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论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摘要: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行政侵权主体;违法行为;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侵害时,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以救济和赔偿。

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此原则一旦确立,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具体数额关系甚大。

因此可以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行政赔偿制度内容相当丰富,归责原则最为重要,是构建整个赔偿制度并加以科学贯彻实施的基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的侵权立法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担负、归责条件、损害赔
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行政赔偿选择何种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

如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的侵权违法过错原则,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采取的结果原则。

而我国《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采用违法原则,而在刑事侵权赔偿即对错捕、错判,则采取结果原则,即无过错原则。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所能给予的行政赔偿是仅就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而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侵权行为负责。

作为法的一般原则,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但在一定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原则并不恰当,如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
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国家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自身
行为”
“自己的行为”就是指受害人个人的行为。

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害,完全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

这类损害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以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残等行为而造成损害。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使出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但只要该损害后果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行为引起,就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

实际上,一个损害事实的发生,常常不止一个原因,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单纯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单纯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这在实践中都较好处理。

但如果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既有受害人的行为,又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对此,当然不能完全免除国家赔偿的责任,而是应当在弄清责任大小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也称为对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在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时,其第三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这里的“法律”,仅指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2.紧急避险3.第三人过错4.正当防卫。

就国家赔偿可行性而言,如果免除所有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政府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现实、不恰当的。

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除了国家赔偿及政府官员赔偿,并不见得任何损害都引起诉讼得到赔偿。

总之,如果有特别法律规定可以赔偿的,即使统一法规定不赔,也应当予以赔偿;反之,没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即使有损失也不赔。

可见,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有规定为要件之一,这是与多数国家的相似的特征之一,也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以上说明,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国家责任,使国家成为责任主体,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完善各种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加强法制观念,推进民主的进程和社会的进步。

国家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度和实施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设想就实施状况来看,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很不理想。

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一些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

但是我们要对国家的法律充满信心,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增加损害补偿制度,现行国家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权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没有提到国家补偿的问题。

实践中,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也可能给人们造成损失。

对于那些因公共利益而牺牲的人,根据公平负担的原则,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提高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依照现有规定,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

在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够弥补现有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期待。

第三,改进赔偿费用的支付和管理方式。

在国家赔偿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遵守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基本上从部门“小金库”中支付了事,而不愿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费用,也不利于行政监督。

因此可以考虑。

将财政预算列支的赔偿费用设为独立的赔偿基金,由赔偿请求人凭赔偿协议书、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直接从该基金中申领。

总之,行政赔偿制度应当是个开放的制度,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不仅应适合我国国情,更应与世界同步,既着眼于现实,又放眼未来,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