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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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法 归责 原则 精神 损害 措施
国家赔偿是指 国家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或其
赔偿 , 这大大缩小 了宪法 关于 国家赔偿 的范 围。根据宪法第 4 条所体现 1
他组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 的赔偿责任 。 现行的 的精神 , 于所 有因国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人 员的行为受损 的公民都享 有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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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家赔偿法》 的缺陷及完善
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 杭州 300) 100
摘要 :9 4年通过 的《 19 国家赔偿 法》 多年来一直受到 学者 的关注 。 其 实施过程 中暴露 出一些缺 陷 , 在 问题 日益 凸 出。 归责原则 、 如 赔偿 范围、 支付标 准及 支付 方式等。本文针 对《 国家赔偿 法》 的上述缺 陷提 出了相应的 完善 措施。
从田家赔偿 的损失范围看 , 国家赔偿 的损 失范围包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人身损害赔偿 ; 二是财产 损害赔偿 。 各依 据‘ 田家赔偿 法> 2 条和 第 2 第 7 8
条的规定。从 我国的赔偿范 围的规定来看 . 具有以下缺陷 :

( 对侵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赔偿 的缺 陷 一)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这种情 况下 .仅仅按照违 < 国家赔偿法》 3 条规定, 第 O 同时侵§名誉权、 已 荣誉权的. 应当赔礼道 法原 则进行 国家赔偿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 、 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 歉 。 法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不包括赔偿损失 。本 人认为 。 恢 但 这样的立法价值 政赔 偿中. 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 自由哉量权的 。 取向是值得我们 深思的。赔 礼道歉等方式只 是表明违法 者对 自己行为可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罗丕文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从实体到程序均得以初步建立,这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依然有不尽如意的地方,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罗丕文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析在我国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3.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4.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探析及完善构想
5.建立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浅议——对于安同志《试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一文的商榷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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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完善皲 国行 政 赔 偿 制 度






衔接 做 到 不 同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 研 究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轨 迹 时 展 现 在 我


民 最 后 是 其他 相 关 法 律 例 如 《 法 通 !I!IJ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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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眼 前 的 其 实是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较 量 与 博弈

在 保 障公 民 合 法 权利 的 时 候 略 显 苍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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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二 关 于 程 序 上 的 缺 陷 如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主 要 集 中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将赔偿 案件 办 理 机 构 设 置 于 法 院 缺 乏 权 威 性





的归 责 原 则 以 及 其 所 导 致 的后 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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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 国 行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分析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分析

l 9 年 5月 l 94 2日八届人大 常委 会七 次会议通 过、 9 5年 1 l9
所 谓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 是指 侵权人因其侵权行 为对其他主
月 1日起颁 布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 法》( 以下 简称 体精 神活动造 成损 害而承 担的责任 。精神 损害赔偿 责任 分为 非


当前 我国行政 赔偿制 度的缺陷 与不足
( ) 神损 害赔偿 责任规 定不明确 一精
刚通过 的《 修正案》 中对精 神损害抚慰金 提出 了赔偿规 定 , 但仍 未 代 表国家行使 行政管理职权 的权威机关 , 在人民的心 中是神 圣 他 高尚的 , 行为也认 为是合法 、 当的, 对公民的做法 、 其 正 它 看法 明确精 神损害赔偿 的标准 , 且在适 用原则上 是依照 “ 财产性 的、 而 非 赔 偿责任 为主 、 财产性赔偿责任 为辅” 原则 , 的 对适用的前 提— — 往 往决定 着社会 对其 的做法和看 法 。当公 民的权 益受到 行政力
L a ly tm A dS dey e aS se n o t
我 国纤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缺 陷及 分 析
高 仇斌
摘 要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赔偿 制度对 于推动 我国社会 主义 法治进程 ,规 范行政 权力 的运 行及 维护广 大行政相对人 权利等
方面有着特殊的重大意义。 但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 也发现 了一些缺陷和不足。2 1 年 4月 2 00 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 ( 修正案》, ) 但仍然有一些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本文从精神
此, 赔偿机关 仅仅进行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恢 赔礼道歉等方 式往往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文/宋璇 张雁琳摘要: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奠定了深厚的法制基础。

全国人大先后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如提及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把精神损害归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及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监督权等。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法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现状问题;赔偿程序1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概述国家赔偿的性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国家赔偿的独有特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承担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第二,国家赔偿到底是履行国家的自身责任还是履行代位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

(1)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作者更赞同这是一种国家责任。

首先,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在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当中侵权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赔偿的着眼之处是补偿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其次,国家赔偿和公众利益关系息息相关,所以在赔偿范围、程序以及方式上都与民事责任的追查有巨大差别。

最后,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本身,由国家财政支付赔偿费用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以上所述说明国家赔偿的自身本质特征确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归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

(2)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

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自我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不论国家人员是否产生主观过失,只要在国家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侵犯,并属于违法,国家就要承担赔偿。

一方面就国家和公职人员的关系,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他们在执行职权的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都归属国家侵权,理应由国家承担赔偿。

另外,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将国家赔偿责任理解为国家的责任。

2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国家赔偿法》的推行,完成了对受害人从“免责”向“赔偿”的历史性跨越。

综合颁布十几年里的实际情况,很多国家赔偿申请得以真正处理,许多当事人顺利获取到国家赔偿。

这对于保障权力的监督平衡、公民自身权益以及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
害往 往 也 更大 。 .
分的损害被排除行 政赔偿范围之 内。 然而伴 随着行政裁量 范 围的 日趋 扩大 , 单纯依 靠违法原则 已经很难控制行政裁 量权的使用 。 如果将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与行政赔偿 范围之 内, 显然无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第四、 违法的内部惩戒行 为引起的损害 。按 照我 国的 《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违法内部惩戒行为致使国家公务人 员损害的 自然人不能提 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我国公务员队 伍 日趋规范 化 、 科学化 的趋势下 , 必须对其合作法权益 因 违法的内部惩戒行为而受损害的赔偿 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3 . 行政赔偿的标准过低 行政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 2 、7条分别就人 《 第 62 身权及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作 出了相应的规定 , 虽然比 较具体且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但标准过低却是一个普遍 的 事实 。我国行政赔偿标准过低集 中体 现在 : 第一 、 精神损害被排除在行政 赔偿之外 。行政侵权行 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 害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是客观存在 的。 对于一些受 害人来 说 , 神损害要远远大 于物质 损害 , 精 如果仅仅对物 质赔偿 而不对精神进行赔偿 ,就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 行政赔 偿标准条款仅仅局 限于物质损害赔偿 限制了赔偿 标准。 第 二、 间接财产损失被排除在行政赔偿 范围之外 。从 侵犯财产权 的赔偿来 看 ,只对受害人 的直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却 只字不提。具体说来 ,1对于 () 违法罚款 、 征收的, 只返还本金 , 不计利息 。 2 财产已经拍 () 卖 的, 卖价格 明显低 于实际价格的 , 拍 也只付给拍卖所得 的价款。( ) 3 对于违法扣押 、 冻结财产的, 只能获得解除财 产的扣押 、 冻结的赔 偿 , 并予以返还。( ) 4 吊销许 可证和执 照、 责令停产停业 的 , 只赔偿停业 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不足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不足
事实上我国也并未完全的将行政不作为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完全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如在国家赔偿法第3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类兜底的法条表述中还是能够为行政不作为致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找到一定的根据但是这样的条文并不完善由于没有明确的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条可循在实践中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裁量往往也没有定数
试 论 我 国行 政 赔 偿 范 围的 不 足
陈 司 司
摘 要 :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行政法领 域有着重要地位 。而行政赔偿 范围解决 了对行政 法律 关 系中处弱势地位 的行 政相对人 的救 济范
围 问题 ,故 行 政 赔 偿 确 定 之 日起 就备 受 关 注 。 作 为行 政 赔 偿 的基 础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如 果 太 过 狭 小 , 必 然 难 以 适 应 发 展 也 不 利 于社 会 长 治 久安 ,因此 ,有必要对行政赔偿的范 围进行 扩宽。 关 键 词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 国家 赔 偿 法 ;完善
担损 害后果 ,这样未免显失公平 ,而且有悖了行政指 导的初衷 。也 可能 会造成人 民群众不相信行政机关 ,不相信政府 的可怕 后果。在非强制 的 行政指导这样 的行政行为 日渐丰富的情况下 ,如果行 政指导致损害 ,完 全不考虑纳入行政赔偿的范 围,明显是有悖常理 的,通 常人 都需要为 自 己的行 为负责 。即使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 , 但是考 虑到政府对 于人 民群众 的特殊地位 ,需要考 虑将行 政指导 致损 的责任 在法 律上 进行 明 确。 第三,行政不作为致损不在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 即指 行政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 ,并且 具有作为 的可 能 性担仔程序上逾期不为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虽然其 表现形 式是 消极 的,在一定程度上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甚至 比行 政 作为的还要迫切 。相 比其他发达 国家 ,我 国在这方面做 的差强人 意。本 人认 为可以参考其他 国家这方面的做法 ,因为基本上 ,只要有 国家赔 偿 法的国家,没有哪一个将行政不作为致损害的责任排 除在外 。如美 国在 《 联邦行政程序法》 中明确了行政 不作为致人 民损害 的责任 ,法 国也 通 过行政判例确定 了不执行公务为公务过错形式 的一种 ,因为不作为 引起 的损害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 ,我国也并未完全的将行政 不作 为致损 害的赔偿责任完全排 除在行政赔偿之外 ,如在 《 国家赔偿法》 第 3条第 5 款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其他 违法行为” 此类兜底 的 法条表述 中,还是能够为行政不作为致损害需要承担赔 偿责任找到一 定 的根据 ,但是这样 的条文并不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的关 于行政不作 为赔 偿的法 条可循 ,在实践 中 ,法 院或者行 政机关 的裁 量往往 也没有 定数 。 这样看来 ,公平正义无法得 到确切 的保障 。行政不作为的可赔偿性 是不 容争议 的 , 在 我国也不是讨论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而是要考虑如何 进行 法律 上的明确 ,界定什么程度 的不作为需要赔偿的问题 ,让行政不作 为 的赔偿 问题又 明确 的法条可循 。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 。 第四,公务员 内部的惩戒行为致损害的应当要考虑纳入行政赔偿 范 围。依照我国 《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 , 行政机关对 内部工作人员的 奖惩 和任免决定是不可诉 的。这就意味着 即使出现错误 的、违法 的惩 戒 导致 了公务人员遭 受损 害也不 能因此 提 出相 应 的行政 赔偿请 求 。事 实 上, 公 务员本 身有着 自己区别与普通人 民群众的 自身权益 ,遭受不 合法 惩戒会 直接导致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对于这样的损害不能通过一定 的方 式求偿 ,那 么公务员 的合法 权益应该 怎样来维 护呢? 比较 于发达 国家 , 我国在这方 面也稍显不足 , 如德 国、法 国等 国家在第二次世界 大战之后 都在本国的立 法中对非法对公务员进行惩戒的行为准予其提 出国家赔偿 起诉 。我国的公务员群体 日益强大 ,管理也趋于完善。在这方 面也 需要 借鉴 国外的经验 ,不 能完全 的将行 政赔偿 的 范围等 同与 行政诉 讼 的范 围。根据人权保 障原则和 “ 有损害必有赔偿”原则 ,只要行政机关的违 法职务行 为给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不管是外部行政行 为还 是内 部行政行为 ,国家都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所 以,将行政 内部 的公务 员奖赏与惩的一种 完善 ,也是在人权保护这

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 ) 三 国家不 予行 政赔 偿 的情 形 根据 《 国家 赔偿法 》 第五 条之规 定 , 下列 任何情 形之 一 的, 有 国家不承 担 行政赔 偿责 任 , 对人 不得 提起 行政 赔偿 诉讼 : 相
肯定列 举的事项 , 司法实 务中某些事 项是 否幅于 行政赔 偿范 围 为
的: 以殴 打等暴 力 行为 或唆使 他人 以殴打 等暴 力行为造 成公 民身
当防 卫或紧 急避险等 而造 成相 对人人身 或财产 损害 的, 国家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此外, 根据 《 国家赔 偿法》 第三 十 五 条的规 定, 国家对 受害人
体伤害 或者 死亡 的 : 法使用 武器 、 违 警械造 成 公 民身体 伤害或 者
义 务机 关应 对受害 人承 担 行政赔 偿责 任 。
荣誉权 等精 神损 害的 , 不承担 国家 赔偿 责任 。但赔 死 亡的 : 造成 公 民身体 伤害 或者 死亡 的其他 违法 行 为的 , 偿 遭 受 名誉权 、 创 赔
偿 义 务机 关 应 当在行政 侵权 行 为影响 范围之 f, ^ 以消除 影响 、 j 恢 复名 誉、 赔礼 道歉 的方式 向权 利受 侵害 人承担 责任 , 造成 严重 对
L g l ytm n o i ̄ e aS se A dS ce
己 1 u 口年 1 1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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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行政赔偿 范 围的完善
朱 玉 洁
摘 要 行政 赔偿 范 围在 某种 意 义上 决定 了整 个行政 赔偿 的结构 和基 本框 架, 它对 于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的权 益保 护意
我 国国家赔 偿法采 用法定 原 则, 保护 人身 权和财产 权 两个 二 是损害 的发 生完全 是受害 人 自己的战意 行为所 引起 的, 从 国家才 方 面界 定 了行政赔 偿 的范 围。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中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一)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1.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iy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陈异慧,聂晓芳(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以来鲜有适用,不少人将之称为“休眠条款”,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规定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了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但 关于追偿主体、追偿条件、追偿标准、追偿条件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致使行政追偿变成了 一个制 度摆设,有必要对行政追偿进一步调查研究,激活休眠条款,从健全追偿程序、明确追偿条件与标准等方面完 善追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追偿;追偿救济;追偿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022 -04一、行政追偿的概念、意义及其与国家赔偿的关系追偿,又叫求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1] &因此,行政追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有助于公务人员依法 行政,防止其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避免国家财政为公务人员的个人过错过度“买单”,同时行之有效的追偿 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提升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执法水平,免除其行使职权的顾虑&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 家赔偿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行政追偿先天不 足,立法简单含糊使行政追偿的实施缺乏规范的指导无法推进,难以发挥追偿制度的作用&不论是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①,国家赔偿的金额数量巨大且持续增长, 而之后的追偿比率却很低,与国家赔偿的支出完全不成正比&伴随着个人与国家地位的转变、国家角色从警收稿日期:2020 -07 -31基金项目:中共河南省高校纪工委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领导干部行为失准失规校准矫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9-LZYB08)作者简介:陈异慧(1968 -),女,河南辉县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聂晓芳(1998 -),女,河南安阳人,法学专业学生。

新《国家赔偿法》中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缺陷与完善

新《国家赔偿法》中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缺陷与完善
21 0 0年 1 2月
河 北 科技 大学 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fHe e Un v r iy o ce c n c n l g ( o il ce c s o r a o b i ie s t fS i n ea d Te h 0 o y S ca in e ) S
( 饶 市人 民检 察 院 , 西 上 江 上饶 34 0 ) 3 0 0
摘 要 : 民事 、 就 行政 司 法赔偿 制度 而言 , 国家赔 偿 法 》 新《 的修 改 只限 于赔 偿 程序 方 面 的
改进 , 制度 中原有 的缺 陷并未得 到修 正 : 该 关于赔 偿 范 围 的立 法模 式 封 闭性 强 、 神损 害赔 偿 精
d r l mp o e n s u a r v me t .Th e et ft ecvl n d n sr tv u iilc mp n a in s se a en t i ed fcso h ii a da miita iej dca o e s t y tr h v o o n
J d ca mp n a i n S se o h w t t mp n a i n La u iilCo e s t y tm ft e Ne S a eCo e s to w o
H AN e q a g Xu — i n
( o l' Pr c r t r t fS a g a ,S a g a 3 0 0,Ch n ) Pe p e o u a o a e o h n r o h n r o 3 4 0 s ia
De .2 O c O1
第 1 第 4期 0卷
Vo1 0 N o. .1 4
文 章 编 号 :6 1 6 3 2 1 )4 0 3~ 5 1 7 —15 (0 0 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5 0

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 ( 纲要》 提出 ,要建立 ) “
健 全行 政 补 偿 制 度 ” “ 善 并 严 格 执 行行 政 赔 偿 和 补 偿 ,完 制 度 。” 这表 明 , 立 和健 全 行政 补 偿制 度 已经纳 入 了我 建 国 法治 政府 建 设 的基 本框 架 ,并 成 为我 国全 面推 进依 法 行政 的重 要 任 务之一 。
利益 。
行政 补 偿 是与 行 政赔 偿 相对 应 的法 律 制度 ,是 指 国 家 对行 政 主体 ( 主要 是 行政 机 关 ) 法行 为造 成相 对 人 的 不
权 益损 害 予 以填 补 的制 度 。我 国 目前 的行 政 补偿 制 度散
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征收个人 住宅 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
务 院规 定 。” 国务 院 为此 专 门 出台 了《 国有 土 地上 房屋 征
见 于单 行 的法律 、 规 中 ,04年 国务 院 发 布 的《 面推 法 20 全
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 ( 征收与补偿条例》 ; )三是准征
收 补偿 , 即没 有 正 式 的 征 收行 为 , 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但 法 组 织 的财 产 权 因 国家 公 权 力 的行 使 而 受 到 侵 害 时 的 补 偿 。例 如 , 了保 护 生态 环境 , 国 当下实 行严 格 的森 林 为 我
产在使 用完 毕或 者突 发事件 应 急处置 工作结 束后 , 当及 应 时返还 。 财产被 征用 或者 征用后毁 损 、 失 的 , 当给予补 灭 应
偿 。” 其他如《 人民警察法》 《 、国家安全法》 等等, 都有类似
的规 定 。
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 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

行政赔偿制度存在诸多疏漏,如行政赔偿原则存在问题、行政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因此,我们应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建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建立监督机制,使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行政赔偿原则;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贯彻执行;一、行政赔偿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国家赔偿法》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明显失当造成的,不合理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赔偿救济问题。

再者,对于“违法”的理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或立法、司法解释。

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违法”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法”应包含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错误指导及许可或批准,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等。

在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避免国家对赔偿责任的追究,往往会选择狭义的“违法”理解,并局限于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有意规避对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诸如因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致使国家应承担的某些赔偿责任缺失。

2、《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违法原则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均违法并共同侵权后,如何确定两者对责任的分担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根据违法原则也无法科学地判断哪一个行政机关应该负较多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l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鲁宽 民 , , 安理 工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教 授 , 想政 治理 论 课 教 学 科研 部 主 任 。 男 西 思
9 5
中州 学 刊 2 1 第 1 00年 期
果关 系为必要 构成 要件 , 并 不 否认 因果 关 系 的存 但 在, 只是强 调在 进 行 补 偿 时 不 过 分 深 究 因果 关 系 。
度 的多数法律 、 法规 的条款 过于粗放 , 以掌 握和实 难
确, 造成执 行 困难
我 国行政 补偿 制 度 已建 立多 年 , 有关 这 一制 但
第五 , 政补偿 的主体 是 国家 , 行 补偿义务 机关是 国家 行政机关 或其他 行政 主 体 , 任何 个 人均 不 负有 以 自 己的行 为和财产 给付 行政 补偿 的义 务 。
二 、 国行政 补偿制 度的缺 陷 我 行 政补偿 制度是 我国建立 较早 的一项行政 法制 度, 多年来 的实践 也取得 了不少成 就 , 累 了大 量的 积 经 验 。但在 某些方 面 , 法 治社 会 的要 求 和保 障公 从 民合 法权益 的需要 的角度 看 ,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仍 我
21 0 0年 1月
中 州 学 刊
A a e c J u n lo h n z o c d mi o r a fZ o g h u
J n ,0 0 a .2 1
No .1
第 1 ( 第 15期 ) 期 总 7
【 法学 研 究 】
我 国 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的 缺 与 完 善 陷
特 别损 害时 , 由国家 本 着公 平 原 则 并 按 照 正 当 程序 对 所遭受 的损 害 给予补 偿 的法律 制度 。 行政 补偿 与行 政赔偿 都 是行 政主 体对 相对 人 的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不足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不足

偿受害人 的损失 , 至实际上等 于纵容行政机 关的错误 。所 甚 以, 行政赔偿不应 当是直接损失 , 还应包 含超过直接损失 的 赔偿 以及精神上 的赔偿 。具体来讲 :
1赔 偿 应 当包 括 间 接 损 失 , 可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 即
赔偿制度 没有发挥出其 预期 的制 度功能 , 目前 已引发 了一定
¨『 负担的最有效的力量 ,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 l II 其维护秩序 、 I l 增进公共利益的作用。不可避免地, 行 , /U 政权具有积极主动干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特
性 , 有 天 然 的扩 张性 , 成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侵 害 。 具 造 为此 ,必 须 为行 政 相 对 人 提 供 救 济 的 途 径 来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维普资讯
浅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之 不 足
郭 芬

代 行 政 权 是 国 家 得 以 影 响 个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利 益 和
能 力 的制 约 , 从 给 予 公 民更 充 分 的救 济 角 度 出 发 , 该 对 但 应 现 行 法 有 关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加 以拓 宽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完 善 对 补 充 。 只有 这 样 , 能 实 现 宪法 规 定 的 对 公 民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才
充分救济 , 才能真正体现现 代法制的精神。
二 、赔 偿 标 准 低
《 国家赔偿法》 立法时 , 采取 了直接 的物 质性 损失赔偿 的
原 则 , 对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违法 行 使 职 权 的 侵 害 的受 这
益 ,使受 到侵犯 的权 利得 以恢 复和 受到侵害 的利益 得到补 偿 。现代法治 的精神 , 就在于对权利 的合理确认 和对权利 的 充分保障 。行政 赔偿就是使公 民 、 法人或其它组织 的合法权 益在行政机关 和公 务员在违法行使 职权 中遭 到损害时 , 依法 得到赔偿 的制度 。 国现 行的行政赔偿制度 的主要 法律依据 我 是 19 年起 实施的 《 95 国家赔偿 法》 。但 由于受立法 时客观条 件 的制约 , 使得其 中的行政赔偿部分存在 部分不合理 、 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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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摘要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但法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最关键的还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而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完善,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并就行政赔偿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及其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问题;完善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ABSTRACTWith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was promulgated,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s have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law can not just stop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most critical of the practical problem; but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perfect in theory, not mature enough, and in actual operation,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This article talked about some of their own this superficial view of th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administration made some extent.Key words:Executive Compensation;Problem ;Perfect目录1 前言 (4)2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4)3 行政赔偿的法理基础 (4)4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5 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立法建议 (7)5.1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进一步明确 (7)5.2进一步拓展国家赔偿的范围 (8)5.3赔偿的职务行为范围应有所扩大 (8)5.4扩大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 (8)5.5创新国家损害赔偿机制 (8)6 参考文献 (9)1前言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以便让受到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执法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所侵害的公民、组织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也保证各级国家机关不致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影响其正常的运转,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和谐”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2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概述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1]。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看,这一制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19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则到20世纪中后期才开始逐步建立。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尽管确立得比较早,即在1954年宪法中就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我国有关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最近的二十多年里才取得了重大进展。

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到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关于行政赔偿的各项规定,可以说,在短短二十多年中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使我国在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

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特别是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权利的保护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也愈发显现出来,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呼声不断。

如果没有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解决,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保障,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侵害的利益得不到救济,是难以真正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3 行政赔偿的法理基础我国建立行政赔偿的法律制度,有着丰富的法理基础。

首先,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最重要论述,是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本质。

马克思列宁甚至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根本上是不可调和的,无产阶级武装斗争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唯一道路。

但社会主义发展到二十世纪晚期的时候,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在得到了发展。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国家不仅仅只是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还有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完善社会管理职能方面,特别是在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共同的使命并且有很多可以互相借鉴的地方。

在以阶级斗争方式维护无产阶级政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监督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减少行政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对公民合法利益的损害,以及行政行为违法实施而造成了行政相对方合法利益损害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其次,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维护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行政权力来源的法理基础。

我国在二十世纪初推翻了封建主义的政治统治,但封建主义的思想余毒并没有伴随着政治统治的崩溃而在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中彻底消失。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个官本位国家,“学而优则仕”,读书当官、当官有权、有权就有一切,这些封建思想对中国人的思维相当严重。

反映在政治实践中,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容易出现滥用权力、造成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被侵犯。

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封建思想中对行政权力来源的认识,对于依法行政的具体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权在民”意识很薄弱,确切的说,“主权在官”的意识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偏离了我国宪法的有关国家权力来源的立法本意。

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有力维护了主权在民的立法思想。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行政行为人自身本来就具有的,而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形式授权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人必须对其权力来源者负责,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

因此,行政权力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不可滥用,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损害必须赔偿。

再者,建立行政赔偿法律制度,是行政法学上平衡的具体体现。

平衡理论的产生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平衡理论的产生,最早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罗豪才教授及其博士生包万超等创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

在平衡理论产生之前,行政法学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是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功能是应该完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职能,管理论甚至把行政等同于管理,管理论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的加强和维护。

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应该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平衡理论认为,研究行政法首先要考察行政法律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在维护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还应该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平衡理论综合研究了行政法学史上管理论和控权论的特点,提出了上述全新的行政法学理论。

根据平衡理论,行政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即保障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发展得很充分,而监督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在一个行政权力长期膨胀的社会环境下,监督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滞后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政。

行政法的这种失衡状态,与二战以后蓬勃发展的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是严重不符的。

行政法的失衡,也不利于构建我国二十一世纪新时期的和谐社会。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就是悬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把达摩克斯之剑,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违法行政就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就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监督了行政行为的实施、维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了行政法的趋向平衡发展,是行政法学平衡理论在行政行为违法实施时予以法律救济的程序法方面的具体实践。

4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赔偿主要涉及赔偿的当事人、赔偿的范围及方式、赔偿程序三个方面。

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规定: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确认赔偿程序、请求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内部追偿程序[3]。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虽然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

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还研究不深,实践上也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显得有些粗疏,不够系统、缜密,原则性强而操作性较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赔偿的归责原则单一且不甚明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但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不明确。

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这种单一的归责原则存在不能解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的损害问题;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引起的赔偿问题;不能解决合法行为引起的补偿问题;不能统领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违法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有交叉现象等问题[4]。

二是赔偿的范围较窄。

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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