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张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公共服务理论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对比该理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对较窄及未区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赔偿责任两方面问题。
本文根据公共服务理论,提出拓宽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建立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赔偿责任并行的责任归属机制两点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公务行为国家赔偿责任公务员赔偿责任作者简介:张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2-02一、公共服务理论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现代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共服务理论,国家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其核心思想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在当代公共生活中的应用。
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莱昂·狄骥作为公共服务理论的鼻祖,他认为国家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组织和管理公共服务的集体性行动,国家职能的履行无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好处,但是如果这种组织和管理公共服务的行为对个人或国家之间的其它集体造成了损害,并且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家就应当动用公共服务的基金来修复这种损害。
(一)公共服务理论使得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扩张成为可能正如狄骥所言,“当我们把责任直接与服务挂起钩的时候,不论这种服务是由谁提供的,其结果都是一样。
” 只要存在公务行为,便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可能因其公务行为而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当代法治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也是如此设计的,各国的国家赔偿责任从创立到完善都经历了从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开始,逐渐发展到司法赔偿责任与立法赔偿责任的过程。
同时,基于公务的开放性外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及主体随着公务的类型及其主体的丰富而随之扩展,充分保障受公共服务侵犯的个人及组织的利益。
(二)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建立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赔偿责任并行的责任归属机制国家赔偿责任是某种向公民提供的、对抗国家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保障,但国家赔偿责任建立之初并没有对公务员的责任进行限制,显然不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度。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第 四,“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 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 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 钱的义务。 ”
笔者认为,前两种概括基本上是正确 的,但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DF31 文蔽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2006) 01- 0091- 03
. 法制 纵 横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思 考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 法律系,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 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国应以 “ 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下 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墓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缺乏宪法依据,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 救济制度缺位。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行政补偿条款,对有关条款作扩张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应确
即由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 2 ) 公共负担平等说为行政补偿不足额的现象提供了 依据。我国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经济力量远未能 达到国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给予 充分的,足额的救济。这一点 ,即使是发达国家 也不能做到。目前 ,国家只能根据公平观念,区
分补偿、赔偿、救济等形式,依据损失或损害发 生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或赔偿。这也是公共 负担平等说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因之一。
是仍然不算完整,因为它们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 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后两个概括 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前者将引起补偿发生 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 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 ; 或者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 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 自己的合法利益 受到损失 ,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予 以适当补偿 的制度。因此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 一,补偿的主体是 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 偿。第二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 国家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第 三,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罗丕文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从实体到程序均得以初步建立,这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依然有不尽如意的地方,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罗丕文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析在我国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3.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4.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探析及完善构想
5.建立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浅议——对于安同志《试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一文的商榷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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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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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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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衔接 做 到 不 同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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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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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 研 究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轨 迹 时 展 现 在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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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最 后 是 其他 相 关 法 律 例 如 《 法 通 !I!IJ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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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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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眼 前 的 其 实是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较 量 与 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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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 障公 民 合 法 权利 的 时 候 略 显 苍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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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式 建 立 ; 五 个 阶段 是 发 展 完 善 期 即 从 颁 布 至 今 随 着 我 国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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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二 关 于 程 序 上 的 缺 陷 如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主 要 集 中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将赔偿 案件 办 理 机 构 设 置 于 法 院 缺 乏 权 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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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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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 责 原 则 以 及 其 所 导 致 的后 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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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者们
本 取 消 了 行政 赔 偿制度 如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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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7 5
、
19 7 8
年 宪 法 都 只 字 未 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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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纷 撰 文 指 出 我 国 的 国 家赔 偿 法 中赔偿 标 准 过 低 赔偿 范 围过 窄 有 的 学 者 认 为我 国 的 行政赔 偿 制度 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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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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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文/宋璇 张雁琳摘要: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奠定了深厚的法制基础。
全国人大先后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如提及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把精神损害归入国家赔偿范围以及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监督权等。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法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现状问题;赔偿程序1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概述国家赔偿的性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国家赔偿的独有特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承担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第二,国家赔偿到底是履行国家的自身责任还是履行代位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
(1)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作者更赞同这是一种国家责任。
首先,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在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当中侵权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赔偿的着眼之处是补偿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其次,国家赔偿和公众利益关系息息相关,所以在赔偿范围、程序以及方式上都与民事责任的追查有巨大差别。
最后,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本身,由国家财政支付赔偿费用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以上所述说明国家赔偿的自身本质特征确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归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
(2)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
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自我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不论国家人员是否产生主观过失,只要在国家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侵犯,并属于违法,国家就要承担赔偿。
一方面就国家和公职人员的关系,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他们在执行职权的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都归属国家侵权,理应由国家承担赔偿。
另外,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将国家赔偿责任理解为国家的责任。
2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国家赔偿法》的推行,完成了对受害人从“免责”向“赔偿”的历史性跨越。
综合颁布十几年里的实际情况,很多国家赔偿申请得以真正处理,许多当事人顺利获取到国家赔偿。
这对于保障权力的监督平衡、公民自身权益以及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

我 国于 19 94年 5月 1 2日经第八次全 国人 民 情况下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缺少任何一个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 件 ,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也得不到赔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并于 19 , 95年 1 1日施行。 偿。可见 国家赔偿责任 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赔偿责 月
20 09年第 0 7期 ( 总第 10期 ) 1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AT LE T R RSSA DSIN E&T C N L G O SA NE PIE N CE C EH OO Y
N . , 0 O0 2 9 70 (u l i l N .1) C muav y O10 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颁 布标志着我 国 任是否成立 的重要标准 ,也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
社会 主义 民主与法制建 设进入 了一 个崭新 的 阶 理裁判人员审理案件 的主要依据 。我 国国家赔偿 段 ,在对国家公民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有极其 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 围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行政 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 , 也应看到 , 国家赔偿法在 赔偿部分 。行政赔偿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它包括宪法 、 民法 、 诉讼法 、 行政
典 ,如我 国于 19 年颁布 ,95 年 月 对保 障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 国家 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民、 发展 民主 , 健全法 制的重要步骤 , 具有 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国家赔偿 制度 的核心 内容 , 它 机关 工作 , 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 、 侵权行为要件 、 损害结果 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普及 了法制理念 , 但是 , 它的实施并 要件和法律要件 。只有完全具备上述 四个要件的 强化 了人们对法律维权 的认识 ;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而 1 6 9 2年 9月 中共 中 央 制 定 的 ( 侬
[ 作者简介 ]张会永 (9 7 ) 男, 17 一 , 中共 湛江市委党校讲师、 硕士。
・
7l・
《 中共 太原市委 党校 学 ̄ )OO年 第 3期 t2 l )
村 人 民 公 社 工 作 条 例 修 正 草 案》 ( “ 村 6 即 农 0条 ” )
定 只 是 零 落 散 见 于 各 个 单 行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 基 于 前 述 情 形 ,本 文 尝 试 通 过 理 清 行 政 补 偿 的 历 史 发 展
脉 络 ,分 析 行 政 补 偿 的 定 义 及 其 特 征 , 从 而 对 行 政
20 0 4年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 思 考
张会 永
( 中共 湛 江市委 党校 ,广 东 湛江 5 4 3 ) 2 0 2
摘
要 :宪 法修 订 中行政 补 偿被 正 式提 出并公 布 实施 ,关 于私 产 保 护 和人 权 保 障 的条 款也 与
之 一起 被 明确 写入 宪法 。在 此 背景 下 ,通 过理 清行 政 补偿 的历 史发 展 脉络 和分 析行 政 补 偿 的定 义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一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一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行政法选题推荐参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1.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3.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4.行政公开制度研究5.我国行政主体的构建和完善6.试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框架7.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8.行政程序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9.行政不作为研究10.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11.瑕疵行政行为的转换12.试述我国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试论行政裁决的发展趋势14.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救济15.行政处罚种类的研究16.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和实践17.行政听证的法治化研究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19.我国信访的现状及机制完善探讨20.我国行政赔偿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1.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2.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构23.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4.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思考25.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研究26.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7.政府对房价宏观调控的理性思考28.政府对股市宏观调控的理性思考29.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功能的分析30.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31.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32.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及精神损害之研究33.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34.行政指导的意义及救济途径的完善35.行政奖励的功能及其完善36.试述我国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37.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38.行政事实行为研究39.论法律保留原则40.行政公开原则浅析41.行政比例原则论42.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3.行政案件利害关系人浅析44.论行政应急性原则45.论一事不再罚原则46.论行政公益诉讼47.试论行政补偿48.行政调解的制度设计49.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探析50.论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51.行政指导的救济方式研究52.论信赖保护原则5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54.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55.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56.论行政强制57.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58.论行政许可中的便民原则59.我国信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60.我国信访制度建立的传统文化基础研究61.论行政立法权62.论行政规章的违宪审查63.行政诉讼范围探析64.“平衡论”评析65.“控权论”评析66.行政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6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68.论行政事实行为69.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研究70.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71.浅论行政委托72.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73.论人事仲裁制度的完善74.人性化行政执法刍议75.服务政府论76.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配量研究77.论村委会的行政法地位78.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衔接79.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80.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81.我国设立行政法院浅析82.论行政非诉执行程序83.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84.保障公民与自由原则——行政权的价值定位85.《行政许可法》与信赖保护原则86.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模式探析87.“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逻辑定位88.论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控制机制89.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制度探析90.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91.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92.论行政不作为的立法控制93.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控94.论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95.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96.行政立法性质解析97.行政听证制度问题研究98.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和对策研究99.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架构研究100.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初探101.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机制研究102.公务员制度研究103.公共利益研究104.教育行政问题研究105.劳动行政问题研究106.论行政立法原则翟秀红:1.信息公开制度研究2.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3.试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4.试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行政征收行为研究6.行政立法及其控制7.论行政行为的补正8.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9.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10.论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11.我国行政主体的拓展和完善12.行政事实行为研究13.行政处罚种类的研究14.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研究15.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16.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7.浅析行政赔偿决定程序的缺陷18.对高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19.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2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研究21.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2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探析23.金融危机下政府的职能定位24.行政给付行为研究25.论信赖保护原则26.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27.行政补贴行为研究。
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肯定列 举的事项 , 司法实 务中某些事 项是 否幅于 行政赔 偿范 围 为
的: 以殴 打等暴 力 行为 或唆使 他人 以殴打 等暴 力行为造 成公 民身
当防 卫或紧 急避险等 而造 成相 对人人身 或财产 损害 的, 国家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此外, 根据 《 国家赔 偿法》 第三 十 五 条的规 定, 国家对 受害人
体伤害 或者 死亡 的 : 法使用 武器 、 违 警械造 成 公 民身体 伤害或 者
义 务机 关应 对受害 人承 担 行政赔 偿责 任 。
荣誉权 等精 神损 害的 , 不承担 国家 赔偿 责任 。但赔 死 亡的 : 造成 公 民身体 伤害 或者 死亡 的其他 违法 行 为的 , 偿 遭 受 名誉权 、 创 赔
偿 义 务机 关 应 当在行政 侵权 行 为影响 范围之 f, ^ 以消除 影响 、 j 恢 复名 誉、 赔礼 道歉 的方式 向权 利受 侵害 人承担 责任 , 造成 严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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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行政赔偿 范 围的完善
朱 玉 洁
摘 要 行政 赔偿 范 围在 某种 意 义上 决定 了整 个行政 赔偿 的结构 和基 本框 架, 它对 于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的权 益保 护意
我 国国家赔 偿法采 用法定 原 则, 保护 人身 权和财产 权 两个 二 是损害 的发 生完全 是受害 人 自己的战意 行为所 引起 的, 从 国家才 方 面界 定 了行政赔 偿 的范 围。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中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一)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1.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建设和要件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建设和要件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基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非常重要,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由此而引发的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员在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形式.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等。
在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建设法制国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就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造成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体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负赔偿之责。
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行政赔偿已成为必然。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
分别在以下七部法里,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条,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对行政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性质所定,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应为"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侵权主体,即只有政府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1.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合法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
因此行政机关和依法从事行政管理的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匠圈圜l盏竺堡!型!!f叁型圭塾叠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薛冰摘要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
本文就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彳亍政赔偿的范围问题,从实定法的层面对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新审视与反思。
对当前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标准、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赔偿范围狭窄问题的可行方案,对于完善国家赔偿法,充分实现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404一、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对行政赔偿范围的不当限制,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功能难以发挥,国家赔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扩大现行行政赔偿范围。
对行政赔偿范围扩大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公权力日益膨胀,尤其是行政权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行政职务日益广泛,所使用手段日趋多样化,由此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数量都大量增加,侵权行为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进而要求对可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和可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作出相应扩大。
第二,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距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在各级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行政权力的频繁运作使国家侵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机会和可能性大增,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因此客观上要求将可赔偿范围进行扩展以防范和救济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
第三,从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是国家赔偿产生的内在动力。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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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 学 刊 2 1 第 1 00年 期
果关 系为必要 构成 要件 , 并 不 否认 因果 关 系 的存 但 在, 只是强 调在 进 行 补 偿 时 不 过 分 深 究 因果 关 系 。
度 的多数法律 、 法规 的条款 过于粗放 , 以掌 握和实 难
确, 造成执 行 困难
我 国行政 补偿 制 度 已建 立多 年 , 有关 这 一制 但
第五 , 政补偿 的主体 是 国家 , 行 补偿义务 机关是 国家 行政机关 或其他 行政 主 体 , 任何 个 人均 不 负有 以 自 己的行 为和财产 给付 行政 补偿 的义 务 。
二 、 国行政 补偿制 度的缺 陷 我 行 政补偿 制度是 我国建立 较早 的一项行政 法制 度, 多年来 的实践 也取得 了不少成 就 , 累 了大 量的 积 经 验 。但在 某些方 面 , 法 治社 会 的要 求 和保 障公 从 民合 法权益 的需要 的角度 看 ,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仍 我
21 0 0年 1月
中 州 学 刊
A a e c J u n lo h n z o c d mi o r a fZ o g h u
J n ,0 0 a .2 1
No .1
第 1 ( 第 15期 ) 期 总 7
【 法学 研 究 】
我 国 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的 缺 与 完 善 陷
特 别损 害时 , 由国家 本 着公 平 原 则 并 按 照 正 当 程序 对 所遭受 的损 害 给予补 偿 的法律 制度 。 行政 补偿 与行 政赔偿 都 是行 政主 体对 相对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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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