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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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 斩
2、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 3、作刑 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髡、耐、完 6、迁刑
二、隋唐刑法中的刑名 (一)汉文帝废肉刑
文 帝 废 肉 刑 图
杖 刑
(二)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斩首(清末地方)
凌 迟 刀 具
三、封建“五刑”刑罚体系的特点 1、无罚金刑,却规定了赎刑 2、刑名与罪名紧密相联系 3、体系完备,刑名简单清晰 4、残酷性远不及其他国家
二、汉代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亲属相隐原则 (二)尊老怜幼原则 (三)上请原则 (四)自首与过失减罪,故意与首恶从重原则
三、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服制”原则 内亲、外亲、姻亲 高祖、曾祖、祖、父、本人、子、孙、曾孙、玄孙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旁系血亲分四等: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八)数罪并罚原则 (九)累犯加重原则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十)区分故意与过失 过失杀伤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十一)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 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 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 罪不加刑。”
第二节: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原则
一、秦朝的刑法原则 (一)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其偿稼”。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 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犯罪总论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一)罪状描述 “在官侵夺私田”罪 (二)犯罪主体 废疾:哑、痴、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 笃疾:癫狂、两肢废、双目盲等。 (三)犯罪主观方面 非眚、眚;端、不端;故、误。
三、犯罪形态 1、思想犯罪、犯罪预备、未得逞犯罪 2、共同犯罪 汉律:造意为首犯 张斐“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 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三人谓之群。”
(十二)同居相隐不为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 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十三)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十四)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 明轻;其应入罪者,则百度文库轻以明重。” “夜间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死者,勿 论。” “凡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第八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体系
一、封建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法经》——《汉九章》——《新律》 ——《晋律》——《北齐律》——《开皇 律》——《永徽律》——《大明律》
二、中国封建刑法体系的特点 1、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2、法律责任调整方式刑法化 3、刑事程序法与法律依附实体法 4、《名例》篇起到类似后世刑法总则的作用
(四)自首从轻 秦简称自首为“自出”。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 出,以亡论。其得,坐脏为盗。盗罪轻于亡, 以亡论。”
(五)连坐原则 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官吏职务连坐、军伍 连坐 (六)同罪异罚原则 (七)诬告反坐原则 (八)合并论罪原则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 后觉,当并脏以论。”
第四节:中国刑法中的罪名
一、秦刑法中的罪名
二、唐律中的罪名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不道、内乱
第五节:中国封建刑法中的刑名
一、秦刑法中的刑名 1、死刑 戮、弃市、磔、定杀、具五刑、腰斩、 车裂、枭首、凿颠、囊扑、阮、绞、族 刑
弃 市 ( 北 京 )
定 杀 陈 塘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 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 论何也?毋论”。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 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 不审”。
(三)“十恶”重惩原则 (四)等级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免 (五)划分公罪、私罪原则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 类。”
(六)自首减免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盗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 罪仍科。” (七)共犯区分首从原则 “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 为首,余并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