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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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 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2 1我国 目前行政 赔偿 的归责原则
12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 的理论基础是客观的社会连带关系。 人与人之
问的关系既肯分工,卫有合作,这样 构成了各种各样 的复杂 的社会连带关系 。 公洼领域,公权 力行 为的 目的是 为了维 在 护社会公共利益 . 但如果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某私人受到 了币公平 的、 超过 其他社会成 员的损害,就应给 予该私 人 适 当补偿 。 这种从 主观归责 向客观归责转化是现 代法律 制度 的一个 非常值 得注意 的特征 。在 公权 力日益 膨胀的现代社 会,此原则的建 立有 利于减 少危 险, 使私人权利得到尊重和 保障。采用此责 任的范围在 西方 国家晟广 ,并且还有许多发 达国家正朝着 它的方 向迅速 发展 。例如在法 国的行政法中 ,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 特殊 危险”的状况。所谓特殊危 险,通 常包括 职业危险、由于危险事物造成 的损害,以及危险行为 或危硷技术造成的损害 等。对于法 国的行政机关来说,除少 数为政府行为 的活 动 ,可 视 为国家不负赔偿 责任 的领域 外, 政府不 负赔偿责任的范 围没有任 何法律规定 , 而是 由行 政法 院以判决扶定 。 I3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与无过错 责任为辅。如法国只对公 务 人员的公务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负赔偿责任: 而对公务员的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的, 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 国家原则上H对因 公务过错所产 生的损害负 赔偿 责任 ,但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如职业危险所致损害、由 于危险事物所造成 的损害等 , 也基于 无过错责任原剧承担赔 偿责任。 1 4违法原则 . 该原则起源于瑞 士, 与过错原则 的区别报大。 错原 它 过 鼻 是一个主 观归责原 则, 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 违 过错原 则 中被侵害人要举证证 明侵害人 的过错 , 举证责任太 重,而 违 法原 则被侵害人只需 证 明侵权人行 为违法 , 自己存在 损 失, 这两者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即可,而不必证明侵权人 的主 观心理状态。由此可 见, 法原则有 利于保护相对人 合法权 违 益 ,而对政府 则要求严格 。政府要承担这样严重 的责任 ,需 要种种经济 的、政 治的条件相配台。在经济上讲 ,首先是财 政负担 。在政 泊上讲,政府 必须是 高效 、高素质的。在经济 还 不怎么发达,国家财政 捉襟见肘的情 况下, 政府承担这样 严格责任 是困难的。它比危险责任更 客观化 , 只有少数发达 国家如瑞 士才敢采 用客观 归责 。而即使法国、日本 、德国这 样 的国家, 客观归责还不 占主导地 位,只是过 错责任 的补充
责任。
如 台湾 、英 国、美 国、日本等。美国强调过失责任,实 行的是客观上违法行为和 主观上有过错 的双重过错原则, 这 比起 只实行 客观上违 法行 为这 一单一过错原 则的国家赔 偿 的范围要窄得多.因为它排除了大量 的 已尽相当注意 的 违 法行 为的国家赔偿。( t 国家赔 偿法, 1 E本 第 条规定: 行 使国家或公共 团体公权力之 公务 员。就其执 行职务 ,因故意 或过失不法加害 于他人者 , 国家或 公共 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
弱致使结果 的不公。因此 ,采 用过错归责的国家,都 认识到 过错 归责 的缺 陷, 并相应采取 了一些办法来加强相对人 的力
量 .加重行政机关的责任 。 例如, 一些 国家在行政赔偿归责制度中引进推 定过错 原 则。 这样 减轻 了私人 的证 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过错 的举 证责任 。 克服 了传统过错原 则在行政赔偿制度 适用时的缺 陷。
我国 《 国家赔偿 法》第 2条规定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台{ 去 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 得国家赔偿 的权 利。 由此可见 , 国行政赔偿 的归责原则为违 法原则,至于其中 我 的“ ” 法 ,不虎是指狭义 的法律或法规 ,而是指广义的法 。 国家行政主 体及 其工作人 员只 要违犯 了各种 规范性法律 文 件 的规定 ,实旖 了行政 侵权行 为并且给相对人造成 了损 害, 国家就 应在法定范国内承担相应 的行政赔偿责任 。 应该说我 国采用此 原则是符合法制 的发展方 向,因其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观归责原 则, 避免了对主观方面认定的 困难 以及过错违 法原 则的双重 标准, 具有较 强的可操作性 , 体现 了依法行政的精神和价值 , 有利于督促行 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 法行政 , 有利于切
而 已。
归责原则体现 了追究法 律责任时所应遵 循的基本 价值 取 向。在 国外 ,行 政赔 偿归责 原则 的设定主要有以下 5种;
1 1过错原则 . 过错 原则要求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举证 , 这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 , 行政机关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 的法律地位不平 等的情 况下 , 使得行政 相对人处于弱势 , 这种举证 能力的薄
1 5违 法与过错双重原则
另一个办法是引进 初步证 明制度。 相对人只 提供一 些初 步证 据证 明行 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可能有过错 , 而由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提 供反证 ,若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 错则免责 , 否则就 是有过错,承担 责任 。 还有一些国家,如德 国,采用公平责任 原则 弥补过 错
过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洁》 9 4年 5月 I 。19 2日, 人大常委会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这样 ,国 家赔偿制度搿到了确立 , 从而大大推动 了我国民主法制 建设 的进 一步发展 。 1 行政 赔偿 归责原则 行政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时 , 依据什 么 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是概括的 、 抽象的,确定应赔偿行为的 根本性的标准, 正如行政赔偿 制度是在 民事赔偿制度基础上 滋生、发展 自成体系一样, 政赔偿 的归责原则是从 民事归 行 责的归责原则发 展起 来,但又会 当然 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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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端号:10 " 9 2 ( 0 2 卜 }- 8 1 0 0" 5 20 )O 0 7 —D 中图分类号:∞3 . 52
行 政赔偿 的归责原 则研 究
兰州大学法律 系 徐 辉
我孱第一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是 18 9 9年 4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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