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规定-2008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陕西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7〕12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力〔2008〕278号关于下发《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路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心试验室、物管中心、通信公司: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特制订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望各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组织,将重点放在项目经济指标及员工绩效考核上,并与之挂钩,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及员工考核定岗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岗效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公司内部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与分配体系,使员工能够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促进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的有机结合,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分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分配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
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1、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薪酬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
2、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
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结合市场薪酬水平,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激励性原则:薪酬制度的设计以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使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薪酬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doc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5月14日15时54分176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薪资管理规定
薪资管理规定薪资管理规定是一个公司或组织中非常重要的政策,它规定了雇用人员每月或每年的薪资金额、基础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方面的细节以及其他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为了让所有员工都清楚明白公司的薪酬政策,我们的公司制定了以下的薪资管理规定。
一、基础工资1. 基础工资根据不同职位和经验不同而定,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2. 工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工资条将在每月的25日前发送至员工邮箱,并在公司内张贴。
3. 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表现优秀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给予适当的加薪。
4. 离职员工工资应在离职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有规定的补偿金外,不得扣除。
二、绩效奖金1. 绩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员工表现来定,并在每年1月份发放。
2. 绩效评估主要根据员工的出勤、工作质量和量、团队协作、出色的主动性和贡献等方面来评定。
3. 员工通过绩效评估可以享受年度1至3个月工资的绩效奖金。
4. 未满一年的新员工,绩效奖金经过计算中的实际加入月份来发放。
三、加班及调休1. 公司对员工的加班时间进行管理,员工必须经过主管的批准方可加班。
2. 员工加班时,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以便及时发放加班费。
3. 员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周三小时,加班费1.5倍计算工资。
4. 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加班,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算。
5. 员工有权选择调休,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调休规定。
四、社会保险1. 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公司也鼓励员工自愿缴纳商业保险来扩充保险范围。
五、其他1. 对于员工担任临时工作的补贴,公差补贴等津贴,按公司规定发放。
2. 对于员工福利住房、住宿、餐补等福利,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3. 绩效奖金和津贴等之间没有重叠,员工不能同时享用。
以上是我们公司的薪资管理规定,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福利和权益的保障,希望每位员工遵守公司规定,精益求精,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5-2008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08)2010-01-22 15:36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08)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号。
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陕劳综发[1995]05号。
渭南市(含渭南市经济开发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澄城县、富平县、合阳县、华县执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49号。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在陕政发[1997]49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40元月,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260元/月;二类标准为135元/月;三类标准为210元/月;四类标准为185元/月。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31号。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会函[2003]247号。
临渭区(含渭南高新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295元月,蒲城县、合阳县、华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三类区27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继续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270元月。
山东省2008-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620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最低工资标 准
920
760
600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字〔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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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 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008人工工资
关于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2008)5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深圳市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4号
关于公布深圳市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4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8年度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各2008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在2009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一、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标80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9.6元。
二、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96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8.0元。
三、天津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82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7.6元。
四、重庆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资的标准所适用的地区:1,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最低月工资560元的施行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3,最低月工资520元的施行地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五、河北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1,最低月工资750元的施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2,最低月工资680元的施行地区: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3,最低月工资600元的施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六、山西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所适用地区:1,最低月工资72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2,最低月工资67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3,最低月工资620元的施行地区: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4,最低月工资570元的施行地区: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暂行规定豫人薪(2008)2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 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近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询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后的工资处理办法。
鉴于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按其实际聘任的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为,根据2006年6月30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学历、定级相应职务及工资改革套改年限等因素对照薪级套改表(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考虑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正常晋升薪级、学历变化等情况确定。
其中,对照薪级套改表确定薪级工资时,如低于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的,按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确定。
确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1:事业单位某技术工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 9月大专毕业,1999年9月中级工、2004年9月高级工,2008年1月聘任为副科级职务。
原工资是岗位工资技术工三级615元,薪级工资21级363元。
该同志聘任到管理岗位后,岗位工资按八级职员640元执行,薪级工资先根据其2006年6月30日时的学历相应的职务(办事员),套改年限为23年,任职年限按一年算,对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为13级253元,再考虑2007、2008年两次正常晋升薪级到15级295元,高于副科级岗位的起点薪级( 8级),最后应按15级295元确定其薪级工资。
2008年新劳动法内容
2008年新劳动法内容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范文 >> 合同协议作者:佚名出处:本站原创 2007-12-19 10:4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8年新劳动下载(Word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成为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农民工的信任度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也逐渐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实现了农民工工资管理从无到有、从低效到高效的跨越。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的一部法律法规。
这部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它在规定付款方式、时间、劳动报酬、工资保障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情况如何?2008年,《条例》修订版推出。
该版《条例》比起前一版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劳动保护标准,并对一些现实中传统“口头约定”等工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应向农民工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5天。
自此以后,《条例》逐渐得到广泛地推广和实施。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及实施细则,其中16个已经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在月结时限内发放的目标,11个在规定时限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率达到100%。
这表明,我国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逐渐覆盖到全国各地,成效明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影响及启示1. 明确了每个参与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条例》在规定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报酬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双方权利合法权益和义务。
这是规范工资支付的重要措施。
使用这种制度,工资支付可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制,保证了工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会坚守合法度和自律的行为操守,实现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2. 促进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合理管理在《条例》的规定下,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或工资计算方式,依法支付农民工公正、合理的劳动报酬。
XXX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前言文件名称: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文件编号:XX—02 E010版本-修改记录:2008年8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14日第二次修订2008年11月24日第三次修订修改摘要:一、2008年8月26日对本制度第六章第一条第1款、第六章第二条第3款、第七章第一条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2008年10月14日对本制度第六章第二条第10款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2008年11月24日对本制度第四章第二条第1款内容进行了修订。
正文见下页深圳XXX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的管理和支付,实现薪酬的内外部均衡性及对员工的激励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公司薪酬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薪酬”,系指员工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给予的经济性报酬和福利。
三、行政部为员工薪酬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薪酬管理的原则与理念薪酬管理应遵循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及成果分享、因岗而异、为卓越加薪、均衡内外部报酬的理念。
一、薪酬管理原则1、竞争原则:公司按照竞争原则,提供业内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激励原则:根据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员工间的薪酬差距,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经济原则:兼顾企业人力成本的投入产出比率,进行人力成本核算,以便将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合法原则: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薪酬管理理念1、成果分享:公司获得的每一个进步都和广大员工的努力密切相关,公司发展的同时要让员工分享成功的果实。
2、因岗而异:薪酬体现不同岗位在决策责任、影响范围、资格要求等方面的特性。
3、为卓越加薪:薪酬和学历高低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和业绩、能力密切相关。
4、均衡内外部报酬:关注薪酬等外部报酬的同时,亦不能忽略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个人成长等内部报酬。
第三章薪酬结构员工薪酬由工资、奖金、福利三部分构成。
【法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05、06、07、08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数额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新闻2008-08-08 16:19:54 阅读134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
山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对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有效。
省政府还同时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各市政府还要按规定程序调整本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标准仅适于困难企业。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山东省最近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
每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单位都会以此为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对此,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另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为查阅方便,现将最近几年调整的标准附后。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8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二)加班加点工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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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2008)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东高新本部软件公司所有员工。
3、工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3.1 员工工资结构:
A. 基本工资;
B. 技术工资;
C. 管理工资;
D. 工龄工资;
E.其他奖金及补贴;
具体说明:
基本工资:
根据员工从事岗位及个人素质能力水平确定,根据岗位每月定额不变;
技术工资:
根据个人技术能力水平对应相应级别,具体等级及标准划分如下:
员工进入公司,试用期结束后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根据其个人技术能力定级。
在公司定期考评结束后,如员工技术能力发生提升,达到上一级技术工资等级条件,则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公司对个人技术工资等级作相应调整。
管理工资:
适用于部门主管级别员工,根据个人管理工作任务及管理能力定级,具体等级及标准入下:
工龄工资:
按照员工进入公司工龄以年为单位递增,每满一年增加工龄工资人民币50元。
工龄时间涵盖试用期时间,工龄工资在每年公历年底(即每12月31日)
集中统计。
员工工资绩效考核以基本工资为准,并记入劳动人事档案记录中。
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以月为单位的绩效考评,考评分数为0—20,绩效分数由部门经理于每月月底核定后报送上级主管经理,并在部门内部公布,劳资相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对工资中参与绩效考核部分做相应变动处理。
注:工资绩效考核方法不适用于总经理、技术总监及销售部,除外其他部门均遵照执行。
3.2 工资调整
员工工资调整原则由各部门经理提请,填写《员工工资调整审批单》,经主管上级主管经理批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
如遇发生特殊贡献需发放奖金情况亦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提请,并填写《员工奖金申请单》,经主管上级及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
(各申请单见附件)
3.3 全勤奖金
3.3.1 为鼓励员工按时出勤及减少请假现象,公司特设立全勤奖金,金额为
50元RMB。
3.3.2 如员工当月未发生迟到、请假(包括病、事假)现象,即可享受全
勤奖金。
3.3.3 研发部及技术支持部员工发生差旅换休仍可享受全勤奖金。
3.3.4 全勤奖金随工资一同发放。
3.4工资发放
3.4.1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5号,遇到公休假日顺延。
3.4.2 每月由财务部负责发放工资,每个员工将收到《工资清单》。
3.5 员工拿到《工资清单》后,如有疑问,可以至财务或总经理处询问,切
勿相互传阅。
4.附则
8.1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颁布生效,修改
亦同。
8.2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某些条款不适应工
作需要的情况,会随时作以调整及修改。
8.3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员工工资定级审批通知单
员工工资调整审批单
附件5:
员工奖金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