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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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和参保方法第一条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杭的省部属、军队属等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五)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

(六)退休退职包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下同)。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离休干部、老红军。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三)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

第三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办法》施行后的新增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四条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三)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医院特殊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医院特殊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医院特殊门诊备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特殊门诊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门诊备案工作旨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三条特殊门诊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特殊门诊备案范围包括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可申请特殊门诊备案:(一)持有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二)患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三)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六条患者到我院门诊就诊,符合特殊门诊备案条件的,持门诊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确认备案表,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保服务窗口对患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医保系统。

第八条患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我院特殊门诊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保办负责特殊门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备案资料的审核、备案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待遇的享受等。

第十条医保办应定期对特殊门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医保办应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患者的备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医保办工作人员在特殊门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医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患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特殊门诊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医保办。

10.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10.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服务主题
申请特定门诊
受理条件
参保人患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内的疾病时(除肺结核、耐药性肺结核病种 外),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人社基金中心部门申报特定门诊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或《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 门诊批复意见》
网上办理信息 收费信息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否 否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全市各人社经办机构和市民服务中心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0769-12333 0769-12345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首环节 第二环节 第..环节 末环节 材料名称
1.社会保障卡
2.《东莞市基本 医疗保险特定门 诊申请表》
环节名称 受理 审核 …… 办结
材料类型 证照
申请表
办理材料
3.《东莞市补充 医疗保险特定门 诊申请表》
4.确诊特定门诊 病种的检查、化 验报告 5.特定门诊病历 资料
6.居民身份证
7.出院小结
8.《疾病诊断证 明》
9.手术记录
申请表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证照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10.术后检查报告 证明材料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材料份数 1
介质要求 填报须知 复印件
1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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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Βιβλιοθήκη 复印件1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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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分册)一、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一是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大。

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三是参保没有“门槛”。

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保障的重点恰恰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城居医保。

四是保障没设封顶线。

大学生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五是就医结算十分便捷。

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同时,参保的大学生不再限定在校办医院或少数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且无需个人预先全额垫付医疗费。

二、哪些大学生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

三、参加大学生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可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住外地就医备案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住外地就医备案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表单号:0800253-S6
填表说明:
1.登记类别填写代码:①异地安置新增、②异地安置撤销、③异地安置变更、④异地居住新增、⑤异地居住撤销、⑥异地居住变更。

2.异地就诊医院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异地安置新增户口在异地的需提供异地户口簿原件;户口未迁往异地的,但本人(配偶)在异地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结婚证原件。

4.办理异地居住新增需提供本人异地居住证的原件。

5.从新增办理异地安置(居住)当日起,一年内不予撤销,一年内允许变更一次定点医院。

6.办理异地安置(居住)手续后享受异地安置(居住)待遇,办理前不享受异地安置(居住)待遇。

7.单位统一办理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时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字。

表单号:0800253-S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备案编号:。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一、住院起付额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

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姓名性别年龄照片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障IC卡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码)申请慢性病病种:本人签字:年月日病情【摘要】:^p :需提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3、检查报告及相关检查() 2、诊断证明书() 4、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因病情无法认定需做检查项目主任医师签字:经鉴定确认病种:病种类别:鉴定意见:鉴定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医保局意见:签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说明:1、申请慢性病鉴定需提供的资料:①二级医院的住院期历资料复印件,②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出具的近期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③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IC卡复印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须知一、目前可申报的慢性病病种甲类:1、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 2、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12种)3、血友病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 4、股骨头坏死药物治疗 5、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治疗 6、肝硬化耐多药结核 7、重症肌无力 8、癫病肺动脉高压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苯丙酮尿症 12、肺动脉高压乙类:1、阿尔海默茨病(老年痴呆) 2、白癜风(15种)3、肾病综合症 4、慢性病毒性肝炎 5、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6、冠心病植入支架搭桥术后 7、帕金森氏症 8、心脑血管病后遗症 9、先天性心脏病10、银屑病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12、系统性硬化病 13、风湿性心脏病14、结核病活动期 15、过敏性紫癜丙类:1、高血压Ⅰ期 2、慢性肺性心脏病(8种)3、脑血管支架术后 4、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 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6、甲亢(减) 7、支气管哮喘 8、慢性肾炎定额付费项目:1、耐多药肺结核2、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3、肾功能衰竭4、布鲁氏杆菌病其他:大骨节病年度支付限额600元,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杭政办[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杭政[2013]6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经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表姓名性别证历本号身份证号(1)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表姓名性别证历本号身份证号(1)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表
姓名
性 别
证历本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诊治医院
险种类别
外伤诊断
外伤时间:
外伤地点:
外伤类别:(在符合的选项旁打“√”)
摔伤 □车祸□ 坠落伤□击打伤□电击伤□
溺水 □刀伤 □烧烫伤 □其他_______
是否属于以下情况:(在符合的选项旁打“√”)
酗酒 □打架斗殴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请按规定如实、详尽填写此表,其中“外伤经过”部分需由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2、如有相关部门及单位书面证明粘贴在背后。
3、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由外伤参保人员作为日后复诊凭据,请妥善保管。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
非精神性疾病的自情况以外的无任何责任方的意外损伤 □
外伤原因及经过: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本人(或家属)签字:
以下由经治医生判断:
是 否
病人自诉与受伤原因是否吻合□ □
病人症状体征与受伤原因是否吻合□ □
经治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进行诊断、评估、备案、治疗及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3.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四、档案内容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疾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依据等。

3. 治疗信息: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治疗费用、治疗结果等。

4. 备案信息:备案日期、备案机构、备案类别等。

5. 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如有)。

6. 其他相关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时,应同步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存入档案柜,并做好编号、登记。

4. 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利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时,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六、档案保密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的安全。

2. 档案查阅、复制、外借等操作,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七、档案销毁1.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核实、整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的享受权利及待遇

医疗保险的享受权利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权利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不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登记(1)参保人员办理园区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需按以下办法到分中心进行登记。

①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登记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急诊住院可在住院三日内由家属补办住院手续。

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以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直接在本市住院就医,按照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的方法输住院登记手续。

②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登记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就医,需在住院日起7日内,由其亲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登记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分中心输转诊转院登记手续。

④社区家庭转住院登记参保人员或其实用性应持规定材料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

急诊转住院的,可在转出3日内输登记手续。

对上述住院登记的情况,分中心要审核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及各种有效证件后,对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和各种证件符合规定的职工或退休人员,开具《同意住院书》,同时参保人员还须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分中心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2)参保人员输门诊登记①参保人员患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搞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性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以上属I类病种),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以上属Ⅱ类病种)在门诊就医,应将规定材料交本人单位汇总,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于每年1月份的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每年均需重新办理一次)。

新患病者,于确诊的当月办理。

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方可就医。

②参保人员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需在就医当月10日前登记,同时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填表须知:
1、此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
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此建议书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
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医疗证明)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持此建议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市区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
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5、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6、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7、
8、
9、。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服务指南【范本模板】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服务指南【范本模板】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7〕64号)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为参保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和以下处方管理原则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经备案后,定点医药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备案手续未撤销之前,暂停其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及购药费用。

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第九十二条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相关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办理备案手续,可配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

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出入境相关凭证和复印件,及时办理出国(出境)备案的撤销手续。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患慢性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Q1—Q4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收件,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2,受理,初步审核、作出受理决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3,办结,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归档;4、送达,送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回执单》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撤销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回国撤销时填报)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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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填表须知:
1、此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
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此建议书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
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医疗证明)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持此建议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市区二
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
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5、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
手续。

6、
7、(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
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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