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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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征地过程中合理确定被征地人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平衡。
根据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树木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是征地补偿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住房进行补偿,根据被征地人的住房面积、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是针对被征地人的果树、茶树、桑树等进行补偿,根据树木的品种、数量、年龄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在被征地人失地后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过渡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费用、搬迁费用、土地征收手续费等。
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征地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增强其对征地补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2013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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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主城区征地补偿渝府[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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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津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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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亩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说明1.人均农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亩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500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 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 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七)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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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新标准201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对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其他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013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范围将得到扩大,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还包括承包经营者、农户等相关利益方。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得征地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征地补偿主要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新标准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包括对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过去,征地补偿往往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存在着风险,容易导致农民因资金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
新标准规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定期支付等方式,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此外,新标准还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进行了完善。
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落实效果。
总的来说,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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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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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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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ed6f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a.png)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ed1b4d06783e0912a2162a90.png)
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
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 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 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 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1. 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 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1. 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201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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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2013标准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行为。
2013年,我国出台了《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试行)》,对土地征收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根据《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试行)》,土地征收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农民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费、生活补助费等,对农民的土地权益、生活权益进行全面保障。
同时,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失去住房的农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另外,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登记。
政府应当依法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问责。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综上所述,2013年土地征收标准的出台,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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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征地补偿所做出的规定和标准。
2013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包括了农村集体土地、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标准都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对于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规定,为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在征地补偿的程序中,包括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等各种程序的规定。
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还对于土地征收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协商补偿、政府征收等各种方式的规定。
最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还对于土地征收后的监督和检查做出了规定。
在土地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对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出台,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保障了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各地区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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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修订)-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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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2013年9月18日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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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一、重置价格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X(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X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属设施补偿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树木补偿征收补助一、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2013)-莆政综[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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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2日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https://img.taocdn.com/s3/m/230063d06137ee06eff91820.png)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一)新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87082c8d5bbfd0a795673c4.png)
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李冀东律师宁波市各区县征地区片价及补偿标准江北区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征收土地补偿价格为:⑴ 区片综合价:根据“安置办法”规定,江北区耕地划分为两个区片。
第一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5.5万元,其中甬江镇河东、河西、外漕、夏家、畈里塘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7万元。
第二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4.6万元。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⑵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所在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的的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用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的4倍补偿。
鄞州区根据《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关于调整整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区片级别划分根据土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全区征地区片级别行政村共划分为4个片区。
征收耕地及园地的补偿标准:一级片区每亩90000元;二级片区每亩75000元;三级片区每亩65000元;四级片区每亩55000元。
征收耕地、园地以外其他农业地及未利用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
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余姚市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相关规定,余姚市征地区片共分为四级,其征地补偿费分别为:⑴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bf3bae0029bd64783e2c7c.png)
最新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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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8-08 22:26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在变动,了解最新的土地征收政策对被征收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2013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在此,专业的拆迁律师给大家普及下今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据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介绍,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