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时期所建立和实施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包括刑事、民事、宪法和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刑事法律以《大宋刑统》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定。
民事法律以《大宋宝刑统》为主要依据,涵盖了土地、房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方面,宋朝的政治体制以宰相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设立了乡、县、州等行政管理机构,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军事法律主要通过兵部和各地军事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加强了军队的纪律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编纂和修订的工作。
宋朝先后有多次法律编纂工作,如南宋时期的《御定大宋刑统》、《御定大宋国史》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范了宋朝的法律制度,还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宋朝还注重了法律实务的推行,设立了司法机构和法院,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朝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平民百姓的权益。
相较于前代法律制度,宋朝注重平民百姓的地位和权益,压低了对罪犯的刑罚力度,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性。
其次,宋朝法律制度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管理也具有独特的特色。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创新,而且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体系和体例,二是具体的法律内容。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和体例主要包括刑法、律例和尚书令制度。
刑法是宋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刑律、疏议、刑统、刑律录等,它们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罪刑的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律例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律仪、律制、律节等,具体规定了刑法的各项条款的执行细则。
尚书令制度是宋朝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机构,尚书令是掌管刑狱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案件和颁布法令。
其次,宋朝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婚姻法、房产法、契约法、军事法等。
刑法是宋朝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制度和家庭法律关系,如婚姻的缔结、解除和继承等。
房产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产权和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
契约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军事法则主要涉及军队的组织和纪律,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军事纪律和军事惩罚等。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宋朝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考虑到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宋朝法律制度也注重严谨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房产和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尽管宋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和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是法律的局限性和陈旧性。
宋朝法律主要依据唐代和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因此在面对新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时,律例和刑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
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
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
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该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有着很高的发展水平。
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宋代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1.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宋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形式严谨、程序繁琐、权责分明。
宋代实行刑杖等刑罚手段,刑法规定也较为完备,司法机构层次也比较明确。
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来源于唐代,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演变,继承了唐代的基础,加以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也逐渐成为了历史的记忆,但是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2. 宋代刑事诉讼程序2.1 侦查程序宋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环节是侦查。
侦查程序是通过各种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
宋代的侦查程序主要分为刑名、敲轮、举旗、传信等形式。
刑名是指缉捕犯人,由市井百姓或保甲组织进行。
敲轮是指用棍子敲打犯人,强迫其说出犯罪事实。
举旗则是掌旗人引领群众,组成音乐队伍,在犯人面前游街示众。
传信是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的一种方式,用于收集证据。
传信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情进行初步审查。
宋代的审查程序是以诉状为基础的。
在诉状中,要填写被告人的姓名、籍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诉状既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也可以由官府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供。
被告人在接到诉状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和申辩。
在宋代,审查程序还强调了各级法官对诉状的认真审查和筛选。
如果诉状不符合程序要求或者没有实际证据,法官可以不予受理。
2.3 审理程序审理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阶段。
宋代的审理程序包括举行庭审、进行调查和审判等环节。
在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证明。
被告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环节则是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法律史马工程《宋朝》
▪ 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
▪ (一)证据制度 ▪ (二)检验制度 ▪ (三)法医技术 ▪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
“实判”著作,是研究古代法律适用、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及古代司 法文书写作的重要资料
▪ 土地买卖种类:典卖、绝卖、以典就卖。 土地买卖的程序:
先问亲邻 (典主有优先购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 1.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 养子:同宗:
▪
▪
异姓
命继子 立继子
▪ 2.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 户绝:无男姓子嗣之户
▪ 户绝资产包括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财
(二)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三)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主要法律的制定
▪ (一)制定《宋刑统》 ▪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 ▪ 格、式、起请条。 ▪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 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到宋朝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 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 路设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专管司 法。负责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1)复查州县所审断的案件,“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 ▪(2)对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亲赴州县审问 ▪(3)州县已决案件,由提点刑狱司复推
( 二)刑狱审断制度
第一,长官躬亲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宋朝的法律体系宋朝采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律法、刑律、律仪、刑统、律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宋律法会》。
《大宋律法会》分为天统律、资治通鉴律、唐年律、新律、太和律等多个部分,对刑罚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各级衙门的审判程序和管理体制。
从最高层的中书门下到州县的州县官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衙门和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审判案件。
这种层级分明的体制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制度与秩序。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以理服人。
刑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笞刑、徒刑和杖刑。
笞刑以鞭打身体为主,相对轻微;徒刑以流放、流徙为主,用于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杖刑以鞭打致死或残废为主,用于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
除了这些主要刑罚之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
例如,犯盗的人会被刺字、割耳、剪鼻等进行身体刑罚;妓女和奴仆的操纵者会受到毒打;偷盗官家的针线者会受到刺字等。
三、刑罚的执行过程宋朝的刑罚执行过程是非常规范的。
首先,刑罚执行需要由专门的刑罚官进行。
刑罚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告知和判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罪犯清楚自己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
最后,刑罚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变动。
四、法律与社会秩序宋朝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严谨的刑罚制度和规范的刑罚执行程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的法律还注重矛盾调解和民事纠纷解决。
宋朝推行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调解为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在唐朝法制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而成的,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宋代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由刑律、户籍制度、行政法规、地方令等构成。
刑律是宋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它包括刑法、刑律、刑律诏令和刑罚归律等。
刑律对人身、财产、荣誉、家族、国家、社会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会同体的特征明显。
第二,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繁琐复杂。
宋律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成分和刑罚的具体量刑,对很多常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使刑辞纷繁,犯罪与否要看非常多的细微因素,司法判决的灵活性也相对较大,各种特别情节的考虑和判断的灵活性很强。
第三,宋代法律制度有“法官万没有”之说,这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司法独立性的强调。
宋代设立了大理寺、监察司、御史台等一系列官署,它们监督、调查、审理各级官吏违法、贪污行为,并对民间纠纷处理也有所涉及。
这些官署对官员的违法行为有监察作用,可以制止、查办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司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四,宋律中对官员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官员在“编辗群才”中,就有说不许在编辗过程中有贵戚幼子亲友名字。
对于不成文法也有限制,比如“吏部不得执子之手,黄门不得与之结党”。
在专制统治下的宋代,这些限制将是好事情。
第五,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与中国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读书人的地位逐渐上升,他们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些文人通过参与和倡导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总的来说,宋代法律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的繁琐复杂、强调司法独立性等特点也为历史上的一些司法问题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也逐渐显现出来。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
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繁荣、法治兴起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宋朝的法律与刑罚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官府组织、法律体系以及刑罚等方面来探讨宋朝的法律与刑罚。
一、官府组织在宋朝,官府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官府负责制定法律条文、审判重要案件以及监督各级地方官府的工作。
地方官府则是具体执行法律的机构,他们根据中央法律机构的指导,处理各地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同时,宋朝还设立了特殊的官员,如提调和观察使,他们负责督促地方官府严格执行法律,并监督审判过程,防止滥用职权和误判。
这种分工合作的机构设置,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执行的严谨性。
二、法律体系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它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律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规定了朝廷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刑法则明确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幅度;刑律则是根据刑法具体制定的实施细则。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要求极为严格,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并通过证言、书证、物证等多种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嫌疑人也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申请律师或亲友代为辩护。
三、刑罚在宋朝,刑罚种类繁多,涵盖了盗窃、伤害、杀人等各类犯罪行为。
常见的刑罚包括罚金、杖刑、流放、缢刑、斩刑和死刑等。
罚金是宋朝比较常见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
杖刑则是通过体罚的方式来惩罚罪犯,杖打的次数和力度取决于犯罪的轻重。
流放是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或其他地方,以实现对社会的惩戒和治安的稳定。
对于重罪犯罪,宋朝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罚。
缢刑是将罪犯绑起来用绳子勒死;斩刑是将罪犯的头颅斩下;而死刑则是通过极刑(腰斩或斩首)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宋朝对于刑罚的执行非常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公正性,并保护人权。
法官在判决之前要经过多次审查和论证,确保刑罚的适用与公正。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9 宋朝法制
民事法制
二、物权 2. 倚当
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 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活动,主要以田宅为标的
3. 抵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在 约定日期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回抵押的契据,是一种更 为便利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债方式。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亦称“出典”“典卖”,典当契约称为“质卷” 、 “解贴” --典卖权归家长 “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一物不得两典 --出典人有权在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 --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权, 但无处分权 --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 十年内允许回赎
--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 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相随之人不在此 范围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 --如死亡客商无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 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识认, 依数酬还
经济法制
一、土地所有权
--宋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自 由流转
——交子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 使用的纸币
第五节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 京城百官案件
--刑部
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 决案件
--御史台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审刑院:
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 审理,待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奏请皇帝作出最终的裁决(神宗时,罢审刑院归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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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不久,宋太祖赵匡胤制定并颁布了《宋建隆重详订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对《显德刑统》的详订,该法典成为中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二、刑事立法
1、折杖法
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太祖为“洗五代之苛”,故订立。
此法将笞刑、杖刑折成臀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后流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但是,死刑、以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
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初在刑罚制度上的慎刑思想。
注: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减刑,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
2、刺配
刺配是将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宋朝初年设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宽贷死刑之意,后来逐渐滥加施用。
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实际上,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3、凌迟
凌迟首用于五代,到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
北宋仁宗时,增设凌迟,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使用使用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4、重点惩治的犯罪
一是对“盗贼”加强打击,扩大“重地法”范围,加重刑罚。
宋朝“不抑兼并”,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
统治者认为“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
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
奸邪指的就是贼盗,为惩治贼盗的体现就是重法地法的产生。
重法地法是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
北宋中期,社会治安混乱,宋仁宗时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盗贼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神宗时,颁布《重法地法》,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
只要是第三次犯盗罪,不论前科刑名以及赃物多少,一概处死。
重法地区的劫盗罪犯及其家属、窝藏犯都要加重刑罚,武装反抗者被称为“重法人”,不仅要处死本人,而且株连家属。
免死的强盗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有些还要配役边州。
二是严惩影响生产和资源的犯罪,代表性的如“盗剥桑柘罪”。
北宋时期,北方地区出现传统燃料危机。
历史记载“村人寒月盗伐桑枝以为柴薪”。
然而,类似于桑树、枣树、柘树等对于养蚕、水果等经济活动影响甚大,故早在宋太祖时就有诏令“禁民伐桑枣为薪”。
然而现实中砍伐桑枣的现象极多,甚至连军队也出现这种现象。
这不仅反映了北方地区传统燃料危机极其严重而致无法令行禁止,也导致了北方地区蚕桑产业的衰败。
注:由于中原、开封地区历史悠久,人口太多,常年砍伐薪柴本就少,加上北宋时期开封连年雪灾,导致地方的百姓没有足够的柴火取暖。
最严重的的时候,甚至连官员的薪炭供应都采取严格的供给制。
不少百姓为了生存,不得已砍伐桑树枣树等经济作物。
更有甚者,连帝王陵墓的绿植也没有放过。
北宋沈括《梦溪笔谈》中曾感叹:“今齐、鲁间松林尽矣,渐至太行、京西、江南,松山太半皆童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