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
2 我 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2 1我国 目前行政 赔偿 的归责原则
12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 的理论基础是客观的社会连带关系。 人与人之
问的关系既肯分工,卫有合作,这样 构成了各种各样 的复杂 的社会连带关系 。 公洼领域,公权 力行 为的 目的是 为了维 在 护社会公共利益 . 但如果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某私人受到 了币公平 的、 超过 其他社会成 员的损害,就应给 予该私 人 适 当补偿 。 这种从 主观归责 向客观归责转化是现 代法律 制度 的一个 非常值 得注意 的特征 。在 公权 力日益 膨胀的现代社 会,此原则的建 立有 利于减 少危 险, 使私人权利得到尊重和 保障。采用此责 任的范围在 西方 国家晟广 ,并且还有许多发 达国家正朝着 它的方 向迅速 发展 。例如在法 国的行政法中 ,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 特殊 危险”的状况。所谓特殊危 险,通 常包括 职业危险、由于危险事物造成 的损害,以及危险行为 或危硷技术造成的损害 等。对于法 国的行政机关来说,除少 数为政府行为 的活 动 ,可 视 为国家不负赔偿 责任 的领域 外, 政府不 负赔偿责任的范 围没有任 何法律规定 , 而是 由行 政法 院以判决扶定 。 I3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与无过错 责任为辅。如法国只对公 务 人员的公务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负赔偿责任: 而对公务员的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的, 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 国家原则上H对因 公务过错所产 生的损害负 赔偿 责任 ,但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如职业危险所致损害、由 于危险事物所造成 的损害等 , 也基于 无过错责任原剧承担赔 偿责任。 1 4违法原则 . 该原则起源于瑞 士, 与过错原则 的区别报大。 错原 它 过 鼻 是一个主 观归责原 则, 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 违 过错原 则 中被侵害人要举证证 明侵害人 的过错 , 举证责任太 重,而 违 法原 则被侵害人只需 证 明侵权人行 为违法 , 自己存在 损 失, 这两者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即可,而不必证明侵权人 的主 观心理状态。由此可 见, 法原则有 利于保护相对人 合法权 违 益 ,而对政府 则要求严格 。政府要承担这样严重 的责任 ,需 要种种经济 的、政 治的条件相配台。在经济上讲 ,首先是财 政负担 。在政 泊上讲,政府 必须是 高效 、高素质的。在经济 还 不怎么发达,国家财政 捉襟见肘的情 况下, 政府承担这样 严格责任 是困难的。它比危险责任更 客观化 , 只有少数发达 国家如瑞 士才敢采 用客观 归责 。而即使法国、日本 、德国这 样 的国家, 客观归责还不 占主导地 位,只是过 错责任 的补充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我国应确立行政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赔偿归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但是, 从这一现实存在来 看, 单一的过错责任或违法责任无法根本解决社会发展出现 的新问题, 其局限性越来越明显, 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补 充,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了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在现实中的 困惑, 反映了归责原则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无过错责 任原则, 亦称无过失原则,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导致损害,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 均由国家赔偿。它充分地
赔偿及如何要求赔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提 出及其涵义 虽然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因其优 良品质和独立属性而在
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归责原则体系;以英、 德、 美、 日
为代表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体系; 以瑞士为代表的采用违法
责任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评述
过错责任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意志,即主观 上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标准。 过 错责任原则能实现规范和救济的统一, 存在过错, 即意味着行 政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标准。 对过错的否定和惩戒, 能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并规范行政行为。 但是, 这种原则在实践 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增加了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的举证困难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
我 国应 确 立行 政 赔偿 的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朱 斌
(淮海工学院, 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 要 : 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违法责任原则不能克 违法责任是以客观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国家
服其自身弊端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辅助的形 式, 它的存在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恋义, 体现了 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更有利于权利救济, 它应该成为我国立法完善的一个重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 国家赔偿 法》 第二 条规 定 :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滥 用或 不 当也 完全 可 能造 成 当事人 人 身权 或 财产 权 的损 害 ,此 员违法行 使职 权侵 犯 公民 、 人和 其他 组 织的合 法权益 造成 损害 法 度” 的 , 害人有 依 照本法 取 得 国家 赔偿 的权 利 。 由此 可见 , 国 的 法 律规定 范围之 内的行政裁量 往往 只是一个 是否超 越必要 的“ 受 我 即是否 明显 不 当, 它与 是否 违法 没有 多少关 联 。 由此 可 行 政赔 偿采 取 的是违 法 的 归责 原则 。 就是 说 , 也 国家只对 违 法行 的 问题 , 使 职权 的行 为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如果 行使行 政职 权 的行为 是合法 见 , 行政 赔偿 范 围 日渐扩 展 的情 况下 , 一 的违法 归责 原则 已 在 单 的 , 国家 不承 担赔 偿 的责 任 。学 者们 对归 责原 则看法 不 一 , 则 如 经 表现 出了 明显 的不适应 。 有 人认 为应采 取 主观过 错 的归 责原 则 , 的认 为应采 取客观 过错 有 的归 责原 则 , 的认 为应 采 取无 过 错 的归责 原则 , 的认 为应采 有 有
据 , 以行为人 的过 错 为依据 , 是 以发生 的损害 结果 为依据 , 是 还 抑 等 。可 见 “ 法” 定标 准上 模糊 性 使得 这一 归 责原 则本 身也具 违 认 或 一行 为 的违法 为依 据 , 即是 所谓 的 归责 原则 的 问题 。 政赔 有 极大 的不 确定 性 , 可操 作 性强 的优 势也 因此 而 大打折 扣 。 这 行 其
( ) 原则 无法解 决共 同侵 权 等 情况 下 的责任 分担 问题 三 违法
在 行 政赔偿 实践 中, 往往 会 出现多 个行 政机 关共 同侵权 的情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起着基础性和方向性的作用。
明确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准则。
在行政赔偿领域,它决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之一,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行为违法,仍然执意为之,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而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这就是过失的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行政机关主观过错的判断,但在实践中,判断过错的标准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违法责任原则也是常见的一种归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责任认定的过程,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即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另一种归责形态。
在这种原则下,不论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
在行政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导致损害的,也可能会适用。
不同的归责原则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了对行政机关过度苛责,但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在证明行政机关过错方面面临困难。
违法责任原则更加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对于一些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救济。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论文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摘要: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行政侵权主体;违法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侵害时,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以救济和赔偿。
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的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此原则一旦确立,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具体数额关系甚大。
因此可以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立法的关键。
行政赔偿制度内容相当丰富,归责原则最为重要,是构建整个赔偿制度并加以科学贯彻实施的基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的侵权立法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担负、归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行政赔偿选择何种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
如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的侵权违法过错原则,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采取的结果原则。
而我国《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采用违法原则,而在刑事侵权赔偿即对错捕、错判,则采取结果原则,即无过错原则。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所能给予的行政赔偿是仅就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侵权行为负责。
作为法的一般原则,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但在一定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原则并不恰当,如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一、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3、4 条之规定,对行政赔偿这一术语可以从法律制度与法律责任两种视角作如下解释: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制度;或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对此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基于现行立法,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旨在确保违法行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国家对违法行政的受害人所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主体为国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2、行政赔偿以违法行政为前提,即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第4条都明确限定:“违法行使职权”)3、行政赔偿法定,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范围、形式、实现机制(程序)等法定。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1、主体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在我国为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为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若仅仅存在侵权而无损害,则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4、因果关系要件实际损害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法定范围要件请求行政赔偿,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定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2节以“赔偿范围”为题,从予以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的情形两个方面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予以赔偿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两个方面,具体如下:1、应予赔偿的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情形(《国家赔偿法》第3条)(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注意:以上立法条款表明:现行法列举的受侵害的权利仅限于: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三类。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浅析行政不作为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
行政 不作 为致 害国 家赔偿 的正 当性
( 一) 行 政 不作 为致 害赔偿 的 法理依 据
的根 本标 准是 行政职 务违 法 。 不作为 由于 没有指 向 的具体行 为 ,
权 利本位 是现代 法治理 念的基础 , 对公权 的制 约以及对私 权 消 极、 模糊, 这 一归责 原则符 合上述 特 征, 司法实 践 中容易操 作 , 的保 护构成 了现 代法 治 的基 本特 征 。 同时 依据法 理 , 赔 偿基于 损 有人 认为我 国的不 作为损 害赔偿应 该 以过错 责任作 为归责 原则 。 害的 存在 , 即只要他 人 的合法 权益遭 到某 一违法 行 为的损 害 , 作 出该 损害 行为 的主体 就应 对损 害后 果承 担一 定 的赔 偿 责任 。依 据我 国现有 的法 律制度 , 行政 不作 为的违 法性 的确认 问题 , 已经
救济 迟来 亦会 给相对 人造 成 了本不 应有 的损 失 。由此可 见行 政 的作 为 义务而不作 为的 , 不 沦不作为 侵权主 体行为人 主观意 愿如 不作 为作为 一种违法行 为 , 在现 实 中确 实会对 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 何 , 而该不 作为后 果与 损害 结果之 间具有 因果 关系 , 行 为人便 应 权益 造成 侵害 。 那么行 政侵权 行 为的法 律后 果之 …就 是行政 主 当承担赔 偿责 任。
体应 该承担 相应 的政 赔偿责 任 。 ( 二) 行 政 不作为致 害赔 偿 的法律依 据 2 . 违 法责任 的外 延包含 着过 错责任
违法 责任 本质 上是存 在着 过错 ,违法 是 过错 的一种 表现 形 的一 种延 伸 。 在一定 意义 上来 说, 违法 责任及 过错 责任 在 内涵 即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9 4 . 0 2 人 的合法 权益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 由国家承 担赔 偿责任 , 也即 归责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我们知道,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到公民或者一些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国家是要给受害人赔偿的。
但是有些时候,国家机关即使侵犯到公民权益,公民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责任。
▲二、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依据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具体就其适用依据归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无过错责任”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
第四、 从举证责任上看, 这一原则有利于受害人举证 , 受害人只需
证 明侵害行为、 损害及 二者 的因果关系即可获得赔偿 。
第五、 有利于加重行政机关责任, 促进政府机关依法政 , 有利于法
立法中首先确定无过错原则的是普鲁 士王国。 与此 同时, 于无 对
过错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大 律价值的实现, 符合行政立法 的目的, 而且在 明确国家免责事 由的前 并不会过度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 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 多数学者对此都持肯定态度, 如有 的学者就说: 在相 当长的历史时期 提下 , “ ' 充 t 41 但是也有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 。在具体立法上, 要 内, 侵权行为法 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 , 即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并 例J " 的责任 , 存 。但是也有人认 为:无过错责任 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 求采无过错原则 的呼声亦不断加强 。 ” “ 极为有 限的, 无过失责任 尚不具有归责原则所应具有的普遍适用 的范 围。这样看来,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将是一个漫长的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中适用 的可行性
以实现危险责任社会化, 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所 受的损失 。 其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 以下两种观 点颇具代表性: 第一种: “ 国家公务活动 中, 在 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 , 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复的弥补 。 这对于受害人能及时的得 到赔偿 , 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 ……它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 的原因、 性质与 工作人员推诿责任都起到了积极 的促进作用。 内容 , 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 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 从结 第二 、 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上看, 结合《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和《 最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以《国家赔偿法》理论为指导,概括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即违法原则)及其确立依据,然后分析了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区别、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不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违法原则【正文】:《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
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核心内容: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就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大致分为三方面考虑,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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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摘要]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赔偿责任由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依据或准则。
借鉴国外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在我国构建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负担原则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关键词]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警察行为“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且决定着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1]。
我国警察赔偿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的职权不同,可分为警察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其中警察行政赔偿是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由于违法行使警察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警察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赔偿[2]。
据此,本文在厘清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含义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中外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优劣,提出构建我国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一、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因为警察行政赔偿是在警察行为侵犯了相对人权益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界定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概念的逻辑基础是厘清警察行为的概念。
警察行为包括警察职务行为和警察非职务行为。
警察职务行为是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国家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社会治安管理等活动。
警察非职务行为也就是个人行为。
部分法学家认为警察个人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赔偿,在法理上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享受特权之人,必受特别制约”,警察的特殊身份限定了警察机关应该对警察的个人行为负一定的看管责任。
因此在警察机关有过失责任的警察个人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能够引起警察行政赔偿的警察行为,是由警察职务行为和部分警察个人行为组成。
在此意义上,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指的是据以确定赔偿责任何以由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依据或准则。
二、中外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是构建警察行政赔偿制度的基础,纵观国内外立法,各国所采用的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有很大差异,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法国为代表采用的公务过错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务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3]也即以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公务过错是否存在。
公务过错为客观过错,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而且包括了某些合法行为。
为弥补公务过错对行政危险救济不周的缺陷,法国行政法院还引入了危险责任原则以求完善。
由此可知公务过错原则通过为公务行为设定标准将过错客观化来判断国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更便于受害人获得赔偿,而且由于公务过错的范围大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因此,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也较为宽泛。
但公务过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概念,并未彻底摆脱主观色彩的束缚,在认定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
(二)以过错加违法双重标准为归责原则此种归责原则以美日韩等为代表。
例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能,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负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过错与违法性同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者缺一,都不发生赔偿。
此种归责原则有其合理性。
一方面它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即政府行为在法律价值评价上存在错误,这是公民向国家求偿的基本依据,从而促使政府行为依法行事。
另外它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
但从确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宗旨而言,过错原则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不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甚至成为障碍。
例如美国法律中规定只要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失,即使因执法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国家也不予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显然很难得到救济。
(三)以瑞士为代表的违法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如瑞士《联邦责任法》(1959年)第3条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这种客观违法归责原则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不带有丝毫主观色彩,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彻底。
但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含义及判断标准的界定方面尚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充分吸收了国外立法例的有益成分,在归责原则问题上选择了“违法原则”主要表现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该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完全适用于警察行政赔偿。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单一性无法完全解决目前相对人因警察行为遭受损害的救济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违法归责原则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缺失,它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评价,而不在于受害方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救济。
这种归责原则有悖于赔偿的本质,即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4]。
客观上缩小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警察行为不断扩展,其行为样态也复杂多样,由此引发的侵犯相对人利益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严格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使得部分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
例如警察合法但不合理的裁量行为,如使用警械即可制止违法行为而警察选择使用武器的合法行为,这些行为一旦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受害人就不能依据违法归责原则获得国家赔偿,致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当是由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归责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而非现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三、构建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设想警察行政赔偿应当区分警察行为的性质,分别规定各自适用的归责原则。
具体而言,我国警察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可以作如下规定。
(一)违法原则违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警察行政行为和不作为。
这里对违法作狭义理解,将之严格限定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指导警察工作的重要方针。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警察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发的规定,如果警察行政行为违法,对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警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具体警察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盘查留置、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
警察不作为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负有作为义务,却没有作为或是迟延作为。
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包含了违法性。
例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义务,在遇见盗窃抢夺财物行为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违法分子逃之夭夭,即为不作为。
在此种情况下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警察机关应该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原则过错原则适用于警察事实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裁量行为和在警察机关有过失责任的警察个人行为。
在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实行为设立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定。
事实行为的作出由于多数缺乏法律要件的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很难确定,受害人由于无法确定行为的违法性难以获得赔偿。
例如警察在巡逻过程中对商贩的商品翻动检查,造成商贩财物的损坏行为。
欠缺正当性的裁量行为,本就属于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形式上合法但欠缺正当性,不属于违法的情形,不能使用违法原则,但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
例如在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低限”处理,造成明显的处罚不相当,这对受处罚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至于警察个人行为,笔者认为其本来不应引起警察行政赔偿,但如果公安机关未依法尽到管理责任,就会对警察个人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时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警察事实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裁量行为和在警察机关有过失责任的警察个人行为无法通过违法原则解决对受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问题,通过判定警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求偿更为适宜。
(三)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5]。
在警察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主要是指受害人在被警察留置盘问、拘留等失去人身自由、处于警察机关监管过程中死亡、身体受到伤害的。
只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证明损害在其被监管期间发生,就推定警察机关有过错。
除非警察机关能够提供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嫌疑人员在被警察盘问期间,趁警察出去之时,从楼上坠楼身亡事件,受害人家属就可以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警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平负担原则公共负担平等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因而其成本或费用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分担。
合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这种负担不应当由受害人个人承担,而应平等地分配于社会成员,其分配方式就是国家以全体纳税人交纳的金钱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借鉴公共负担平等学说,警察在合法且正当的行为中造成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负担原则的前提是警察行为合法且正当,警察与相对人主观上均无过错。
[参考文献][1]陈晋胜.警察法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陈晋胜.警察法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许韬,张俊霞,余湘清,李亮.中外警察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4]姚天冲.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5.[5]马怀德.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