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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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需求日益增强,海洋工程的发展也跟上了这一发展趋势。

然而,海洋工程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利用谨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标准,必须得到加强。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旨在总结目前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提供给建设者和规划者一个全面且科学的认识,以保护海洋资源,同时发展海洋经济。

本导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海洋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可能影响,对其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防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不良影响。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建立海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流程;(2)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海洋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生物等进行计算,得出项目影响的定量评价;(3)建立海洋环境受影响的主要因子的数量模型,从模型结果中推断出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4)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实地检测结果,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进行价值评估。

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环境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1)在海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以减少海洋项目所产生的环境风险;(2)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和维护海洋工程与环境的协调耦合关系;(3)在建设结束后,应进行审计检查,以确保所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是《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也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本导则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落实技术指导,确保海洋工程的建设安全、顺利,同时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工程的快速发展,对于其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海洋工程的建设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水声环境等多个方面,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进行特定的开发项目前,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评价的过程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选定、环境基础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等。

二、海洋工程的影响1. 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

特别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还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海底捞取矿产和石油开采等。

2. 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

许多海洋工程项目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的栖息地、食物链、迁徙路线等。

3. 海洋水声环境海洋水声环境对于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水声污染,干扰海洋生物的正常生活。

三、1. 环境基础资料收集进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先进行环境基础资料收集。

这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物理环境、气候环境、海洋地质和地形地貌等多个方面。

2.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基于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对海洋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 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选择适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实施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等方面。

四、总结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只有在进行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海洋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 T19485-2004)

8.6 环境影响评价 ......................................................................28
9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8
4.8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12
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13
4 总则.................................................................................6
4.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6
9.7 环境影响评价 ......................................................................3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格式与内容 ......................32
7.2 环境现状调查 ......................................................................23
7.3 环境现状评价 ......................................................................24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我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摘要:摘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我国目前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1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了解,自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

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的函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的函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关于要求对# # # # # #(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的函
# # # # # #(主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已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名称)编制完成######(项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报上,请予以审批。

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人职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9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宁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2011〕19号)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工作的依法、有序、有效,现将《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市认真实施“海洋强市”战略,全市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全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但在海洋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用海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地方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比较混乱;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海洋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

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逐步实现海洋管理工作的依法、有序、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一)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

沿海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审批海域使用。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沿海地区渔业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乡镇、村擅自对外承包海域的行为要立即停止。

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项目选址、立项和审批等环节应征求海洋部门意见。

未取得立项批文的建设项目用海,海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积极鼓励和引导沿海县(市、区)政府对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开展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海洋工程建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深海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工程的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导致的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在进行影响评价时,需要对拟建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用地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

该评估包括水文地形特征、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以了解当前环境状况和敏感性区域的分布。

通过对生态系统的评估,可以确定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准确的环境影响评估。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利用专业的评估模型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模拟和预测。

同时,还需通过长期跟踪调查与监测,进行实地采样和数据分析,以验证评估模型的准确性。

这样可以提供科学依据,确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依据下,应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治理是对环境问题的综合解决和修复过程。

在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以下几个环境治理措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尤为重要。

首先,合理设计工程建设方案。

在工程建设规划与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比如,在港口建设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生态滩涂,以提供栖息地和保护渔业资源。

其次,采取适当的施工技术和工艺。

合理选择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破坏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采用环保型的施工设备,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同时控制施工期限,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

此外,环境监测与管理也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及时记录和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数据,及时调整和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加强环境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检测卷含答案讲解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检测卷含答案讲解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检测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2017-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B.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机械噪声值,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工业设备产品的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D.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工业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答案】 A2.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产能规模基本合理,()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A.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B.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C.钢铁、水泥、多晶硅、电解铝D.钢铁、水泥、非晶硅、煤化工【答案】 B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

A.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B.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生产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C.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D.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并超标的声音【答案】 A4.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部门意见。

A.水产B.渔业C.水利D.生态【答案】 B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

A.受托方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将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B.受托方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将利用情况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D.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答案】 B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鲁海渔〔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鲁海渔〔2018〕65号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4月23日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洋听证办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1.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视情况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要依据。

2.省级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厅组织听证。

3.听证材料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

市级组织的听证,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听证统计报表报送省厅环保处。

4.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时限。

6、听证会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总数应当是单数。

7.省级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省厅环保处派出,听证员由厅政策法规处、海域海岛管理处、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和省海洋咨询中心各派1人担任。

8.听证会设一名记录员,听证记录员主要负责听证笔录、听证联络通知工作、听证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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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列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有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B.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先进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C.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D.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答案】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源监测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A.进行监测B.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C.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D.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装备,并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答案】 C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某市的化工企业,因事故,含硫酸废水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污染事故,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通告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报告。

A.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行业主管部门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 B4、201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采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B.在审批规划中未采纳环境报告书结论的,应当作出说明,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C.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批复的依据D.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答案】 D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训练试卷含答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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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训练试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闲置()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答案】 B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C.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运输工具上载运D.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 D3. 下列选项中,作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 B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A.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B.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C.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办理退役D.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答案】 B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关于水土保持的说法不符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是()。

A.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B.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全部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C.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D.在于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答案】 B6.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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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来源:国家海洋局发布时间:2008-05-09国海环字〔2008〕367号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八条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用的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地质地貌、水文动力等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应当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

第十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七)工程拟采取的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八)公众参与调查情况;(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的意见,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公众对海洋工程建设的意见可以采取抽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公众参与人员应当包括受海洋工程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向核准部门提供调查对象清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三)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五)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的工作委托书;(六)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材料;(七)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行业规划的符合性材料,项目的投资渠道归类说明(注明是政府投资或者是企业投资);(八)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九)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文件;(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对需要编制报告书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书组织审查。

对需要编制报告表的海洋工程,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表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具有核准权限的海洋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踏。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审查会可以邀请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国家海洋咨询中心组织。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应当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参加审查会的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并于审查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征求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征求意见表》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

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二)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三)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四)工程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技术;(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八)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是否可信;(九)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核准部门:(一)建设单位报批文件;(二)报告书(报批稿)一式7份;(三)报告书修改说明一式3份;(四)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核准部门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二十三条核准部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报批文件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渔业、海事、军队、发改委等部门及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国家海洋咨询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准后,有以下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改变的;(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工程,其污染物排放的地点、处理的工艺、主要设备、技术指标和技术方法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经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且工程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海洋环境状况等均未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报告书核准前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的《海洋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部门备案;原核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改作他用的、拆除中有污染物排放或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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