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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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姓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本表填写的内容为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后的信息。仅填写变更、变动后的事项,未发生变更或变动的事项,无需填写。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件载明住址为准。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住所应填写其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内地住址。
3.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者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6.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请经营者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7.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8. 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9. 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 申请表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广州市工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
11. 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提供登记(申报事项)业务网上办理服务,经营者可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方式提出商事登记(申报事项)申请,并使用快递方式递送资料及领取执照或通知书。商事登记机关对网上申请业务实行快捷绿色通道服务。
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1. 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所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 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信息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中打√。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报事项变动)申请书及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变更的名称涉及行业和经营特点的,应当同时办理主营项目类别变更登记及经营范围变动申报。
3.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申报,提交新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4. 变更主持经营者的,仅限在已申报的参与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报事项变动)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复印件;
6. 变更组成形式的,由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7. 变更经营场所的,仅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