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两个层次: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各单位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无需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过《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缺陷消除周期尚未消除的设备关键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闭环监督措施中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
第八条事故隐患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第六条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8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安全生产资料大全) 寻找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3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供电管理规定Q/CSG 210004-2014
3 术语和定义
3.1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1.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直属机构、以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相关分子公司直接管理的独立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地市级单位(含分子公司直属的基建工程项目部)或县级单位。各级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的责任主体,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
3.2.1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检修、维护、试验、修理、技改、业扩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小型基建、境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的有关工作。
3.2.2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运行巡视、检修维护、抄表验收、用电检查、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验收、修配车间、变电站、发电厂、配电房、控制室、施工工地、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走廊等生产场所或工作区域。
3.1.2 百日安全周期。是指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安全生产、未中断安全记录(连续安全生产的天数)累计达100天,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
3.2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且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电网负荷损失或用户停电、热电厂停止对外供热、设备故障损坏、人员失职直接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工程建设项目的设施、物资损坏或质量不合格、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通信功能失效等后果,并达到相应定义标准的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简称“电力事故事件”或“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课件.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
天水供电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
- 3 -
说明
新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事
故调规》)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多次对《事故调规》的宣贯学习工作进行指示,为认真落实公
司领导指示精神,做好新颁《事故调规》的宣贯学习,便于各
减供负荷(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
三级
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事故
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
三级
上70%以下)
1000万元—5000万元;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级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人身事故死亡≤2人四级
- 5 -
重伤≤9人四级
轻伤四级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
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八级
- 11 -
站用电
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八级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
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
输变电主
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设备
设备损坏
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
八级
运行
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地市供电公司级
件而未停止运行;施工机械
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五级及其他
等原因造成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
产损失50万元以上者;
主要建筑物垮塌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
且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一个工作
日);
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派出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能源监管机构核定。
第十条事故调查实施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集生[2011]635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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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B类一般事故: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三)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四)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五)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六)200 MW以上发电机组A级检修,因管理责任超过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工期两周。
(七)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灰场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十一)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3. 2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 2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200MW以上发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 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7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释义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涉及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电力生产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止供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 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者授权分(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