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温度超过着火点的设备进行的作业,包括火焰、电弧焊接、电割、割炬、金属切割、喷灯、切削、热风枪、焊接机等操作。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 热作业:包括氧焊、电焊、喷灯等操作;2. 切割作业:包括氧炮、喷枪、电割、割炬等操作;3. 涉及明火的作业:包括炉前作业、针线、沥青熔化等操作;4. 高温热喷涂:包括火焰喷涂、等离子喷涂等操作。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原则上禁止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如确有必要,需通过审批手续后,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2. 动火地点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管道、油罐等危险场所,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 在厂区内组织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区域进行强制清理,防止火源向四周蔓延;4.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可能引起的爆炸事故;5.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必须做好,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6. 遵守防火规定,不能随意乱扔烟蒂、火柴等易起火源,防止引燃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四、动火申请审批的程序1. 填写《动火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 提交《动火申请书》至安全办,由安全办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 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需通知厂区内相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通知安全办审核备案。
五、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处理好动火产生的高温及火花,严禁违规操作;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3. 在动火现场,必须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做好灭火器械的检查和备用;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扑灭火源;5. 动火现场禁止观望和聚集人群,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扑灭火源的岗位和职责;6.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六、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 具体组织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械;3. 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作业人员要求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参加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2.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靴、防火手套、防毒面具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禁饮酒及麻醉药物,以确保工作状态的清醒。
4.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检查确认身体健康,严禁患有精神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5.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护所使用的动火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申请,并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准确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包括施工方案、防火措施等。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临时隔离和警示标识,确保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和准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确保随时能够进行应急处理。
四、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1.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进行操作。
2.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注意火源离可燃物的距离,并保持动火现场的清洁和整齐。
3.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期巡视可燃物周围是否存在积水等危险情况,并及时清除。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沟通畅通,如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气候变化,如出现强风、强雨等不利于动火作业的天气状况,必须暂停作业并转移火源。
五、动火作业后的清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动火现场,包括熄灭火源、清除残留可燃物等。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正常运行。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动火作业申请表归档,并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回顾和总结。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是针对化工厂中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要遵守的安全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特殊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具备动火操作资格证书。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区域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爆靴、防火手套等。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防火措施,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5.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以备发生火灾时紧急使用。
6.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警示标志设置,明确禁止烟火、明火等行为。
7.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火灾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排查和灭火技能。
8.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
9. 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易燃气体、粉尘等环境下进行,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
10.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畅通,防止烟气积聚引发中毒和爆炸。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化工厂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化工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保护员工和公共安全,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全部的动火作业活动。
三、管理标准1.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1 化工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2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订立和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
2.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2.1 全部动火作业必需提前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2 动火作业申请应包含作业人员、动火地方、动火时间、动火方式、动火设备和防护措施等内容。
2.3 动火作业申请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并附上必需的工作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3. 动火作业操作3.1 动火作业前,必需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设备正常运行。
3.2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且持有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件。
3.3 动火作业期间,必需在动火现场设置警戒线,并由专人进行监控和指挥。
3.4 动火作业期间,必需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5 动火作业期间,应保持动火现场、周边环境的清洁和整齐,并做好动火现场的不安全品标识。
4. 动火作业结束和验收4.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动火现场的清理和整理,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和可燃物。
4.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动火现场的安全验收,由动火作业专人进行验收。
4.3 动火作业结束后,相关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应及时归档和报告动火作业的信息和记录。
四、考核标准1. 动火作业人员考核1.1 动火作业人员需经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动火作业。
1.2 考核内容应包含动火作业安全知识、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
2.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考核2.1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化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三)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四)培训教育,提高素质;(五)监督检查,持续改进。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移走易燃易爆物品,切断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源,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源扩散。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毯、防火墙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动火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定义1. 动火作业:指对涉及火源或产生火花的设备、设施或部位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打火、喷焊、热剪、点焊、电焊等作业,或通过燃烧装置点火或加热操作的作业。
2. 动火许可证:是指化工企业根据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评估后发给作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其可以安全进行动火作业。
3. 动火区域:指化工企业内划定的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4. 动火人员:指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的人员,可以参与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
5. 动火管理人员:指化工企业内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监督和组织的人员。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四条动火申请1. 作业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2. 动火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2)动火作业地点、时间、持续时间;(3)动火作业的内容和范围;(4)动火作业可能引起的风险及应对措施;(5)动火作业的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和证书;(6)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五条动火评估1. 动火申请提交后,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进行动火评估。
2. 动火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动火作业对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影响;(2)动火作业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3)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4)动火作业所需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动火许可证1. 动火评估合格后,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颁发动火许可证给作业单位。
2. 动火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地点、时间、持续时间;(2)动火作业的内容和范围;(3)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动火作业人员名单;(5)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保障国家和企业的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规定1.本制度适用于有爆炸、燃烧、毒害等危险因素的化工生产设备,以及工艺管线和其他类似的设备的动火作业管理。
2.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或其他火源引起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灼烧、硫磺熏蒸、温度、火焰试验等。
3.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①动火作业: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进行的作业。
②责任人:指动火作业组织者,即委托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或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③动火作业区: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④动火准备:指在动火作业开始前所需的准备工作,包括对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处理,核对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备。
第三章管理职责1.动火作业应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监督。
2.动火作业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动火作业前,应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让其有时间脱离动火作业区。
4.动火作业期间,应有专人看管,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保障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作业区的可能危险性和消防设备的位置。
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准备,并核对设备的完好性。
3.动火作业期间,应做好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装置的备战工作。
4.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知识以及急救措施。
第五章紧急措施1.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警报,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支援消防队伍进行灭火。
2.动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按照现行的火灾扑救原则进行灭火。
第六章处罚规定1.违反本制度中任何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被从严处罚。
2.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1.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所有。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5篇)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依照公司“陕龙煤发〔____〕____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做如下规定:一、动火分级(一)动火作业分级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空压站;LNG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____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
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____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3)必须动用明火的,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监护,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化工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管辖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级”(见附件1)内。
以下简称“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四种。
1、特级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
(3)在运行的易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
2、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
3、二级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第一次动火后)的工艺生产装置。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作业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化工企业。
责任主体:1.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火作业的安全工作。
2. 动火作业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并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程序:1. 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前需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括动火位置、时间、工艺流程、作业人员名单等信息,并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提交。
2. 动火作业准备:获得动火作业申请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需根据作业要求做好作业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等。
3. 动火作业组织: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作业要求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4. 动火作业执行:作业人员需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指示和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5. 动火作业监督:动火作业负责人需负责监督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动火作业报告: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填写《动火作业报告》,记录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和安全情况,并报送相关责任人。
安全措施:1. 动火前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和有害物质。
2. 动火作业现场需明确标识,设置警示标志。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有专人监控,保障作业安全。
4.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救援设备等。
5. 作业人员需佩戴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爆眼镜等。
违规处理:对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制度宣传:化工企业需定期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备注:本制度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中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确保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的管理规程。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适用于所有在化工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设备。
二、责任与义务1. 化工企业管理层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动火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资源,并确保员工接受相关的培训与教育。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动火作业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对动火作业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
3.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4. 作业区域的负责人负责确保作业区域内的安全,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护设施。
5. 设备和工具的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协助化工企业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火灾危险性评估,并编制动火作业方案。
2. 检查动火作业区域的周边环境,确保没有可燃物料和易燃气体的泄露,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移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体和设备。
4.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对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有清楚的理解。
5. 准备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1.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布置,并确保作业区域明确划定。
2.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没有漏油、漏电等问题。
3. 动火前应进行试火,检查火焰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4. 不得在不适宜的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如有大风、强电等情况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域。
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保持与监控人员、作业负责人的沟通,并及时报告突发情况。
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职责
三、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 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 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管理职责
四、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 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 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 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 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 事故的能力。
用火作业分级
◆ 一级用火作业
3)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 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油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 炉、溶剂塔、换热设备用火;
5)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 头内外设备及管线用火;
6)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 火;
用火作业分级
7)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 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 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 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 方可用火。
管理内容及要求
二、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 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 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 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 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 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介绍化工企业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其他产生高温、高能量的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火源和热源,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与规范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这份文档旨在建立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执行和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2.1 总体原则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管理责任由企业负责人承担。
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2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职责化工企业应设立动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 负责动火作业前审查; - 制定动火作业计划; - 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动火工采取技术措施; - 监督和检查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 - 负责整改和处理动火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2.3 动火作业人员职责动火作业人员是指在动火现场从事具体作业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 - 遵守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程序; - 熟悉和掌握动火作业的工艺要求; - 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计划进行作业; - 及时报告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参加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3.1 动火作业前的审查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化工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 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 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资质和技能要求。
3.2 动火作业计划的制定化工企业应根据动火作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 动火作业的作业范围和时限; - 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 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措施; - 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 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一、前言化工厂是一种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场所,其中包含的化学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
在化工厂中动火作业是一项重要的施工活动,但同时也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制定相关的安全动火规定,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以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为主题,总结了动火的定义、管理责任的明确、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化工厂安全动火提供规范、系统的指导。
二、动火的定义1. 动火是指在化工厂中,使用明火、电火花等形式引起火焰或高温的活动,主要包括焊接、切割和热处理等。
2. 动火范围包括厂区内的各种建筑、设备、容器、管道等,以及厂区外与厂区相关的工程项目。
三、管理责任的明确1. 化工厂应设立专门的动火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制定动火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动火安全管理人员。
2. 动火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动火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
3. 动火管理人员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
四、安全措施的落实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无可燃物、易燃物和易爆物。
(2) 动火前,必须仔细查看动火现场是否存在电线、管道、设备等和动火作业不相符的物件。
(3) 动火前,必须将附近的消防器材准备充分,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2. 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守现场规定,禁止随意抽烟、乱丢烟蒂,禁止饮酒、吸毒等不利于安全的行为。
3. 动火设备及安全措施(1) 动火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工作正常。
(2) 动火设备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接线、接头等是否良好,确保电气安全。
(3) 动火设备应设置在稳定的位置上,防止倾斜、滑动等危险情况。
化工厂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05
应急预案与演练要求
应急预案制定与完善
1 2
明确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根据化工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 行的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由化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 设备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编制。
3
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 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制定持续改进计 划,明确改进目标、措施和时间表等 ,促进化工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不 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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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计划与实施
01
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根据化工厂的生产特点和应急预案,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
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02
组织实施演练
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演练,确保演练过程符合实际情况,提高演练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
03
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对应急演练的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
动火作业范围
涉及易燃易爆物料、设备、管道 、容器等,以及在禁火区进行的 任何明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类与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和作业环境,动火作业 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 火。
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动火为极度危险,如易燃易爆区 域内的动火;二级动火为高度危险, 如禁火区内的动火;三级动火为一般 危险,如普通区域内的动火。
建立针对化工厂动火作业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考核周期、考核方式等。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奖励措施的落实、惩罚措施 的执行等方面。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动火作业是教唆用明火、电火花、高温设备等方式进行的焊接、切割、钎焊、热处理、焙烧、灯具更换等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全部动火作业相关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 企业管理负责人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确保全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落实本制度的执行,订立认真的安全流程和操作规范,同时供应必需的经费与资源来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订立与完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部动火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他们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引导,随时解答员工的安全疑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
3.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并参加企业组织的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他们有责任自发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依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确保安全装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计划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包含动火时间、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并进行书面备案。
2.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必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确保动火区域的通风良好,及时清理可燃物;•依据动火作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毯、防火涂层等;•确保动火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具和应急照明设备;•注意引风引热,避开火源燃烧发生煤尘爆炸等风险。
3. 动火作业现场布置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需做到以下几点:•划定明确的动火区域,并设立隔离区域,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保持动火区域的干燥、乾净;•布置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控和安全防范工作;•配备专业的灭火器材,并规定使用方法及时更新检修灭火器材。
南京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用火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级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县级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各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火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应制定用火动火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地点、范围、操作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用火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所在地消防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条用火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二)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三)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火灾扑救方法;(四)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火势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种残留,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协助用火动火作业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用火动火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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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等规范要求,特制定《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化工企业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内进行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检修、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化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
第二章一般管理要求第五条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应遵循消除、替代、隔离、减弱的风险控制理念,优先考虑采取把需要动火的设备管道移出易燃易爆区域,或者使用非冷作业替代的方式尽量避免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最大可能减少易燃易爆设备、区域的动火作业数量。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七条企业应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1.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区域可划出固定动火区。
2.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凡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不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固定动火区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企业消防管理部门批准。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围栏和安全标识牌。
7.企业在安排动火作业前,应当考虑应急资源的可用性,避开消防水泵检修、通讯塔检修、应急队伍外出培训等时间安排。
8.顶部带有呼吸阀或其它类型与大气连通设施的储罐,未经倒空置换和内部气体检测合格,不宜在顶部进行动火作业。
9.企业在安排动火作业前,应当考虑应急资源的可用性,避开消防水泵检修、通讯塔检修、应急队伍外出培训等时间安排。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固定动火区应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第十条许可证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及职责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动火监护人专项培训和考试,对合格人员授予动火监护资格。
未取得监护资格的不得从事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工作。
2.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各类动火。
动火作业人员应保证个人劳保穿戴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应实行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履行监火职责:1)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监护资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3)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动火监护人监火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动火现场,确需离开现场时,动火监护人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动火。
第十一条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1.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企业负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协助企业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制作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质、监督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实施动火作业等。
3.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要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企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 50160、GB 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第十八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设备、安全、消防、监护及施工方等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识别,并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提出动火作业的主要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风险和主要安全措施应告知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主要安全措施应在动火作业前落实确认。
第二十条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第二十一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动火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第二十三条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第二十四条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第二十五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第二十六条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第二十七条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6.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7.应向所在区(开放园区)安监部门报备。
第五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二十八条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3)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5)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6)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动火分析检测时,氧气含量应当在19-23.5%(体积分数)之间。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第三十条通过气相色谱等非直接检测LEL的方法进行可燃气体含量分析的动火分析应出具分析报告单(可燃气体分析检测数据为体积百分比),并将分析数据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