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类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原则;4. 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3. 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4. 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核和上报;5.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接受和处理法律纠纷案件;2. 组织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3. 指导案件代理人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4. 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5.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七条法务部门负责受理法律纠纷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
第八条案件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名称;2. 当事人信息;3. 争议事项;4. 受理日期;5. 案件类别;6. 案件进展情况。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全面;2. 依法、依规、依程序;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据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陈述;2. 证人证言;3. 物证;4. 书证;5. 视听资料;6. 电子数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要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由同一审判机关一并审理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单独提起。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等。
2.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如伤残、死亡、医疗费等。
3.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证据提交与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应当依法调查证据。
3.调解与判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4.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1.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1.举证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五条(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旨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阐述。
一、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有权申请司法救济;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二、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意义1.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防止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公正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要求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促进刑事司法改革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三、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实施1. 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其辩护权,不得非法限制、剥夺其辩护权。
辩护人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2. 申请纠正违法、错误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3. 司法救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司法救济。
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起诉讼。
4.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对申诉、控告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刑法基本理论--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1刑法基本理论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从近几年考试情况来看,刑事法律制度部分所占分值比重约为10%左右,重点掌握《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考试重点向第二章、第三章转移。
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考情分析本章的重点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追诉时效;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构成;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
本章考查基本理论知识,平均分值分2左右。
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效力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主义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犯罪并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并非由中国公民实施;罪行属于国际罪行(海盗)。
5.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1)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到现行《刑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刑事案件法律效应(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应,是指刑事案件在法律上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对受害人的救济、对社会的警示和预防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应。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1. 依法定罪量刑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应首先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若被认定有罪,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法律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审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对受害人的救济1. 国家赔偿在刑事诉讼中,若犯罪嫌疑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赔偿。
这有助于缓解受害人的心理创伤,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社会的警示和预防1. 刑罚的威慑作用刑事案件的处罚具有威慑作用,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当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时,潜在的犯罪分子会权衡利弊,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社会教育作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过程。
通过公开审判、媒体报道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从而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五、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1. 完善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法律效应需要依赖于完善的刑事诉讼法。
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确保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应的重要手段。
刑事案件退赔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退赔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退赔,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退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三)及时、高效的原则。
二、退赔主体及范围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退赔责任。
第五条退赔范围包括:(一)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三)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
三、退赔程序第七条退赔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退赔请求;(三)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四)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五)执行退赔。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被害人身份证明;(二)经济损失证明;(三)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退赔请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退赔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赔义务。
四、退赔金额及方式第十三条退赔金额应当根据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退赔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现金支付;(二)实物赔偿;(三)财产折价赔偿;(四)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以分期履行退赔义务。
五、执行退赔第十六条退赔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在日本,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要求犯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人犯罪要求法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即法人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等。
三、犯罪种类及刑罚1. 犯罪种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重罪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轻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违警罪包括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等。
2. 刑罚种类:日本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1)有期徒刑:日本有期徒刑的刑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有期徒刑为1个月至6个月,中期有期徒刑为6个月至10年,长期有期徒刑为10年以上。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被剥夺终身自由,但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减刑。
(3)死刑:日本死刑适用于极少数严重犯罪,如杀人罪、抢劫杀人罪等。
死刑的执行方式为绞刑。
(4)罚金: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遭受合法权益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特别是对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
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1.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权,使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1. 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逐渐壮大,为公民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国家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援助资源在城乡、地区之间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2. 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中,部分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刑事案件辨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的一种确认身份或者确认物品的行为。
辨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辨认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以下将对刑事案件中辨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辨认的定义和种类1. 定义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的一种确认身份或者确认物品的行为。
2. 种类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对人的辨认: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被告人、证人等人的辨认。
(2)对物的辨认:包括对物品、痕迹、文件、证物等物品的辨认。
(3)对场所的辨认:包括对案件发生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居住地、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的辨认。
三、辨认的程序1. 通知与准备(1)侦查机关应当提前通知辨认人,告知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对象等相关事项。
(2)侦查机关应当为辨认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安全、照明、交通等。
2. 辨认的实施(1)对人的辨认:侦查机关应当将辨认人分别带入辨认现场,逐个进行辨认。
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证辨认人的独立判断,不得引导、暗示或者影响辨认人的意见。
(2)对物的辨认:侦查机关应当将辨认物分别展示给辨认人,让辨认人逐一辨认。
(3)对场所的辨认:侦查机关应当将辨认场所展示给辨认人,让辨认人逐一辨认。
3. 记录与保存(1)侦查机关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辨认人、辨认对象、辨认结果等。
(2)辨认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四、辨认的法律效力1. 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辨认程序合法;(2)辨认结果真实、可靠;(3)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2. 辨认结果不得单独作为定罪依据辨认结果不得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判断。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刑事案件法律演讲稿范文(3篇)
第1篇今天,我站在这里,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为大家演讲关于刑事案件法律的相关问题。
刑事案件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在这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以及刑事案件的司法改革。
一、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犯罪、违法行为和犯罪预备等。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1. 严重性: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 严重性: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受害者、证人等多方利益,处理难度较大。
3. 严谨性: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严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严肃性:刑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必须严肃对待。
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立案。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3.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四、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1. 证据辩护: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2. 法律辩护: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事实辩护:通过调查取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与指控不符。
4. 证人辩护:通过调查证人,证明证人证言存在虚假或者矛盾之处。
5. 情节辩护:根据犯罪情节,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免于刑事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免于刑事处罚的概念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具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决定不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宽大处理。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分则中,针对各种犯罪,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罚。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1.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后果轻微等。
具体包括:犯罪动机、目的不恶劣;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后果轻微;犯罪分子悔罪表现好等。
2.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对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对于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刑事案件法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绪论一、刑事案件的定义与特点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严重性: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需要依法受到惩罚。
2. 严重性:刑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严肃性: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严格,需要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二、刑事案件的种类1.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2.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3. 举报案件: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案件。
4. 立案审查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对立案审查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侦查: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
5.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由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章刑事案件的证据一、证据的种类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 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4.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5.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6. 证人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意见。
7. 专家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意见。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刑事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如下:被告人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人。
两人均为某市某区某公司的员工。
2018年6月,李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拿起身边的椅子向张某猛击,致使张某头部受到重创,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2. 庭审过程(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及证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述与悔过在被告人陈述与悔过阶段,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为公司员工,因工作矛盾引发犯罪,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2)案件具有自首情节。
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3. 案件启示(1)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认罪认罚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刑事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审判。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事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和适用条件;(2)规定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和期限;(3)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标准;(4)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原则;(2)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管辖和送达;(3)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4)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2. 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暂时停止审理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止审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判决的;(三)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五)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判决的;(三)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五)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及分析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这种情形适用于被告人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庭审,如重病、重伤等。
在此情况下,中止审理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庭审无法进行而使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 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判决的,可以中止审理。
这种情形适用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需要等待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变更后才能进行审理。
中止审理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中止审理。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四、秦汉时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皇帝与三公九卿制、廷尉、郡守、县令(长)、乡(有秩、三老、 啬夫、游徼)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与劾。讯。鞫。论。报。 2、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汉代疑狱上报制度与录囚制度。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以其罪名当报之;二千石做不能决者皆移送廷尉,廷 尉亦以罪名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定期不定期地对在监服刑犯人进行重新讯问,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
汉朝立法活动
时间 西汉初期 立法者 刘邦 萧何 内容 性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 临时性法令 罪,余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兴、厩 汉初基本法典
叔孙通
武帝及西 汉中后期 张汤 赵禹
《傍章》18
《越宫律》27 《朝律》6
朝觐、参拜、祭祀及仪 仗等事宜之礼仪规章
宫廷警卫事务之法律 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 制度之法律
第三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内容
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
1、“事统于上”、“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 严刑峻法、重刑主义。“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4、 秦始王与李斯:法家极鼎盛时期——车同轨、书同文、统一 货币度量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焚书坑儒,专制主义发展 到极致。
《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 单行性法规 党法》、《见知故纵法》、《沈命法》 东汉时期 光武帝 废除王莽之苛法; 多次颁布释奴令和减刑令
正律:萧何《九章律》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王燕习题班·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1)
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第一部分历年真题2010年刑事法律制度共17分(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不定项选择题6分)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
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
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
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2009年)(第一章)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需要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最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本题中,丙还未真正实行杀乙的行为,只是在去乙家的路上,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杀人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条件,故本题答案为A。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9年)(第一章)(3次)A.中止犯 B.既遂犯 C.实行犯 D.未遂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中的形态。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B。
【相关链接】【例题】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
(2008年)(第一章)A.连续犯 B.牵连犯 C.继续犯 D.惯犯【答案】C【解析】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选C。
3.根据刑法理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是()。
(2010年)(第一章)A.结合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答案】C【解析】A项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B项牵连犯:①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③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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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刑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P310)
【测评29 •多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
罚
B. 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C. 行为人身体受到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行为的选择自由的,构成胁从犯
D.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
E.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从重处罚
【答案】ACDE
【解析】(1)选项A: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选项C:如果行为人身体受到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行为的选择自由,则不构成胁从犯。
(3)选项D: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选项E:对于
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
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点评】并非教唆犯,就一定从重处罚。
【知识点二】实质的一罪(P311)
【测评30 •单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质的一罪的是
()。
A. 结果加重犯
B. 结合犯
C. 惯犯
D. 牵连犯
【答案】A
【解析】选项A: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点评】小口决:“实质一罪,继续想象结果”。
第十三章刑罚
【知识点一】刑罚的种类(P317)
【测评31 •单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刑期起算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选项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点评】只有死缓,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其他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刑期。
【知识点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P321、324)
【测评32 •多选题】小明构成累犯,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 小明前罪为故意杀人罪,后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B. 小明前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4年内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C. 小明审判时不满18 周岁
D. 小明前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
E. 小明不能适用缓刑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 —般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选项B:特别累犯在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法定类型的犯罪,都为累犯;(3)选项C: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4)选项D: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点评】一般累犯,必须是前后罪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重在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测评33 •多选题】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缓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B. 缓刑的效力及于附加刑
C•累犯与犯罪集团的主犯,不适用于缓刑
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缓刑考验期不得短于原判刑期,但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答案】BC
【解析】(1)选项B: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2)选项C: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点评】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知识点三】减刑与假释(P326)
【测评34 •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减刑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 年以后,可以减刑
B. 对判处拘役或者3 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C•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D.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答案】C
【解析】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点评】五类主刑中,只有死刑不适用减刑。
第十四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逃税罪(P331)
【测评35 •单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按照逃税罪处罚的是)。
A. 李某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予以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逃税达5万元
B. 张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10 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5%
C. 万全公司利用支付职工现金工资的方式少缴已扣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7 万元
D.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秦某在得知邓某的逃税行为后,出于私利而佯装不知,采取放任态度,不
征或少征应征税额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C
【解析】(1)选项A:凡“ 2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予以2次行政处罚,又逃税达5
万元以上的,构成逃税罪;(2)选项B: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上的,构成逃税罪;(3)选项C: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4)选项D:构成徇私舞
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而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
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来论处。
【点评】到底是否构成逃税罪,是常考点。
【知识点二】抗税罪(P332)
【测评36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赵某欠缴税款5万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上门催缴,赵某拒绝缴纳所欠税款,并将张某殴打致其轻伤,赵某的行为构成()。
A. 逃税罪
B. 抗税罪
C. 逃避追缴欠税罪
D. 骗取出口退税罪
【答案】B
【解析】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包括:
( 1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
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点评】抗税罪,比较好区分,重在“暴力、威胁”。
【知识点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P338)
【测评37 •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购买票面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
后为他人虚开,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10万元,那么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
A.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案】C
【解析】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依
照《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定罪处罚。
【点评】到底是真票还是假票,要看清。
【知识点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P342)
【测评38 •多选题】根据我国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的有()。
A. 张某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票面额累计为15万元
B. 李某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额累计为25万元
C. 丁某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10份,票面额累计为
35 万元
D. 田某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为
50 万元
E. 刘某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为100万元
【答案】BCDE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选项AB);(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
万元以上的(选项CD;(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
以上的(选项E)。
【点评】要先看清到底是哪种票,再看具体的数额(份数或金额)。