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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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8
•【字号】岳政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岳阳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华容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湘阴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云溪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君山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屈原管理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长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表1 青苗补偿费标准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水田一2880二2450专业菜地一7200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6040专业鱼池一4890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4170旱土一2020水塘、水库一2880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二2450青苗补偿费标准(二)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288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2450人造用材林木一288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区域(片)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批准征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各地应按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划定征地补偿区域(片)。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例和数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批准征地。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补偿修订标准〉的请示》(市政呈[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一、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种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说明专业菜地16000036001、专业菜地,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常年耕种的蔬菜基地。

2、一类菜地土质肥沃,有灌溉设施、地势平坦、常年耕种的高产菜田或大棚菜地;二类菜地土质肥沃,自流灌溉,常年耕种的菜田,平土或梯耕菜地。

3、大棚菜地提高青苗补偿费25%。

4、抛荒未耕种的菜地不补青苗费。

255000专业鱼池(塘)15100039001、专业鱼塘指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自动排灌、不承担灌溉任务的精养鱼塘,视产量和排灌充氧设施分一、二类。

2、养殖甲鱼、鱼苗等特种水产提高青苗补偿费50%。

2460002900说明: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修正系数为0.9,武冈市、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邵阳县修正系数为0.85。

二、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土地种类补偿费说明水田1800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补偿。

湖南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省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省、市和县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对
于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根据征收农田的用途和土地的等级,确定征收补偿的标准。

对于被征收
的农田,应当根据其土地等级和用途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不同等级的土地和不同用途的农田,其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保证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其次,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不能简单粗暴地按照固定标准来进行补偿。

应当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耕种成本以及土地的潜在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

另外,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确定征收补偿标
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

在征收补偿标准
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综上所述,湖南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

在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征收补偿标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地类、等级、面积等因素来确定的,而林地、草地、水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也有着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避免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是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征收补偿上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农田、工矿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在补偿标准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其价值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更高,而位于偏远地区或者山区的土地价值较低。

因此,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因素,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民是湖南省的重要人口群体。

在城市化和工
业化进程中,土地征地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定了相关的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湖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偿
标准。

根据征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对农民失去的耕地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了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湖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
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果树、菜地、鱼塘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因征地失去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湖南省还对因征地而导致的生产
经营损失进行了补偿。

对于因征地导致的农作物、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益,确保了他们的生计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希望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四、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

五、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

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湘自资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湖南省岳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省岳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湖南省岳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一类区片:水田/水浇地:52416元/亩;旱地/园地:26208元/亩;林地:131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552元/亩。

二类区片:水田/水浇地:56800元/亩;旱地/园地:28400元/亩;林地:1420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100元/亩。

在进入新中国后,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制度,也就是不为某一个人所有,由国家所有而个人只拥有其土地使用权,当国家对土地有使用时需要进行征地等工作,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湖南省岳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县、市、区Ⅰ区Ⅱ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平江县 41900 37300 3 0.8 0.5 岳阳县 43800 39000 35000 0.8 0.6 华容县 45700 41200 35000 0.8 0.6 湘阴县47400 41000 35000 1 0.6 临湘市 48400 40000 35000 0.8 0.5 汨罗市 49400 44200 36000 0.8 0.6 岳阳楼区 60500 50000 10.6 云溪区 52500 44000 0.8 0.6 君山区 45700 38000 1 1 屈原管理区 43800 38000 1 1注: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岳阳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605001、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洛王街道办事处、洞庭街道办事处、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城陵矶街道办事处、望岳路街道办事处、枫桥湖街道办事处、站前路街道办事处、三眼桥街道办事处、东茅岭街道办事处、奇家岭街道办事处、冷水铺街道办事处、金鹗山街道办事处、岳阳楼街道办事处、吕仙亭街道办事处、梅溪乡行政区域;2、岳阳楼区郭镇乡行政区域;3、南湖风景区南湖街道办事处、求索街道办事处、湖滨街道办事处;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行政区域;5、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三荷乡随岳高速公路以西的行政区域(含三荷乡的公城村、三荷村、三旗村、洪山村、王桥村,花园村、花果村、芭山村、星光村、二王村,康王乡的木安村、夹铺村、茶蔸村、薛家村、长岭村、建新村、茆山村、茶园村、新园村、木里港村、金山寺村、康王村、熊澎村、新华村、羊角山村);6、南湖风景区附近的月山管理处(隶属岳阳县行政区域)、岳阳楼区湘北水运公司、月山船厂(隶属岳阳楼区行政区域)等区域Ⅱ区50000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范围内随岳高速公路以东(不含随岳高速公路所在村)的行政区域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1900城关镇:城东村、城西村、城新村、城坪村、北坪村、城郊村、北源村、古城村、井坎村、三阳村、天岳村、四方塘村、枫树村、驷马村、三合村、澄潭村;三阳乡:长冲村、葛藤坪村、平源村、狮岩村、碧联村、黛屏源村、大众村、金窝村、西岸村;南江镇:高南村、浆田村、桥东村、凤桥村、桥西村、崇义村、昌江村、汤铺村、农科村、红门村;长寿镇:太坪塅村、东一村、致富村、郑塅村、新园村、东风村、湖坪村、新港村、宝枫村、傅坪村;安定镇:上黄村、边山村、山背村、官塘村、四陌村、横冲村、安定村;伍市镇:伍市居委会、伍市村、塘沙村Ⅱ区37300城关镇:北附村、迎瑞村;三阳乡:万古村、大塘冲村、金花村、张家村、石坪村、谭曹村、南尧村、大洞村、苏白村、甲山村、新仁村、藩坳村、下湾村、仙江村、吭口村、里坪村、兴阳村、美潭村、小洞村、白若村、洪山村、大桥村、密岩村、金塘村、更新村、庆宜村、新源村;南江镇:中心村、柏树村、双溪村、沙铺村、马安村、万家村、罗洞村;加义镇:加义村、三村村、东南街社区、姜年村、早仑村、加义社区、东山村、泗洲村、五星村、献钟村、献钟社区;童市镇:童市居委会、傍上村、童坪村、翠阳村;瓮江镇:水口嘴居委会、瓮江村、三合村、仁胜村、塔兴村、淤泥村、新马村、晋坪村、石坳村、杨源村、仁美村、盘石村、杨梅村、九龙村、小塘铺村;余坪乡:余坪村、张市村、市里村、忘私村;龙门镇:龙门居委会、枫树村、银子村、东塅村、土龙村、高莲村、三十都村、大渔村、丰福村、永福村、福和村、官溪村、南坪村;冬塔乡:丁洞村、红星村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Ⅱ区37300板江乡:板江村、佘家村;大坪乡:大坪村、桂林村、普安村、新义村;向家镇:南街居委会、梅树村、向家村、新石村、黄长村、琅石村;安定镇:长田村、大桥村、正黄居委会、中黄村、安永村、富家村、田家村、青山村、长兴村、水南村、岳田村、江东村;伍市镇:秀水村、公合村、普庆村、青冲村、大滩村、茶鑫村、普坪村、时丰村、君山村、新联村、园艺村、莲华村、武莲村、新合村、石桥村、中家桥村、青源村;岑川镇:金沙村、新开村、包湾村、正北村;大洲乡:安全村、杨家村、都塘村、大江村;梅仙镇:毛泥岭居委会、花坪居委会、钟家村、招贤村、团山村、柘庄村、新霞村、青乔村;福寿山镇:思和村、殷家山村、大和村、北山村;木金乡:木瓜村;三市镇:三眼桥居委会、永太村、联华村、肥田村、永安村、下沙村、沙塅村;三墩乡:戴市村、中武村、忠龙村;虹桥镇:东安村、向阳村;浯口镇:四丰村、街道居委会、浯口村、西江村、甘棠村、东港村、新坪村Ⅲ区32000Ⅰ至Ⅱ区以外其它集体土地区域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3800城关镇;鹿角镇:先锋村、忠信村、大成村、兴无村;麻塘镇:洞庭村、北湖村、畔湖村、和兴村;县原种场;新开镇:毛栗村、胜天村;新墙镇:植山村、方扬村Ⅱ区39000中洲乡、黄沙街镇、黄沙街茶场、新墙镇(划为Ⅰ区的村除外)、鹿角镇(划为Ⅰ区的村除外)、新开镇(划为Ⅰ区的村除外)、长湖乡、筻口镇Ⅲ区35000柏祥镇、步仙乡、杨林乡、公田镇、甘田乡、云山乡、大云山林场、毛田镇、相思乡、月田镇、张谷英镇、饶村乡华容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5700城关镇:环城村、水产场、章台街、李家湖村、桥东街、城兴村、种畜场;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护城乡:城南村、田家湖渔场、蔡兴村、麻里泗居委会;县农科所Ⅱ区41200护城乡:治湖村、普圣堂村、白鼎村;胜峰乡:清水村、石伏村;治河渡镇:治河渡居委会、红光居委会Ⅲ区35000护城乡、胜峰乡、治河渡镇(上述乡镇除Ⅰ区、Ⅱ区外的村场);东山镇、注滋口镇、鲇鱼须镇、操军镇、梅田湖镇、新建乡、宋家嘴镇、万庾镇、新河乡、北景港镇、终南乡、南山乡、插旗镇、幸福乡、三封寺镇、团洲乡(上述乡镇所辖范围的所有村场);其它土地(未列入的国营、集体农林渔场等)湘阴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7400文星镇:文星镇区、东湖社区、高岭社区、长岭村、黄金村、望滨村、东湖渔场、南泉村、南泉办;白泥湖乡:大冲村;石塘乡:双桥村、板桥村Ⅱ区41000城西镇:全部集体农用地;石塘乡(不含板桥村、双桥村);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洋沙湖;袁家铺镇、长康镇、玉华乡、界头铺镇、静河乡、樟树镇:全部集体农用地;省园艺场全部农用地;县原种场;三塘镇、东塘镇、六塘镇、白泥湖乡(不含大冲村)Ⅲ区35000湖滨镇、新泉镇、岭北镇、南湖洲镇、杨林寨乡;县湖洲管理局:全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县水利局(含各区乡水管会):全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青潭乡:全部集体农用地;县林业局:全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8400长安镇:围城居委会、长安居委会、金河居委会、桥头居委会、长城居委会、三角坪居委会、南华居委会、南山居委会、向阳居委会、飞跃村、五里村、石咀村;白云镇区域:集庄村、张牌村、麻塘居委会;五里乡:新群村、新球村;城南乡:王禾村、大岭村等城郊全部集体土地Ⅱ区40000桃林镇、忠防镇、羊楼司镇区域范围内全部集体土地及五里乡、城南乡、白云镇未划入Ⅰ区范围的其他区域等全部集体土地Ⅲ区35000江南镇、詹桥镇、长塘镇、黄盖湖镇、儒溪镇、聂市镇、定湖镇、坦渡乡、白羊田镇、源潭镇、乘风乡、横铺乡区域内全部集体土地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9400城郊乡:大路村、双塘村、双托村、上马村、城南村、汨罗村、百丈村、城北村、归义村、城东村、窑洲村、荣家坪村;汨罗镇:瞭家山社区;城关镇Ⅱ区44200新市镇:坡子村、元宵村、团螺村、福兴村、新桥村、新书村、合心村、新粟村、八里村、丛羊村;汨罗镇:北托村、龙塘村、李家坪村、南托村、茶木垅村、黄家坪村、蟠龙桥村、雁塘村、夹城村、九龙山村、大坪李村、童家(塘)村、鱼腮塘村、眠羊山村;白水镇:西长村、王家(坪)村;屈子祠镇:枫树村、农科村、金沙村、周家垅村、楚塘村、楚南村、金钩村、双(翁家)桥村、白水塅村、屈子祠村;原种场:天华村、华中村、前进村、全民村;白塘乡:仁义村、移风村、穆(木)屯村民、拦河村、五塘村、曹家村、万红村、白塘村、裘明(鸣)村、大塘村;桃林寺镇:居委会、东塘村、双法村、三彩村、南林村、双墩村、古塘村、三塘村、塘坊村、占桥村、青山村、亦仁村;桃林林场Ⅲ区36000汨罗镇、白水镇、桃林寺镇、屈子祠镇、白塘乡(上述乡镇除划入Ⅰ、Ⅱ区外的其他村场);三江镇、大荆镇、红花乡、古培镇、高家坊镇、长乐镇、黄柏镇、李家塅镇、川山坪镇、弼时镇、火天乡、新塘乡、古仑乡、智峰乡、天井乡、沙溪镇、范家园镇、磊石乡、黄市乡、玉池乡、八景乡、范家园茶场、磊石鱼场、玉池林场、白水苗圃、营田办事处(上述乡镇所辖范围的全部村场)云溪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52500云溪镇,永济乡,云溪乡所属的胜利村、东风村、八一村、新铺村、友好村、荷花村、滨湖村、黄泥沟渔场、扬琪湖渔场、芭蕉湖渔场、坪田村桃李村建军村107国道以西区域,道仁矶镇所属的滨江村、泗垅村、基隆村、大田村,路口镇所属的长岭村、路口村、长炼居委会、路口居委会、新建村,文桥镇所属的小桥村、和平村、文桥居委会Ⅱ区44000其他没有列入Ⅰ区的乡镇、村君山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5700柳林洲镇、西城街道办事处,岳阳监狱Ⅱ区38000广兴洲镇、钱粮湖镇、采桑湖镇、许市镇、良心堡镇屈原管理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编号补偿标准区域范围Ⅰ区43800营田镇:推山咀居委会、青山寺居委会、虎型山居委会、余家坪居委会、槐花居委会、边山社区、尚林村、凤山村、义南村、千秋村Ⅱ区38000营田镇:玉湖村、新民村、三洲村、荷花村、新堤村、黄金村、港南村、团湖村、宝塔村、北港村、八港村;黄金乡、河市镇、凤凰乡、琴棋乡综上所述,如果有遇到自己所使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大家一定要对湖南省岳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这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标准,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0]101号、湘政函[2010]215号同时废止。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2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种规定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的规定。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农民进行重新安置。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土地征收后,政府对农民进行生活补助,以保障农民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其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

在确定土地补偿款时,一般会考虑土地的地块面积、土地的肥沃程度、土地的位置等因素,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确定上,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进行补偿时,需要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公布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落实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015湖南征地补偿标准

2015湖南征地补偿标准

2015湖南征地补偿标准2015年,湖南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将以土地的实际农业用途和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合理的补偿。

首先,根据征地用途和土地的实际农业价值,征地补偿标准将进行分类。

对于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将分别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举措可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将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于土地市场价格上涨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相应提高,以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

这样的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除此之外,2015年的新标准还将加大对征地补偿资金的落实力度,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同时,对于征地后的土地流转和再利用,也将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2015年湖南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新标准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同时,还将加强对农民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2015年湖南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新标准的有效实施,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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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

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美女微信号:nhnai66 你懂得!(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

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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