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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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
源于宗教神明和朴素的自然法,均超脱于世俗之外。可以说封建时期,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天然正当性,
无须评判。国家权力对人民的保护被视为一种施恩和社会控制手段,并非源于由下至上的要求,自然无
从发生由于权力行使失当而向社会成员予以赔偿的情况。资产阶级民主运动早期,社会契约论初具雏
形,国家权力的本质从君主个人权力走向集体权利集合。但是,此时的社会依然属于一种政治社会,仅与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权作为最贴近公民生活、最具主动性和管控性的公权力,在权力越轨时对
“国家—公民”稳定关系的破坏性程度最深。因此,行政赔偿制度是在宪法主治话语下,联动公民基本权
利保障原则,对权力不当行使的负面后果进行补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构成之一,行
的身份,成为限制国家、政府行动的重要标准。国家的责任因同公务行为关联,在审判中适用行政诉讼规
则。“二战”后,国家赔偿获得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不仅被写入国际人权公约,也在 20 世纪中末期经
由各国的立法先后获得制度确认。行政赔偿制度也由此进入全面肯定时期,并随着行政权职能的转变,
进入多元归责时代。行政赔偿是包含于国家赔偿之中的一个具体类别,该制度从无至有的发展正对应了
斯,
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洛克提出了“有限主权”说,进一步发扬了霍布斯的契约论。虽然在洛克的时代,
国家行为失当的后果是人民的反抗权,而不是现代国家赔偿的概念,在已经成熟、稳定的政治结构中,这
种设想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公对私的侵害在认识上已成为可能,特别是行政权,“执行权既握有国家
的实力……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② 潘恩发扬了政府有限论,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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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赔偿法》理论为指导,概括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制度的构想。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 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

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注释1) (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行政赔偿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可以在规则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原则承载着行政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起着基础性和方向性的作用。

明确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准则。

在行政赔偿领域,它决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之一,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行为违法,仍然执意为之,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而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这就是过失的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行政机关主观过错的判断,但在实践中,判断过错的标准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违法责任原则也是常见的一种归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责任认定的过程,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即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另一种归责形态。

在这种原则下,不论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

在行政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导致损害的,也可能会适用。

不同的归责原则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了对行政机关过度苛责,但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在证明行政机关过错方面面临困难。

违法责任原则更加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对于一些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救济。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DOC65页)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DOC65页)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DOC65页)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那么引子行政赔偿是国度赔偿的重要组成局部,行政赔偿制度确实立是近代以来民主法管理念以及行政实务活动不时开展的结果。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损害赔偿责任确实立主要阅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公务员团体承当赔偿责任,此时主权免责观念盛行,〝国王不能为非〞,公务员执行职务〔主要是权利行为〕•不法损害相对人,只供认公务员团体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度逐渐坚持主权豁免,承当国度对公务员行使权利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保管对公务员的追偿权,或与公务员负连带责任,或供认国度对权利所构成风险形状负风险责任,以区别于公务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各国主要包括行政侵权赔偿和公物瑕疵致害赔偿。

关于行政侵权赔偿,各国不尽相反。

如法国本世纪初将立法机关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作为立法赔偿局部,•显然对〝行政〞采取了方式了解;〔1〕而台湾那么有学者以为行政侵权赔偿系指因行政奖励〔公权利的行使〕,致害赔偿,而行政奖励可以包括一切国度机关的行政行为〔不限于行政机关〕,因此立法、司法的行政管理行为致害亦由行政赔偿处置,该主张显然对〝行政〞采实质了解。

〔2〕我国的行政赔偿局限于行政机关,此外也不包括军事赔偿,•对行政赔偿的致害行为采取了罗列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关于公物瑕疵责任,各国规则亦大异其趣,如德国公物限于技术设备,法国为公共工程和公共修建物,日本那么为路途、河川等公共营建物,•台湾为私有公共设备,我国那么将公共设备致害扫除于行政赔偿之外。

此外,由于对行政行为〔公权利行为〕•外延的了解不一,国度赔偿〔主要是行政赔偿〕•存在最狭义说、狭义说与狭义说之争。

最狭义说以为国度赔偿系国度对包括权利行为、非权利行为、私经济作用在内一切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说那么将私经济作用扫除出国度赔偿之外〔由民法调整〕,供认国度对一切公行政范围内国度活动致害负赔偿责任,包括权利行为和非权利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说那么限于供认国度对权利行为〔高权行政〕•致害负赔偿责任。

【推荐下载】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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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

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注释1) (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行政赔偿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可以在规则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原则承载着行政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

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行政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旨在为行政机关的活动设定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违法致害的行为要导致赔偿的后果。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等造成损失,因此,在行政法中设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用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然而,由于国家机关的复杂性和权力制衡的问题,行政赔偿往往会涉及到多个责任主体,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归责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在了解归责原则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行政赔偿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原则:行政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应着眼于责任主体,将损害责任归责到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身上3.公平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4.开放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遮蔽、隐瞒的行为其中,归责原则是本文要详细阐述的。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将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归责到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身上。

其核心思想是: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应该为行使行政权力所导致的损失负责,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进行赔偿。

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归责原则有以下两个具体内容:1.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在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义务,造成了损失,则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职人员的个人责任:如果行政损害是由公职人员的过错所引起的,或者是因为公职人员突破职权、滥用职权、渎职等非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公职人员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具体从事行政活动的公职人员。

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确定具体的归责范围和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是理论上应当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到多个责任主体的行政赔偿往往存在一些归责难题,这些难题如下:1.行政机关逃避责任:一些不良的或行事失当的行政机关经常会拒绝承认自己的责任,企图逃避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可能引起行政赔偿结果的不公平。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论文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论文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论文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论文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摘要] 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一种基本类型,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法律实际保护的程度。

而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直接决定了赔偿范围的宽窄。

本文将主要围绕行政赔偿责任(包括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我国行政赔偿规则原则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对我国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如何完善提出建议,以更好地顺应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但在行政侵权日趋多样化的当下,单一的违法原则受到质疑。

受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影响,使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在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不作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等方面也显出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使人民保障权利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为此笔者建议,有必要弥补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中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

本文试图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展望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完善方向。

一、浅析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

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意见不一,有不同学说:(一)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即一种主观说。

认为,有过错则就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其有利之处在于它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不同的行为。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为困难。

(二)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即结果客观说。

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行政机关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实行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熟悉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背严格意义的法律,详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等。

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行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实行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实行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的确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详细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精品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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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浅析中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浅析中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浅析中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公共管理学院172111班周峰20111001998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1995 年《国家赔偿法》及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探讨,对我国行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进而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提出建议,即建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建立起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言就现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状况而言,行政诉讼无疑担负着防止与制约行政权力的暴虐以及救济受到非法侵害的公民权利的功能。

而且,为了照顾在“利维坦”的威慑下瑟缩的权利主体,行政诉讼制度在证明责任上背离了传统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给予了行政主体证成其行政行为之合法性的强制性义务。

此举确实有助于扭转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弱势的处境,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强制权力对权利的掠夺。

但是,由于在行政赔偿中将证明因违法行为侵犯而存在着损害事实及损害幅度的责任不加区分地加诸于行政相对人,导致许多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却无法得到救济。

面对以种种形式高悬利剑的压迫性权力,权利主体即便赢得了诉讼,但就损害赔偿而言,却由于举证上的困境往往也只能“望洋兴叹”。

当然,本文并非主张应该将“存在损害后果”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无条件地分配给行政主体承担,而是试图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行政相对人陷入的举证困境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供给的不足及其突围之路,希翼对权利救济有所裨益。

文献综述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应首先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在概念上作必要的了解。

对行政责任的理解,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行政责任(有的学者也用行政法律责任来表述)是指因行政违法以及部分不当行政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虽不同,但本质上与这一解释是一致的。

从这一定义出发,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所负的责任,其目的在于给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救,处罚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教育相关行为人。

多元化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形态

多元化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形态

多元化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形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赔偿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于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形态的研究,既关系到行政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也关系到行政赔偿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本文旨在对多元化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形态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结果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针对因行政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形而制订的。

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机关的责任归属,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直接、实际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2.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原则监管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但是行使监管职责不力或者监管措施不当导致损害产生时,应由监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并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如因此造成民事损害,行政机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国家担保原则国家担保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因,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应由国家或相关政府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的基础和核心。

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原则,合理、科学地划分行政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

二、赔偿责任形态行政赔偿责任形态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众多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可以将赔偿责任形态划分为如下几种:1. 实物赔偿实物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审理并认定赔偿事项后,将具体的物品或设施赔偿给受害者。

论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经 济
袁 丽 玮
摘要 : 作 为 整 个行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精神 统领 的行 政 赔 偿 归 责 原 则 , 其 重 要 性 必 然 不容 小视 。本 文 通 过 对行 政 赔 偿 制 度及 其 归 责原则的基本理论的分析讨论 . 在 对 违 法 归责 原 则利 弊 分析 的 同时 , 提 出 了在 新 形 势 下 构 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归责 原 则 体 系 的设 想. 认 为 要 充 分认 识 到 单 一 的 违 法 责 任 原 则 的 缺 陷 之 处 , 并构 建 以 违 法 责任 原 则 为主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为辅 的 行政 赔偿 归责 原 则体 系 .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才 能 更加 符 合 社 会 主 义法 制 建 设 的要 求 。 关键 词 : 行 政 赔偿 ; 违法归责原则;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9 2 2 . 1 文 献 标识 码 : A
责任 原 则 最 大 优 势 就 是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扩 大 行 政赔 偿 范 围 . 减 少 受 害 的行 政 相 对 人 的举 证 负 担 . 更 好 地 保 护 他 们 的合 法
权益。
3 . 违法责任原 则。在行政法理论上 . 违 法 责 任 原 则 能 否
家 才 会 因 此 负 有一 定 的赔 偿 责 任 它 直 观 表 明 了 行政 赔 偿 制 度 的 立法 政 策 . 并 且 是 侵权 人 实 施 侵权 行 为 的 标 准 与依 据 . 同
人员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强调 . 而 没 有 规 定 国 家 行政 机
当行 政 行 为 有 过 错 时 . 则 代 表 着 该 行 为 违背 了一 定 的 标 准 准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正文】:《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

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注释1)(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行政赔偿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可以在规则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原则承载着行政赔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

如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行政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旨在为行政机关的活动设定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违法致害的行为要导致赔偿的后果。

行政赔偿论文

行政赔偿论文

浅析我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郭许【内容摘要】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但法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最关键的还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完善,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并就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及其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问题完善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Guo XuAbstract:With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was promulgated,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s have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law can not just stop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most critical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 but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perfect in theory, not mature enough, and in actual operation,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talked about some of their own this superficial view of th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administration made some extent.Key words:Executive Compensation; Problem;Perfect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以便让受到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执法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所侵害的公民、组织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也保证各级国家机关不致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影响其正常的运转,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和谐”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关于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关于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关于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机关的错误和过失可能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社会公众普遍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在行政赔偿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政机关出现错误和过失导致行政赔偿时,应当将责任归属于主观行为者,可分为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两种形式。

本文将从两种归责原则的实现、适用范围和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探讨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原则的实现过错归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其工作失误、疏忽、迟滞等主观原因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损失,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是一种典型的有过错归责的行政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过错归责原则的实现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过错的实质。

赔偿需要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和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误、疏忽或迟滞等主观原因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

这涉及行政机关的职责、义务、工作程序和依据,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查程序来确定。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当行政机关被确定有过错行为后,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这包括对受害者进行道歉、赔偿等救济措施。

赔偿额度应当合理、公正,能够有效体现受害者的损失和行政机关的过失。

最后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责任。

过错归责是为了增强行政机关的工作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使之更加谨慎地行使职权。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手段,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归责是指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没有实施错误和过失,但因特殊原因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此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当行政机关不能避免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时,应当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发生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但是行政机关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事件。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提纲)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提纲)

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提纲
摘要
关键词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
1.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行政赔偿的价值取向
2.归责原则是国家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
3.归责原则决定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4.归责原则影响国家行政赔偿的程序
二、我国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
(一)我国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评析
1.《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背景及过程
2.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比较
三、国外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评述
(一)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
1.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归责原则
3.违法归责原则
(二)国外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一种归责原则为主、其他归责原则为辅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2.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的归责原则
四、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1. 归责原则体系变得模糊,赔偿范围受到了限制
2. 无法解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 没有规定公有建筑等致损责任的问题
4. 未确切规定消极违法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5. 未订立是否负责制定法律时造成侵害的问题(二)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1. 在总则中明确归责原则,对“违法”作广义理解
2. 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
3. 公有建筑等设备致害采取无过错原则
4. 将消极违法归进国家行政赔偿的领域中来
5.立法赔偿在国家行政赔偿中还属于空白点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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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摘要: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行政侵权主体;违法行为;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侵害时,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以救济和赔偿。

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此原则一旦确立,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具体数额关系甚大。

因此可以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行政赔偿制度内容相当丰富,归责原则最为重要,是构建整个赔偿制度并加以科学贯彻实施的基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的侵权立法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担负、归责条件、损害赔
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行政赔偿选择何种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

如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的侵权违法过错原则,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采取的结果原则。

而我国《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采用违法原则,而在刑事侵权赔偿即对错捕、错判,则采取结果原则,即无过错原则。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所能给予的行政赔偿是仅就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而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侵权行为负责。

作为法的一般原则,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但在一定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原则并不恰当,如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
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国家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自身
行为”
“自己的行为”就是指受害人个人的行为。

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害,完全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

这类损害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以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残等行为而造成损害。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使出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但只要该损害后果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行为引起,就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

实际上,一个损害事实的发生,常常不止一个原因,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单纯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单纯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这在实践中都较好处理。

但如果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既有受害人的行为,又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对此,当然不能完全免除国家赔偿的责任,而是应当在弄清责任大小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也称为对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在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时,其第三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这里的“法律”,仅指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2.紧急避险3.第三人过错4.正当防卫。

就国家赔偿可行性而言,如果免除所有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政府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现实、不恰当的。

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除了国家赔偿及政府官员赔偿,并不见得任何损害都引起诉讼得到赔偿。

总之,如果有特别法律规定可以赔偿的,即使统一法规定不赔,也应当予以赔偿;反之,没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即使有损失也不赔。

可见,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有规定为要件之一,这是与多数国家的相似的特征之一,也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以上说明,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国家责任,使国家成为责任主体,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完善各种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加强法制观念,推进民主的进程和社会的进步。

国家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度和实施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设想就实施状况来看,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很不理想。

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一些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

但是我们要对国家的法律充满信心,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增加损害补偿制度,现行国家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权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没有提到国家补偿的问题。

实践中,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也可能给人们造成损失。

对于那些因公共利益而牺牲的人,根据公平负担的原则,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提高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依照现有规定,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

在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够弥补现有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期待。

第三,改进赔偿费用的支付和管理方式。

在国家赔偿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遵守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基本上从部门“小金库”中支付了事,而不愿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费用,也不利于行政监督。

因此可以考虑。

将财政预算列支的赔偿费用设为独立的赔偿基金,由赔偿请求人凭赔偿协议书、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直接从该基金中申领。

总之,行政赔偿制度应当是个开放的制度,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不仅应适合我国国情,更应与世界同步,既着眼于现实,又放眼未来,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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