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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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信力和法治化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首先,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的、量化的赔偿标准,导致行政赔偿的程序和结果缺乏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赔偿标准,以使赔偿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救济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

由于现行救济程序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时间长,波折多,申请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因此,需要加强对救济程序的监管,提高其效率,适当减少救济的环节,以便申请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再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行政赔偿需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赔偿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行政机关罚没的违法所得等方式获得。

但这种资金来源方式既不够稳定,也容易引起浪费和滥用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赔偿经费的获得方式,以使行政赔偿经费来源更加清晰、稳定、可控。

最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检察机制。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理解和执行出现问题,导致赔偿结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赔偿的检察机制,检查、核实和审批行政赔偿案件,以保证行政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未来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围绕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来展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保障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制等各个方面工作。

这些都是建立行政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更加深入的推进和实践。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一、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过失或错误侵害了个人财产、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

由于行政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执行上的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模糊。

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法》虽然对行政赔偿的总则、条件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难以明确界定何为行政过失、何为合理损失范围,导致了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行政赔偿制度的程序复杂,诉讼成本较高。

一旦发生行政赔偿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不同途径来解决,程序繁琐费时。

由于行政机关在赔偿过程中常常利用自身权力优势,使得申请者难以获得公平的赔偿,并且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行政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偏低。

因为国家法律在行政赔偿金额上多有限制,导致了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合理的弥补,甚至赔偿的金额往往难以与其实际损失相符合。

行政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行政赔偿案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了赔偿的拖延和占用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解决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完善。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一是需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行为加以追责,使其更加慎重行使职权,减少过失和错误的发生。

三是需完善行政赔偿的程序。

可以增设行政赔偿纠纷的独立仲裁机构,以加速解决行政赔偿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应当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规范,使其更加规范和透明。

在当前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行政赔偿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越来越凸显。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更加重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未来的行政赔偿制度将更加注重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在受到行政过失或错误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和充分的赔偿。

三是更加注重行政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行政补偿制度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

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应坚持科学的行政补偿原则,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完善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补偿制度;缺陷;完善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内涵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行政补偿可以表述为:行政主体在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其合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时,由国家本着公平原则并按照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①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损失、损害给予的救济,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前提不同。

行政补偿以“适法”行政行为为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明确地牺牲某些个人或团体、组织的利益;行政赔偿则以“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因违法而在客观上侵害了个人或团体、组织的利益所致。

第二,目的不同。

行政补偿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理补偿,行政赔偿则主要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惩戒。

第三,性质不同。

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通过合法行政行为来实现,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而行政赔偿是惩罚性的,其基于违法行政行为这一前提,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

②第四,适用法律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适用《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而关于行政补偿往往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宪法》也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还不完善。

行政补偿的显著特点是:第一,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是一种行政职务行为,即行政补偿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或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均不产生行政补偿。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因失职、延误、冤错等问题,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政府努力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法律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已经得到改善。

此外,行政赔偿标准的制定也比较明确,从过错原则、法定原则以及合理补偿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诉求情况,使得行政赔偿标准更加公正合理,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赔偿金额太低。

一些地方针对同一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赔偿金额大相径庭,对于受害人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无法真正地恢复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在受理赔偿案件的时候,很多机关的承认、调查、裁定等环节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处理过程缓慢,甚至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受害人所要维护的权益,给人民群众带来诉求难、维权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公开赔偿标准、裁定书和申诉书等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公开曝光机制,对拖延处理、不正当处理等违规事件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赔偿机制。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民意调研,提高人民的参与度,规范赔偿标准的制定,确保赔偿标准更加灵活和合理。

同时,完善行政赔偿机制,加强高质量赔偿服务、及时赔偿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赔偿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对于行政赔偿专门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准和业务能力。

同时,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考核监督,确保其能够高质量地履行职责。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一,对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从《解释》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采纳了广义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非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

只要某一作为或不作为与国家行政职权相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与《国家赔偿法》关于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问题在于《国家赔偿法》对于排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仅作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则性规定,如何与《解释》中对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界定相协调,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第二,内部追偿制度不够具体也不明确。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来。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追偿权立法。

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第三,缺乏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

《行政诉讼法》也未将其列入受案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形式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则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

2. 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行政赔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调解等环节,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损害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 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当前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而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有限,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应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大至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应简化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提高赔偿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调解赔偿申请。

3. 统一赔偿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不公。

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4. 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强司法救济在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前言行政赔偿作为官方机构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维权手段,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权力的重要方式。

但是,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损害赔偿的时效、数额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公民权益的维护,甚至会产生社会不稳定。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存在的问题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例,其中一些民众大量资产在多年后才得到了赔偿,这就使得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民众,更加难以维权。

与此同时,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也加大了相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

拿最近比较火热的某肺炎疫情的防控上海发布情况为例,截至2月18日,全国各地卫健委统计的死亡病例数量与官方公开数据存在巨大差距,据报道称已有数名家属走上行政复议道路,但是受到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大部分路人无法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

行政赔偿数额不合理行政赔偿的数额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一些维权者的心理困扰和财务损失,同时也会加大行政机关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由于行政赔偿的数额较低,通常很难完全覆盖维权者的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维权者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数额过高,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过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将给行政机关本身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

此时此刻在国内,旅客乘坐航班往返过程中遭遇机票变更情况已然普通化,而近些年来也涌现出一些钻空此类空难险的空子,众多乘客需要进行道路索赔,但是对于取证不充分、受害者实施动态调整等复杂案件,一些赔偿会得到公证公司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因此,将赔偿数额明确合理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变得越发重要。

完善行政赔偿时效制度首先,可以针对行政赔偿时效问题,建立起来一套健全的制度并加以严格落实,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并做出决定,从而缩短赔偿时效。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实行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熟悉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背严格意义的法律,详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等。

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行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实行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实行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的确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详细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

国家赔偿若干问题浅析

国家赔偿若干问题浅析

国家赔偿若干问题浅析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国家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赔偿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赔偿与国家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可以追溯到1949年,当时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立法,最早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财产法”,这些法律文件中均有赔偿内容和规定。

但国家赔偿仅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中做了规定,并无具体的赔偿程序和法律细节。

直到1979年11月的《行政赔偿暂行条例》的制定,国家赔偿才有了详细的赔偿程序和规定。

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的重视。

国家赔偿制度在起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作用的同时,也在不断优化自己的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了我国公民、法人、组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程序细节,加强了国家对于公民、法人、组织权益的保障。

二、国家赔偿执行中的问题1.赔偿标准不透明在国家赔偿的执行过程中,赔偿标准不透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赔偿标准往往不清晰,与受害人受损程度不相对应,导致公民、法人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对于赔偿标准的不透明也影响了公民、法人和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信心,使得更多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不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

2.赔偿方案不合理国家赔偿的赔偿方案不合理是国家赔偿执行中的另外一个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赔偿方案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并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真实遭遇和受损程度,甚至有些赔偿方案是基于政府机关个人利益,并非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出现。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缺陷: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不足,一些遭侵权者被挡在国家赔偿的大门外。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两部分内容,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

近年来,部分地方受理的国家赔偿、尤其是司法赔偿案件寥寥无几。

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最大缺陷,实际上很难做到中立、客观。

据分析,赔偿确认难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这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升迁。

当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大多得不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效率也就体现不出来了。

专家们指出,国家赔偿确认上存在先天弊病,在运行实践中至少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第一,国家赔偿门槛被抬高,大量受侵权者被拒之门外、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认为,国家赔偿非正常的确认程序,基本就是不想赔偿、不能赔偿,有的人长期上访就因此产生。

第二,国家赔偿机构空转,有限的“赔偿预算”无法落到实处。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樊非介绍,重庆市国家赔偿的情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案件越来越少,在去年以前,由于案件太少,国家赔偿办公室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处在“无米下锅”的尴尬。

第三,确认难催生“私了”现象,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支付赔偿费用,但由于害怕“问责”影响政绩和考核,加之部分地方财力确实困难、国家赔偿未列入预算,国家赔偿“私了”现象大量存在。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

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诸多疏漏,如行政赔偿原则存在问题、行政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因此,我们应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建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建立监督机制,使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行政赔偿原则;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贯彻执行;一、行政赔偿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国家赔偿法》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明显失当造成的,不合理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救济问题。

再者,对于“违法”的理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或立法、司法解释。

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违法”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法”应包含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错误指导及许可或批准,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等。

在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避免国家对赔偿责任的追究,往往会选择狭义的“违法”理解,并局限于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有意规避对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诸如因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致使国家应承担的某些赔偿责任缺失。

2、《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违法原则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均违法并共同侵权后,如何确定两者对责任的分担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根据违法原则也无法科学地判断哪一个行政机关应该负较多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l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应该对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有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立法滞后,规定不够明确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始于1986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行政复议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更为全面、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

同时,《行政补偿法》中对行政补偿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给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造成一定的困扰。

2. 补偿标准不合理,赔付限制过于严格我国现有行政补偿制度在赔付标准和赔付限制上存在问题。

一方面,赔付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等;另一方面,赔付限制过于严格,导致补偿不能够覆盖因行政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3. 补偿标准依赖部门自行制定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中,补偿标准由部门自行制定的情况居多,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补偿的误差和不公平的情况。

4. 申请和处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中,申请和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处理补偿申请时,存在办理不及时、不公正的情况,甚至存在拒绝和敷衍的情况。

二、我国应进行的行政补偿制度完善措施1. 制定更加明确、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针对行政补偿的实际需要,应当制定一部更加明确、科学、规范的行政补偿法,包括补偿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行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失程度、物价指数和市场价值等多项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论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论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论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缺陷及对策建议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行政赔偿,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着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低等诸多实体法上的缺陷。

如果现行的行政赔偿程序比较完善的话,我们尚能够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即维持和保障“低水平的正义”,但是,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实现“低水平的正义”也存在很多障碍。

本文将就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

一、我国行政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确认程序和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这两个方面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重大的缺陷,不利于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1.确认程序违背法律原则和行为逻辑行政赔偿确认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控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即确认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要求该被诉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该程序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赔偿确认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

作为英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自然正义原则认为,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确认程序的设计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本身存在根本缺陷。

该程序确立的初衷是考虑到行政机关熟悉相关业务,有利于及时处理,通过简单的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也给予行政机关一个改正自己错误的机会。

但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受害人要求确认的申请往往采取拖延或置之不理的办法,从而导致受害人通过该程序获得赔偿成为了一种“例外”现象,无法真正实现其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探析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致使其遭受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

当前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析,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望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帮助。

一、现阶段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法》中,对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仅规定了“损失的数额”,这导致在实际赔偿中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情况。

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例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赔偿标准并不统一,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赔偿程序复杂在行政赔偿的实施过程中,赔偿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

申请赔偿的申请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进行主张,以期望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复杂,许多申请人因为受到流程繁琐的影响,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导致司法保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 赔偿机构不独立在我国,行政赔偿机构通常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与监管,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这就可能导致在行政赔偿过程中,赔偿机构的判断与决策受到外部的干预,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从而影响赔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1. 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统一赔偿标准,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损失进行明确的分类,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例如在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方面,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明确不同类型的赔偿标准和范围,以期望使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2. 简化赔偿程序为了降低赔偿的程序复杂度,可以对行政赔偿的流程进行优化,并且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在申请赔偿时,可以统一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提供专门的赔偿申请窗口,确保申请流程的便捷和高效。

3. 提高赔偿机构的独立性为了保障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对赔偿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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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从《解释》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采纳了广义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非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

只要某一作为或不作为与国家行政职权相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与《国家赔偿法》关于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问题在于《国家赔偿法》对于排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仅作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则性规定,如何与《解释》中对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界定相协调,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第二,内部追偿制度不够具体也不明确。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 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来。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追偿权立法。

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第三,缺乏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

《行政诉讼法》也未将其列入受案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

如果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就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象。

第四,可赔偿行政侵权损害范围过窄。

我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赔偿损害事实
的范围明显过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及其他精神损害,国家则不予赔偿。

而且在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直接财产损害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

这就必然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不能受到全部赔偿而遭受损害,实际上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不公正。

二、行政赔偿问题解决对策
自1994年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诞生以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已经是初具规模了,但是跟世界其他国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将从以下几点提出建议,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明确行政赔偿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对于赔偿原则的规定比较详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了公平赔偿,实际上是倾向完全赔偿。

笔者认为,要立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负担平等”的基础理论,突出公平赔偿,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原则。

第二、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征收征用要给与赔偿原则,这在行政赔偿法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行政赔偿范围的总则性规定,二是行政赔偿具体规定。

包括行政赔偿的权益范围、事项范围和行为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权保障的重视,赔偿范围还应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明确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和救济程序。

应确立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规范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方式和步骤。

基本程序应包括如下:征收前对事业合法性和公益性进行调查并拟定征收方案、行政主体提出赔偿方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尽量达成赔偿协议、履行。

对于行政赔偿的救济程序,应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在“征收前对事业合法性和公益性进行调查并拟定征收方案”时产生的争议,除非在行政征收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及时性的情况下,才可排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

对于行政赔偿金额等产生的纠纷应一律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应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益。

尽管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是不同的概念,但两者也存在着共同点,这就为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奠定了基础。

第四、明确行政赔偿的标准。

对于直接的财产应当按征收时的重置价格赔偿,并且为了保证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立法上还应规定,如果赔偿义务主体迟延支付赔偿金时,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若遇价格下跌,按原价格执行。

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补征收人的生活不至于因征收而下降,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赔偿义务主体拖延支付赔偿金。

对于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应经由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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