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精品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内容摘要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
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
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
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
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法逃逸行政法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
据统计,在2014-2018年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
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且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因而需要认真对待。
然而,关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理论研究中也存在很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做专题研究,以期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标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TJFXQN18-002)阶段性成果+感谢张文教授、白岫云老师、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另,邹宏建、侯艳婷、焦璇、陈月、赵星天、熊秦敏、吴梦涵、刘明昱、王雨欢、刘懿丹、张昕怡、龚科羽、余怡、薛碧洁等14位同学协助笔者研读整理了3457份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案例素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tjsj/?Isj/.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为344357份,其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数量为154977份,后者占据前者的45%,检索日期:2020年6月14日+1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一、逃逸的分类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法律规定
一、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
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限我们认为,将逃逸行为仅限定在事故现场值得商榷。
一是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未对逃逸的时间和地点作限制规定。
如果仅将逃逸行为限定在事故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规制,如此势必会影响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与相关立法精神不符。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现场无法逃离,如肇事者自己受伤或者被卡在车内、遭被害人亲属围堵或者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等情形。
但在调查取证或者医院治疗期间,肇事者往往借对其人身约束相对放松的机会而逃离。
因此,对事后逃逸行为有必要与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一样予以打击。
将交通肇事逃逸场所限制理解为事故现场是机械套用公安部的《规定》,忽略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所体现的立法和政策精神。
交通肇事罪逃逸疑难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逃逸疑难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交通道路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交通肇事逃逸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频发现象,正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个案发率非常高的罪名,也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一个对逃逸行为进行规制的罪名,并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逃逸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但是,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笔者从交通肇事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自首的认定标准以及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自首、立法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应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两种都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情形。
笔者将针对此两种疑难情形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基于上述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阐述,可以提取出一个结构,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逃避什么值得一分析,是为了逃避法律上的责任?还是为了逃避救助被害者的义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者应该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由此可知,救助义务是由于驾驶者的先行行为所致,因此是法定的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逃逸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逃避法律责任或抢救义务任何其中之一都可构成逃逸行为。
其中,逃逸的行为也可分为单纯逃逸和移置逃逸两种情况。
单纯逃逸即肇事后逃跑,而移置逃逸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可以将行为人进行藏匿或者不等其得到完全救助而逃跑。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而言,无论是单纯的逃逸还是将被害人移置逃逸,被害人受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避救助等义务致使被害人利益受损,而移置逃逸的行为只是在某些方面排除了其他人实施救助的机会与条件,从本质上来说,移置逃逸的行为仍然是对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人应尽义务的违反,所以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包括的两种方式,单纯逃逸和移置逃逸都应该属于刑法中应尽义务的不作为形式。
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编者按: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肇事逃逸不仅是量刑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的分界线,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适用缓刑(我国法律规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能否保证人身自由。
鉴于此,笔者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为根据,总结提炼出“肇事逃逸”情节认定中常用裁判指导要旨以飨读者。
1.核心观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裁判要旨: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者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仅认定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互相冲抵。
理由如下:1.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2.“逃逸中止”实质上是行为人主动结束逃逸继续状态,与犯罪嫌疑人事后主动退赃并无本质差异,犯罪状态不可能逆转。
3.在发生因肇事逃逸而致受伤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下,所谓的“中止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同理,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76号2.核心观点: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内在联系。
裁判要旨: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律分析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及后果较为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不采取逃逸行为的情况下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而采取逃逸行为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惩罚。
一、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逃逸行为是指交通肇事后,驾驶人没有在合法的情况下立即停车,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离开现场拒不归来,或者隐瞒车辆行驶管理部门查证的真实情况,从而逃避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行为。
逃逸行为性质恶劣,其会对社会治安、整体道德、秩序等方面产生重大伤害。
首先,逃逸行为容易导致伤人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及时获得急救救助,因而酿成重大后果;其次,逃逸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导致法律制度无法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逃逸行为严重污染道德风气和社会风气,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履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肇事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经过交警立即现场处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肇事者采取逃逸行为,则需要承担更严厉的后果。
首先,逃逸行为会导致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停车等候处理。
如果逃逸,交警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及面包车、货车、客车、危化品车等商业车辆的,交警部门还可以对其强制暂扣驾驶证或立即暂扣车辆等措施。
其次,逃逸行为会导致民事赔偿。
如果逃逸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并获得赔偿。
最后,逃逸行为会导致刑事追究。
如果交通肇事者采取逃逸行为,其行为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的不同情形
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分析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法律分析:1,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实际上分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即逃逸情节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即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成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三是结果加重的致人死亡的逃逸。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逃逸⾏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逃逸⾏为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了重⼤交通事故才能构成。
依据《解释》第2条第2款第项之规定,如果⾏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交通事故,但仅致⼀⼈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为主观上是故意。
⾏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伤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发⽣了交通事故,⾃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此不能认定构成逃逸。
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为⼈在发⽣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发⽣了交通事故有⼀定难度,但我们不能因此⽽采取不论⾏为⼈主观认识如何,只要客观上发⽣了交通事故,且⾏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为⼈逃逸,这对于⾏为⼈⽽⾔也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在某些案件中确实存在⾏为⼈主观上并不知道⾃⼰发⽣了交通事故的情况。
1999年,某驾驶员驾驶⼀辆装满货物的⼤货车⾼速⾏驶在国道324线莆⽥路段,突然看见⼀⾏⼈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向左避让,但⾏⼈还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
由于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闭,事故发⽣后驾驶员没有听见异常声⾳,车辆没有明显晃动,驾驶员以为已避开⾏⼈,继续驾车前进,在距离事故发⽣路段20公⾥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胎上粘有⼤量死者的脑组织。
在上述案例中只能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这⼀加重处罚情节。
尽管从证据上认定⾏为⼈是否知道事故发⽣存在⼀定困难,但实践中仍然可以从相关情况判定⾏为⼈的⼼态。
如:事故发⽣后⾏为⼈是否不合理改变既定的或正常的⾏驶路线;是否⽆正当事由对车辆进⾏冲洗或修理;事故发⽣后是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或者在发⽣事故的⼀刹那降低车速后随即加速离开等等。
简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担
简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担简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刑事本案及民事责任的道路网分担交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沉重打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十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此条明确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应在原量刑幅度提升一个档次。
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之时,要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严格依照《刑法》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掌握此类犯罪的构罪情节,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义务,并有为逃避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均共同组成交通肇事罪。
二、要指明被害人必然死亡是逃逸前必然的结果,还是因逃逸造成拒捕被害人不用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
在实践中,因逃逸致死详述需有若干证据予以佐证,而此类证据的取得极难,手续繁琐,成功进行消耗司法鉴定需耗费较多时间、精力,故搜查机关为图省事,往往会忽视此类证据的分发。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同,要对此情况给与重视,并使检侦对此党政机关对此情况均引起重视。
凡是交通事故时被害人未当场死亡,而肇事人逃逸的,均应对死亡是否是逃逸行为造成的作出认定。
如是前者,应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行为人幅度内量刑,如是后者,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必须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对证据一定要严格把关。
三、交通肇事逃逸后为逃避法规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以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此时被告人侵犯的客体已不仅限于交通运输的秩序正常公共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是一种过失犯罪了,而是主观上已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了,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二百三十四条十二条之规定,以惩戒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
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是指肇事后未依法履行事故处理程序而逃离现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序良俗,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罪逃逸作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解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罪逃逸是指交通参与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停车、保护现场、帮助受伤者并等待交警处理,而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行为是在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发生。
构成要件要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逃逸首先要有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车辆之间的碰撞、行人被车辆撞击等情形。
2.肇事后逃逸:在事故发生后,交通参与人没有按照相应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且擅自逃离现场。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逃逸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量刑标准如下: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对于逃逸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刑法规定量刑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对于逃逸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或者逃逸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于逃逸行为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或者逃逸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刑法规定量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自首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论交通肇事罪逃逸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交通参与人来说,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安全是每个人的应尽责任,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着想。
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法律刑罚
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法律刑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不履行停车、报警、救助伤者等必要义务,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和职责,也严重妨碍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依法追责。
针对肇事逃逸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
一、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肇事逃逸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引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肇事逃逸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引致严重后果。
只有满足这些要素,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肇事逃逸的法定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判罚还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 伤亡情况:如果肇事逃逸导致他人轻伤或重伤,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肇事后逃逸,尚引致轻伤或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伤亡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2. 违法行为情节:如果肇事逃逸过程中有明显的恶劣行为,如故意加重伤害、阻碍救助等,刑罚也会相应增加。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肇事后逃逸,瞒报真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故意加重伤害他人身体,尚引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恶劣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3. 酒驾、毒驾等情况:如果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在肇事时处于酒驾、毒驾等违法状态,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肇事后逃逸且有酒驾、毒驾等行为的,刑罚将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和惩治意义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首先,肇事逃逸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使现场无人负责,给后续处理和伤者救助带来很大困难。
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交通事故给人们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是非常严重的,同时,交通事故中逃离现场的行为也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因此,交通肇事罪逃逸量刑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后逃逸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逃逸行为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侵犯,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情节等因素来进行判定的。
对于逃逸行为,量刑标准不仅要考虑到作案手段的狡猾程度,还要考虑到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外,是否有如实报告和积极赔偿等自首表现也是被考虑的因素。
很多情况下,交通肇事者会选择逃离现场来规避责任。
这样的行为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比如,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和困扰,也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肃处理,加大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路面交通秩序,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各地交通部门应该加强交通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和监控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信息,追踪交通肇事者。
此外,还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车主自觉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量刑标准要更加科学合理现在的量刑标准过于宽泛,不具有针对性。
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未来应该对量刑标准再进行一番修订,尤其是对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量刑应当提高,同时,对自首者给予从轻或减轻量刑等优惠。
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救助对于受害人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是救助和赔偿。
因此,政府应该在机构设置、人才引进、经费投入等各个方面着手,配套好相应的服务保障机制。
肇事逃逸判刑标准
肇事逃逸判刑标准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依法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主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而肇事逃逸行为往往会加重事故后果,因此其刑罚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此外,如果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对其进行严格的定罪量刑。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
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肇事逃逸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行为将面临严格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标准,法律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同时,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所以会死亡,是因为没有及时的获得救治的关系,因为很多肇事者在事故发⽣之后做了逃逸的⾏为,没有及时的将伤者送到医院⾥⾯进⾏治疗,法律也不允许⼈逃逸,下⾯店铺⼩编为你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百零⼀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第⼗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以下⾏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主观⽅⾯主观⽅⾯即⾏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为⽽⾔,具有直接的⾏为故意。
因此只有⾏为⼈对肇事⾏为明知,同时⼜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从主观⽅⾯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疑问,其逃逸⾏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论何种情形,⾏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的⾏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并对逃逸⾏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为⼈的主观⽅⾯。
客观⽅⾯交通肇事后逃逸⾏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为的客观⽅⾯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为,是最⾼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逃跑的⾏为。
交通肇事逃逸适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Every love is for holding a lamp and meeting someone who resembles him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肇事逃逸适用法律有哪些规定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类比较恶劣的违法案件,我国对这类违法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根据相关案件的情节处以7年及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还可以吊销相关当事人的驾驶执照,对这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观上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
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
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
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现场的紧急情况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
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
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
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
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交通事故逃逸应该从哪方面认定、书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应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逃逸应该从哪方面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㈠停车义务;㈡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报警;㈤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
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
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摘要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严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存在着将逃逸的时空要件做扩大理解的情况。
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抚慰被害方心理上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将原先不应属于逃逸的行为作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评价。
而且,基于逃逸对于交通肇事罪所具有的定罪、量刑上的双重意义,不当认定逃逸将直接致使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是虽应被追诉却遭到轻刑重判。
本文旨在探讨逃逸情节应做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的理由,并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类逃逸”行为寻求合法、合理的处理模式。
关键词肇事逃逸规范目的扩大解释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项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逃逸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逃逸行为具有定罪、量刑的双重意义。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将逃逸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此种定义方式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揭示逃逸的行为特征,但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准确认定仍不时有争议之声。
尤其是在司法实务中,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存在着矫枉过正的嫌疑,将一些与逃逸行为类似,但并不符合刑法规范目的“类逃逸”行为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过于宽泛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求主观上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
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将逃逸的时间、空间条件从宽认定的倾向,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事故后在医院治疗期间下落不明、事发后在现场接受调查后隐匿行踪、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等,上述行为因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类似的情况较多在此无法穷尽,但相同点均在于不是传统观念上的犯罪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驾车从事故现场逃离,之后隐匿行踪的行为,而是将判定逃逸成立时空延伸至事故发生后的时间、地点。
笔者认为,不加区分时间、地点,为了强化打击力度而扩大逃逸认定范围的作法,虽然是出于抑制逃逸行为,抚慰被害方心理的良好初衷,但悖离了刑法对肇事后逃逸的规范目的,将本不应属于刑法规制范围的行为以刑法调整,并不能使犯罪行为人内心真正认罪伏法,甚至于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做严格限定的理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严格限定为在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情形,不应当在时空条件上做扩大理解。
肇事者在非事故现场隐匿行踪的行为,虽然存在着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应之认定为逃逸。
理由如下:(一)非事故现场隐匿行踪的行为认定为逃逸不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对逃逸做时空延伸理解的理论依据在于,承认肇事逃逸有两方面的规范目的:(1)为了督促肇事者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被害人,以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2)为了司法机关能够控制肇事者,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范目的应当集中在保障现场被害人人身权益上:首先,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追究刑责而逃跑,属于人之常情,具有不期待可能性,比如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比交通肇事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案件,侵犯法益更为严重的案件,都未将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匿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将肇事后逃逸的刑法规范目的认为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照此逻辑,上述案件也应当规定相应的逃逸情节。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法规范目的不应包括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保护被害人的法益是刑法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滞留在事故现场的被害人的生命仍有得以挽救的可能,也就是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
而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肇事行为,已经产生了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的义务,若其在此时逃逸,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可能造成伤情后果的加重甚至死亡。
为此,对于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从现场逃跑而对被害人弃之不顾的逃逸行为,因可能造成对被害人法益的进一步损害,而以刑法评价的方式,将该行为作为入罪或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通过刑法的惩罚、预防功能以实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最终目的。
反观犯罪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其他时间、地点隐匿行踪的行为,因被害人不可能未送医救治,也就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犯罪行为人的隐匿行为也就不存在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的必要性。
(二)将非事故现场隐匿行踪的行为视为逃逸,是对“现场”这一关键词的曲解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中的“现场”包含了时间及空间两方面的含义,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事故发生的地点。
按照这种解释,交通肇事逃逸就应当限定为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而不能将在非事故现场逃跑的行为认定为逃逸。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将“现场”做扩大理解的情况,即将现场的范围从事故发生的地点,扩大到了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监管的相关场所,从时间上,则延伸到了事故发生后至犯罪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前甚至是开庭审判前。
典型的就是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医或者是本人在医院就医后,为了躲避追究隐匿行踪,司法机关将把医院视为“现场”,而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对“现场”做上述扩张理解实际上是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所谓扩大解释,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而扩大解释的使用也不是毫无限定条件,“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反观实践中将非事故现场解释为“现场”的作法,持肯说者认为这是合法的扩大解释。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一般人的理解角度,还是对比刑法中的其他犯罪,都很难得出将医院之类的非事故现场等同于现场的结论。
同时,做出扩大解释的前提是某一行为具备惩罚的必要,而不得不对原有的内容做扩张字面的理解。
在非事故现场的场合,被害人不可能仍未得到救助,已不存在对逃逸做刑事否定评价所要保护的法益。
为此,也就没有对相关内容做扩大解释,以保护法益的必要。
所以,将“非事故现场”视为与“事故现场”具有同等的刑法含义,而以此为依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作法,已经超出了刑法所允许的扩大解释范围,有类推解释之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目的,不仅在于追求个案中犯罪分子的刑罚与其客观行为、主观心态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更在于通过权衡不同罪名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建立适合一定社会、历史背景的刑罚体系。
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苛责现场不予施救行为,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以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为此,将在事故现场不顾被害人的伤情,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而科处更为严厉的刑罚无可厚非。
但应当注意到,在其他犯罪中均存在的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后逃跑的情况,刑法并未将之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若能够主动到案的,还以认定自首的方式,对之作出从宽处理。
因此,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对现场逃逸行为进行刑法上的非难及谴责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应是一种刑法上的例外情形。
而将认定“逃逸”的时空要件不加限制,扩张至事故发生后的其他时间、地点,从而对犯罪行为人科以严刑的做法,会造成交通肇事罪与具有相类似情节的罪名间在科处的刑罚存在不均衡,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的思考(一)应当明确逃逸的规范目的及具体表现司法实务中,会存在将逃逸做扩大解释的现象,不仅是司法机关出于严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初衷,也在于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中对逃逸解释的语焉不详甚至前后矛盾,亦即用词的模糊性。
这种解释方式致使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作出了有违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
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又解释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对比条文内容可以发现,该解释的第三条已将“现场”二字剔除,故办案人员即使不将现场做扩大理解,因第三条中没有出现现场二字,可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直接认为逃逸不限为现场。
解释内容在未将逃逸作出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又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
因此,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两高应当从准确把握规范目的的角度,对逃逸作出重新定义,调整解释间存在的用词上的矛盾,并可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时空条件作出严格限定,防止出现宁枉勿纵而将不符合追诉目的的情况认定为逃逸,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二)可将非事故现场的逃匿行为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虽然笔者认为应当将肇事后逃逸限定于事发后在现场逃离的情形,但这并不表示对于上文中提及的在非事故现场逃离、隐匿行踪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笔者认为,可以将之作为一项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例如,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对象、犯罪人犯罪前、犯罪后的抗拒或者悔改表现等。
”如若将非事故现场逃离、隐匿行踪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情节,在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考虑的情况下,将导致法定型的升格,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在不考虑类似情形作为定罪、法定刑升格情节的情况下,将之是作为一项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考虑从而对犯罪行为人的宣告刑进行调整,不但可以解决该行为的恶性无法得到惩处的问题,又避免了将之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而存在的重刑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