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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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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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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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 5
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所代表 的商品具有优 良的品质, 市场上具有较 高的声誉 、 强的市场竞争 力 , 在 较 能够为 企业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关键 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 究驰名 商标 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 其 研
意义 。
[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3
黎公 约》95年海牙文本之 中。它是指经过 长期使用 , 12 在市 场上享有 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 商 标。每个
国家 的驰名商标都是 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 , 是企业 和国 家难 以估量 的财富 。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 , 意味着 优 良
品的限制条件是 , 不得“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
( hnsa s t e nvri f lc oi Si c n ehooyo hn , hnsa 2 40 C ia Z oghnI tu ,U ie t o et nc c nea dT cnl f ia Z ogh n58 0 , h ) n it sy E r e g C n
Ke r s wel n w r d ma k ; n i r d ma k d l t n; g l rt cin y wo d : l —k o n t e r s a t —ta e r i i l a oe t a uo e p o Ab t a t As a mp r n lme to c n my, mo sta e r k i mp ra ti ti i l r p r ft e i v s n n ep s sr c : i o t tee n f o o n a e f a u r d ma si o n a gbe p e t o h e t t n a o y n me t e t r r e f o i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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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8期 20 0 6年 8月
辽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u a fLa n n 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lo io ig E u ai a miitain Isiue n o
Vo.3 No8 1 2 . Au 0 6 g2 0
社会评价 。
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将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的驰名商标 注册
我国《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 第 条规定, 国家 于其他商 品上 的一种商标 ,以此来弥补跨类保护认定不 易的
工商行政 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 缺陷 。国外厂 家常采用这种方式保护 自己的商标 , 可 口可 如“ 包括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前 , 乐” 的商标人在一切商品上 注册 了可 口可乐 的防御商标。 所谓 主管机关 应 申请人的请求 ,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 联合注册制度 , 是为 了防止他人在 同类商 品或类似 商品上使
定, 因此 , 又称为事前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后 , 用相 同或相似的商标 ,便将与 自己商标相近似 的标记一起 注
应申请人 的请 求 ,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 册 。如“ 娃哈 哈” 的商标权 利人 可同时 注册 “ 娃娃 哈” “ 、 哈娃 出的认定 , 因此 , 又称为事后认定 。 这就是说 , 一个商标 已具备 娃”“ 、哈哈娃” 等互为近似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目的在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杨 娟
( 襄樊职业技术学 院, 湖北 襄樊 【 摘 4l2 ) 4o1
要1 给 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护是世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相 关立法和司法的趋势。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 护在 立法和执 法方面都 有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标法的出台为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商标权益的保护、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我国商标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商标法;保护;完善;发展正文:我国商标法从2001年开始实施,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商标法的完善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商标法的守护范围逐步扩大,包括对宣传口号、商业标识等的保护。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对商标的维持、转让和授权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商标在市场上的价值和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权益的保护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严重。

此外,商标审批效率低下,商标注册时间过长,在市场竞争中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未来,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趋势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商标审批效率,加强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保障商标权益;二是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建立良好的商标守护机制,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和商业竞争的提升;三是进一步开放商标市场,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推进我国商标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财产和竞争力来源。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我国商标法将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保护企业及其商标权益,提升我国商业竞争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法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一方面,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商标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态的商标申请和维护。

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为商标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

在未来,商标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用这些新技术,更好地维护商标权益,提高管理效率。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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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进入我国理论界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已经渐渐地接近国际水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显示出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力度和措施仍然不够。

例如规定的不统一和零散,保护范围的狭窄等等都与反淡化保护的宗旨相违背。

因此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反淡化理论作为入导点,通过分析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缺陷及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反淡化保护作者简介:王蕾,讲师,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黄思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或服务经过销售和宣传后在消费者中广为传播并形成了一定的声誉,经过企业申请后标识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

现在的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况,驰名商标淡化的出现不以竞争为前提,因为他人可以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或不相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宣传,以此来提高销售。

淡化造成的损害是通过时间的流失而渐渐积累起来的,长久下去必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普通的商标保护不能防止淡化行为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应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格外的反淡化保护。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一)概念即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来源有一定的联系,以此来降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后沦为一般的商标。

(二)特征1.潜伏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逐步降低的过程中,而这一个过程是缓慢且间接的,不容易被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所察觉,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

论我国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第一 , 加强对驰名商号保护 , 是维护驰名商号所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和市 场 公 平竞 争 秩 序 的 迫切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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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贾少涵(9 3 )女 , 18 一 , 河北保 定人 , 士研 究生。 硕
贾少涵 : 论我 国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当今 我 国市场 竞 争 日趋 激烈 , 事 主体 为 能 占据市 商 场一席 之地 , 往往不 惜血本 打造 品牌 , 都想用 企业 或 产品 的 品牌优 势 , 打造 社会 声 誉 , 得 消费 者 信赖 , 赢 以获取 可观 的经济利 益 。 因 为如此 , 正 知名商 号就 成 为 那 些 企 图 以侵 权 获 利 的 不 法 之 徒 首先 攻 击 的 目
相对 而言 , 上海 市 和浙 江 省对 驰 名 商号 的保 护 比较 重 视 , 先后 出 台 了一 些 法 律 文 件 。04年 上 海 20
强驰名商号保护问题尖锐地提到了法律界面前 。 笔 者拟对驰名商号保护立法现状和必要性作一分析 , 提 出我 国驰名商号保护 的立法建议 , 以对驰名商号
者 , 至整个 社会 都带 来极 其 不利 的影 响 , 而把 加 甚 从
步履蹒跚 , 至今 尚未制定一部对驰名商号的概念、 性
质 、 利等 进行 法律 定位 的法 律 法规 , 权 造成 了我 国此 方 面立法 滞 后 和不 完 善 。目前 我 国在 司 法实 践 只能援引对企业名称权
保 护 的有 关 法 律 , 《 商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理 暂 行 如 工
规定 》 《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 还有《 , 民法 通则》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条 款 。 言而喻 , 不 这些对企业名称权保护文件毕竟 不 能替代对驰 名商号保护立法 , 况且 , 这些文件还 尚 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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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作者:王泽昊
来源:《中文信息》2018年第11期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但是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理论基础还不扎实,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

本文重点研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立法现状的进一步梳理。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11-0-01
一、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概述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后,各国相序开展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研究起步较晚,2003年,我国正式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市场上。

虽然公司产品声誉与驰名商标认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必然的。

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产品、服务声誉好,再出名的产品、服务也会爆出各种各样的丑闻;而即使产品、服务声誉好,也不一定为认定为“驰名商标”,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知晓程度、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宣传范围等因素。

总而言之,驰名商标,乃是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熟知的商标。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
1963年,我国发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此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对商标进行管理的第一步。

此后,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在在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的完善中。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环境发生很大改变,旧的商标保护不再适应,此后,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随着全国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在逐渐影响我国,1985年,《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条文规定同样对我国产生法律效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开始于世界接轨。

2001年至2003年,我国对《商标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这三次修改有着本质的飞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法律途径、认定程序都有了严格规定。

但是不可否认,现有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保护,是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现。

目前而言,我国在驰名商标的理论研究上还有不足,商标的淡化理论研究没有找到本质,现有的商标法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件规定中,仍然出现“误导公众”这样的词语,这很明显是商标混淆理论的要求。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不完善。

当下,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研究相对减少,我国理论界也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学界的不足,也促进了商标淡化的保护,例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然而,相关的基础理论不明确,在法律的适用上,各地区的审判标准并未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二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不严格。

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司法和行政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认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才能资格进行认定,但是部分地区或者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也做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认定,这是不符合我国规定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只能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认定。

因此,驰名商标在认定上只能看作案件的一个因素,而无法作为单独的司法程序进行操作。

三是权利预防保护制度缺失。

权利预防制度主要通过注册来实现,在方法上设置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以此防御不法分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注册联合商标保护模式,在定义上是指权利人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在其经营范围内注册尽可能多的相近的商标,以防止别人有意模仿注册,其驰名商标就成为了主要商标,而注册的相似商标就成为了联合商标。

举例说明,娃哈哈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工商部门再注册类似于哈哈娃、娃娃、哈哈娃等商标作为联合商标。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是加强驰名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立法。

反淡化理论已经很百年的历史,但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反淡化的相关法律,其定义、内涵都很模糊。

因此,我国应该首先应该将反淡化的定义内涵在法律中明确,这有助于我国司法对淡化侵权行為案件的定性。

二是严格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中,但是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界定的内容原则性较强,内容比较模糊,只是统笼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要求具有知名度、商标使用时间、宣传使用时间、受保护纪录等,我国应该在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上下功夫,努力构建一个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体系,操作性强,审查制度严格,保证我国驰名商标在认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三是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救济措施。

驰名商标全力人可申请辅助性救济。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参考,例如对受害方赔礼道歉、发出更正申明、恢复声誉等方式。

在《商标法》中规定,侵权商标通过各种手段让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误解,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淡化行为,驰名商标权人就可以申请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商品或服务再次进入市场,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结论
驰名商标是我国知识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其本质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我国严厉打击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体现。

在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分析时,指出了面对现实中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基于混淆理论基础上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应对,同时,本文还分析了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以此为基础来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这对于维持产品或服务商业信誉、维护驰名商标显著性等都有很强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2014年版.
[2]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胡淑珠:《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商务印书馆,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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