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浙江省2024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人:法律和法规的含义试题
浙江省2024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人:法律和法规的含义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伪造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的罚款。
A:1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2、不属于玻璃幕墙组成材料的是。
A:骨架材料B:幕墙玻璃材料C:混凝土材料D:填缝密封材料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3、在进行勘查时,勘查人员要做到.A:多说、多记、多听、多记B:多看、多走、多问、多记C:多听、多走、多问、多看D:多看、多走、多问、多听E:工厂的生产设备4、市场租金也称为,是指由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租金。
A:协议租金B:成本租金C:商品租金D:准成本租金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5、幕墙的填缝密封材料中,目前运用较多的密封固定材料是。
A:聚硫橡胶封缝材料B:橡胶密封条C:硅酮封缝材料D:聚苯乙烯泡沫胶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6、在二手房经纪业务门店的选址过程中,区域内房源状况分析的内容不包括。
A:业主置业状况B:业主户数及结构C:物业管理状况D:房屋转让率及出租率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7、从房源的来看,每一套物业的价格是由房地产产品的个别性确定的。
A:物理属性B:经济属性C:心理属性D:法律属性E:工厂的生产设备8、不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是。
A:房地产询问业B:房地产开发经营业C:房地产估价业D:房地产经纪业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9、产权未确定的房产,应房产税。
A:免征B:由居民委员会代缴C:由公证机构代缴D:由代管人或运用人缴纳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10、产品生命周期策略中,策略在推销手段上,可实行广告、新闻发布会等来扩大影响;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场的调查和预料;对在调查中得到的关于产品设计方面的缺陷,刚好进行反馈和修改,以迎合顾客的需求。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浙建房[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注册管理方式改变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原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转交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改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各项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注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部门,按照《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注册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浙人社发〔2017〕1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厅对2017年11月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 》) 结 , 合 本省实际 ,特 制定 本办法 。
注 册 管 -
_
、
理
(一 )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
纪 人员包括房地 产经纪 人和房地
产 经 纪 人 协 理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房 地
产经纪 人员职业 资格注册包括房 地产 经纪 人执业 资格注册和 房地 产经 纪 人协理 从业 资格注册 。
要结合本地 区实际 ,认 真研 究 ,落实好本地 区的注册 管理 工 作 尽 , 快 形 成 政 府 监 管 、 行 业 自 律和社会监督相结 合的房地产 经纪行 业 管理 机制 。 为充分发挥 房地产经 纪行业 组 织 的作用和 积 极 性 可 , 将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员 注 册管理 的具体工 作 ,委托本地 区 设区城市房地 产经纪行业组织 或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并将委托 情况报我厅备案 。
为了加强 房地产经纪 人员
职业 资格的注册管理 ( 以下 简称
“ 注册管理 ” ), 规范和发展我省
房地产经纪行业 ,根据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 的实际 , 我 厅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房 地 产经 纪
人 员职 业 资格注 册 管理 暂行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职 业 资格注册 管理 的具体部 门 , 按 照 《浙 江 省 房地 产经 纪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注 册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要 求 ,建立健全和 完善本地 区的注 册管理 制度 ,认真做好房地 产经 纪 人员 职 业 资格 注册 的各项工 作 , 及 时公布注册的有关信息 , 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
地产经纪 人执业 资格注册管理
方 式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建 办 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发〔2013〕225号)等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
经各市初审、专家审查、厅联席会议审定,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3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16日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序号企业名称核准资格认定书编号1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012杭州城建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023杭州中联施工图核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34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发展中心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燃气)一类121045杭州瑞丰建筑施工图设计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56浙江汉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67杭州五星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78浙江拜司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89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910浙江同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杭州市)1211011杭州萧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1112富阳建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杭州市)1220413杭州华阳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1214宁波诚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115宁波宁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216宁波市科迪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317宁波市设联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418宁波市三鼎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519宁波中技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宁波市)1213620温州新正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121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222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323温州市兴元建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424浙江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绍兴市,道桥不限)1217125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226绍兴县图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327诸暨市建协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428嘉兴市海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129嘉兴市恒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230嘉兴市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5331嘉兴市春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432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审图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133金华市龙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市政(给排水)二类(限金华市)1216234义乌市安厦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金华市,道桥不限)1216335义乌市众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436湖州审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房建限湖州市,道桥不限)1215637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湖州市)1215738长兴恒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二类1215839衢州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衢州市,道桥不限)1216640衢州市华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衢州市)1226641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台州市,道桥不限)1218142浙江省台州市宏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台州市)1228143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路)一类、(桥梁、给排水)二类(限丽水市)12188——结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房地产估价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明确的评估机构资质“原由通过设区市转报,改为由县(市)初审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备案”的规定,各县(市)、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申报材料。
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特别是认真核对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浙建〔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
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
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00]10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萧山、余杭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的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下发《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00)65号),经研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结合清理换证工作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企业按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完整地填报企业资金、人员、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叁级(含叁级)以下企业由地级市审批,报我厅备案。
贰级企业由地级市初审,初审合格行文上报厅审批。
壹级企业由我厅初审,初审合格上报建设部审批。
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
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申办项目公司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公司,为防止建设与管理脱节,现有的项目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管理到位,资金和技术人员到位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专营公司。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按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为暂定资质,发放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限为两年。
确定为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咨询机构【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2.29【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行业的经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由此获取佣金,依法设立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独立经纪人。
本条例所称商品包括营利性服务。
本条例所称中介服务是指经纪人在委托方与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委托方与合同他方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人发[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探索我省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启动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8日附件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新模式,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定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发展跨领域、跨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产业,为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等提供智力支撑,着力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形成具备“浙江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浙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
浙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浙人专[2005]1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9.15
【实施日期】200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5]155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和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一、考试目的本部分考试的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业相关知识、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一)掌握1.房地产业的产业类型及其特点;2.房地产经纪业的特点;3.房地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4.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及其立法层次;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包括的内容;(二)了解1.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区别;2.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历程;3.房地产业的作用;4.房地产业的行业细分;5.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以及房地产估价等行业的特点;6.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形式;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一)考试目的本部分考试的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一)掌握1.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特点及内容;2.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3.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的要求;4.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主要措施;5.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具体要求;6.加强房地产交易接结算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二)了解1.房地产经纪收费的标准;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与报名条件;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范围;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5.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主要问题。
6.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必要性;7.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约束体制;8.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一)考试目的本部分考试的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中国现行土地制度、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以及对闲置土地的处理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一)掌握1.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2.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3.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4.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征、出让的方式及年限;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与范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考试定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考试简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参考条件: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条件: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
参考时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一般于每年5月份开始进行。
各省报名时间不统一。
参考费用: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周期: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浙建〔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18〕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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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浙江省建设厅
浙人专〔2005〕15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和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
2008年起,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人活动。
第三条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从业资格政策制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审定资格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合格标准,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教材的编写及发行,组织命题,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经纪人人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理论》、《房地产经纪实务》3个科目。
考试分为3个半天进行,每个
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并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七条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各地市建设行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厅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主题词:人事从业资格考试通知
抄送:省级行政文件阅览中心。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