务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 作 办 理 政 府 办 公 厅 及 有 关 厅 属 单 位 ,
案 管 档
理 、
机 要 通 信 和 保 密 等 工 作 ; 负 责 政 务 信 息 的 采
集 、 编 辑 和 报 送 工 作 。
政 务 处 服 务 咸 辉 同 志 、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作 ,
办理审 计 、
财 政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统 筹 安 排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各 项 政 务 活 动 等 ;
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各 直 构 门 、
属机 :
为便于各地 、
各 部门 工作联系 ,
现 将 自 治
区人 民 政府 办公厅处 室职 责调 整 通 知 如 下 :
文 电 信 息 处 负 责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办公厅文 电 收发运转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一)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指导、监督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政务服务、政务督查和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对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对自治区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培养建立公职律师队伍。

其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

定 。
第 四 条 推 行 行政 执 法三 项 制 度 应 当 坚 持依
法规范 、
执法为 民 、
务 实高 效 、
改革 创新 、
统 筹
协 调 的 原 则 。

2 9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公报 》
N 20 1 9 .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对 其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自 治 区各 级 行政 执 法机 关 ( 含 法 律
法规 授 权 的 具有 管 理 公 共事 务 职 能 并 行 使 行 政执
法 权 的 组 织 )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三 项 制 度 适 用 本 规
定 。 受 委 托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三 项 制 度 适 用 本 规
公示 ” 的 原 则 , 全 面 、 准 确 、 及 时 、 主 动 地 公 开 行 政 执法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信息 。
第 八 条 行政 执 法事 前 公开 应 当包 括 下 列 信
息 :



行政 执法机关名 称 、
机构 内 部 设置 、
单位 职能 、
办公地 址 、
同 志 作 为 本 地 区 、 本部 门 全 面 推 行 行政 执 法 三 项
制 度 工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负 责 行政 执 法 三 项 制 度 ,
的 组 织领 导 和 推 动 落 实 工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立 司 法 行 政 、 编 制 管理 、 公务 员 管理 、 信息 公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厅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7〕22号2007年10月19日)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办公厅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大会精神,切实加强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为民、务实、创新、高效、清廉”政府机关的要求,以“优质服务、高效工作、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整体工作为核心,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工作过程全面提速,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整体工作全面提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速工作过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履行职责上的新突破,办事效率上的新改进,群众满意度上的新提高。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和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是办公厅的重要职责。

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实际工作中创造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给群众,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上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宁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步之年,做好2021年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将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3•【字号】宁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紫云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在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领导并主持政府办公厅和政府参事室工作。

协助政府领导处理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政务处、文电信息处、主席办、督查室。

李文华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金融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主持自治区金融办全面工作。

李建功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工业经济、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国有资产监管、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

马云海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生态移民、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应急办。

梁积裕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保险、税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史社科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

妥永苍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负责自治区政府在京的联络协调、接待服务、信息宣传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主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全面工作。

马忠玉副秘书长、政府研究室主任负责政府政策研究工作。

主持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全面工作。

蒋元德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主持自治区信访局全面工作。

赵小平副秘书长、机管局局长负责自治区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2
【摘要】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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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5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自治区律师服务中心承担的“律师考核、注册、年检”的职责划入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自治区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在宁的港澳律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自治区法律援助、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主管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
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对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咸辉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编制、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编办、监察厅、审计厅。

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张超超副主席负责自治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财税、统计、信息化建设、金融保险方面的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参事室、信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信息化建设办,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自治区政协、各民主党派。

联系宁夏国税局、财政部驻宁专员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调查总队、宁夏通信管理局,国开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宁夏分行以及人保财险、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等金融和保险机构,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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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1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译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

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审查说明,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组织拟订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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