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
标题】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内容分类】用地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失效日期】【文号】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无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总页数】9页(P5-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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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津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
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重要城市之一,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天津市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以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例如修建道路、扩建基础设施、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房屋征收的过程需要依托于科学的评估技术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需要根据这些法规来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
评估准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1.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市场价格走势等,评估师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评估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勘测测绘、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多个环节,评估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开展评估工作。
4.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需要符合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政策、建筑质量等相关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评估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被征收户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五、改进措施1.加强评估师培训,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2.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让被征收户对评估结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监督制度,监督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结论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和维护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才能有效地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中,对
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该条例,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进行补偿时,应当按照青苗的种类、生长情况、受损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发展情况、土地资
源利用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对于不同的青苗种类,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根据青苗的生长情况和受损程度进行差异化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
在确定补
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的来说,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
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希望天津市能够在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为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指导下,对于因征地而需要补偿的相关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安置补助、生产补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天津市根据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土地利用价值,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对于安置补助,天津市根据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政策,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此外,针对因征地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农民或土地所有者,天津市还制定了生产补助政策,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最后,天津市还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提供社会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执行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为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津政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 004〕28号)精神,我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最新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最新《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全部内容,欢迎阅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般农作物最⾼按⼀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较少,也可以按⼀季产值的⼀定⽐例计算。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补偿⼯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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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1、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般农作物最⾼按⼀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较少,也可以按⼀季产值的⼀定⽐例计算。
2、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补偿⼯本费。
3、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按⼀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的经济林⽊,要尽量移植,由⽤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由树⽊所有者⾃⾏砍伐,不予补偿。
5、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6、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1]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从法律视角对“拆迁难”的分析东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主持人:蒋亚辉拆迁工作是城市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重中之重。
拆迁工作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关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乎保障和改善民生,关乎和谐稳定的大局。
实践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拆迁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有立法缺失的问题、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以及被拆迁人自身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累积叠加,使得相关矛盾日益尖锐,导致拆迁难的局面,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目前,涉拆迁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
如何规范拆迁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破解拆迁难题,支持区域城市化建设进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通过对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拆迁类案件的整理分析,并走访本市其他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及辖区部分行政机关座谈,结合现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对拆迁类纠纷归纳总结,形成调研报告,力求探讨此类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争议处理的最佳方式,希望能助力于现行拆迁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我区的统筹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稳步推进提供帮助。
一、我区拆迁类型及其适用的法律制度(一)拆迁类型1.以拆迁目的为标准分类(1)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如东丽区万新街詹庄村等农村集体土地264.9681公顷于2010年被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智慧城项目建设。
(2)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村集体土地51.4623公顷于2007年由天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批准征收,用于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收购整理项目。
(3)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
如华明示范镇建设、金钟街示范小城镇建设。
该类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程序,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2014_36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
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以上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对新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区片个数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滨海新区6BH110.5BH29.0BH37.7BH45.9BH55.3BH64.8东丽区5DL127.2DL217.1DL314.3DL49.2DL5 7.3 西青区4XQ1 28.6 XQ2 20.6 XQ3 14.7 XQ4 9.7 津南区7JN1 30.1 JN2 21.5 JN3 15.7 JN4 14.2 JN5 13.3 津南区7JN6 10.1 JN7 9.65BC1 29.1 BC2 17.5 BC3 16.2 BC4 10.7 BC5 8.1 武清区2 WQ1 4.5 WQ2 3.7 宝坻区2BD1 4.5 BD2 3.7 宁河区2NH1 4.3 NH2 3.43JH15.2JH24.1JH33.4蓟州区3JZ16.3JZ24.8JZ33.4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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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沥青道路(2步灰土,300毫米,碎石垫层,沥青路面)。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包括池塘开挖维护费用和养殖物补偿。
已清坑的只对池塘开挖维护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